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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屏東報導 : 高雄一名女大生小美(化名)參加同班洪姓男同學的生日趴,卻慘遭洪男性侵,當時周遭5名 : 男同學不但見死不救,還在一旁圍觀、聊天嬉鬧,其中陳姓男同學更趁機撫摸小美的胸部。 : 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將洪男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徒刑;陳男依強制猥褻罪,處10月徒刑, : 緩刑3年,並向公庫付1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其他人則無罪。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二號刑事判決全文: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包含被告等五人,其中林XA、林XB部分有刑事妥速審判法 〈下稱速審法〉之適用,詳理由貳): 1.甲女就林XC如何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內之指交行為指訴歷歷,審酌被告等五人承認於洪 XX對甲女強制性交時在場觀看,洪XX、陳XX供承有對甲女為性交或撫摸胸部行為; 甲女友人胡XX、莊XX證述甲女前向其等尋求協助時,均提及除洪XX外,其他被告亦 有輪番碰觸甲女之情形;永恩心理諮商所之病歷紀錄亦記載,甲女表示洪XX稱「一個一 個輪流來」、「我說不要了還說輪流來」,是其困擾程度最高之記憶等語;張XX偵查中 證述,林XC案發當時係在其左邊,不僅有到床邊來,其位置更不知道是在床上還是在地 板等語;且其證稱,本件案發房間雖係關燈狀況,惟窗外有微微燈光(路燈),房間內不 開燈之情況下仍可看見人影之動作等語;被告等五人均可清楚回答案發當時房間內各被告 之相對位置,張華驎並證稱陳XX有脫褲子自慰等情,足認案發房間之光源足以辨識各人 之身分及動作等各項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認甲女指述洪XX對其為強制性交之際,其餘被 告有摸或舔其胸部,陳XX、林XC有對其指侵之犯行真實可採。上開四人均係利用洪X X對甲女為強制性交時在場圍觀,造成甲女難以反抗之狀況,被告等五人彼此間對於個別 被告前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其他正犯之前行為負責。 2.原判決僅因甲女於警詢、第一審審理時,就被告等五人係同時或輪流摸其胸部之細節有 些微落差,即認定甲女指述有瑕疵,復採信張XX於法院審理中改稱林XC在其右手邊, 且距離只能碰到甲女的腳等,與其偵查中之證述及其他被告所供相異之證述,且未實際至 案發現場調查證據,即悖於上開人等之陳述,遽認甲女不能清楚辨識人臉,且無視各被告 間互相利用、補充彼此助勢之效果,逕認被告等五人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採甲 女前後一致且有諸多補強證據之證述,遽為林XC、林XA、林XB無罪之判決,且認定 各被告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誤等語。原判決有諸多違法,違背 一般經驗、論理法則,違反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號刑事判決意旨等語。 (二)洪XX上訴意旨略以: 1.甲女證稱二人發生性行為當下,其餘人等皆在旁邊觀看,係透過張XX手舉之手機燈光 看到其餘被告侵犯其之行止,並聽到伊說一個一個來等語,顯然與在場六名男子(即被告 等五人及張XX)所證,其他人係陸續進入案發房間,房間內之燈光來源,係張XX不小 心觸碰到電燈開關,甲女說關燈等語,六人均否認伊有說過一個一個來等語之情大相逕庭 。且張XX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林XA、林XB經第一審及原審皆判決無罪, 可知甲女證詞確有重大瑕疵,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之證據。原判決不採信甲女所稱陳X X、林XC輪流用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聽聞伊說停下來,一個一個來等語,而認定該二人 無強制性交犯行,卻以甲女證述為伊論罪依據,顯有違法。 2.胡XX、莊XX所證,甲女有說到屏東遭性侵的事等語,係聽聞自甲女之累積證據,並 非適格之補強證據。該二人證稱甲女於案發後情緒焦慮不安、精神狀況有異等語,及永恩 心理諮商所認定甲女具有創傷性反應之報告,恐係因甲女於多人面前遭陳XX猥褻,及其 與伊之性交行為遭他人觀看所致,原判決未詳加論述甲女創傷性反應之起因,逕以上開事 證為認定伊對甲女強制性交之補強證據,復認胡XX、莊XX未親自見聞案發經過,而認 定林XC、林XA、林XB無罪,顯係割裂單一證據而為評價,自有違法。 3.伊與甲女之對話紀錄內容及甲女於偵查中之證述,可證明甲女提出願意一夜情之要約, 二人間具有曖昧情愫,縱雙方並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伊與甲女合意性交,亦與經驗法則 無違。倘二人非合意性交,甲女大可趁伊依其所請下樓拿取保險套期間反鎖房門,阻擋伊 入侵。伊係因當日讓在場友人直擊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未即時制止,始向甲女道歉。原 判決以雙方並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誤認伊因對甲女強制性交而道歉,且依臺北市立萬芳 醫院診斷紀錄,自行臆測甲女於事發當時為月經來潮第四天,認定其無與伊合意為性行為 之可能,顯有違誤。 4.伊因無力負擔沈重之和解金,而未能與甲女達成和解,惟伊仍有和解意願,原判決於量 刑時未考量上開情形,遽量處伊有期徒刑四年,顯有不當等語。 三、惟查,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等五人與甲女於民國一一零年九月四日二十二時許,在林 XC之……(住家)舉辦洪XX之生日派對、唱歌、喝酒及玩遊戲。翌日(五日)凌晨二 時許,甲女因不勝酒力,先行至上開處所三樓右側房間內休息,被告等五人共同基於強制 性交之犯意聯絡,隨同甲女進入案發房間內,先由洪XX對甲女為強制性交,其餘人等則 在旁觀看,並伸手撫摸及舔甲女之胸部,陳XX、林XC並輪流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內, 期間洪XX對上開四人稱:好了,停下來了,要一個一個來,其他人先出去等語,眾人在 退出房間後,再由陳XX裸身進入房間內,在床上抱著甲女,並以其陰莖磨蹭甲女外陰部 ,欲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以此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得逞之共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嫌。原判決經綜合卷內事證後認定: (一)洪XX、陳XX部分: 1.按 (1)證人之證言,何者可採,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心證之職權,其證據取捨,如不違背經 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換言之,縱然證人之指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 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 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2)被害人之供述證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 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 供述所見所聞之犯罪非虛構,能予保障所供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得據以佐證者, 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指認供述綜合判斷,如足以 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補強證據。 (3)證人陳述之證言中,關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部分,屬與被害人之陳 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其中得以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 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者,其待 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則為適格之補強證據。 2.原判決依卷內事證認定:洪XX、陳XX、林XC與甲女均係大學同班同學,於110年9 月4日22時許,在林XC位於……處所舉辦洪XX之生日派對,共同在上開處所1樓唱歌、 喝酒及玩遊戲,與會者除上開4人外,尚有其等之大學同學張XX、林XC之堂弟林XA 、友人林XB。至110年9月5日凌晨某時許,甲女因不勝酒力且很累想睡覺,先行至上開 處所3樓右側房間內休息,洪XX不顧甲女說不要及以手推拒,仍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 ,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陳XX、林XC、張XX因見洪XX與甲女久未下樓,遂一起進 入未開燈之案發房間內找尋,因張XX誤觸房間電燈開關而短暫開燈,適見洪XX與甲女 正在性交,甲女要求把燈關掉,張XX隨即關燈,洪XX並未要求該3人離去,林XA、 林XB因發現其他人均不見,最後亦進入案發房間內。陳XX等五人遂於洪XX與甲女性 交之際,分別在場為聊天或嘻鬧、觀看等行為。陳XX因甫目睹上開性行為,於洪XX完 成上開強制性交犯行後,竟在未取得甲女明確同意之情況下,伸手撫摸甲女胸部,對甲女 為強制猥褻犯行。並說明: ⑴洪XX已坦承有與甲女為性交行為,甲女證述本次性交違反其意願,有其友人胡XX、 莊XX所證,甲女案發後有於電話中哭泣、聲音顫抖、情緒低落等語,並有其與胡XX之 對話紀錄可佐,且甲女於提告後之精神狀態亦未見好轉,須要進行心理諮商,修復其精神 創傷,及洪XX於案發後以LINE向甲女表示:「昨天對妳做的行為,我感到很羞恥也非常 慚愧,…」、「我錯了」等語,向其道歉並請求原諒,均足為甲女指訴之補強證據。而洪 XX與甲女並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亦無證據顯示二人有為性交行為之約定,況刑法第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 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有確實同意為性行為,始得稱 之為不違反意願之性交。是以對方如有不同意性行為之表示,或過程中有不同意繼續之表 示,他方即不得違反其意願強行為之。是以縱二人有曖昧情素,或甲女曾為願為一夜情之 表示,洪XX既未取得甲女同意為性交行為之明確表示,逕對其為性交行為,仍屬違反甲 女意願。所辯二人為合意性交等語,尚難採取。 ⑵陳XX於洪XX與甲女性交行為結束後,未經甲女同意,逕用手撫摸當時裸身之甲女胸 部之行為,業據陳XX坦認在卷,復經甲女指述在案,核係犯強制猥褻罪。惟陳XX堅詞 否認有舔甲女胸部、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等行為,且甲女於第一審審理時已證稱,不記得 陳XX有用手指插入其下體等語,林XC於警詢時亦僅證述陳XX有觸摸甲女胸部之行為 ,均與起訴書所載不符,起訴意旨就陳XX此部分犯行並無證據可佐。再依洪XX、陳X X之供述、張XX之證述,無從認定洪XX有說過「要一個一個來,其他人先出去」等語 。陳XX於洪XX對甲女為強制性交過程中,並未對甲女為任何性交、猥褻或其他壓制甲 女行動等行為,且其於上開撫摸甲女胸部之強制猥褻行為後,再與甲女獨處案發房間期間 ,均未對甲女為性侵害行為,甚至送甲女離開案發處所。是以除甲女之單一指訴外,無從 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說明,綜合判斷得出洪XX、陳XX除事實欄所載分別對甲女為強制 性交、強制猥褻犯行外,尚有起訴意旨所指其他犯行,而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⑶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 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量刑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以洪XX之 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包含迄今未取得甲女原諒之犯後態度) ,量處有期徒刑4 年,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屬法院 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3.原判決已就洪XX所辯如何不可採,依憑如何之事證不能證明洪XX、陳XX有起訴意 旨所指,除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二人有罪部分外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 駁、說明及論述其取捨之理由綦詳,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原 判決對洪XX所量之刑亦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洪X X上訴意旨、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洪XX、陳XX部分,均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仍 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洪XX上訴意旨並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均非上訴 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二)林XC部分: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被害人縱立於證人 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 2.原判決已說明:甲女之證述與被告等五人之陳述,除其理由貳、二之二所載之客觀事實 外,餘均各執一詞。而胡XX、莊XX於案發當時並未在場目睹見聞案發經過,甲女手繪 之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甲女分別與洪XX、陳XX、胡XX之對話紀錄擷圖、洪XX 與胡XX之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均無法證明林XC有對甲女為起訴書所載性侵害行為。 再依張XX、被告等五人大致相符之證述,可認當時案發房間沒有開燈,係張XX進入案 發房間時誤觸開關,導致房間燈亮起,甲女叫其把燈關掉。且無人證稱林XC之手有觸摸 甲女身體或進入甲女之生殖器。雖張XX證稱:窗外好像有一點微微的燈光,房間不開燈 可以看到人影的動作等語,但此顯非張XX手機之亮光,與甲女證稱:因為張XX手機之 亮光,所以可以看到林XC、林XA、林XB等人的臉與動作之情,及林XC有伸手撫摸 及舔甲女胸部,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之情顯不相符。而本案經檢測之證物未檢出足資比對 結果,無法與被告等五人之檢體為比對,自應為有利於林XC之認定。林XC於進入案發 房間時,洪XX已開始對甲女為強制性交犯行,陳XX對甲女之強制猥褻犯行亦係其個人 之單獨舉動,並非林XC之提議或促成,難認林XC與洪XX、陳XX之犯行有何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或如檢察官上訴第二審意旨所稱:有構成幫助犯之情形。因認檢察官所提 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林XC有起訴意旨所指犯行,而為林XC無罪之諭知,已依據卷內資料 詳加指駁及論述其取捨之理由綦詳(見原判決第21至25頁)。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就單純之事實為爭執,非上訴第三審之合 法理由。 四、綜上,洪XX及檢察官就洪XX、陳XX、林XC部分之上訴意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並 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 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 首揭說明,上開部分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被告林XA、林XB部分: 一、速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 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 例為限(包括違背本院徵詢庭或提案庭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一致或大法 庭裁定之見解所為之判決)。同條第二項則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 九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故上揭所稱判決違背 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自不包括違背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及第三 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及原法定判例法律見解意旨。檢察官對於第二審 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 備速審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其所敘述之上訴理由與前揭規定 之要件不符,或係指摘原判決有該條第二項所列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 七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形者,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林XA、林XB有起訴意旨所指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因而維持第一審之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自有前揭速審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援引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號刑事判決,主張原判決違反 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等語,核係指摘原判決有速審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違背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形,且上開判決 並非前開說明所指「判例」,則檢察官顯然未說明原判決關於林XA、林XB部分有何適 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決先例之情事,顯與速審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規定不符,而與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難認符合上揭 法定要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檢察官對林XA、林XB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說到所援引的判決,該案是與「家暴妨害性自主」有關,和這邊的「派對上惹是生非」沒 有關係,要這樣牽強附會,顯然不大對勁... 至於: : 推 pipiayin: 要另外告民事吧 42.79.169.23 11/08 18:17 就過程看來,沒有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 所以不能排除存在訴外和解,或確有該類訴訟但沒有裁判文書的可能,不過現在要推測的 話,可能也不對 這部分最好不要亂下定論為妙。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2597334.A.ABF.html
BIGBBB: 太長 101.9.193.80 11/08 18:26
sammy98: 高雄喔 勸不要多管閒事 175.98.10.202 11/08 18:26
AGIknight: 備份判決書是不是114.136.149.214 11/08 18:29
abcd5566: 知道法官跟檢察官有多難了嗎 要打這麼多 39.15.32.161 11/08 18:44
abcd5566: 字還不能出錯 39.15.32.161 11/08 18:44
dydyboy: 判決書寫這麼多字覺得很浪費時間和精力 223.136.86.49 11/08 18:53
SShirakawa: 文組的很喜歡把簡單的敘述寫的很艱澀223.136.221.162 11/08 19:20
whitenoise: 暖 218.166.64.82 11/08 19:35
abcd5566: 要寫詳細專業就是要這樣 39.15.32.161 11/08 19:36
tn907915: 哪間垃圾學校? 101.12.234.35 11/08 20:55
pippen2002: 緩刑3年?緩刑3年!?笑死人!!能幹˙呒? 114.36.162.90 11/08 21:45
tn00210585: 鉅細靡遺,無解,就是要那麼大的文字 49.216.26.174 11/09 05:57
tn00210585: 量,而且攻防戰就是在每件事的先後用 49.216.26.174 11/09 05:57
tn00210585: 順序跟動機等等繁瑣細節 49.216.26.174 11/09 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