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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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公園內「上空」打籃球最高可以罰6000?高
時間Mon Nov 3 18:27:11 2025
※ 引述《bingogobin ( )》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hPV9Ga5.jpeg
: 這個
: https://i.imgur.com/wQSrf2T.jpeg
: 還有這個
: 網路上更多圖就不po了
: 如果打籃球不行 為什麼同志遊行可以?
: 如果這不是雙標 什麼是雙標?
: ※ 引述《Lineage097》之銘言
: :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 : 高雄高溫溼熱的氣候相當漫長,每年10月底才會漸漸感到涼意,鳳山「忘憂森林」有男子
: : 長期在公園內「上空」運動,導致民眾認為有礙觀瞻,工務局表示,可依《高雄市公園管
: : 理自治條例》開罰1000元,警方則說,雖打赤膊沒有違反社維法,但屢勸不聽則可依妨害
: : 善良風俗開罰6000元。
拿這種沒辦法相提並論的來混為一談,這不會覺得滑稽嗎?
目前的問題,在於:
一、「禁止赤膊」是市政府的自治規範,非中央的處罰範圍;且按照已知法院裁定前例,
對於這類案件沒有獨立說法(也就是說大多是綜合其他違規情形【如《社會秩序維護
法》後,才開罰的)
二、如果個人沒記錯,這些圖片的拍攝地點大多是在台北市(但也不能排除是在其他縣市
,但絕對不可能是在南部),而這些縣市大多沒有這種管制措施
除非是想說這邊的講法為錯誤,否則要說「雙標」就有點過頭了
且旨揭之《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就工務局的說法,對應條文如下:
第二十條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乞討。
二、赤身露體。
三、隨地吐痰。
四、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廢棄物。
五、於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或垂釣。
六、擅自曝曬衣物、烘焙烹煮食物。
七、於樹木或設施上塗畫或書刻。
八、張貼或豎立違規廣告物。
九、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十、私設吊床、擅種植物或擅設硬舖面。
十一、餵食流浪動物。
十二、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問題在於第二款,而如果公園內有游泳池,想必執法者會就「是否要開罰」,陷入無必要
的兩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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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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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9.40 馬來西亞), 11/03/2025 18:27:38
推 vladmir: 其實他是要制止後不從才會罰,所以不制 111.250.69.95 11/03 18:36
→ vladmir: 止就不用罰了呀 111.250.69.95 11/03 18:36
噓 climax1309: 禁止vt豚進入就行了 42.72.112.98 11/03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