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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828215362 (Jordan)》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陳文魁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逃 : 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共被判8次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20 : 09年駁回上訴定讞。去年9月死刑釋憲後,他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均被駁 : 回。 ※ 引述《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之銘言: : 笑死獨孤天下的鬼島白痴法律 : 他有沒有悔改,跟他之前犯的罪,應該受的懲罰 : 有什麼關係? : 根本沒有關係! : 兩件事情怎麼會連起來? : 莫名其妙 : 他要悔改,等他受完應有的懲罰之後,再悔改啊 說準確一點,不能排除總統特赦的可能 且按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十九號」刑事裁定的記載,實質上 聲請理由已經完全逸脫司法審查的範疇 原文: 【聲請意旨】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文魁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六)字第三五四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判處死刑,職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三一六五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依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結合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憲法法庭一 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主文及形成主文之主要理由具體諭知之死刑案件罪刑相當、迴避 死刑之量刑基準、加重量刑因子(無教化可能性)及其所連結之刑法第六十三條、公政公 約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書等,應相當於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 二號所諭知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依新證據單獨判斷或新舊證據綜合評價, 如得認被告有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各項具體諭知迴避死刑量刑,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 刑,則原確定判決即應具有再審事由。 (三)復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無)教化可能性」係屬死刑案件中重要之量刑審酌 事項(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已成為「 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另依學者薛智仁教授之法律見解,有鑒於保障受判決人之生命權 以及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已經逐步具體化死刑量刑標準,應該例外承認死刑確定判決之「 量刑減輕再審」。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被告之過去與當下,預測其 「未來的可塑性」;是以,聲請人所為,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以及「(無)教化 可能性」(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全部證據再加入所聲請之 新證據綜合判斷,據以認定是否具備再審之理由。 (四)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是原確定判決後始作成,依原確定判決已經存在於卷內之 證據資料,且為原確定判決所採之事實,並不否認「聲請人曾於行為中曾阻止楊哲賢槍殺 黃國洲」、「身亡之被害人黃騰禪卻與其之間具有債務糾紛」,卻未就該部分為調查論理 ,何以在具有上開情狀下,本件上屬情節最嚴重之罪而認被告「罪無可逭,有與世隔絕必 要」;另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有對高雄氣爆、雙親意外身亡之孤兒捐款之收據 (聲證一)、收藏圖書供看守所同學閱覧,並託胞姊購買圖書捐贈多處監所、慈善機構之 相關報導、捐款證明(聲證二)、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之研習證明(聲證三)、犯罪被害 補償金清償完畢之領據(聲證四)、利用懇親機會,勸戒兒女不可碰毒之反毒報導(聲證 五)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被告難認有教化之可能,判處被告死刑,顯存有合理懷 疑,原確定判決未以實證調查為據,在未檢送專業鑑定或就其有無教化可能性進行專業心 理評估前,遽為主觀認定聲請人手段兇殘,已毫無教化可能與必要,且以被告難認有教化 之可能,遽判處被告死刑,難謂有當。因此,將本件新證據以單獨或綜合評價之方式,經 相當調查後,復以形式初步審查判斷,應認新證據已達合理懷疑而足以推新原確定判決所 認事實之蓋然性,應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所述足認被告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 新證據。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聲請本件再審,並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刑罰,另聲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詢: ⑴聲請人於看守所申請並參與修復式司法之記錄、相關課程為何?目前進度為何?並提供 聲請人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之相關參與之紀錄文件以及相關輔導文件; ⑵聲請人於看守所是否受有親友之接見?如有,請提供聲請人入所後迄今之親友接見之紀 錄; ⑶聲請人看守所入所後,是否有參與所方宗教輔導、多元才藝等課程安排?如有,請提供 聲請人參與活動之相關紀錄; ⑷聲請人為死刑定讞之收容人,看守所是否提供專業輔導人員對其進行輔導?相關輔導頻 率為何?如有,請提供相關供上開輔導紀錄; ⑸看守所對聲請人是否逐年施測相關情緒評量及失智評估?如有,請提供相關紀錄; ⑹請傳喚蔡沂真社工師到庭說明聲請人參與修復式司法之成效,並協助進行修復式司法程 序。 【法院判斷】 (二)聲請人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然並未提出任何新 事實、新證據,前述聲請再審意旨,主要係認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或未予調查聲請人是否 符合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所要求情節最嚴重犯行,及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判斷其是否 已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性(或稱教化可能性),即維持第二審法院之死刑宣告,有 所不當,顯係對原確定判決之科刑重為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現足以影響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且本件聲請人所 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絕對制情形,依前揭說明,自不得依憲法 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二號、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所提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之前述聲證一至五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及向本院所為 前述⑴至⑹所示各項證據調查聲請等節,均係關於被告犯罪後態度之事實,顯然均不足以 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亦與法院客觀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可能之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無關,僅涉及法院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定科刑標準 而據以量處「宣告刑」輕重之問題,顯係對原確定判決之科刑重為爭執,核均與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再審要件規定有間,亦均與前述聲請再審所稱受判決人之利 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者之再 審要件不符。因此,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證一至五所示各項證據資料,並非有何新事實 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之犯罪 事實,而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述⑴至⑹之證據調查聲請,亦同此情形,核無調查必要。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陪席法官郭玫利、受命法官林坤志(即駁回陳啓昱、 蘇坤煌羈押抗告的庭別,不過成員不全然相同;只是業者部分後來據查,是由刑事第四庭 裁定駁回,非無抗告) 就請求依職權調查的資料來說,這更像是「刑後考量」的問題,要從司法管道尋求救濟, 基本上是一大笑話 且就算真的有這些事(足以認定受到的「死刑」罰則與原罪不想當),也只能按照《赦免 法》處理,無法通過審查的話就乖乖任命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9.20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1271893.A.45B.html
william826: 如果你今天是家人被傷害反殺對方 也 42.74.158.188 10/24 10:12
william826: 許還有可能特赦 沒事作奸犯科的 是要 42.74.158.188 10/24 10:13
william826: 特赦三小 42.74.158.188 10/24 10:13
laptic: 確實可以這樣想啦 但就這些死刑犯的角度來 180.74.69.207 10/24 10:18
laptic: 說 可不是這樣了... 180.74.69.207 10/2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