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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楊姓男子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發文指「市長拒絕超徵普發,台中市民清晨墜樓」,將2件 : 不相干的新聞標題混為一談,警方認為楊散布謠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 : 院審查,裁定罰鍰3000元。 : 推 joeii0126: 這種連結太唬爛了吧 27.242.4.119 11/09 12:40 與其說「唬爛」,不如講「雙標」更準一點 對照他案(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壢秩字第七十八號刑事裁定),內容與本案相 似,但結果卻是「吳XX不罰」 他案的理由提到: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XX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九時三十分許,在社群平 臺 Threads(下稱Threads)以帳號「mita_haha_ouo」公開留言稱:「已經一條人命走了 ,你還想怎樣,藍白都這樣一點同理心都沒有?」等語,並附上「市長拒絕超徵普發 臺 中市民清晨墜樓」之圖片一張(下合稱系爭內容),顯以此方式使不知情者將臺中市民眾墜 樓事件,與超徵普發乙事有錯誤連結,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等語。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行為,無 非係以被移送人及關係人李XX於警詢時之陳述、Threads 留言擷圖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惟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系爭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之行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構成 要件尚有未合,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同樣也是將「普發」和「死亡」相互連結的,而且當事人似乎也承認犯法事實 只是結果完全不同,得證不同法院會有不同心證,沒有「固定」這種事... 而回到本案(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店秩字第三十三號刑事裁定),處罰鍰三千 元的原因,只有簡單提到: 「經查,被移送人有於上揭時、地為上開違序行為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 諱,並有系爭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被移送人確有上開違序行為,堪可認定。是核其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應依法論處。」 按: (一)時間: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某時。 (二)地點:臺北市某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 Threads(下稱Threads)以帳號「@mona00000000(楊X X)」發布「市長拒絕超徵普發 台中市民清晨墜樓」(下稱系爭貼文)之貼文,被移送 人明知系爭貼文所提內容係二件分開事項,互相並無因果關係,仍企圖以誤導方式製造及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眾之安寧。 沒有進一步審認事實,只是因為當事人認罪,就直接罰 如果他知道他案存在,大概會考慮提抗告吧... 順帶一提,還有士林地院士林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士秩字第八十四號刑事裁定,同樣也是和 「普發」有關的: 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XX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十四時許,在社群軟體Thr- eads發文,內容為:「台北超微收五百三十九億、每個人可以領到二萬、蔣萬安什麼時候 發兩萬?」、「國民黨喊普發一萬就沒看過你們下標題,這是假訊息、現在每個跑出來說 普發四萬是假訊息」、「梗圖早上一出,婆婆媽媽公公四處信以為真,蔣萬安跟盧秀燕也 是馬上回應,半天翻一次頁、這麼好用還不用」等內容,未經查證事實,認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結果:王XX不罰。 經查,觀諸被移送人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內容,可認被移送人應僅係對普發現金之相關時事 為評論,且此部分言論亦涉及政治性言論自由,自應採取嚴謹之標準看待,縱其言論內容 使不同政治立場者感到不快,亦不致影響公共安寧,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因為要市政府普發現金,而被告的可不少 所以得證藍白也是很會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以試圖懲罰不同聲音的人士啊!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2664779.A.366.html
Gallardo: 台北市鶄造謠被抓 笑死 114.26.119.176 11/0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