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sign0606 (design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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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快訊/網紅八炯、閩南狼遭陸公安通緝
時間Thu Nov 13 15:56:15 2025
※ 引述《OROCHI97 (OROCHI97)》之銘言:
: 說真的,不管你立場怎樣
: 多討厭這些人
: 但對岸這種行為還在拍手叫好
: 不覺得真的很可怕嗎
: 一來中國對台灣並沒有實際管轄權
: 二來這兩位甚至包括沈柏洋
: 除了立場不同以外
: 有真正犯了什麼法需要用到通緝嗎
: 所以對岸想,就可以通緝你
: 這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
: 然後我們自己同胞還在拍手叫好,只因立場認同不一樣...
: --
大陸會這樣玩 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對 兩岸從1949以後 對於對方完全沒有任何管轄權
兩者都是政治實體
只是1979以前 國際普遍是承認我們是合法政權
1979以後 只剩少數邦交國承認
其他都轉向承認對岸是合法政權
我們在國際頂多是
政治實體
加上世界各國
一個中國的環境之下
對岸就算管不到我們 嘴巴上也得喊一下
但現在情況又不同了
對岸反分裂法2005年立法至今 也都只是嘴巴說說
但這幾年某些人玩得很歡樂 對岸發現只是嘴巴說說 好像會讓他們玩得更歡樂
那就乾脆玩大一點 搞一個通緝出來
不要被媒體話術給迷惑了
甚麼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甚麼他國與中國的引渡條約
個人覺得 對岸想要玩的是這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反分裂法在對岸屬於刑事犯罪的範疇
我個人覺得 對岸哪天搞不好真的會提出司法互助
如果台灣單方面拒絕 那此項協議就很可能被以台灣不合作的藉口中止
那麼以後台灣人在大陸犯罪 或 在台灣犯罪逃到大陸
對岸也可以以種種理由 拒絕合作
然後對岸自行拘捕 審判這些台灣人 因為台灣之前拒絕合作 因此失去話語權
那時就造成
在台灣犯罪 大陸一樣有管轄權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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