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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個不告不理的原則 除非今天北檢認為爆乳妹需要羈押,才會向北院聲請羈押, 北院才會開庭審理是否要以羈押方式保障檢方後續的偵查 或有無其他替代方式(ex交保) 今天北檢自己都覺得對爆乳妹 用交保15萬就夠保障自己後續的偵查作為 也就是北檢認為爆乳妹 沒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 所犯案件也不是重罪 所以就免押給交保阿 但像之前小草說po文血債血償的案子 檢察官就是認為嫌犯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所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司法實務上 其實整個司法案件中 最有權力的人就是 檢察官阿 因為他是偵查主體阿 假如檢察官想包庇罪犯 可以發起他字案 然後對外交代說有在查了 拖過時間就簽結押案 如果走到偵字案 檢察官也有權力決定起訴或不起訴還是緩起訴 強制處分也是 檢察官可以簽發拘票 或是對嫌疑人限制住居或交保 或是要不要聲請通訊監察 聲請羈押 這些權力都是法院沒有辦法主動的 法院無法跳過檢察官決定任何相關作為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 除非被害人提起自訴或是交付審判 否則法院也不能推翻不起訴 檢察官決定交保就可以 法院也不能跳過檢察官 說犯人應該要羈押 然後自己開羈押庭 理論上法院應該是一個中立的角色 依照檢方或辯方所提出之證據做公平的裁決 但實務上是檢方掌握較大的主動權 院方常常因為檢院相護 檢方提啥 院方就吞啥 因為其實背後大老闆是同一個人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121.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2932030.A.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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