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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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影/剴剴案判無期!保母劉彩萱上訴怪一審
時間Mon Nov 10 18:12:22 2025
※ 引述《access4096 (吃飯 睡覺 黑富邦)》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台北市重大虐嬰案「剴剴案」今年5月判處保母劉彩萱無期徒刑、劉彩萱妹妹劉若琳18年
: 有期徒刑,兩人都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下午二審首度開庭,劉彩萱的委任律師指出,一審
: 審判長的訴訟指揮不公平,放任「檢察官拿筆電到處跑」,還讓新聞報導影響國民法官心
: 證,沒有盡到「照料」被告的義務。
結果今天「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四號」刑事裁定,就聲請調查證據部
分的部分,判定:
【有調查必要】
1.【劉彩萱】一一二年法務部統計年報節錄
理由:
原審量處無期徒刑後,辯護人為證明原判決有科刑裁量不當之違誤,始聲請調查上證23、
24。則辯護人於原審判決前,並不知悉原審會量處無期徒刑,難以期待其於第一審聲請調
查上開證據,是辯護人未於第一審聲請調查上開證據,不具有可歸責性,具有不得已之事
由,合於「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之情形,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2.【劉彩萱】内政部網頁資料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上證23、24,係為證明我國受刑人之假釋率約為1/4,以及我國國人之平
均餘命約為80.2歲,綜合上開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量處無期徒刑,可能讓被告劉彩萱完
全隔絕於社會,尚無法排除原判決有科刑裁量不當,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自有調查必
要性。
3.【劉彩萱】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函調被告劉彩萱自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以來,至今所有家屬接見、寄送物品之紀錄。
理由:
左列證據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補充:「原判決以被告劉彩萱家庭支持不足,作為影響量刑之評價。惟為證明被告劉彩萱
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家人確實持續接見並在經濟及生活上予以支持,足以反映其社
會復歸可能性,自有調查之必要。」
法院表示:
「原判決認被告劉彩萱與家庭成員互動少,家庭支持度不足。倘調查被告劉彩萱自解除禁
止接見、通信後與家屬接見、寄送物品之紀錄,足以顯示被告劉彩萱與家屬之互動情形,
反映其社會復歸可能性之程度。綜合上開證據及卷內其他科刑證據,尚無法排除原判決有
科刑事項認定不當,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自有調查必要性。」
4.【劉若琳】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調閱被告劉若琳自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迄今之輔導、接見、書信、就醫、用藥紀錄。
理由:
左列證據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補充:「倘鈞院審理後仍認定被告劉若琳有罪,則為利於審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有調查
被告劉若琳於原審審理程序結束後生活狀況之必要。」
法院表示:
「原判決認被告劉若琳雖患有疾病,但家人於案發後仍給予相當協助,家庭支持系統較被
告劉彩萱為佳。倘調查被告劉若琳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之輔導、接見、書信、就醫、
用藥紀錄,足以顯示被告劉若琳之身體、生活狀況及與家屬之互動情形,反映其社會復歸
可能性之程度。綜合上開證據及卷內其他科刑證據,尚無法排除原判決有科刑事項認定不
當,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自有調查必要性。」
【無調查必要,聲請駁回】
【劉彩萱聲請部分】
1.【虐童保母齊串證1】神秘力量催促檢察官快下樓 北檢偵查庭外上演大串證
鏡週刊報導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係為證明媒體報導,汙染國民法官之心證,原審審判長並未善盡訴
訟指揮之責任,影響被告劉彩萱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甚至限制辯護人攜帶助理及使用電腦
,致使辯護人無法立於與檢察官相同之基礎,影響被告劉彩萱受實質辯護之權利。而辯護
人之上訴理由為原審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違誤,自應由第二審加以救
濟,並非第一審之調查範圍,故辯護人未於第一審聲請調查左列證據,不具有可歸責性,
具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於「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之情形,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2.東森新聞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報導畫面、以及網路社群在該報導後之反應等網路截圖畫
面
3.鏡新聞,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剴剴案審判長承諾客觀公正審理法務部回應虐童加重刑
責」報導
4.一歲童「生前最後遭遇」曝光只敢噙淚啜泣、到院沒力氣哭
ETtoday新聞雲報導
5.一歲嬰遭虐亡!惡保母拍照訕笑家屬悲憤嗆不得好死
聯合新聞網報
6.《歷史風傳媒》剴剴案為何點燃全民怒火?四歲女童被斷骨穿肉七年後,台灣學到什麼
教訓?
風傳媒報導節本
7.疑虐死男童還餵吃艘水保母收押竟「吃好又睡好」
台視新聞網報導
8.最狂縣長不忍了!保母虐死剴剴案「超出內心承受極限」 鍾東錦吼:嚴懲施暴者,民
生電子報報導乙則;1歲男童被保母虐待休克身亡郭昱晴怒批『天理難容』,鏡新聞報
導乙則;剴剴案明開庭「虐童判死刑連署破8萬」林心如、隋棠公開聲援,鏡新聞報導
乙則;隋棠力挺虐童判死!剴剴案明最終開庭「疾呼法官重判」,自由時報報導乙則;
隋棠、賈永婕忍不了!力挺「剴剴」惡保母要伏法,東森新聞網報導
9.剴剴案民眾怒吼惡魔保母唯一死刑!今選出國民法官審理
10.「台大醫作證哭了!『剴剴疑遭性虐』全身42處傷淚嘆『好痛』全場哭成一片」
知新聞報導
11.「剴剴案萬芳醫院是『通報關鍵』台大法醫所長:沒被保母騙」聯合新聞網報導
12.原審一一四年四月十七日關於使用電腦之電子郵件通知
前述共通理由:
1.上述證據固屬對於被告劉彩萱之負面報導,然現代社會媒體眾多,各有不同立場,為促
使多元意見之流動,提升公眾監督之功能,新聞媒體本於第四權之職能,對於公眾關切之
議題進行報導,核屬民主法治社會之常態;且本案係屬社會矚目案件,受到社會大眾之高
度關注,媒體報導亦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提升公民意識及批判思維;況上開報導僅係部
分報導,並非所有報導均以偏見之立場評論本案,社會上亦不乏以客觀立場分析本案之媒
體報導,自不能逕認國民法官之心證確有受到汙染。此外,在選任程序時,對於有具體事
證足認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之候選國民法官,辯護人得聲請裁定不選任,亦得不附理
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於選任國民法官後,倘有前開情形,辯護人
仍得聲請裁定解任,已足以排除心證受到不當干擾而無法公正行使職務之國民法官。再者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時,已說明應以法院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判斷基礎,在法庭外所見所
聞或媒體報導,均不能當作證據,亦足以確保國民法官本於證據裁判原則而做出判斷,自
不能僅因上開報導率認被告劉彩萱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受到侵害。
2.由編號12固可見原審僅准許登記旁聽者使用電腦,然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到場旁聽之
民眾甚多,原審以發放旁聽證之方式決定旁聽民眾,未登記旁聽者無法入庭或使用電腦,
核屬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衡量現場具體狀況及法院行政資源後,在合理範圍內所為之行
政安排。辯護人雖主張法院准許檢察官攜帶助理及使用電腦,然此為檢察官所否認,且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其助理也被排除,沒有列席及使用電腦等語
,足認原審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能否攜帶助理及使用電腦一事,係
以相同方式處理,自不能遽認被告劉彩萱受實質辯護之權利受到影響。
3.綜合上情,尚難認原審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影響於判決,而應予撤
銷之高度可能,辯護人聲請調查上述證據,自無調查必要性。
13.《他稱果汁機取代廚餘機可行?網直搖頭:還是要洗阿》,FTNN新聞網實習記者蔡明
惠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係為證明部分家庭為防止廚房流理台阻塞,會使用果汁機將廚餘打
碎後再倒掉。而被告劉彩萱於原審辯稱:我有將鍋巴泡軟後打碎,再倒入水溝,並非拿來
餵食A童等語,是辯護人於原審即可聲請調查此證據,據以佐證被告劉彩萱之辯解,然辯
護人未於第一審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已具有可歸責性,不合於「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
聲請」之情形,亦不能過分擴張概括條款之適用範圍,以免例外變成原則,故難認有「如
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之情形,自不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雖補充:
「該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認被告劉彩萱有餵食A童燒焦物之理由記載「衡情鮮少有人會大
費周章將欲倒掉之食物,先行泡軟、再打碎,則劉彩萱前所辯,已非無疑…」等情,事實
認定與社會大眾之經驗法則有違。」
但「不符合新證據之例外,毋庸審酌有無調查必要性。」
14.原審法官助理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電子郵件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上證35,係為證明原審之證據裁定有違法或不當。而原審之證據裁定不得
抗告,其有無違法或不當,自應由第二審加以救濟,並非第一審之調查範圍,故辯護人未
於第一審聲請調查上證35,不具有可歸責性,具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於「非因過失,未能
於第一審聲請」之情形,符合新證據之例外。
雖補充:
「可認原審一一四年二月三日證據裁定中,以檢辯雙方已在一一四年一月八日安排鑑定會
議,且法院已命辯護人釋明甲證71之調查必要性,但「未收到辯護人關於此部分之說明」
等情,並非事實。」
但:「此證據固可證明法院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命辯護人釋明甲證71之調查必要
性,並經辯護人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刑事準備(十九)狀釋明調查必要性,足認原審證
據裁定所載「未收受辯護人關於此部分之釋明」一節,容有誤會。然觀諸刑事準備(十九)
狀所載關於調查必要性之說明,僅係質疑鑑定報告之基礎資料不足及理論方法不明,並未
具體指出鑑定報告有何錯誤或疏漏。又檢察官既已開示鑑定報告予辯護人,即已給予辯護
人足夠之準備時間,辯護人自得就鑑定報告所載內容蒐集相關資料,於審理期日詰問鑑定
人時提出質疑並予以彈劾,讓鑑定人有說明及釐清之機會,並非以調查甲證71為必要。是
尚難認原審裁定駁回甲證71之聲請,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影響於判決,而應予撤銷之高度
可能,辯護人聲請調查上證35,自無調查必要性。」
【劉若琳聲請部分】
15.甲證65(被告劉若琳於112年5月6日、同年8月2日拍攝之紅色澡盆照2張)、甲證32(紅色
澡盆照2張及勘驗)
理由:
左列證據業經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且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非新
證據,不受新證據例外之限制。
雖補充:
「1.甲證65之照片內容為兒童(非A童)於甲證32紅色澡盆內洗澡之狀態,足證甲證32之
紅色澡盆於案發前即存在丙地;甲證32除呈現紅色澡盆於取證時之照片外,更可經勘驗而
具體感受紅色澡盆之完整外觀,俾利觀察及理解。
2.原判決認定「劉若琳於112年11月2日將受捆綁且置於桶子內的A童扶正3次,而非解開其
束縛,恢復A童行動自由」,惟該「桶子」究係何物,原判決卻懸置未決,僅稱本案重點
應係「A童是否有被綑綁置入容器內」,然「容器」之具體型態,實際上對於「A童當時係
處於何種情境」、「一般人見此情景會有何反應」、「劉若琳選擇先將A童扶正之舉動是
否異常」等事項,均有關鍵性影響,有使原判決因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應
予撤銷之高度可能。」
但:
「1.原審裁定駁回辯護人聲請調查甲證65、甲證32,其理由略以:本案重點並非置於水桶
、澡盆或何容器,而係在於被告劉若琳是否有對A童為凌虐、傷害、妨害自由致死等行為
,難認調查澡盆存在之時點,與本案重要事實間具有關聯性,故無調查必要性;辯護人自
行拍攝之澡盆照片無法確定為被告劉若琳抗辯之澡盆,亦無法知悉該澡盆是否為事後購入
,辯護人並未釋明抗辯之澡盆與聲請調查之澡盆照片具有同一性等情。
2.本件爭點在於被告劉若琳是否將受綑綁且置於桶子內之A童扶正,而非解開其束縛以恢
復A童行動自由。是本件重點係被告劉若琳有無為前開行為,而非該桶子係屬何物,縱該
桶子為紅色澡盆,亦無從單憑該澡盆照片或實物認定被告劉若琳有無為前開行為。又辯護
人無法釋明該澡盆確係A童遭綑綁放置之容器,即無法認定該澡盆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原
審基於慎選證據原則,而駁回甲證65、甲證32之聲請,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亦難認調查
此部分證據後,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足認原判決有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
影響於判決,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辯護人聲請調查甲證65、甲證32,自無調查必要性
。」
16.命檢察官提出其與鑑定人甲41-1、甲41-2間聯繫往來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
、公務電話、通訊軟體等)
理由:
辯護人於證據開示程序即已取得上證3,其雖認鑑定人甲41-1、甲41-2無調查必要性,然
經原審裁定調查鑑定人甲41-1、甲41-2,嗣辯護人雖於原審審理中聲請拒卻鑑定人甲41-2
,然經原審於審理期日駁回拒卻之聲請,並予以調查鑑定人甲41-2。是辯護人至遲於原審
駁回拒卻鑑定人之聲請後之審理期日,仍得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調查
檢察官與鑑定人間之聯繫往來紀錄,然辯護人未於第一審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已具有可歸
責性,不合於「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之情形,亦不能過分擴張概括條款之適用
範圍,以免例外變成原則,故難認有「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之情形,自不符合新證據
之例外。
就上面提到無調查必要的證據,都是前述報導中,被劉家姐妹質疑有影響國民法官審理公
正的,但第二審法院卻認為是累贅啊!
按:審查流程附圖
https://images2.imgbox.com/16/8b/JYfrtACk_o.png
只能說,狡辯就是狡辯,根本不會合理化自己有虐待的事實
與其苦苦掙扎、避免遭遇無期徒刑,不如認命算了吧,免得夜長夢多!
附帶一提:
七、……至於被告劉彩萱之辯護人原本聲請調查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檢索結果(上證26),
由於該系統僅屬量刑之輔助工具,並非用以證明科刑事實,非屬科刑證據,自毋庸進行證
據調查,當事人、辯護人即得作為科刑辯論之依據,辯護人因而撤回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
請,惟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序保障,賦予當事人、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認仍有提示
該系統檢索結果之必要,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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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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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9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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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ppen2002: 笑死人!! who cars? 114.36.162.90 11/10 18:13
推 t4lin: 要是沒打算死刑拜託把惡魔關好 223.136.254.32 11/10 18:18
推 aweincku: 除了死刑外我都不服 42.79.48.59 11/10 18:22
→ q210158: 太多字了 203.190.17.82 11/10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