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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之銘言: : ㄟ 不是W飯店土豪哥 台灣才判2年多 : 怎麼相似的案件 到了馬來西亞怎麼就最重判死了呢? : 然後大馬檢警也是很給摟 先交保後通緝是怎樣 : 不羈押 交保 讓他有跑路或被滅口的機會 神操作 : 然後現在又說當時案發現場有關鍵第三人 : 我看明志極可能 變成 已死明志了 : 事情發展 如果不意外 最後變懸案的話 : 之後在X調查還是哪一個兇案頻道 或許看的到吧 呃... 拿W飯店的案例來講的話,錯得太嚴重了 一、按照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二號刑事判決(即將朱家龍、蔡逸學、洪聖 晏部分撤銷發回,張子奕、江哲瑋部分上訴駁回)的理由: (下面只摘要撤銷部分) (一)關於法院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的問題 1.法院調查義務未盡:  ・被害人體內檢出多種毒品,其中PMA濃度極高,法醫研究所認為極可能是導致中毒   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但其他參加者(朱家龍等人)體內並未檢出PMA,顯示PMA可能為被害人自行服   用之毒品,而非由被告朱家龍等三人提供;且證人證述稱被害人曾自行拿出藥丸服用   ,顯示她可能自行攜帶並使用含PMA的毒品。  ・原審雖提到被害人體內毒品較多可能因新陳代謝停止所致,但未充分說明其是否有長   期使用PMA的習慣,亦未調查該毒品來源,導致是否由被告提供PMA仍有疑點。  ・因此,原審在關鍵事實上調查不全,影響「主要致死毒品來源」之判斷。 2.未調查與被害人腎臟病史相關之證據:  ・辯護人主張被害人曾因腎臟疾病就醫(有馬偕醫院病歷),其腎功能不良可能使毒品   無法代謝,導致死亡。  ・這與死亡原因(中毒性休克與橫紋肌溶解症)有關聯。  ・辯方請求法院調取腎臟超音波報告,但法院以「與死因無關」為由不予調查;但是,   此請求並非無關,且可行,法院未調查即駁回,有違調查證據義務。 (二)關於引用未合法調查之文書證據  ・原判決引用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公告與管制藥品管理局(現食品藥物管理   署)函文,說明:   ・PMA、MDMA、MDA等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屬《藥事    法》的禁藥;   ・愷他命在國內僅核准藥品公司製藥使用,個人使用均屬偽藥;   ・以此認定被告轉讓之毒品屬「禁藥、偽藥」。  ・但法院在審理時:   ・未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辦理(讓被告表達意見或確認為職務上已知    事實)。  ・因此,該公告與函文未經合法證據調查程序,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原判決違反證據法   則。 二、第二次上訴之後,按照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二六號刑事判決,讓全案確 定的原因則為:(僅摘要檢察官上訴部分) 關於是否成立「轉讓禁藥、偽藥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依刑法第十七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要成立「轉讓禁藥、偽藥致人於死」的 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被告有轉讓禁藥或偽藥的故意行為;  ・因該行為發生死亡結果;  ・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死亡結果在客觀上可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義務而未注意(即對死亡結果有過失   )。 據此:  ・法醫鑑定指出,被害人體內雖檢出多種毒品,但PMA濃度極高(3.778 μg/mL),   遠超致死濃度,是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他毒品皆屬低劑量,不足致死。  ・現場其他人(如劉XX)體內皆未驗出PMA,且證人稱被害人當場自行從包包取藥   服用。其頭髮檢驗亦顯示她在死亡前數月即持續使用PMA,顯見該藥並非被告所提   供。  ・結論:   被害人之死亡係因自行過量服用PMA所致,屬獨立且異常的介入行為,與被告三人   轉讓之其他禁藥、偽藥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此結果亦無從預見、無過失,故不成   立加重結果犯。 通篇都是在講《藥事法》(等同馬來亞獨立之前,在一九五二年制定的《藥物法令》), 和這回黃明志涉及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同當年一併制定的《危險毒品法令》)關 聯性不大,不好混淆啊! ※ 引述《Calcifer (抹茶凍加兔子蘋果)》之銘言: : NOWNEWS 記者陳苡舒/綜合報導 : 台灣網紅「護理系女神」謝侑芯上月22日於馬來西亞身亡,案件至今疑點重重。馬來西亞 : 警方今(4)日確認,已將案件從「猝死」正式升級為「謀殺案」調查,若最終罪名成立 : ,刑責將大幅提高。當地華人律師符式恩指出,若是遭判謀殺罪,黃明志最重恐被判處死 : 刑。 話說回被通緝一事,這是更好笑的(但沒人轉貼) 按照《中國報》的獨家報導: 一、他們曾走訪黃明志在柔佛麻坡的老家,「老頭」(即「爸爸」的粵語)受記者詢問時 是說: (一)「黃明志已經兩個月沒回家」 (二)「不清楚發生在他身上的事」 (三)對於謝侑芯死亡一案,因為不清楚警方的程序,所以搞不懂為什麼會變成用「謀 殺」罪查辦 (四)黃明志兩天前曾致電回家報平安,並表示「一切等待警方的調查」 二、十月廿四日被檢控的時候,來自吉隆坡推事庭的法庭文件指出: (一)犯罪事實(控狀)一: 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大約四時三十分,在吉隆坡悅榕莊酒店(Banyan Tree )一間 客房,擁有五點一二克疑為搖頭丸的毒品 法條:《危險毒品法令》第三十九A條 (二)犯罪事實(控狀)二: 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十五分,在吉隆坡金馬警區總部毒品罪案調查組辦公室的 廁所內,經尿檢結果後,被發現體內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克他命以及四氫大麻 酚(THC)的毒品成分 法條:《危險毒品法令》第十五條 以上,原本保釋候審的價碼合計八千令吉(約新台幣五萬八千九百元),但經求情後 降低至四千令吉,並需加一位具保人。 這些案件預定十二月十八日再次過堂。 三、警方已經親口證實,在宣佈案件由「猝死」改成「謀殺」後,黃明志就已經從媒體的 廣泛報導中得知進展,也給了關機、棄保潛逃的動機、空間 綜合這些看來,只能說警方真的有點傻 明知道這事是備受矚目的,但卻還容許這種資訊傳播,而不是像台灣警方、地檢署一樣, 在「偵查不公開」限制下,很小心翼翼地對外發言 這勸得再多也沒用,且看家裡人是否聯絡得上他,並勸他投案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1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2261724.A.B61.html
hermanwing: 看到保釋金的時候就知道他會跑了 101.8.164.79 11/04 21:10
error405: 以人格毀滅來說做的很正確 114.36.241.121 11/04 21:11
whitenoise: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警方放水? 218.166.76.108 11/04 21:11
hermanwing: 青鳥還在帶風向XD 101.8.164.79 11/04 21:11
whitenoise: 死禿頭毒蟲跑三小 218.166.76.108 11/04 21:12
heavensun: 故意放他跑 醬抓回能 加重刑期 156.59.36.2 11/04 21:12
bizarre0310: 謝謝分析PMA來龍去脈 60.250.98.137 11/04 21:25
qaz12453: 唯一比較訝異的是他光頭.... 101.12.162.77 11/04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