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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 : 、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此價 : 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 : 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意, : 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 : 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 : 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 : 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這邊我不太懂耶 雖然我理解法官這樣判的想法 但是訂金or定金這種東西 能保證合約必然一定要成立嗎? 定金的邏輯就是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錢 如果我後來反悔了,那錢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認倒楣 而收錢的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間產生的成本 最多就是除了還錢外,還要再賠一次定金給客戶 或者是所謂的違約金賠付就好 後面這筆交易給其他人做 賺了更多利潤,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約的人無關啊 如果按法官的邏輯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億的解約金 也是合情合理 畢竟未來台北市政府轉手下家後,的確能賺這麼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2.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085480.A.618.html
a7gner: 不懂就去看書 1.172.181.71 11/14 09:59
Nuey: 去了解一下紅單轉賣相關規定 180.177.25.148 11/14 10:00
poisonB: 價位不就是建設公司自己同意的嗎 100.35.242.21 11/14 10:00
s999132: 不要同時賣不就沒事了 1.173.217.44 11/14 10:01
ejrq5785: 法律跟ChatGPT學的?124.218.134.207 11/14 10:02
其實chatGPT比我懂多了 人家很仔細分析了給付不能還是拒絕履行法律責任
YJM1106: 你說的是定型化契約吧 27.51.65.84 11/14 10:02
marktak: 國民黨的書說可以抄台灣人家產 27.52.188.61 11/14 10:05
marktak: 等一下我寫一本 27.52.188.61 11/14 10:05
nbfbfb: 那要合意解約啊 建商還沒解約就直接賣給 223.140.201.69 11/14 10:07
nbfbfb: 別人耶 223.140.201.69 11/14 10:08
nbfbfb: 建商想直接退訂就了事也要看買方願不願意 223.140.201.69 11/14 10:09
nbfbfb: 接受 223.140.201.69 11/14 10:09
然後我問到了一個灰色地帶 建商可以透過刻意延後交屋 或者是交出瑕疵一堆的房子 逼買方走法律戰 最後讓買方接受合意解約 就不用負擔高額的差價了 而買方即使告上法庭也無法主張差價利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11/14/2025 10:21:04
enunion: 所謂訂金就是契約成立 57.140.96.54 11/14 10:22
如果單以契約成立的角度講 無法解釋如果今天改成買方單方面毀約 為什麼只要賠定金就好 而不用賠房子假設暴跌後的價差
alex640107: 在合意解約前房子不能賣,走法律拖越 203.121.247.69 11/14 10:30
alex640107: 久對建商越不利,新買家知道有合約糾 203.121.247.69 11/14 10:30
alex640107: 紛可能就不買了 203.121.247.69 11/14 10:30
到也不會 因為這個不買 房價就卡在那裏 越屯,賣價越高 1800已經有賺了,可以賣到4400 完全有本錢等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11/14/2025 10:40:47
liangnet: 主要是物件在未先解約錢被轉賣,這不是 111.83.221.225 11/14 13:52
liangnet: 單純違約而已。這已經是詐欺行為了。 111.83.221.225 11/14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