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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前議長郭信良二審
時間Tue Nov 18 21:04:01 2025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林東良
3.完整新聞標題:
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前議長郭信良二審無罪...檢察官上訴
4.完整新聞內文: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與里長高進見涉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台南
高分檢署不服提第三審上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遭控在佃西重劃案中,向重劃會長廖堅志索賄13
00萬元,一審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台南高分院認定關鍵證據不足判無罪,台南
高分檢署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高進見涉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元一案,歷經一
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後再掀波瀾。台南高分檢署研析後認為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
適用上「前後矛盾、未查明重要證據」,已於1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
台南高分檢署指出,二審認定被告未藉勢藉端勒索、郭信良未在索賄合意現場、亦未收受
1300萬元,並判斷該筆款項與其督促都發局與地政局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
」事務之職務行為間,不具原因、目的關係與相當對價性,且「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
登記」案得於未經依都市計劃法公告實施前提前完成爭議土地之登記程式,與郭信良無關
,且郭信良無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官員等有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
法則及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之情形,且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之證據未予
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檢方認為此一論述與卷內證
據不符,且部分說理不足,形成邏輯矛盾。
台南高分檢署更指出,依法於1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撤銷台南高分院
判決而更為適法之判決。
據了解,本案起於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重劃案。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在2021年6月間
兩度於蔡連博舊宅,與重劃會長廖堅志會談,以「若不支付利潤1300萬元,可能影響都發
局、地政局土地登記進度」為由施壓,要求廖支付利得。廖在6月與9月分別交付500萬元
與800萬元後,土地提前於2022年5月完成登記,檢方認定是典型「不違背職務收賄」案件
。一審法院採信廖堅志供述,認為郭、高2人利用議長及政壇影響力施壓圖利,因此重判
郭、高2人有期徒刑13年、9年,並宣告沒收650萬元犯罪所得。
二審法官認定,廖堅志因為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經達成1300萬元之協
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
) 及土地登記」,故該1300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又被告
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1300萬元與處理「樁位
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二審法官指出,雙方間存在土地買賣利益分配爭議,亦涉及私人協議與投資關係,無法排
除其屬民事利益糾紛,未達「對職務行為行賄」之故意與對價關係,難以認定為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之犯行。而改判郭、高2人無罪,惟高進
見另涉教唆證人作偽證,二審維持判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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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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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台灣有些案件很奇怪
可以下有罪 一下變無罪 看不懂
或者 有的跑很快 有的可能三四年都還沒有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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