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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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每年害死超過600人 無照駕駛未來最高罰6
時間Tue Oct 28 20:50:07 2025
※ 引述《Comebuy (三分鐘熱度)》之銘言:
: 【施養正/綜合報導】交通部公路局指出,台灣每年30、40萬件交通事故中,約5萬件為
: 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600多人死亡、6萬多人受傷,是酒駕釀成死傷的6倍。立法院28
: 日修法通過,加重無照駕駛的罰則,機車駕駛人最高處新台幣3萬6000元,汽車駕駛人最
: 高處6萬元。
: 推 huang19898: 為啥不直接判有期徒刑 114.34.11.106 10/28 20:24
要這樣實施的話,固然會有人拍手叫好
但主要問題是,按照: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八號民事裁定
「稽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八、四六六、七五八、七五九號解釋及理由書意旨,為確
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由立法機關依職權通盤衡酌爭議
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我國採取民事
與行政訴訟二元制度,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
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法律未有規定者,依爭議案件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
能定之。而爭議案件性質,訴訟實務上向依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判斷,
旨在尊重人民尋求法院保障之權利性質,及是否可達到有效保障其權利之目的。……」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裁字第一九七二號裁定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偵
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
」、「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在此範圍
內之國家作用,當屬廣義司法之一(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而與一般行政行
為有別,人民對之如有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程序提出救濟,非屬行政爭訟
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自不得循通常行
政救濟程序爭訟。」
以交通違規的情況來看,大多都是走行政程序
會走刑事程序的,則必須要有造成傷亡,或有酒駕、毒駕等才算數,其餘情況下都不能叫
檢察署偵辦
這一切,和個人居住地(馬來西亞)的情況大有不同
這邊的情況是:
負責開違規罰單
【前半】的是警方,但逾期拒繳的話,就要上法庭(一般是地方法庭、推
事庭)自辯,有罪的話罰則會更重
【後半】
以台灣的環境來講,
前半是行政程序的範圍,但
後半卻屬刑事程序之一部分
如此的差異,是因為沒有「行政訴訟」制度,才會出現的(這也是英美法系下的正常現象
),不習慣就別混為一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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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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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184 馬來西亞), 10/28/2025 20:53:50
噓 bobokeke: 笑死,罰的比酒駕低 123.193.176.90 10/28 20:58
噓 backhand: 憲法根本是屁 某人無罪推定還不是被關111.238.236.110 10/28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