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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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憲法法庭停擺後可能出判決? 起因最高法
時間Sat Nov 1 18:36:11 2025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一事,認為最
: 高法院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與最高
: 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法庭10月22日受理,依憲法訴
: 訟法規定,門檻為「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 推 cisyong: 反正一做事就是扭曲法律 49.215.151.132 11/01 11:40
在這樣批評前,請先看有疑慮之判例內容: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大字第一九五八號民事裁定
主文:
一、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一零一年二月四日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
地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關於第二項第二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
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
辦法而降低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
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
二、以規避上開同意比例之目的而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受移轉登記人之人數及所
有土地面積不列入選任決議計算。
理由:
(一)選任理事、監事之系爭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屬強
制規定,不能由會員大會決議變更:
1.九十五年及一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會員大會之
權責如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
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其文字已揭明會員大會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應取得全體會員以系爭同意比例同意
之文義,並符合授權母法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
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規範意旨。而依
九十五年獎勵重劃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二條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
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經核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
止或限制重劃範圍內土地之移轉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對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使用、
收益、處分權能已造成一定之限制;於執行重劃計畫時,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
內容,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並僅於扣除重劃負擔後之其
餘土地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才可受土地分配等情觀之,自辦市地重劃一旦發動,將使不
同意參與重劃者被迫參與自辦市地重劃程序,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限制之危險。為確
保個人依財產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應認系爭同意比例係自辦市
地重劃符合憲法要求保障財產權之正當程序,執法者應以嚴謹之態度看待,實難認於文義
之外,尚能有其他調整空間。
2.自辦市地重劃會既係以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其中包括不同意參與重劃而
被迫參與者,其性質實有別於一般依自由意思成立或參與之私法自治團體;其所從事市地
重劃之本質復涉及人民私有土地之取得及重新分配,致生財產權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而
會員大會選定之理事、監事組成之理事會、監事會,均屬自辦市地重劃業務之執行機關。
其權責分如九十五年及一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包括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代為申請貸款、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
補償數額之查定、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及移管、異議之協調處理、撰寫重
劃報告,及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並得經會員大會授權辦理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抵費
地之處分、預算及決算之審議等重大事項,及上開執行事務暨重大事項之監理。足認為執
行重劃業務而由會員大會選任之理事、監事,性質上係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委任為財
產權之處分,自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充分授權,始具代表性及正當性。則九十五年及一
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選任理事、監事之
決議,當非僅一般人民團體依會議規範所為私法自治之選舉事項,而係重劃會會員對於各
別之理事、監事人選行使同意權,並授權其依市地重劃之程序代為處分財產之行為,故在
選定實際主導市地重劃進行之理事、監事時,自應符合重劃會絕對多數之民意。職是,所
謂系爭同意比例,應本其法條文義及規範目的,解釋為係各別理事、監事取得會員同意而
得合法代表會員之必要當選比例,屬強制規定,非自治事項,不能由會員大會以章程或另
訂選舉辦法或決議予以調降,以符自辦市地重劃之實質正當性,並衡平同意參與重劃者與
不同意者之權益及公益。
(二)未依系爭同意比例規定所為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 ,應屬無效,重劃會未合
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之系爭核定未撤銷而受影響:
1.九十五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
事後成立。重劃會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選
任理事、監事之決議,須符合系爭同意比例,且該規定屬強制規定,已如上述。則未達系
爭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已達該比例之選任決議,除參與表決之人數或土地面積未達半數,
致該決議未能成立外,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屬無效。
2.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
,由行政法院審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五八號解釋參照)。而自辦市地重劃關於會員
大會選任理事、監事之決議,係重劃區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所
成立之法律行為,屬私法行為性質;其選任決議是否有效及重劃會是否合法成立,應係私
權紛爭。則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民事法院自有審判之權,縱兩造攻擊防禦
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3.自辦市地重劃關於理事、監事選任之決議倘不符合系爭同意比例,既難謂重劃會之成立
符合憲法要求之實質正當性,則主管機關縱事後已依九十五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一條第四
項規定作成系爭核定,因該核定前提之會員大會選任理事、監事不符合系爭同意比例之瑕
疵無法治癒,則無論該核定性質為何,民事法院仍得對重劃會是否合法成立之私法行為審
判,不受該核定之拘束。
4.一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籌備會於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
、監事,並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立重劃會」,文字雖略有變更,但既仍以選定理事、
監事為重劃會之成立要件,亦應為相同之認定。
(三)為規避系爭同意比例而受虛偽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得計入選任理事、監事決
議之人數及面積:
1.自辦市地重劃之會員大會須按系爭同意比例就上揭市地重劃之重大事項進行決議,既在
保障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公共利益,其得參與決議並計入同意或不同意之人
數及面積者,本應以重劃區內就重劃事務有切身利害關係之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2.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施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第3項,將
會員大會就同條第2項所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之比例,修正為系爭同意比例,其立法理由載明:「現行規定重劃會之決議,係以
計算會員出席及同意人數之方式處理,惟因部分自辦市地重劃,有藉土地移轉共有,增加
人頭,以掌控重劃會之情事,為避免此種情況,爰修正會員大會之決議,除計算同意之會
員人數外,並計算其所有土地面積」。一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為此另增訂第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款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除繼承取得
者外,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或土地分配後重
劃區最小分配面積二分之一,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及一零六年七月二十
七日發布施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二款再提高上開持有
土地面積門檻為重劃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為該直轄市
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上述規定之立
法理由均在遏止投機者藉小面積移轉多數人共有,以人數之優勢掌控或阻擾重劃業務之進
行。則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為通謀虛偽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其他重劃會
會員倘對於該土地權利變動無可資主張之權利,無從逕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訴
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或請求塗銷,惟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如係以虛灌人頭方式參與會員大
會選任理事、監事之議決,藉以影響決議之結果,進而達到操控或阻擾重劃業務進行之目
的,顯在規避九十五年及一零一年獎勵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關於系爭同意比例之強制
規定,並實質違反該規定欲使決議選定之理事、監事具正當性與代表性之法律效果,自屬
脫法行為,非法之所許,受移轉登記之人參與議決之行為應屬無效,自不得計入議決之人
數及面積,俾確保重劃區內真正土地權利人之自治決定及憲法要求之正當程序。
(四)市地重劃一旦開始施行,隨著程序之進展,土地不論實體或權利內容將逐漸變動,並
趨複雜。審酌自辦市地重劃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居住自由,對公共利益亦有重大
影響,民事法院對重劃會是否因未合法選任理事、監事而未合法成立之審查權限,雖不因
重劃業務進行之程度而受限,但主張重劃會不成立之會員,其行使權利仍不能違背誠信原
則,乃屬當然,附此敘明。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一年度判字第六三七號判決
所提法律原則:
(一)行為時(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會員
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
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
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第二項)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
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五、
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六、抵費地之處分。七、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八、理事會、監事會
提請審議事項。九、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十、其他重大事項。(第三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重劃前已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並
按本辦法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及依法應抵充之土地,其人數、面積不列入計算。……」
上開條文第二項「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係指表示(明示或默示)同意,如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為公有土
地所有權人)未表示同意,無論有無表示不同意,均不能計入該項規定同意之範圍內,此
為上開法令規定之當然解釋。
(二)上開重劃辦法就重劃會會員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就受託人是否僅能受
一人委託,並未有規定,苟其他法令有所規定,應依該法令之規定,如其他法令無規定,
受託人自不受僅能受一人委託之限制。至一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重劃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但區
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人僅得接受一人委託;……。」此但書前段之規定
,即使可解釋此重劃辦法已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十人以上時,受託人不受接受一人委託
之限制,然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修正規定自不得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舉行
之本件會員大會之決議。是以其他法令有無規定受託人受委託人數之限制規定,為本案之
重要爭點。
[三]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二年度判字第八二二號判決
理由說明:(除前述部分,再補充如下;與前述為同一系列「土地重劃」爭議案)
(二)原判決係認重劃章程第八條第二項及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會員大會對於前項
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重劃區總面積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規定,係指「選任理、監事事項」,須有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
一以上之會員參與而言,並非指每一當選人均應超過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一,而本
件因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
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可認為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
事。原判決並非直接認上開規定之「同意」為「參與」。上訴意旨指摘行為時重劃辦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第二款、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同條第
三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
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條文既明定「同意」,應不得任意
解釋為「參與」。原審法院將行為時重劃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解釋為「參
與」,顯判決違背法令云云,顯有誤會。至重劃會章程關於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就理監
事當選門檻為如何規定,係屬人民團體之自治領域,苟未違法,即不得否認之。上訴意旨
質疑重劃會章程第十四條所定之選任理監事採多數決,不考慮重劃會會員所持有之土地面
積,其結果將使重劃會會員選任理監事每票等值,而與人民團體法規範之社會團體之會員
及民法規範之社團之社員,每人在該團體或社團所具之利害關係相同,並無二致,而指摘
原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云云,亦屬無據。
(三)行為時重劃辦法第十三條未規定每一人以代理會員一人為限,並非法律漏洞,無從類
推適用民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已經本院第二次廢棄判決
指明,原判決據以適用法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原判決市地重劃為避免由少數人掌控
而形成對財產權之侵害,自當類推適用關於民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而禁止一人代理超過
一人,原判決不察,捨與本案相近之都市更新條例不用,迂迴推敲而認本件並無一人不能
代理一人之適用,顯然與民法第一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七九零號解釋意旨有違,而造成對土
地所有權人保障不足之疑慮,顯有判決違反法令之違誤云云,尚無足取。
而且,因為該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還曾召開言詞辯論庭一次,就類似的「重劃不成立」確認之訴,聽取雙方就法律
上的意見,並確認是否有適用空間
相關案件可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十一號民事判決。
所以不要因為「憲法法庭」本身的政治爭議,而模糊了其本來的功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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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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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4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1993375.A.1B6.html
推 guardangle: 斷 39.15.1.34 11/01 18:37
→ guardangle: 呼叫rz來貼圖 39.15.1.34 11/01 18:38
推 xox5678: 大法官想當神 超可悲 49.216.164.123 11/01 18:41
推 seanfan: 如果對法律真的有興趣可以上推廣班123.193.165.104 11/01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