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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 : : 、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 : : 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 : : 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 意? : : 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 :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 : : 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 : : 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 : : 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 這邊我不太懂耶 : 雖然我理解法官這樣判的想法 : 但是訂金or定金這種東西 : 能保證合約必然一定要成立嗎? 建商的確主張只是定金,但買方與法院認為這件不只是定金而已,而是已成立預約了。預 約也是一種有效契約,其標的是雙方應以1810萬元之價格訂定買賣本約,類似期貨的概念 ,所以買方關於預約的履行利益就是可以1810萬元取得房屋。建商不履行該預約,必須賠 償房屋目前的價值(扣掉買方未付的價金債務,相當於期貨結算差額)。 : 定金的邏輯就是 :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錢 : 如果我後來反悔了,那錢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認倒楣 : 而收錢的 :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間產生的成本 : 最多就是除了還錢外,還要再賠一次定金給客戶 : 或者是所謂的違約金賠付就好 : 後面這筆交易給其他人做 : 賺了更多利潤,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約的人無關啊 : 如果按法官的邏輯 :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億的解約金 : 也是合情合理 : 畢竟未來台北市政府轉手下家後,的確能賺這麼多 本件是建商違約故必須負法定賠償責任。北市科則是雙方談判合意終止地上權之條件,法 律不會管任一方的主張合理或不合理,只要雙方同意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3.1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086495.A.4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