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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ul1021 (胡迪)》之銘言: : 請問大家 : 黃明志否認吸毒 : 但是警方尿檢報告指出 : 黃明志對四種毒品呈現陽性反應 : 在現場又找到九顆搖頭丸 : 但黃明志堅決否認吸毒 : 所以 : 黃明志有吸毒的機會到底大不大啊 : 大家怎麼看呢 : 推 jesiuty: 尿檢是快篩有機會誤報機率還不低 之前大 114.40.130.249 11/03 23:10 : → jesiuty: 馬就誤報抓了一堆人 又全部放走 114.40.130.249 11/03 23:10 : → jesiuty: 那九顆我怎麼看都像威而鋼 114.40.130.249 11/03 23:11 先查了一下台灣的判例,確實是有此類「偽陽性」的問題,可參考「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 易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主文:謝XX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XX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毒聲 字第五一六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聲請書誤繕為 三月十三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六時 三十分許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查驗人口,經警通知於上開日期到 案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等語。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係 以卷附管人口資料查詢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6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240號)尿液檢體簡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辯稱:我沒有施用海洛因,在本案採尿 前1至2個月有去看牙醫,醫生有幫我打麻醉、清理、換布和檢查,我看完沒多久就驗尿, 我懷疑是打麻醉、吃醫生開的消炎止痛藥才會驗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7月1日6時30分為警採集尿液,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初步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 (LC/MS/MS)確認檢驗,結果呈嗎啡陰性(濃度168ng/ml)、可待因陽性(濃度 2842ng/ml)反應,有警詢筆錄、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113年7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檢體編號:0000000U024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可稽,此部分 事實,堪可認定。 (二)繹諸前揭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被告尿液檢驗驗出嗎啡陰性、可待因陽性,且可待因濃 度遠高於嗎啡濃度,本院就此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經復以:依據美國研判標準,受檢 者尿液總可待因含量大於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2比1時,研判為可待因 使用者,本案被告尿液可待因含量大於嗎啡含量,符合服用含可待因止咳藥物後,所導致 尿液呈可待因或嗎啡陽性反應;受檢者尿液中可待因陽性反應係服用何種製劑造成,因個 人服用之藥品數量、飲水量、排泄尿液次數及間隔時間等許多因素皆會有所影響,目前無 法單純以尿液檢驗之結果加以判別係何時服用及服用何種等級之可待因製劑所致。故研判 被告尿液檢驗呈可待因陽性及嗎啡陰性反應係服用可待因止咳藥物,而非施用海洛因毒品 所致等語,有該所114年5月28日法醫毒字第11400212900號函足憑。據此以論,被告上開 尿液檢驗可待因濃度達嗎啡濃度近17倍,有極高度可能係非施用海洛因毒品所致,是被告 辯稱其於前述驗尿前未施用海洛因等語,要非全無值信。 (三)又被告前往治療牙齒之大湖牙醫診所向本院表示,該診所開立之藥物不會產生嗎啡、 可待因代謝物,有被告健保就醫紀錄、大湖牙醫診所傳真說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 ,則被告辯稱其尿檢前曾因治療牙齒服用消炎、止痛藥,驗出可待因陽性可能係因上開藥 物所致等語,固無據可證,然按刑法第95條規定被告有緘默權,是以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 原則,既無供述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所 述之辯,即認定其為有罪,縱其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不能成立,除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 對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亦不得因此遽為有罪之認定。準此,檢察官起訴被告施用 海洛因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事實,既無其他積極事證或扣案物足佐,被告所辯尿檢 驗出可待因陽性之濃度係因服用消炎藥、止痛藥云云,雖無從證實,仍不得依此作為被告 有罪認定之據。 (四)從而,公訴意旨所舉證據固可證明被告尿液含有可待因陽性反應乙情,然未能舉證排 除鑑驗結果係因被告服用可待因止咳藥物所致之可能性,加以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確有首揭公訴意旨所指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自無從令被告負公訴意旨所指之 罪責。 而上面的第一審判決近期才剛出來,因此不確定檢察官是否會上訴 只是如果真要提起公訴,就得先排除任何錯誤導致尿檢報告為陽性的可能性,否則法院是 可以給無罪判決的... 不過話說回馬來西亞的情況: 就算吸毒部分可以排除,但已經有說法指經初步判斷,被搜出的藍色藥丸是「愛他死」, 而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是去合法藥店或經醫師配藥,否則重罪(即併鞭笞的條文)部分應該 是逃不過的啊... 而順帶一提,《中國報》又追加獨家報導,是關於遲誤施救的質疑,並援引衛生部方面的 說法加以回應 以下供參: 「由吉隆坡中央醫院調派的救護車,是於十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出勤,並於中午 十二時五十六分,抵達謝侑芯被指暴斃在吉隆坡一間酒店房間的現場施救。當局當天在 接獲求助者緊急呼叫救護車的電話後,就在二分鍾內,安排救護車出勤到案發現場。」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1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2212242.A.3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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