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SBL爆年度MVP集體打假球 柯旻豪一審重判
時間Wed Nov 19 09:47:07 2025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 職籃SBL聯盟所屬球隊於賽事中,爆發簽賭及打假球等醜聞,檢方去年2月依《運動彩券發
: 行條例》、《刑法》網路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
: ,起訴球員吳季穎、上季MVP柯旻豪、洋將班霸等10名球員,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今(1
: 7)日分別判決柯旻豪7年、吳季穎2年、斑霸5年2月、吳祐任4年10月、周暐宸4年9月、顏
: 聞佐5年、邱忠博1年8月、陳品銓4年4月、黃鉉閔4年9月、李其恩1年8月。
大概看了今天公開的判決書,情節真的太精彩了,連士林地檢署都不知該怎樣濃縮犯罪事
實(寫得落落長)...
按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一、我國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下稱SBL)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
112年5月21日進行第20屆賽程(包含例行賽30場、季後挑戰賽3場及總冠軍賽5場),共有
裕隆納智捷籃球隊(下稱裕隆隊)、台灣啤酒隊(下稱台啤隊)、彰化柏力力隊(下稱柏
力力隊)及臺灣銀行隊(下稱臺銀隊)參與賽事。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運彩公司)於SBL第20屆例行賽開打後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SBL賽事從而屬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裕隆隊球員由柯旻豪擔任固定先發控球後衛、吳
季穎擔任得分後衛、外籍球員班霸擔任固定先發中鋒、翁嘉鴻(另行通緝)、周暐宸、顏
聞佐、邱忠博擔任前鋒、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李其恩擔任後衛。邱繼緯(綽號邱哥
、秋哥)前為九太科技籃球隊助理教練,柯旻豪、周暐宸亦曾擔任九太科技籃球隊球員,
柯旻豪知悉邱繼緯為地下賭博網站組頭,可透過其下注簽賭,遂在SBL第20屆賽季開賽初
期介紹予吳季穎、顏聞佐及柏力力隊球員A20認識,吳季穎、顏聞佐、A20因而知悉
可透過邱繼緯下注簽賭。因地下賭博網站帳號會設定每場投注上限以控制風險,而吳季穎
簽賭之金額時而超過地下賭博網站帳號可供下注之上限,故吳季穎遂再透過知情之友人黃
品瑄、張曉悌、游舜翔及邱廷昱協助以渠等之地下賭博網站帳號為吳季穎下注簽賭。吳季
穎、柯旻豪為透過「九州娛樂城」等地下簽賭網站簽賭SBL賽事贏得賭金,邱忠博、李其
恩、黃鉉閔、顏聞佐、SARR CHEIKHAHMADOU BAMBA MBACKE(下稱班霸)、周暐宸、陳品
銓、吳祐任、翁嘉鴻等人為求朋分賭金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賭
博財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三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
絡,以控制比賽分數之詐術,致使地下賭博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遂行詐取
賭資之犯行,茲將其等所涉犯行分敘如下:
(一)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動彩
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
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分別在賽前及賽中由吳季穎指示亦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地下簽賭網
站下注「裕隆讓分5.5分」、「裕隆讓分6.5分」(即押注裕隆隊贏者,裕隆隊贏分須超過
5.5分及6.5分始能贏得賭金)及「柏力力受讓13.5分」(即押注柏力力隊輸者,柏力力隊
輸分須在13.5分內始能贏得賭金),並轉告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簽賭,黃品瑄、張曉悌及
游舜翔即依指示下注,邱廷昱依指示下注「裕隆讓分5.5分」2萬元、「裕隆讓分6.5分」8
萬元、「柏力力受讓13.5分」6萬元。柯旻豪則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具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邱繼緯下注「裕隆讓分12.5分」。吳季穎、柯旻豪為贏得賭金,在該
場賽事第三節結束比分為70比54、裕隆勝16分時,將上開下注內容告知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
絡之上場球員顏聞佐、陳品銓,並指示渠等應控制分數不得贏柏力力隊超過13.5分,故於
賽事進行至第四節後,裕隆隊上開球員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故意投不進、傳球
次數遽增及出手時機不符合常理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
知情之周暐宸發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
外空心,剩5分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4分8
秒柏力力隊取得球權)吳季穎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鐘陳品銓故意在未過半場情況
,一接到發球時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剩2分39
秒顏聞佐右邊45度角大空檔時,故意在3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球後,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
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籃得分,剩1分40秒吳季穎故意傳球軟弱無力,遭柏
力力隊球員抄截快攻上籃得分,以利柏力力隊拉近比數,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
傳給倒地的黃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
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
抄截,剩18.8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顏聞佐罰球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分數為
82比71,裕隆隊贏11分,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再次告知顏聞佐「不要贏超過13分」,顏
聞佐獲悉後第1罰進球,第2罰即故意未進球;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時傳球給不知情之黃鉉
閔,惟吳季穎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
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利讓柏力力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讓柏力
力隊球員罰球拉近比分,致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3比74,柏力力隊輸9分,在
上開受讓分內,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
季穎因詐得賭金14萬6,200元,柯旻豪詐得賭金並自吳季穎分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顏聞
佐分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陳品銓分得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
2,000元。
(二)112年4月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
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於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比分為71比51,裕
隆隊勝20分時,與李其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
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黃品瑄、邱繼緯傳達在九州娛樂城地下賭博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
(即押注柏力力隊輸者,柏力力隊輸分須在16.5分內始能贏得賭資)之訊息,再由黃品瑄
轉達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上開訊息。李其恩並自行另向邱繼緯下注2萬元。黃品瑄即
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5,500元,邱廷昱則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6萬元,邱繼緯、張曉悌
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代為下注。吳季穎並告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比賽球
員黃鉉閔、翁嘉鴻上開下注內容,請渠等配合控制比分在上開下注分差內。故於第四節開
始後,裕隆隊上場球員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翁嘉鴻即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
以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不進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四節剩6分4
秒時,吳季穎故意失誤傳球給柏力力隊球員,讓其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
鉉閔時,黃鉉閔即故意不接球,將球權給柏力力隊,剩3分34秒時,翁嘉鴻與李其恩共同
配合,由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再
與李其恩共同配合,先由翁嘉鴻於遭柏力力隊球員包夾而李其恩前來救援時,故意於第一
時間不傳球,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李其恩時,始傳球給李其恩導致遭柏力力隊球員抄
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罰球均不投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投籃未進,剩5秒時
,黃鉉閔2罰中1,使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1,柏力力隊輸14分,在上開受
讓分差內,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
因而詐得賭資5萬400元,並派發協助下注及打假球之報酬2,000元予李其恩,黃鉉閔亦分
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三)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發行運
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結夥3
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討論本場賽事將下注地下賭盤「155
大分」(即兩隊最終總得分高於155分即可贏得賭金)、「裕隆讓分3.5分」(即下注裕隆
隊贏之賭客,贏分超過3.5分,即可依賠率贏得賭金)、「柏力力隊受讓13.5分」(即下
注柏力力隊輸之賭客,輸分未超過13.5分,即可依賠率贏得賭金),遂共同透過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顏聞佐,向同具此等犯意之邱繼緯下注
「裕隆隊讓分3.5分」、「柏力力隊受讓13.5分」共7萬6,000元。吳季穎於賽前另透過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
155大分」、「153.5大分」及「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透過同具此等犯意之邱廷昱在九
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10至15萬元。柯旻豪於賽前裕隆隊開會時
,告知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
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及翁嘉鴻上開下注內
容,請渠等配合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將比分控制在下注範圍內。渠等即在本場賽事中
,故意以投偏、失誤、讓柏力力隊球員能輕鬆投籃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1節剩7分5
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時,柯旻豪跑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
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人防守卻投籃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
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剩5分45秒時,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
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19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
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誤,剩1分38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
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接到球走步違例,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
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2秒時,柯旻豪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
,被柏力力隊抄截等,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最終比分為78比75,柏力力隊輸3分
,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柯旻豪及
顏聞佐向邱繼緯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之部分因而詐得賭金,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
「柏力力隊受讓13.5」部分詐得賭金7,000元。吳季穎發放打假球之報酬現金3,000元與黃
鉉閔,吳祐任及周暐宸亦各分得打假球之報酬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四)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
司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柯旻豪在賽前經邱繼緯告知該賽事地下賭盤大小分開158.5
分(如下注大分,於比賽兩隊總得分超過158.5分時可贏得賭金,如下注小分,於比賽兩
隊總得分低於158.5分時可贏得賭金)之資訊,並決定下注小分後,柯旻豪遂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
意,委請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邱繼緯在九州
娛樂城網站下注「158.5小分」,並請邱繼緯向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之柏力力隊球員A20轉
知本場賽事下注「158.5小分」資訊,請A20配合控制比分在上開下注範圍內,再由A
20轉達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A21須共同配合,A20及A21並共同向邱繼
緯下注「柏力力隊贏」(A20及A21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
決有罪確定)。吳季穎知悉上開人等意圖打假球謀取賭金,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委請同具此等意圖之黃品瑄、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
注「158.5小分」10萬元,顏聞佐知悉後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透過吳季穎下注1萬5,000元。柯旻豪再告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聯絡之裕隆隊上場球
員班霸、周暐宸、吳祐任本場賽事之下注內容,請渠等配合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以打
慢一點、拖延時間等方式將比分控制在上開下注範圍內。例如,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吳
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投籃
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不進
,倒數2分01秒時,班霸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班
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進,
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豪剩3
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柯旻
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最後4
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意犯
規,柏力力2罰中1,倒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秒3分
球出手未進等,致本場賽事柏力力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73比71,總得分為144分,低
於158.5分,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柯旻豪
、吳季穎、顏聞佐、A20、A21因而順利詐得賭金,其中柯旻豪詐得7,000元,並發
放打假球之報酬予班霸1萬元、周暐宸5,000元、吳祐任5,000元。A20及A21分別詐
得賭金3萬元及3,000元。邱廷昱獲得下注之報酬2,000元。
(五)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28日17時裕隆隊對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
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柯旻豪在賽前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聯絡,共同決定以控制比賽分
數方式贏得賭金。吳季穎遂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犯意之黃品
瑄、邱廷昱分別在九州娛樂程網站下注「台啤獨贏」、「153.5小分」(即2隊最終總得分
低於153.5分,即可贏得賭金)3,000元及10萬元。柯旻豪、同上犯意之顏聞佐及吳季穎共
同透過同上犯意之邱繼緯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153.5小分」。李其恩及邱忠博則基於
同上之犯意,共同透過顏聞佐、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3萬元。嗣吳季穎、柯旻豪告知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
意之上場球員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吳祐任、班霸、翁嘉鴻,本場賽事下注
「台啤獨贏」、「153.5小分」,須以故意輸球、拖延時間、不進攻、出手時選擇較不好
手段等消極方式控制比分,請其等協助配合吳季穎及柯旻豪之比賽節奏及計畫。周暐宸即
在第2節比賽中以拖時間、晃來晃去等方式放水配合控制比分。柯旻豪更在半場休息時間
,再次透過顏聞佐告知上開球員本場賽事應確實控制比分,故上場球員邱忠博、黃鉉閔、
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均依指示,於第3節倒數8分54秒時,班霸外線投籃不進,
倒數8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3分線得分,倒數8分30秒時,柯旻豪投籃不進,倒數8
分5秒時,班霸投3分球未進,倒數7分41秒時,吳季穎傳球給陳品銓跳投不進,倒數7分9
秒時,吳季穎被抄球,台啤得分,倒數6分40秒時,邱忠博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5分48秒
時班霸零秒出手不進,倒數5分26秒時,邱忠博防守,台啤得分,倒數4分57秒時,班霸籃
下投籃不進,倒數4分53秒時,班霸3分線投籃不進,倒數4分44秒時,陳品銓防守,台啤
得分,倒數2分19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傳給台啤球員,倒數1分45秒時,吳祐任在讀秒
階段傳球給翁嘉鴻,翁嘉鴻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57秒時,黃鉉閔3分線出手不進,倒數17
秒時,吳祐任3分線出手不進,第4節倒數8分37秒時,翁嘉鴻傳球給黃鉉閔失誤,倒數8分
11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6分9秒時,吳祐任背後拋投不進,倒數5分42秒
時,陳品銓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5分29秒時,吳祐任3分球空檔出手未進,倒數4分1
秒時,吳祐任傳球失誤,台啤抄截,倒數3分30秒時,黃鉉閔運球出界,倒數2分38秒時,
翁嘉鴻傳球失誤出界,倒數1分58秒時,吳季穎投籃未碰框切板不進,倒數57秒時,吳季
穎防守,台啤3分球得分,倒數40秒時,吳季穎3分球籃外空心,倒數35秒時,邱忠博出手
不進,倒數27秒時,吳季穎3分球不進,使裕隆隊在第三節僅獲5分(其中2分為不知情之
替補球員黃宗翰得分),並以44比66大幅落後台啤隊22分,使台啤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
為83比56,台啤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得分僅136分,低於153.5分,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
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因而詐得賭金。
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詐得3,000元,透過邱廷昱下注部分詐得9萬3,000元。柯旻豪
、顏聞佐、吳季穎共同下注部分詐得27萬元,該27萬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元,其餘24萬元
由柯旻豪及顏聞佐平分,各得12萬元。李其恩、邱忠博共同下注部分詐得賭金2萬4,000元
。吳季穎及柯旻豪並發放打假球之報酬予班霸1萬元,陳品銓、周暐宸、黃鉉閔、邱忠博
、吳祐任則各分得5,000元。邱廷昱自吳季穎分得協助下注之報酬1,000元。
(六)112年4月30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經臺灣運彩公司
發行運動彩券供民眾投注,吳季穎於賽前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透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3.5分」
(即押注裕隆隊贏者,裕隆隊須贏超過3.5分始能贏得賭金),並委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之李其恩向亦具上開犯意聯絡之邱繼緯下注「裕隆讓
3.5分」。柯旻豪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與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犯意之顏聞
佐,均於賽前透過邱繼緯下注「裕隆讓3.5分」。吳季穎於賽前告知與其相同犯意之上場
球員顏聞佐、班霸本場賽事裕隆隊須贏臺銀隊3.5分以上始能贏得賭金,吳季穎、顏聞佐
、班霸遂於本場比賽中控制比分,例如,本場比賽第4節,在終場前2.2秒裕隆隊已以74比
71領先3分而將贏得比賽,惟為使比分超過3.5分贏得賭金,即先由班霸違反勝利球隊在即
將終場前毋庸喊暫停、以持球拖過剩餘秒數之籃球比賽潛規則,示意不知情之裕隆隊總教
練A15喊暫停,由A15下達「由吳季穎發邊線傳alley-oop,由班霸灌籃」最後一波
戰術後,班霸及吳季穎竟全未依A15之戰術進行,由吳季穎逕行投射3分球得分,使本
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77比71,致使該次九州娛樂城網站之組頭及下注之賭
客陷於錯誤而下注及賠付。吳季穎因而詐得賭金5萬4,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詐得賭金
2萬1,000元,班霸獲得報酬1萬元。
(七)其餘簽賭賽事:
1.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
穎指示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
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為簽賭標的,下注「台啤受讓」,黃品瑄即代為下注「台啤
受讓6.5分」5,000元、「台啤受讓7.5分」2,000元,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亦代為下注
。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0分、台啤隊67分,達讓分分差,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
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贏得賭金9,518元,透
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金5萬5,556元,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賭金10萬元,吳季穎共
贏得賭金16萬5,074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游舜翔獲得佣金5,556元,張曉悌獲得
佣金1萬元。
2.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
穎指示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張曉悌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
柏力力隊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為簽賭標的,下注「裕隆隊讓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邱
廷昱亦代為下注12萬元,游舜翔代為下注6萬2,000元、張曉悌代為下注7萬元。因本場賽
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達讓分分差,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邱廷昱
獲得佣金2,000元。
3.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指示黃品
瑄、邱廷昱、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
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柏力力隊受讓分及小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2萬5,000
元,邱廷昱代為下注「讓分10.5分」9萬元、「讓分8.5分」3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
因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柏力力隊95分、裕隆隊92分,柏利利隊贏,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
,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4.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
穎指示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隊讓分3.5分」、「裕隆隊讓分8.5分」,並協
助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另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網下注上開內
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
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裕隆讓分」。黃品瑄、張曉悌及游舜翔
均代為下注,邱廷昱亦代為下注「裕隆讓分9.5」6萬元、「裕隆讓分3.5分及4.5分」9萬
元。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最終比分為67比65,因未達讓分分差,而未贏得賭金。
5.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
穎指示黃品瑄代為下注「全場台啤讓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
另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城
網站,以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下注「台啤讓
分」,黃品瑄代為下注「台啤讓分5.5分」15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台啤讓分4.5分」10
萬元、「台啤讓分5.5分」5萬5,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台啤隊與
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92比81,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
邱廷昱下注贏得14萬8,800元,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3萬3,333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
18萬2,133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游舜翔收取佣金3,333元。
6.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
穎指示黃品瑄下注「臺銀受讓10.5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另
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即在九州娛樂
城網站,以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押注「臺銀
受讓12.5分」、「臺銀受讓15.5分」及「臺銀受讓10.5分」。黃品瑄代為下注「臺銀受讓
12.5分」6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5.5分」6萬元、「臺銀受讓10.5分」1萬
8,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臺銀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2,
達讓分分差,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邱廷昱下注贏得賭金7萬200元,
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賭金3萬6,667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0萬6,867元,邱廷昱獲得
佣金2,000元,張曉悌並從中收取佣金3,667元。
7.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及李其恩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透過李其恩指示
黃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5.5分」。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以
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下注「柏力力隊受讓
15.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4,達受讓分分差,吳季穎因而
贏得賭金。
8.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為「賴阿宏」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
,於112年3月25日接受亦具以網際網路賭博犯意之吳季穎委託,下注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
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未達讓分分差,故
吳季穎未贏得賭金。
9.112年4月1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及邱廷昱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
年4月1日以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請李其恩代為在
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讓分15.5分」,請黃品瑄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受
讓10.5以下」,並請黃品瑄代為轉達邱廷昱下注「台啤受讓10.5分以下」、「讓分4.5」
。黃品瑄即代為下注「裕隆讓分4.5分」,並因黃品瑄誤解吳季穎之上開下注意思,致其
轉達邱廷昱時未正確傳達,邱廷昱從而代為下注「裕隆讓分4.5分」10萬元、「裕隆讓分
3.5分」2萬元。因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之最終比分為87比69,達讓分分差,吳季穎因
而贏得賭金27萬元,李其恩分得報酬2,000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10.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
年4月2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委請黃品瑄、邱
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隊受讓2.5分」。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即
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下注「裕隆受讓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0
比79,裕隆隊贏,故吳季穎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2萬4,889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
2,489元。
11.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季穎於112
年4月9日以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請黃品瑄、邱廷
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2.5分」。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即在九
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之最終比分為76比70,達讓
分分差,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
13萬478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1萬3,048元,邱廷昱獲得佣金2,000元。
12.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為「賴阿宏」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
與他人下注。而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即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4月23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向邱
繼緯下注簽賭。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6比54,達渠等下注範圍,故吳季
穎、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共贏得賭資7萬5,000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5,000元、柯旻豪
及顏聞佐各分得2萬元,吳季穎並給付邱繼緯報酬3萬5,000元。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業於審判中經交互詰問,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
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
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
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
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
庭會議(一)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因
檢察官於訊問前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之情形,
筆錄並交其閱覽無訛始簽名,依其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
況,自得作為證據。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
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證人吳季穎、黃鉉閔、顏聞佐、陳品銓、周暐
宸、邱忠博、吳祐任、邱繼緯、邱廷昱、李其恩、黃品瑄、A20、A21於審判中就本
案案發細節均多次證稱因時間已久而不復記憶,渠等於審判中所為之證述多與警詢中之證
述不符,實質內容前後不一。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等於司法警察(官)前陳述時,距離案發
時點較為接近,彼時記憶自較為深刻清晰,可立即回想反應其所親身見聞體驗之事實,不
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
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可能性;復觀諸上開證人等之警詢筆錄,係採一問一答之方
式進行,條理清楚,且無證據顯示其等警詢時有遭到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等情事,又與卷內其他客觀證據較一致,是依當時客觀環境與條件加以觀察,
堪認上開證人等於警詢時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其等係親身經歷本案案發經
過,所為陳述顯為證明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人班霸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其餘被告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爭執其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
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范瑋峻於本院審判最後一庭辯護人辯論程序時,始辯稱其偵查
中經檢察官恫稱不認罪就要收押云云。查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范瑋峻於本案起訴後長達
1年半多之準備及審理程序均未曾提出,遲至審判中最後一庭、程序即將終結時方為此等
辯稱,卷內亦查無證據可證有渠等所述情事,渠等所辯自不可採。
(六)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二、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券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季穎、柯旻豪
、邱忠博、黃鉉閔、顏聞佐、周士淵、陳品銓、翁嘉鴻、吳祐任、黃宗翰、夏普、周暐宸
,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於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0比54,終場比分為83比74,有中華民國籃球
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
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
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二)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1.裕隆隊上場球員: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24日裕隆隊有打假球,打
假球的球員有柯旻豪、顏聞佐、黃鉉閔陳品銓、周緯宸。賽前我評估裕隆隊會贏,所以我
壓裕隆隊讓分,我請黃品瑄「初盤全場裕隆讓分6.5以內押一半注金」,賽中我請人轉告
黃品瑄「走地柏力力受讓13.5」,並請黃品瑄轉告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要下注,請他
們都將九州帳戶下注初盤、走地各一半。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下注前均知悉本場球賽
要打假球。賽前熱身時,柯旻豪已經先跟我事先確認看要不要下注這場配合。第3節結束
時,雙方比分為54比72(裕隆隊剩18分,比分差為雙位數),柯旻豪就跟我說「我這場押
柏力力受讓13.5,所以不要贏超過13.5」,並對下半場上場球員告知,要把分數控制到他
要的分數。放水的比賽都是柯旻豪先上場,然後為遲比分或是拉開,最後再讓學弟上去輸
。所以第4節開始後,我在場上用零碎的死球狀態(出界球、罰球、犯規等)告訴部分球
員「不要贏到14分」,有些球員在我交代時,就跟我說「柯旻豪已經有說了」。因此在第
4節剩4分40秒開始直到比賽結束,我們就用傳球次數驟增、出手時機不合理等方式放水,
主播也說裕隆隊打得很凌亂。第4節剩4分08秒時,我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時,陳
品銓故意傳球給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讓球出界(控球後衛陳品銓在未過半場情況,
一接到發球時就直接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的顏聞佐),剩2分39秒時,顏聞佐右邊45
度角大空檔3分球籃外空心(顏聞佐平常3分球準度中上,只要打假球就會投麵包球),剩
1分40秒時,我傳一個軟弱無力的球給黃宗翰,所以被柏力力抄截快攻上籃,剩18.8秒時
,柏力力犯規,顏聞佐罰球(71:82、裕隆贏11分時),我走到顏聞佐身旁按次交代「不
要贏超過13分」,所以他第一罰進、第二罰故意沒進(影片可見我走到顏聞佐身旁),剩
13秒時,我被包夾時,我傳了不好的球給黃鉉閔,柏力力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順勢跳
出界外,最後2秒(74:83、裕隆勝9分),黃鉉閔故意把球運出界外,讓球權轉給柏力力
,以避免球隊進行一波進攻。該日我跟黃品瑄有用LINE對話,就是提到本次比賽有打假球
。這場賽後我分1萬元給柯旻豪,是因柯旻豪知道我自己有另外下注,他賽前會跟我說,
有一起配合好,就要一起分錢。我跟柯旻豪有一起分錢給顏聞佐、陳品銓、黃鉉閔、周暐
宸這些人等語(偵908卷一第457至465、471至495頁、偵26053卷第223至245、293至315頁
、原訴卷五第9至51、347至401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24日這場比賽有控制裕隆
隊讓分,裕隆隊要贏柏力力隊12分以內。中場休息時,吳季穎在裕隆隊球員休息室,請我
幫他控制「裕隆讓分12.5」,我回答他「我知道了」,該場比賽最終符合賭盤結果(74:
83、裕隆贏9分),所以當天賽後22時許,吳季穎在高雄某間統一超商給我現金1萬元,他
女友黃品瑄匯給我10萬元,其中7萬元是吳季穎提款卡壞掉叫我幫他領出來給他,其中2萬
元是吳季穎給我在宿舍賭博的錢,剩下的1萬元就是本場球賽吃紅的錢等語(偵28497卷二
第227至245、267至289頁、原訴卷一第171至179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裕隆隊有控制分數打假球,是用不
超過下注分數的方式,由場上球員來控制,吳季穎、柯旻豪在賽前或賽中,會透漏訊息給
打假球的球員知道,告訴大家我這場比賽想要怎麼做,場上的球員就會注意控制分數,如
果達到目的,只要賽前接獲他們打假球訊息的球員,賽後就會獲得報酬5,000元。我拿到
的分紅就是打假球的報酬,我有拿到2、3次,每次2,000元至5,000元不等。柯旻豪曾把錢
交給我,請我轉交給其他有配合的球員,我曾經幫他把錢放在陳品銓房間的桌上。假球案
爆發後,我就開始刪除我跟邱忠博間跟賭博有關的對話紀錄,因為裡面有一些內容是柯旻
豪、吳季穎向我們傳達他們希望比賽的走向跟他們簽賭的賽事有關,我看到新聞覺得害怕
就刪除對話紀錄。112年2月24日我有上場比賽,該場我知道柯旻豪、吳季穎有要求控制比
分,我上場時就知道他們可能有下注,吳季穎也在我最後罰球時跟我講話,叫我要控制比
分等語(偵28498卷一第305至330、397至399頁、偵28498卷二第22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
75至127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銓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有在從事地
下簽賭,因為他們在打比賽的時候,都曾經跟我說要贏多少分或不要贏超過多少分。他們
通常在我上場前,會告訴我不要贏太多、少得一點分,他們還會跟我說不要贏超過10分或
20分,就是要我控制比賽的意思。他們在賽前或賽中都有指示過我,賽前通常是在開始比
賽準備跳球,從板凳區走到球場準備跳球的位置,或是在熱身時告訴我,賽中就沒有特定
時間,只要我們有交談機會,例如犯規死球的時候,他們就會走到旁邊跟我說,我有故意
做防守消極、故意投籃不進、傳球傳不到位失誤、防守不積極、犯規來消極不得分,賽後
他們也會跟我說,打得很好、表現很好,通常他們這樣說,就是有給我錢的時候,如果當
次他們有指示我如何打比賽,該次比賽結束後,就會找時間當面拿現金給我,他們都是在
沒人看到的時候,像是在廁所、飯店房間及宿舍內,其中1次是112年4月28日柯旻豪給我
5,000元,其餘3至4個場次都是給我2,000元至3,000元,我第1次拿到錢時後,就知道這件
事是錯的,知道他們可能在做不好的事。112年2月24日我有下場,也有收到柯旻豪或吳季
穎的指示叫我不要贏這麼多,賽後我有拿到打假球的分紅,我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
語(偵28499卷二第3至27、113至129、401至409頁、原訴卷四第75至127頁)。
2.協助下注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及吳季穎有請我幫忙下注
SBL第20屆比賽的地下賭盤,因我拿到的信用版都沒有開SBL的比賽,但我朋友「賴阿宏」
可以幫忙買,所以我就幫忙轉單,他們要買多少,我就幫忙買多少,在九州網站買,我也
有跟著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應該會知道球員的狀況。吳季穎在比賽中無法下
注,就會請顏聞佐來我這幫忙買,顏聞佐在比賽期間也有向我下注。我也會請顏聞佐問柯
旻豪要不要下注。我在比賽進行中會跟顏聞佐對話,我把盤口給他,再讓他們決定要買什
麼。在賽中買,是因為一開始不是我們要的盤分,覺得危險,盤分比較接近時,比較好操
控比賽。柯旻豪會看吳季穎下注何種賭博方式,之後去協助他將比賽達成賭博網站下注能
獲利的門檻。吳季穎曾經告訴我,裕隆隊中的班霸、周暐宸會幫他操控比賽,說班霸也有
簽賭。我也有聽說,如果裕隆隊員幫忙的話,吳季穎、柯旻豪會給他們5,000元至1萬元不
等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有影響比賽的嫌疑,我幫他們下注比賽,是因
我自己也可以贏錢。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過我下注,不會給我報酬,因為對我來說
,我透過他們得知內部消息而跟著下注賺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裕隆球季開始,吳季穎就開
始下注及打假球,他會跟我透露他用將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不投進等方式打
假球,並請我幫忙下注,我下注時就已經知道他該場要打假球。協助吳季穎下注的人有我
、邱廷昱、張曉悌。112年2月24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通知我「裕隆全場讓分6.5注滿半
」,並在中場透過他的隊友邱忠博或顏聞佐用吳季穎的手機傳「柏力力受讓13.5」,之後
就由我通知下線邱廷昱、張舜程、張弘、TANG在九州下注,我的部分是下滿可投注金額的
最大值,其他下線的下注金額我不清楚。我賽後有跟吳季穎用通訊軟體討論本場打假球的
事,這場打假球的球員有吳季穎、陳品銓、顏聞佐、黃鉉閔、周暐宸,我跟吳季穎的對話
紀錄中提到的「祐任」,其實是在講顏聞佐,不是吳祐任。這場我在場邊觀察,覺得陳品
銓打球的行為很奇怪,覺得怎麼會這樣,所以我就問吳季穎,他就說陳品銓有打假球。這
場我們賭贏贏錢不少。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
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
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生
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小
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方
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以
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鴻
,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我
會幫吳季穎下注,因他的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要透過我的帳戶做。他在賽中,
會透過沒有登錄的球員顏聞佐或邱忠博跟黃品瑄講要下注的內容,黃品瑄再轉達給我,我
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24
日犯行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
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
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
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
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
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112年2月
24日犯行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下注,
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帳戶的
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
112年2月24日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2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看我在表演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黃品瑄:有點
吳季穎:那種廢物防守,怎麼能會失誤啦
...
黃品瑄:其實你們都在鬧啊,他們一直傳球
吳季穎:每個一起鬧
...
黃品瑄:所以你不奇怪...大家都很腦...對啊所以你沒有特別怪,品全(即陳品銓)
沒有幫你吧,但他也再耍白痴...
吳季穎:後面五分鐘有啊,我有跟他說
黃品瑄:...原來哈哈哈
吳季穎:...他後面不是一直失誤嗎?
黃品瑄:對啊所以大家都很奇怪,突然都變白癡
吳季穎:但他們本來就很白癡,但沒這麼白癡,只是今天特白癡
黃品瑄:最後五分鐘真的是一群人不知道在幹嘛
吳季穎:哈哈哈哈哈,我覺得我要好好重看這場複習
...
吳季穎:你幫我轉帳(傳柯旻豪帳戶000-00-000000-0封面截圖),轉10萬...
...
黃品瑄:13.5超難壓
吳季穎:真的嗎,那我開高了
黃品瑄:因為對面一直進球
吳季穎:想說拉開了
黃品瑄:沒有,你再低,很容易不過哈哈,你們後面這麼白痴,才過哈哈哈哈,但
-5.5中場一大段時間,我就想說感覺很可以,才想說問一下...
...
吳季穎:我真的覺得我今天好不要臉
黃品瑄:為何...你說那個低級失誤嗎
吳季穎:怎麼可以如此演戲...我可以去演戲了吧
...
黃品瑄:大宗有生氣嗎
...
吳季穎:沒有啊,贏他就不會生氣
黃品瑄:哦哦,想說集體耍白痴,不知道會怎樣,場上沒有一個人沒在耍白痴...
...
吳季穎:不然我後面五分鐘上去可以拉到30分差,輕輕鬆鬆
...
黃品瑄:你分小柯超多欸
吳季穎:超多?
黃品瑄:10啊...我剛剛轉的不是嗎
吳季穎:我只是較他幫我領,我卡壞掉了
黃品瑄:那你分他多少...
吳季穎:分一萬而已...
黃品瑄:他有下嗎
吳季穎:好像八隻吧,一萬是他賽前就跟我下的
...
黃品瑄:最後五分鐘真的要看,其他人偵的也突然變成白痴
吳季穎:我不想看,那是黑歷史
黃品瑄:太好笑,炫民(即黃鉉閔)也很白癡啊,保羅(即周暐宸)也突然白痴
吳季穎:保羅不進攻,瘋狂傳
黃品瑄:他在那個位子,就一定會攻的,突然好像不會投籃了,超好笑,要說假他最
厲害
吳季穎:誰?
黃品瑄:保羅,哈哈哈哈,他最讓我傻眼
吳季穎:不是我嗎?」,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於17時52分: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
吳季穎於18時33分:全場走地柏力力受上13.5就買50支
黃品瑄於18時33分:這是要傳給我嗎
吳季穎於18時39分:嗯嗯 他叫我這樣打
黃品瑄於19時05分:123
黃品瑄於19時11分:剩下的藥裕隆讓分5.5嗎
吳季穎於19時11分:好,壓滿
吳季穎於19時25分:現在幾分
黃品瑄於19時25分:我跟邱都滿了,10.5,11.5
吳季穎於19時30分:買到幾分的有一些
黃品瑄於19時30分:-5.5/-6.5比較多,+13.5」,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裕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
邱廷昱:弄好了,-6.5
黃品瑄:(讚貼圖)
邱廷昱:(傳送投注清單「裕隆讓分6.5、已下注8萬元、可贏金額78400」圖片1張)
黃品瑄:這樣是要贏6.5以上對不對
邱廷昱:對喔
黃品瑄:好...走地柏力力受讓13.5就買...12.5ㄌ
邱廷昱:有在看
...
邱廷昱:(傳送投注清單「柏力力隊受讓13.5、已下注3萬元、可贏金額25500」圖片
2張)
...
黃品瑄:欸平博裕隆-5.5是不是也可以啊
邱廷昱:...5.5應該是可以...我可以幫你買,我走地還沒買,我這還有2萬
黃品瑄:沒有比較多欸
邱廷昱:我初盤8,走地6,要不要幫他上讓分,但救不平均了,我是覺得5.5很容易
過啦
...
黃品瑄:我問問看
...
邱廷昱:裕隆可以,讚,問了
黃品瑄:你問了,所以上完裕隆是嗎,我的也是(傳送投注清單「裕隆讓分5.5、已
下注2萬元、可贏金額16800」圖片1張)
邱廷昱:好了,16都用完了,不救還好你問了,你是問誰...
黃品瑄:他隊友會看,幫他回我
...
黃品瑄:波利利真的有爛,爛到讓我好緊張
邱廷昱:厲害吧,我是不是說5.5很漂亮」,有該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可參
⑷黃品瑄與吳季穎下線TANG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裕隆全場
6.5讓分,注碼一半」,TANG答:「收」,黃品瑄稱:「走地柏力力受讓13.5就買」,
TANG答:「好」,黃品瑄稱:「走地開到15.5的話買台啤受讓壓滿」,TANG答:「謝謝!
」,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⑸黃品瑄與吳季穎下線ChangHung於112年2月24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稱:「裕
隆全場6.5讓分,注碼一半」,ChangHung答:「好」,黃品瑄稱:「走地柏力力受讓13.5
就買」,ChangHung答:「好,謝謝」,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⑹邱繼緯與賴ㄚ宏於112年2月24日之對話紀錄顯示:「
賴ㄚ宏:今天有裕隆
邱繼緯:嗯,沒事看盤口怎麼變,在看情況
賴ㄚ宏:好
...
邱繼緯於17時22分:6:00那場也是走低,以辦法出嗎
賴ㄚ宏於17時22分:好
邱繼緯於18時2分:宏哥,怎低等盤口,博力力受讓12.5以上
邱繼緯於18時2分:"2/24 第一場+56400"
賴ㄚ宏於18時11分:好
邱繼緯於18時54分:宏哥你們那邊目前買到幾隻,我要趕快交代,大陸沒開盤,盡量
給我,感謝
賴ㄚ宏於18時55分:目前6支,還在等盤
邱繼緯於18時55分:那邊買幾分的?
賴ㄚ宏於18時55分:12.5跟14的
賴ㄚ宏於18時55分:"柏力受讓12.5/0.75=5、14/0.75=1"
邱繼緯:好,2/27第一場+56400,第二場+45000"」,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佐。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本場球賽之勘驗結果如下:「
⑴第四節剩5分43秒:陳品銓傳球給周暐宸發生失誤。
⑵第四節剩5分36秒: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
⑶第四節剩5分34秒:總教練A15喊:不要亂突(意為切入)亂打!
⑷第四節剩4分12秒:吳季穎投2分球籃外空心。
⑸第四節剩4分鐘:陳品銓未過半場,一接到發球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
聞佐,顏聞佐未接到球。
⑹第四節剩2分39秒:顏聞佐右邊45度角空檔,3分線外投出球籃外空心,場外救球傳給
柏力力隊。
⑺第四節剩1分40秒:吳季穎傳球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快攻上籃得分。
⑻第四節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
⑼第四節剩1分5秒時,邱忠博拿到球馬上傳給被柏力力球員防守的吳季穎,發生失誤,
被柏力力抄截。
⑽第四節剩18.8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罰球,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談話,顏
聞佐第一罰進球,第二罰未進球。
⑾第四節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傳球給黃鉉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
跳出界外球權給柏力力隊。
⑿第四節剩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
⒀第四節剩2秒:黃鉉閔將球運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勘驗結果:由【
0224裕隆vs.柏力力 1.mkv】、【0224裕隆vs.柏力力 2.mkv】可看出以下事實:(一)比
賽第四節剩餘6分鐘,裕隆隊以78比59領先柏力力隊19分,裕隆隊球員傳球次數劇增,18
秒內傳了11次球,1次傳球失誤,最後吳季穎出手籃外空心。遭總教練A15大聲斥喝。
(二)比賽第四節剩餘1分14秒,陳品銓拿到球後仍傳給已經導第的黃宗翰;邱忠博接到
球碼上傳給被柏力力球員緊貼防守的吳季穎,致球被柏力力球員抄走,於6秒內多次傳球
後發生失誤」,有該2份勘驗筆錄及球賽影片截圖可佐。
5.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4節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知情之周暐宸發
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心,剩5分
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4分8秒柏力力隊取
得球權)吳季穎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鐘陳品銓故意在未過半場情況,一接到發球
時直接在空中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之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剩2分39秒顏聞佐右邊
45度角大空檔時,故意在3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球後,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
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籃得分,剩1分40秒吳季穎故意傳球軟弱無力,遭柏力力隊球員抄
截快攻上籃得分,以利柏力力隊拉近比數,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
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失誤,遭柏力
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18.8
秒柏力力隊球員對顏聞佐犯規,顏聞佐罰球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分數為82比71,裕隆
隊贏11分,吳季穎走到顏聞佐身旁再次告知顏聞佐「不要贏超過13分」,顏聞佐獲悉後第
1罰進球,第2罰即故意未進球;剩13秒吳季穎被包夾時傳球給不知情之黃鉉閔,惟吳季穎
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
力隊,以利讓柏力力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讓柏力力隊球員罰球
拉近比分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可證。
6.金流紀錄:
黃品瑄之兆豐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於112年2月24日匯款10萬元至柯旻豪之安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
(三)本院之認定:
1.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2月24日18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
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投注
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2.自吳季穎、柯旻豪、邱繼緯、黃品瑄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
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TANG及ChangHung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邱繼瑋
與賴ㄚ宏之對話紀錄可知,吳季穎在本場比賽賽前及賽中分別請黃品瑄在九州娛樂成網站
下注「裕隆讓分6.5分」及「柏力力受讓13.5分」,並請黃品瑄轉達邱廷昱、張曉悌、游
舜翔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邱廷昱依指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裕隆讓分5.5分」2萬元、
「裕隆讓分6.5分」8萬元、「柏力力受讓13.5分」6萬元,黃品瑄、張曉悌、游舜翔亦協
助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柯旻豪則委由邱繼瑋下注「裕隆讓分12.5分」。黃品瑄、邱廷昱、
張曉悌、游舜翔、邱繼緯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而有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3.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士林地檢
署之勘驗結果、本場比賽影片可知,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
70比54,尚未過盤,故吳季穎、柯旻豪告知下半場上場之裕隆隊球員顏聞佐、陳品銓等人
,渠等已分別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裕隆隊讓分12.5分」,要求顏聞佐、陳品
銓將分數控制在渠等下注範圍內。吳季穎亦於場上零碎時間告知上場球員「不要贏到14分
」。上場球員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等人即在第4節時,以傳球次數驟增、出
手時機不合理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4節過程中,剩5分43秒時,陳品銓傳球給不知情
之周暐宸發生失誤,剩5分36秒時,顏聞佐拿到球,剩餘0.6秒在中場處出手射籃,籃外空
心,剩5分34秒時,渠等遭總教練A15斥責「不要亂突亂打!」,剩4分12秒時,吳季穎
故意投2分球籃外空心,剩4分時,陳品銓在未過半場之情況,一接到發球,即直接在空中
停滯傳球給靠近邊線的顏聞佐,顏聞佐故意不接球讓球出界,剩2分39秒時,顏聞佐右邊
45度角大空檔3分球籃外空心,陳品銓在場外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球員上
籃得分,剩1分40秒時,吳季穎傳軟弱無力的球給黃宗翰,故意使該球遭伯力力抄截快攻
上籃得分,剩1分11秒時,陳品銓拿到球後傳給倒地的黃宗翰,剩1分5秒時,不知情之邱
忠博傳球給吳季穎,吳季穎未上前接球發生失誤,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42秒時,陳品
銓傳球給吳季穎發生失誤,剩18.8秒時,柏力力隊犯規,顏聞佐罰球,吳季穎即走到顏聞
佐身旁交代「不要贏超過13分」,顏聞佐從而第2罰故意不進球,剩13秒時,吳季穎故意
傳不好的球給黃鉉閔,因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使黃鉉閔將球運出界外,致球權
轉給柏力力隊,最後9秒吳季穎故意犯規讓柏力力隊球員罰球拉近比分,終使本場比賽裕
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83比74,柏力力隊輸9分,在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柯
旻豪即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柯旻豪下注後即告知顏聞佐、陳品銓等人下注內容及應
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共同控制比分終使本場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
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
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4.自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黃品瑄與吳季穎之對話紀錄、
黃品瑄與柯旻豪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邱廷昱之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透過邱廷昱下注贏
得共14萬6,200元(7萬8,400元+2萬5,500元+2萬5,500元+1萬6,800元=14萬6,200元),並
於本場賽後分紅1萬元給柯旻豪,吳季穎及柯旻豪共同分打假球之報酬給顏聞佐5,000元、
陳品銓2,000元至3,000元,以較有利陳品銓之金額2,000元認定,張曉悌及游舜翔則分得
按渠等為吳季穎贏得賭金10%計算之佣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
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四)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1.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僅有證人吳季穎證稱被告柯旻豪控制比分,惟
被告柯旻豪就本場比賽未下注,亦未指示不要超過13.5分,且在第3節2分12秒後就被換下
場,當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比分為67比51,尚未過盤,柯旻豪亦不知台灣運彩可下注
SBL比賽云云。惟本場比賽並非僅有證人吳季穎證稱柯旻豪有控制比分情事,被告柯旻豪
亦自承其與吳季穎於中場休息時,在裕隆球隊休息室,曾討論要控制比分在「裕隆讓分
12.5分」內之事,尚有證人顏聞佐、陳品銓證稱本場收到柯旻豪之指示要控制比分,渠等
之證述內容業經本院記載如上,而被告柯旻豪本場比賽亦有上場。縱被告柯旻豪於第3節2
分12秒後被換下場,惟自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柯旻豪於賽前熱身時已與被告吳季穎達
成要下注這場配合之共識,並在場立於資深學長控制者之身份,指使、監督其他上場球員
控制比分,更於賽後向吳季穎索取賽前已講好之報酬1萬元,且證人吳季穎亦證稱柯旻豪
在放水的比賽中,都先上場維持比分或將比分拉開,再指示學弟上去輸,被告柯旻豪與場
上球員間為共同正犯,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
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就被告柯旻豪稱不知臺灣運彩可下注SBL比賽云云,公
訴人指稱比賽現場大幅張貼臺灣運彩投注廣告,而同為裕隆隊球員之證人吳祐任亦證稱其
知悉臺灣運彩有開放投注第20屆SBL比賽,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核與常情未符,
不足採信。
2.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比賽顏聞佐未下注,依顏聞佐在SBL第20屆熱身賽
之罰球數據為33.33%至50%,及裕隆隊總教練A15證稱顏聞佐命中率不佳等情,可知顏
聞佐非故意投球不進云云。惟被告吳季穎及顏聞佐均供稱,被告顏聞佐上場比賽前已知悉
柯旻豪、吳季穎要求其控制比分,其在場上罰球時,吳季穎曾走到其身旁告知「不要贏超
過13分」,本場賽事最終比分落於下注區間內,賽後顏聞佐又因此獲得報酬5,000元,可
知顏聞佐確有配合控制比分。縱顏聞佐提出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
據此逕認顏聞佐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顏聞佐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3.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品銓不知被告吳季穎及柯旻豪本場有無下注及其
內容,被告陳品銓在場上之失誤,均係因柏力力隊球員防守所致,非打假球。被告柯旻豪
給陳品銓的錢,非打假球之報酬,而係陳品銓在裕隆隊宿舍幫柯旻豪打掃,及維持球隊間
和睦的報酬云云。惟被告陳品銓已自承本場比賽有收到柯旻豪或吳季穎之指示「不要贏太
多」,賽後亦拿到打假球的分紅。又被告陳品銓等人為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之行
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渠等必當採取非顯而
易見之手法,例如,利用對手進攻、防守時順勢配合失誤,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被告陳
品銓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三、112年4月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
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邱忠博、吳
季穎、黃鉉閔、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夏普、李其恩、郭昭男、周暐
宸,裕隆隊與柏力力隊於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1比51,終場比分為85比71,有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
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
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偵26053卷第29至30、249至255頁、偵
28497卷一第49至50頁、偵908卷四第393至401頁)。
㈡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1.裕隆隊上場球員: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賽事,裕隆隊有控
制比分打假球,這場球賽我初盤沒有下注,但第3節結束時,比分為71:51(裕隆勝20分,
比分差雙位數),柯旻豪在場外跟我說「我這場押柏力力隊受讓13.5,不要贏超過14分,
我為了保險起見,就請李其恩傳話給黃品瑄「押柏力力受讓16.5」,也請邱廷昱、張曉悌
、游舜翔把九州帳戶都押滿。第4節開始後,柯旻豪當時還在場上,我在場中轉達黃鉉閔
、班霸不要超過14分,所以我、柯旻豪、班霸、周暐宸、黃鉉閔、顏聞佐從第4節一開始
就一路放水到比賽結束。第4節剩7分20秒時,柯旻豪離譜投籃切板,剩6分11秒時,周暐
宸隨便一個背後傳球給班霸失誤,導致柏力力抄球快攻得分(周暐宸正常不會背後傳球、
場上也沒有注意班霸位置),剩6分04秒時,當時柏力力全場壓迫,我順勢失誤故意傳球
給柏力力的球員讓他們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非常用力傳球給黃鉉閔,導致黃鉉閔
接不到球,並同時轉換球權(傳球出界後柯旻豪走向我輕拍我示意分數還有落差加把勁,
並向上看計分板看分差),剩3分34秒時,翁嘉鴻故意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但被柏力力
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被包夾,李其恩前來救援,但翁嘉鴻第一時間刻意不傳
球,等到柏力力的人來防守李其恩時才傳軟弱無力的球給他,所以遭柏力力抄球,剩2分
48秒時,顏聞佐接到翁嘉鴻傳球並直接乾拔三分球籃外空心(顏聞佐平常3分球準度中上
,只要打假球就會投麵包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兩罰故意不投進。本場比賽我跟柯
旻豪有發打假球的報酬給黃鉉閔、顏聞佐、陳品銓、周暐宸及班霸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我有參加比賽下
場打球,並配合柯旻豪及吳季穎的指示打球,他們有叫我打快一點,要多得分,也有叫我
打慢一點,他們會在場上直接走過來跟我用正常的聲音講,我礙於同儕壓力,就聽他們的
指示配合他們打球。吳季穎叫我不要贏超過14分,比賽結束後柯旻豪或吳季穎其中1人會
給我現金3,000元至5,000元,並跟我說「今天打得不錯」、「給你獎金」。我一開始在裕
隆隊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為什麼,但後來待了一陣子就漸漸明白,柯旻豪、吳
季穎都會這樣指示我們,雖然他們沒明講是配合賭盤,但我們其他球員也知道大概是配合
賭盤,因未不是教練或球團發的,但既然已經拿了,就繼續拿,所以每次依他們的指示去
做,就會拿到他們額外給得3,000元至5,000元現金等語(偵28498卷一第203至207、209至
231、277至295頁、原訴卷五第281至322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112年4月8日的比賽,因柏力力
隊實力較裕隆隊弱,所以上場球員會先將比分拉開到20分,中場時,盤會開在18.5至20分
,下半場的上場球員開始以投球不進、防守變弱,使對方得分效率提高等方式放水,控制
裕隆隊的得分速度,拉近比分,讓分數落在吳季穎的下注區間。這場吳季穎有告訴我如何
下注,我幫他傳訊息向「秋」(即邱繼緯)下注,之後吳季穎分紅2,000元給我。這場裕
隆隊有打假球,場上配合的球員還有柯旻豪。我這次幫吳季穎下注有贏錢,完賽後他有給
我現金2,000元等語(偵28498卷一第117至126、181至195頁、原訴卷四第259至289頁)。
2.協助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
有影響比賽的嫌疑,他們有向我下注,我就跟他們一起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
都是買SBL讓分或大小分,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犯行等語(偵28497卷一第155至
179、387至399頁、原訴卷二第5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吳季穎會跟我透漏他打假球,並
請我幫他下注,所以下注時,我就已經知道該場比賽要打假球,賽後他也會跟我分享故意
失誤、哪顆球沒投進是故意的。吳季穎會依照不同的下注模式,採取不同的假球策略,策
略是場上臨機應變的。112年4月8日有裕隆隊員用吳季穎的手機在場中指示「柏力力受讓
16.5」,我就幫他在九州下注5,500元,最後有贏錢,本場其他幫吳季穎下注的下線,都
是由吳季穎自行聯繫。我有到現場觀賽。吳季穎賽後還問我,他打假球讓大家博奕贏錢,
是不是很帥。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
等語(偵28499卷一第71至91頁、偵28499卷二第243至272、327至345頁、原訴卷六第9至
46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
打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
生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
小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
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
以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
鴻,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
我會幫吳季穎下注,因他的額度不夠,他想押大一點,所以要透過我的帳戶做。112年4月
8日我有下注6萬,並有贏錢,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日之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偵28497卷二第3至30、145至167頁、原訴卷
二第173頁、原訴卷六第55至128頁、原訴卷十第29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
娛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
他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
他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
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
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8
日之犯行等語(偵28499卷一第109至129、267至275頁、原訴卷十第21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
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
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
書所載112年4月8日之犯行等語(偵2923卷第9至17頁、原訴卷三第8至9頁、原訴卷十第29
頁)。
3.對話及投注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16.5受讓柏利利
黃品瑄:邱(ok圖示)...有下到,不要擔心,那個事第三節開始,後來下到了
...
吳季穎:我今天如果全力打,應該可以得30分...後面失誤有帥氣嗎
...
吳季穎:多少錢?
...
黃品瑄:我的5500$
...
吳季穎:我壓裕隆欸...但有賺3萬多,至少有賺...連其恩都壓2萬了」,有該對話紀錄可
參
⑵李其恩與邱忠博於112年4月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李其恩:就是,你以後想玩,就跟我喊,但我不一定每一場都玩...我們的扣打差不多3,
小小的而已
...
邱忠博:所以你2也可」,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8卷一第48至50頁)。
⑶黃品瑄與吳季穎之下線暱稱為「ChangHung」之人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稱「16.5受讓柏利利」,ChangHung答「好」,有該對話紀錄可憑(偵908卷四第
224頁)。
⑷黃品瑄與吳季穎之下線暱稱為「翔」之人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
稱「16.5受讓柏利利」,翔答「好」,有該對話紀錄可憑(偵908卷四第236頁)。
⑸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16.5受讓柏利利,快快快
邱廷昱:靠,我自己6都上了...(傳送投注清單截圖2張,內容均為下注成功柏力力隊受
讓16.5,各下注3萬元,可贏金額各25,200元)我的都好了」,有該對話紀錄可參(偵908
卷四第340至347頁)。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本場比賽之勘驗結果:「
⑴第四節7分20秒:柯旻豪投籃切板未進。
⑵第四節6分11秒:周暐宸背後傳球給班霸失誤導致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快攻得分。
⑶第四節6分4秒:柏力力隊球員全場壓迫,吳季穎傳球失誤給柏力力隊球員讓其得分。
⑷第四節5分53秒: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黃鉉閔無法接球,並同時將球權給柏力力隊。
⑸第四節3分34秒: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
⑹第四節3分14秒:翁嘉鴻遭柏力力隊球員包夾,李其恩前來救援,但翁嘉鴻未傳球,待
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李其恩時始傳球,並遭柏力力隊球員抄球。
⑺第四節2分48秒:顏聞佐接到翁嘉鴻傳球並直接在三分線外投初籃外空心。
⑻第四節2分18秒:黃鉉閔罰球均未投進。」,有該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可稽。
5.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4節剩6分4秒時,吳季穎故意失誤傳球給柏力力隊
球員,讓其得分,剩5分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時,黃鉉閔即故意不接球,將球權
給柏力力隊,剩3分34秒時,翁嘉鴻與李其恩共同配合,由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
遭柏力力球員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翁嘉鴻再與李其恩共同配合,先由翁嘉鴻於遭柏
力力隊球員包夾而李其恩前來救援時,故意於第一時間不傳球,待柏力力隊球員前來防守
李其恩時,始傳球給李其恩導致遭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罰球均
不投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投籃未進,剩5秒時,黃鉉閔2罰中1等情,亦有本場比賽之
影片檔案可證(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
(三)本院之認定:
1.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
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
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2.自吳季穎、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順翔之證述,吳季穎與黃品
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李其恩與邱忠博之對話
紀錄可知,112年4月8日吳季穎於本場比賽第3節結束時,透過李其恩傳話給邱繼緯及黃品
瑄需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黃品瑄將上開下注訊息轉達邱廷昱、張曉悌及游舜翔
。李其恩亦自行向邱繼緯下注2萬元。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5,500元,邱廷
昱則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6萬元,邱繼緯、張曉悌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
為下注。李其恩、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順翔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
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3.自吳季穎、黃鉉閔、李其恩、黃品瑄之證述,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
之勘驗結果及本場比賽之影片可知,本場比賽,因柏力力隊之實力較裕隆隊為弱,故上半
場球員將比分拉開到20分後,吳季穎於本場比賽第3節結束時,即在場中轉達黃鉉閔、李
其恩及翁嘉鴻等人,本場比賽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6.5分」,裕隆隊不能贏柏力力隊超過
14分,從而渠等即共同自第4節一開始一路以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
不進,使柏力力隊得分效率提高等方式放水控制比分在吳季穎下注區間至比賽結束,例如
,該節剩6分4秒時,吳季穎順勢失誤故意傳球給柏力力隊球員,使柏力力隊得分,剩5分
53秒時,柯旻豪傳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故意接不到球,使球權轉換至柏利利隊,剩3分34
秒時,翁嘉鴻往邊線傳球給李其恩,李其恩即故意被柏力力隊抄截出界,剩3分14秒時,
翁嘉鴻與李其恩間相互配合,翁嘉鴻於第一時間故意不傳球給李其恩,待柏力力隊球員前
來防守時,才傳球給李其恩,進而遭柏力力隊球員抄截,剩2分18秒時,黃鉉閔故意兩罰
不進,剩1分41秒時,黃鉉閔故意投籃不進,剩5秒時,黃鉉閔2罰中1,終使本場裕隆隊與
柏力力隊之比分為85比71,柏力力隊輸14分,再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因此詐得賭
金。自吳季穎下注後即告知李其恩、黃鉉閔及翁嘉鴻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
共同控制比分終使本常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可知吳季穎、李其恩、黃鉉閔、翁嘉
鴻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
犯意聯絡。
4.自黃鉉閔、李其恩、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
對話紀錄、邱廷昱之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下注之
部分確有詐得賭金,透過邱廷昱下注之部分詐得5萬400元(2萬5,200元×2=5萬400元),
而黃鉉閔於賽後自吳季穎或柯旻豪處獲得打假球報酬3,000元至5,000元,以較有利黃鉉閔
之3,000元認定,而李其恩自吳季穎取得協助下注及打假球報酬2,000元。邱廷昱分得每場
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四)被告黃鉉閔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黃鉉閔於第4節剩也曾投進球,致下注「柏力力隊
受讓13.5分」部分未過盤,可知被告黃鉉閔未放水打假球云云。惟證人吳季穎及被告黃鉉
閔均供稱被告黃鉉閔於本場比賽知悉下注內容,配合指示打假球,賽後更分得打假球之報
酬3,000元至5,000元。縱被告黃鉉閔於第4節過程中曾得分,惟共同正犯即係彼此基於犯
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
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又被告黃鉉閔身為職業籃球員,豈會從頭到尾以明顯失
誤之方式打放水球,而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其必當採取
非顯而易見之手法,遂行控制比分之目的。是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四、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動彩
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季穎、柯
旻豪、邱忠博、黃鉉閔、陳品銓、吳祐任、周暐宸、班霸、翁嘉鴻、周士淵、夏普、郭昭
男,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8分、柏力力隊7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
表、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
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
在卷可參。
(二)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1.裕隆隊上場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6日這場比賽,我有下注
,我在賽前請黃品瑄「初盤押大分155」,並請黃品瑄、邱廷昱將九州帳戶都押滿,他們
下注前,就知道這場比賽要打假球。賽中顏聞佐跟我說,他跟柯旻豪都已經向邱繼緯下注
「裕隆讓分3.5」、「柏力力受讓13.5」,通知我裕隆隊要贏3.5分以上,但不要超過13.5
分,並問我要不要一起透過邱繼緯下注,我就跟他們一起下注。這場比賽一開始柏力力隊
領先,盤口越來越近,也就是裕隆隊讓分越來越小,所以就先押裕隆3.5,後面我們把比
數拉開到雙位數時,再押13.5。這場比賽有打假球,參與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黃鉉閔、
周暐宸、翁嘉鴻。這場比賽下半場有控制比分,第3、4節都在放水,最明顯的就是第4節
剩4分鐘時,在故意投偏、失誤,讓對方球員能輕鬆出手。這場因裕隆只贏3分,所以「裕
隆讓分3.5」的部分未過盤,因我們3.5的部分押的比較多,所以我、柯旻豪及顏聞佐共輸
了7萬6,000元,柯旻豪就說,下次還要再比賽打假球把錢賺回來。我有分紅給黃鉉閔
3,000元至5,000元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證稱:112年4月16日賽前約14時至15時許,
我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 8打給邱繼緯,請他幫我跟顏聞佐各下注「裕隆
讓分3.5」2萬元,吳季穎則向邱繼緯下注3萬元,我們共合資向邱繼緯下注7萬6,000元。
這場球賽有控制裕隆隊讓分,裕隆隊要讓柏力力隊3.5分以上,我進場後在賽前教練集合
開準備會時,有叫大家要贏球。我、顏聞佐是在112年5月初才跟邱繼緯結算下注輸贏的錢
。因這場比賽裕隆隊只贏3分,所以我們下注「裕隆讓分3.5」的部分,沒有贏錢,但下注
「柏力力受讓13.5」的部分贏錢,所以找補後,這場我們共輸7萬6,000元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偵查中證稱:我在裕隆隊場上比賽時有依柯旻豪、吳季穎的指
示掌控比賽進度、打假球,吳祐任、黃鉉閔也有跟我討論過如何打假球。我在112年3月16
日傳訊息告訴吳季穎「這禮拜我要賺錢」,就是問他有沒有打假球可以參與,我想獲得打
假球的報酬,我至少在112年3月16日前,就已經知道裕隆隊有打假球且配合打假球可以獲
得報酬的事,吳季穎在3月間,也有當面告訴我,如果照他說的做打假球,就會有報酬。
我在3月間就已經知道柯旻豪有在打假球,因為吳季穎說柯旻豪也有一起打假球賭博賺錢
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8日、16日、28日、30日,這幾
場比賽,我都有參加,柯旻豪、吳季穎都分別私下跟我說過「能得分就得分」、「沒有辦
法的話,就將球傳給得分能力較好的球員」、「如果他們說慢一點這幾個字的時後,就要
把球傳給他們2人」,賽後柯旻豪或吳季穎其中1人會給我現金3,000元至5,000元,並說「
今天打得不錯」、「給你獎金」。我一開始到裕隆隊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為
什麼,待了一陣子後,就漸漸明白柯旻豪、吳季穎都會這樣指示大家,他們雖然沒有明講
是為了配合賭盤,但時間久了,我們其他人也都知道是在配合賭盤,因為這不是教練或球
團發給我們的錢,但因為已經拿過了,所以就繼續拿。每次我們依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
去做,都會拿到他們額外給的3,000元至5,000元的現金。裕隆隊同樣有依柯旻豪、吳季穎
指示打球,進而獲得額外現金的球員還有周暐宸、吳祐任,是周暐宸、吳祐任跟我聊天時
說的。112年4月16日、28日、30日的比賽,周暐宸、吳祐任應該都知道是在配合賭盤,因
為賽後會有獎勵金,我拿到3,000元至5,000元,我有在私下吃飯時拿到吳季穎給我的錢,
我拿過4次以上的分紅,每次都3,000元至5,000元,周暐宸、吳祐任也是差不多的金額等
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台灣運彩在SBL第20屆期間
有開盤供不特定人下注,也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有在此段期間下注球版,他們2人是裕隆
隊的主力球員,會在開會時,跟大家說這場比賽節奏要快或慢,如果他們球版有贏錢,就
會分紅給隊友,我都拿3,000元至5,000元,其他隊友依據上場時間,會給不同價錢,我知
道最多的有拿到1萬元。112年4月16日比賽,吳季穎、柯旻豪都有下注,本次比賽如果我
有下場,應該就有拿到分紅,我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
2.協助簽賭之人: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SBL第20屆期間每場比賽開始後,
秋哥(即邱繼緯)會用微信聯繫我,請我傳達吳季穎、柯旻豪有無開賭盤、讓分等情形,
我再將他們的回復傳達給秋哥或薛薛(即黃品瑄)下注,我知道裕隆隊有配合賭盤控制比
分、打假球的事,也知道吳季穎、柯旻豪下注的內容,是他們先講好,再請我轉達幫他們
下注。112年4月16日,我有幫吳季穎、柯旻豪向邱繼緯下注,下注裕隆隊不能贏超過13.5
分,我也跟著下注1萬元,後來這場因為柯旻豪有輸錢,所以他說下次要把先前輸的金額
打平,我們3人在112年4月28日也有用WHATSAPP討論112年4月16日下注輸錢7萬6,000元,
112年4月28日下注贏錢27萬元,應如何相互找補的事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請我加顏聞佐為好友,我會報盤給
顏聞佐,請他轉問柯旻豪要不要下注,柯旻豪就會透過顏聞佐向我下注,顏聞佐也有向我
下注。我有幫柯旻豪、吳季穎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的地下賭盤。112年4月16日吳季穎
、柯旻豪有向我下注裕隆隊的比賽,吳季穎有說保羅(即周暐宸)會幫忙操控比賽,該場
比賽有打假球,因他們如果有下注,就會盡力得到這筆獎金。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
過我下注,如果有贏錢,他們不會給我報酬,因為我已經透過這種方式知道他們的內幕消
息,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6日之犯行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裕隆球季開始,吳季穎就開
始下注及打假球,他會跟我透露他用將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不投進等方式打
假球,並請我幫忙下注,我下注時就已經知道他該場要打假球。112年4月16日,吳季穎指
示我「場前大分155先押」,我就在九州幫他下注3,000元,我也有幫他下「153.5大分」
。我的帳號共贏了7,000元。有賭博的話,應該就是打假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
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在裕隆球隊期間有打
假球,他如果下注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下注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進、故意發生
失誤讓對手快攻,降低自己的命中率,如果下注大分,就會把節奏帶快一點,如果下注小
分,就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就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或在對方
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方罰球,以增加比賽總分。我知道裕隆隊的吳季穎、柯旻豪可以
控制打球節奏,配合打假球的人,有柯旻豪、顏聞佐、吳祐任、周暐宸、邱忠博、翁嘉鴻
,配合打假球的人可以分到5,000元至1萬元的報酬。這些吳季穎跟我聊天時都有提到。
112年4月16日這場比賽有打假球,吳季穎叫我買大分,裕隆隊第4節得58分不合常理,但
因這場對方得太少分,所以輸錢。我、黃品瑄及吳季穎的其他朋友,都有幫吳季穎在九州
下注,金額是10萬至15萬元,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6日之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⒊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於該日賽前15時27分對黃
品瑄稱「155大分先壓」,黃品瑄答「好的」,黃品瑄於賽後19時39分稱「初盤153.5沒過
。總共贏7千」,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⑵吳季穎與柯旻豪於112年4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柯旻豪:你還好吧
吳季穎:重傷啊,其實也還好
柯旻豪:乾
吳季穎:16萬
柯旻豪:大買很多喔
吳季穎:差一球兩分,幹你娘
柯旻豪:幹
吳季穎:沒事啦...在弄回來
柯旻豪:沒事啦
...
吳季穎:我們準一點,早就,大了
柯旻豪:傳給你都沒進,乾
吳季穎:差讓我上一節,再讓我
柯旻豪:乾
吳季穎:就開了,馬的我被冰欸
柯旻豪:扯爆
吳季穎:上去要怎麼開
柯旻豪:找手感要時間啊」,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佐
⑶吳季穎與顏聞佐於112年4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顏聞佐:Sorry
吳季穎:我聽到的是,你跟我說3.5沒有買到,然後13.5
顏聞佐:我說有買,但沒到很多,我也跟小柯(即柯旻豪)說有
吳季穎:有買到一些這樣,所以勒?你們怎麼搞
顏聞佐:總共-76000,小柯說下次先弄回來
吳季穎:不用給喔?
顏聞佐:你自己那邊呢?
吳季穎:我輸16啊
顏聞佐:我不知道,等等看他怎麼分」,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證
⑷吳季穎、柯旻豪及顏聞佐於112年4月28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真的不是我要講,七萬五輸掉找我平分,27萬贏了說壓不夠,沒有我的,我覺
得你們自己再討論一下啦,我是覺得有點誇張啦。
顏聞佐:等等,那你小分一起分嗎?
吳季穎:蛤,小分我就分我該分的。
顏聞佐:啥意思?
吳季穎:我自己壓的為什麼要一起分?你說我現金版的小分嗎?
顏聞佐:小柯說我們前面初盤都沒買到,我們自己也買不夠,那你要分多少?不是不分你
,是就真的沒有到我們要的金額,當然你要也可以。他說反正你贏你又沒輸。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成我要硬拿的感覺。
顏聞佐:他是這樣覺得吧!
吳季穎:那我可以問一個問題
顏聞佐:他就一直說我們就沒到我們要的
吳季穎:上禮拜75000有到你們要的金額?為什麼就算我1份?
顏聞佐:那分啊
吳季穎:75000有到你們的金額所以算我一份,但27萬沒到不算我。
柯旻豪:我小柯,問左(聞佐)還書(輸),我是想幫他。
吳季穎:我其實沒有要拿多少。
柯旻豪:你有贏大家棒忙他,可以分,沒差,無所謂,看你怎麼分,你說沒差,75000我
們-掉13.5過的。你大家幫,沒事,你想分就分,無所謂。
吳季穎:你這樣講變得我硬要拿的感覺...
柯旻豪:沒有,看你,沒差,你剛聞佐說,一點錢。
吳季穎:我不是說你,三支小分,有過給你三支。
柯旻豪:不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你是柯吧。
柯旻豪:嗯嗯,因為問左(聞佐)書(輸)。
吳季穎:不是不給。
柯旻豪:35,大家贏錢,小的也有喊,難道
吳季穎:今天我就拿3萬就好。
柯旻豪:難得贏。
吳季穎:可?還是太多?
柯旻豪:沒差,好,20隻
吳季穎:三萬就直接扣小分的三支。
柯旻豪:好,可以,沒關係。
吳季穎:其他得我也會去分。
柯旻豪:我也會分,一起分,就好,4個人。
吳季穎:哪四個?
柯旻豪:Po、品、炫、中,沒事。
吳季穎:可是我還要額外給右任(祐任),我剛剛有講。
柯旻豪:右任。
吳季穎:還有班霸。
柯旻豪:好,三隻,不用給我,沒關係。
吳季穎:Po摟也給我好了。
柯旻豪:好。
吳季穎:剩的三個給你們。
柯旻豪:你給多少,好,沒問題。
吳季穎:要多少,5000?
柯旻豪:嗯嗯,一樣。
吳季穎:好。
柯旻豪:這樣好,沒事,還有兩場。
吳季穎:ok。
柯旻豪:對啊,ok。品炫中我給嗎?其他你給嗎?
吳季穎:對。
柯旻豪:(ok手勢)」,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⑸吳季穎與周暐宸於112年3月16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周暐宸對吳季穎稱「這禮拜
我要賺錢,操」,吳季穎答「哈哈哈哈哈哈,要看你大哥,冥豪(即柯旻豪)」,周暐宸
稱「你不是自己也有」,吳季穎答「到時候再談,不急」,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⑹黃品瑄與邱廷昱112年4月16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邱廷昱在賽中對黃品瑄稱「跟你男
友,你知道他今天壓什麼?」,黃品瑄答「大分不是嗎」,嗣黃品瑄於17時51分稱「超小
,夭壽,芭比Q」,邱廷昱答「還有機會吧,45*2」,黃品瑄稱「半場要77.5 ㄟ」,邱廷
昱答「下半場要45.45」,黃品瑄稱「好難的感覺,真的有難度,他壓滿嗎」,邱廷於於
19時稱「乾,差一點,扯不扯」,黃品瑄答「我的天,真的差一點,走到沒追嗎,我因為
初盤只能3000,走地追的全過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1節剩7分5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
時,柯旻豪跑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
人防守卻投籃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
剩5分45秒時,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
19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
誤,剩1分38秒時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
接到球走步違例,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
2秒時,柯旻豪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被柏力力隊抄截等情,亦有本場比
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三)本院之認定:
1.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16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
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之
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2.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品瑄
之LINE對話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之WHATSAPP對話紀錄、吳季穎與顏聞佐之WHATSAPP對話
紀錄、吳季穎與柯旻豪及顏聞佐之WHATSAPP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微信對話紀錄,
可知吳季穎於112年4月16日賽前,請黃品瑄及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黃品瑄即在九州
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及「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邱廷昱在
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155大分」、「153.5大分」10至15萬元。柯旻豪、吳季穎於賽
前亦透過顏聞佐向邱繼緯共同下注「裕隆讓分3.5」、「柏力力受讓13.5」7萬6,000元。
黃品瑄、邱廷昱、顏聞佐及邱繼緯於下注前均知悉本場比賽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
,而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3.自吳季穎與柯旻豪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吳季穎、柯旻豪均基於欲達成贏得上
開下注之目的進行本場賽事,柯旻豪並於該對話中對吳季穎抱怨「傳給你都沒進」,足認
柯旻豪賽中確有控制比分之事實。自吳季穎與周暐宸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周暐宸至
遲於112年3月16日時即知悉吳季穎打假球,並亟欲協助吳季穎打假球賺取報酬之意願。又
黃鉉閔及吳祐任均自承知悉本場賽事配合賭盤。再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黃鉉
閔、吳祐任之證述及本場比賽影片可知,柯旻豪於教練在賽前集合開準備會時,曾告知上
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翁嘉鴻其下注內容,要求上場球員協助其達成贏得賭注
之目標,從而上場球員即共同以故意投偏、失誤,讓柏力力隊球員能輕鬆出手等方式,控
制比分打假球,例如,第1節剩7分5秒時,吳季穎運球發生失誤,剩5分4秒時,柯旻豪跑
過投球被抄截,剩36秒時,吳祐任進攻犯規,第2節剩6分25秒時,翁嘉鴻無人防守卻投籃
不進,剩6分21秒時,柏力力隊球員在吳祐任面前,吳祐任竟無防守動作,剩5分45秒時,
吳祐任投籃未碰籃框而不進,第4節剩9分2秒時,周暐宸投籃不進,剩8分19秒時,吳季穎
投籃不進,剩7分27秒時,吳季穎投籃不進,剩3分2秒時,周暐宸運球失誤,剩1分38秒時
黃鉉閔傳球失誤,柯旻豪救球傳給柏力力隊球員,剩1分29秒時,吳季穎接到球走步違例
,球權給柏力力隊,剩1分17秒時,柯旻豪傳球給翁嘉鴻失誤出界,剩1分2秒時,柯旻豪
跳出邊線球給黃鉉閔,黃鉉閔沒接球,被柏力力隊抄截等,終使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
隊之比分為78比75,柏力力隊輸3分,在上開下注受讓分差內,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
因此詐得賭金。自吳季穎、柯旻豪下注後即告知上場球員周暐宸、黃鉉閔、吳祐任、翁嘉
鴻其下注內容及應控制球賽比分,渠等更控制比分終使本場球賽之比分落在下注範圍內,
可知吳季穎、柯旻豪、黃鉉閔、周暐宸、吳祐任、翁嘉鴻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結
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4.自吳季穎、柯旻豪、黃鉉閔、吳祐任、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及吳季穎與黃
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顏聞佐及吳季穎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部分詐得
賭金。吳季穎透過黃品瑄下注之部分詐得賭金7,000元。吳季穎發放打假球之報酬現金
3,000元至5,000元給黃鉉閔,周暐宸、吳祐任亦獲得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均以較有
利渠等之3,000元計算。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
計算。
(四)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1.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本場球賽僅證人吳季穎證稱被告柯旻豪有控制比分情事
,而被告吳季穎有關其自身本場球賽有無打假球乙節,偵審所述前後不一,不足採信,又
柯旻豪本場下注輸錢,不可能分紅給隊友云云。惟本場比賽非除證人吳季穎外,被告柯旻
豪亦自承有下注簽賭,並控制比分賽後就「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部分贏得賭金,尚有證
人黃鉉閔、吳祐任、顏聞佐證述此等內容,且渠等證稱係親自聽聞柯旻豪對渠等下控制比
分之指示,要非轉述證人吳季穎所述,此外亦有吳季穎與顏聞佐及柯旻豪之對話紀錄可佐
。而證人吳季穎偵審中證述被告柯旻豪控制比分之事實大致相同。柯旻豪下注「柏力力隊
受讓13.5」部分有詐得賭金,自能分紅與隊友。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2.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起訴書稱吳季穎下注內容為裕隆隊須贏柏力力隊3.5分
以上,卻又稱黃鉉閔故意失誤、投偏,論述相互矛盾;證人吳季穎係為適用證人保護法,
始改稱本場球賽有打假球云云。惟本場因吳季穎及柯旻豪尚有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
」,故黃鉉閔之失誤、投偏行為亦與此等下注方向一致。又卷內無證據可證吳季穎係為適
用證人保護法始改稱本場球賽打假球,且證人柯旻豪、吳祐任、被告黃鉉閔均供稱本場球
賽有控制比分,是證人吳季穎稱本場球賽有控制比分與渠等所述相符,難認係為適用證人
保護法所致。是被告黃鉉閔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3.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卷內僅有吳季穎及邱繼緯證述指稱被告周暐宸於本場賽
事打假球,而被告周暐宸與邱繼緯不熟,故邱繼緯證述之內容均係轉述吳季穎所述,與吳
季穎之證述有同一性,均不可採信,被告周暐宸亦不知台灣運彩可下注SBL比賽云云。惟
本院認定周暐宸參與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上,未以證人邱繼緯之證述為據,亦非僅以證人吳
季穎之證述為據,而周暐宸亦供承其至少自112年3月16日起亟欲打假球賺取報酬。又公訴
人指稱比賽現場大幅張貼臺灣運彩投注廣告,而同為裕隆隊球員之證人吳祐任亦證稱其知
悉臺灣運彩有開放投注第20屆SBL比賽,是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所辯與常情未符,不足
採信。
4.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吳季穎證稱本場賽事柯旻豪在第1、2節將比分拉開
,第3、4節派學弟上去打假球,因吳祐任經起訴之行為發生於第1、2節,可知吳祐任未參
與打假球,而共同被告證稱吳祐任打假球均係聽聞或臆測,可信度低云云。惟被告吳祐任
供承其知悉吳季穎、柯旻豪在SBL第20屆期間有下注地下賭盤,並在開會時有跟大家說比
賽節奏要快或慢,並在賽後分紅給隊友,其都拿3,000元至5,000元,本場比賽如果其有下
場,就有拿到上開分紅等語。而證人柯旻豪亦證稱本場賽前,其與顏聞佐已向邱繼緯下注
,且本場球賽有控制比分,並在賽前開準備會時通知大家打球方向,從而吳祐任在第1、2
節上場前,即已知悉該場比賽之下注內容及應控制比分。又本案非僅有證人吳季穎證述吳
祐任本場有打假球之情事,證人周暐宸及黃鉉閔亦均證稱,渠等與被告吳祐任曾聚在一起
聊天討論如何打假球,渠等親自聽聞吳祐任自承打假球之事實,當非臆測。是被告吳祐任
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五、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
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吳
季穎、柯旻豪、周士淵、班霸、吳祐任、黃宗翰、夏普、郭昭男、周暐宸,最終比分為柏
力力隊73分、裕隆隊71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比賽各節數據
、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
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
卷可參。
(二)被告柯旻豪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1.裕隆隊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稱:112年4月22日我有下注,並控
制裕隆球隊讓分,該日賽前14至15時許,我在彰師大體育館門口用我的IPHONE8打給邱繼
緯,請他幫我下注「158.5小分」1萬元,2對總分要在158.5分以內,該場比賽結果為73:
71,裕隆輸2分,2隊總分為144分。我下注贏了7,000元,我贏的錢,有分錢給周暐宸等人
,我分給他們是因為我有跟他們說,今天打慢一點,所以就分給他們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
彰化師大體育場的賽事,我有上場,柯旻豪請我不要認真打,要配合他打,要把比分控制
在他想要的大小分,因他下注小分,所以得分就要少,他希望我們不要認真打,但我這場
沒配合他。我通常在賽前或賽中會透過板凳球員顏聞佐用我的手機,將我要下注的項目,
告知黃品瑄等人。柯旻豪也有在場上集合上場的球員,我親耳聽到他跟大家說,今天要開
小分、要如何打才能贏錢,他說這場的下球方向是「158.5小」。從我跟柯旻豪於112年4
月22日15時許之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稱「158.5小」、「我有玩也玩一隻」,
就代表我們2隊的總分需小於158.5分,柯旻豪有下注1萬元,柯旻豪在該對話中,指示我
要操控總分小於158.5分,柯旻豪在本場賽前,也有跟對手柏力力隊的球員說如何控制比
分,他會挑願意配合的球隊去控制分數,柏力力隊參與的球員有A20、A21等,我會
知道是因賽前柯旻豪有跟他們說如何控制比分。柯旻豪是控球後衛,可把節奏帶慢,就結
果來說,這場總分144分確實做到柯旻豪要的小分。這場比賽知道柯旻豪要控制比分並有
下場的人有班霸、吳祐任、周暐宸等人,他們都有分紅,我有看到柯旻豪賽後在彰化的飯
店發給他們,我有看到柯旻豪在飯店外面發錢,他們1人拿5,000元到1萬元不等,我有看
到他發給周暐宸。班霸每場分紅1、2萬。我跟班霸都用中文加一點點英文溝通,他應該聽
的懂中文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我有打假球,柯旻豪賽前有
找我打假球,叫我拖延時間,說下注項目是押小分,2隊總分要低於158.5分,後來我上場
,確實有依指示拖延時間,我知道班霸、吳祐任等人也有參與打假球,因為我有聽柯旻豪
講過,我也有親自問過陳品銓、吳祐任,他們2人也說有參與打假球,並說因此拿到報酬
5,000元。本次比賽我們全隊都在放水,因大家的表現跟平時不同,這次比較差。比賽結
束後過幾天,柯旻豪有給我現金5,000元,他說是本次打假球的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祐任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2日這場比賽,我在比賽剛開始
熱身時,有被要求進攻慢一點,我知道是在為了賭注去操縱比賽,我也一起打假球,雖然
球場上的變化多,但能配合的時候,我還是會依他們的指示配合,我、班霸及周暐宸在彰
化旅館拿到分紅,我拿到5,000元的報酬,我能分紅是因我有配合柯旻豪打假球,我知道
有哪些球員參與,是因吳季穎及柯旻豪私底下跟我說,分紅有分給誰,分給班霸比較多,
他分1萬元。班霸會講一點中文,班霸內線很強,如果想得分的話,就會一直把球塞給班
霸讓他投內線,但如果想得低分的話,就會叫班霸出來投外線,柯旻豪跟班霸的關係比我
們都更好,是因他們有利益上的關係,比如說,我可以分到5,000元,班霸可以分到1萬元
,我們隊跟柏力力隊的實力相差懸殊,不太可能輸球,但是很明顯,班霸跟柯旻豪這場就
是在控制場上分數,導致最後輸掉比賽,他們2人的實力都可以直接左右戰局,如果他們
放水,就會導致裕隆球隊整體戰力明顯下降,如果柯旻豪對班霸下達指令,班霸在那一場
就會明顯怪怪的,然後分數就容易朝他們要的分數傾斜,我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
語(偵28499卷二第165至166、209至229、233至235頁、原訴卷四第7至64頁)。
⑸證人邱忠博於審判中證稱:我在SBL第20屆賽季的賽中或賽後,下有跟班霸交流過,我
會用簡單的英文跟他溝通等語(原訴卷六第69至70頁)。
2.柏力力隊球員部分:
⑴證人即柏力力隊球員A20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跟邱繼緯是因柯旻豪為了賭
博而介紹認識,邱繼緯算是中間人,他可以跟比賽的雙方接觸,他會直接跟我說,今天上
場比賽要讓幾分,我說好,我聽過隊友A21在討論下注或讓分的事,因他有跟我講過,
我跟A21說過「小邱可以幫你們下注」,A21透過我向邱繼緯下注,他賽前會告訴我
他要下多少,如果有贏,我會依當天賠率,先拿錢給A21,邱繼緯之後再給我錢,都是
邱繼緯在幫我操盤,我們2周結算1次,會用現金往來,他也會用他弟弟邱煜桐的帳戶匯款
給我。我下注都是在比賽前,且賽前有跟A21討論。柯旻豪也會向邱繼緯下注,所以邱
繼緯會告訴我裕隆球隊當日狀況,並告訴我該日賭盤開大小分狀況,我再轉達A21裕隆
隊該日要走什麼。邱繼緯有跟我說過放水的方式,就是下小分我可以打慢一點,下大分我
可以打快一點。柯旻豪有要求過我,前2節必須輸10分,如果前面我們輸10分的話,他們
會反買柏力力球隊贏,如果我們贏的話,他們就能賺錢。我們柏力力隊平常跟裕隆打,裕
隆贏比較多。112年4月22日我有向邱繼緯下注,是在賽前2小時下注,A21透過我向邱
繼緯下注,我們都下注柏力力隊贏,柯旻豪透過邱繼緯跟我說,他們洋將有傷在身,叫我
們認真打,我就轉達給A21,因為我覺得我們可以影響比賽,因為裕隆隊剛好那場狀況
不好,所以我們買自己贏,我只有下注過這場比賽,其他場次我都沒下注,這場比賽我跟
A21都有上場,本次比賽我因下注贏了3萬元,A21因下注贏得現金3,000元,是我拿
給他的,贏得的賭金邱繼緯於112年4月30日用他胞弟邱煜桐的帳戶一併匯5萬2,000元到我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等語。
⑵證人即柏力力隊球員A21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在柏力力隊擔任控球後衛,
我有跟A20一起向邱繼緯下注,我把我想下注的金額、內容告訴A20,再由A20統
整後,統一向邱繼緯下注。邱繼緯跟柯旻豪很好,他知道裕隆隊的狀況,邱繼緯會告訴A
20裕隆隊球團、球員、當天戰術狀況。我知道裕隆隊的柯旻豪有下注簽賭SBL超級籃球
聯賽,因為A20告訴我,柯旻豪會帶著該隊球員在比賽過程中技術性放水,配合打假球
、操控比賽、控制比分,他會將分數控制在賭盤設定的範圍來達成他的目的,例如,原本
裕隆隊正常出賽的話,能贏柏力力隊20至30分,但如果他配合賭盤,就會讓裕隆隊贏的分
數少一點。裕隆隊自己就能控制比賽結果、影響比分,不用跟另一隊配合,但比賽進行中
,裕隆隊上場球員,會在場上空檔時間,告訴我方球員,他們要得多少分,這是我在場上
聽到的。柯旻豪會跟A20聊到比賽控分的事,邱繼緯也會聯絡A20,他們都會告訴A
20比賽控分及下注的內容,A20會再轉告我有關邱繼緯所告知的裕隆隊相關內容,及
有關柯旻豪的消息。112年4月22日這場比賽,我有下場打,賽前熱身時,A20告訴我對
面(即裕隆隊)的意思是要我們認真打,所以我跟A20就下注柏力力隊會贏,我只有下
注過這場SBL的比賽,通常柏力力隊跟裕隆隊比賽,輸的機會較多,我平常不賭,是因為
我知道,我們球隊的戰力不如別人,但這場我下注,且下注柏力力隊會贏,是因我認為我
們有機會贏。這場賽前,A20先跟邱繼緯討論比分,A20在正式比賽時,會告訴我「
認真打」,因為裕隆隊較強,柏力力隊較弱,所以如果雙方配合且裕隆隊要讓分到賭盤需
要的分數的話,會想辦法讓他們隊的得分不要那麼高,我們柏力力隊就要認真打,把分數
拉高,才能使最終比分符合賭盤需要的分數,我們跟裕隆隊打假球的過程中,大家相互間
不用講太明,有一個大方向後,就會去執行,這場確實有共謀配合打假球操控比賽,我也
有拿到現金3,000元的報酬等語。
3.協助在2球隊間居間傳達控制比分資訊及簽賭之人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柯旻豪及吳季穎有請我幫忙下注
SBL第20屆比賽的地下賭盤,因我拿到的信用版都沒有開SBL的比賽,但我朋友「賴阿宏」
可以幫忙買,所以我就幫忙轉單,他們要買多少,我就幫忙買多少,在九州網站買,我也
有跟著買,因為我覺得他們有勝率,他們應該會知道球員的狀況。吳季穎在比賽中無法下
注,就會請顏聞佐來我這幫忙買,顏聞佐在比賽期間也有像我下注。我也會請顏聞佐問柯
旻豪要不要下注。我在比賽進行中會跟顏聞佐對話,我把盤口給他,再讓他們決定要買什
麼。在賽中買,是因為一開始不是我們要的盤分,覺得危險,盤分比較接近時,比較好操
控比賽。柯旻豪還為了賭博而介紹A20給我認識,我也替他下注,並曾問過他如何下注
較好,並透露柯旻豪如何下注的資訊給A20,問A20有沒有要跟著買,我也有跟A2
0說過「如果夏曉分的話,可以打慢一點,下大分的話,可以打快一點」。他們下注贏的
錢,會先轉到我的帳戶,我再領出來交給他們。我也有用我胞弟邱煜桐名下帳戶匯款至A
20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112年4月30日我匯了5萬2,000元給A20,
這是他下注贏的錢。柯旻豪曾經告訴我,裕隆隊該次比賽可能不會贏,叫我幫他下注球板
上SBL比賽,買裕隆隊輸,且有獲利,柯旻豪會看吳季穎下注何種賭博方式,之後去協助
他將比賽達成賭博網站下注能獲利的門檻。吳季穎曾經告訴我,裕隆隊中的班霸、周暐宸
會幫他操控比賽,說班霸也有簽賭。我也有聽說,如果裕隆隊員幫忙的話,吳季穎、柯旻
豪會給他們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柯旻豪是球員,有影響比賽的嫌
疑,我幫他們下注比賽,是因我自己也可以贏錢。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透過我下注,
不會給我報酬,因為對我來說,我透過他們得知內部消息而跟著下注賺錢。柏力力隊操控
比賽的球員有A20,因他也有下注,當然就會影響比賽的打法及積極度。112年4月22日
吳季穎、柯旻豪都有向我下注裕隆比賽,並事先告知我,如果初盤買不到的話,就買走地
,吳季穎曾告訴我保羅(即周暐宸)、班霸會幫忙操控比賽,本場球賽有打假球,這場A
20賭贏,我112年4月30日匯款5萬2,000元給他。因我109年間在九太科技籃球隊擔任助
理教練,所以我對於打假球的判斷,除了球員們有下注外,也有基於我曾經是籃球員的觀
察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111年12月27日至112年5月21日期間,
是裕隆隊球員。在上開比賽期間,我有幫吳季穎、柯旻豪傳達下注指令給秋哥(即邱繼緯
)或薛薛,因吳季穎、柯旻豪在賽中無法親自下注,而透過我下注,所以吳季穎剛開始會
給我分紅2,000元至5,000元。但他後來希望我跟他一起下注,這樣他就不用把他下注贏的
錢再額外分給我。我下注時不用先拿下注金給吳季穎。吳季穎可能是在比賽中的暫停時間
,或是第1、2節結束的時候,會把他的IPHONE手機及密碼給我,請我去下注。下注的過程
大概是,每場比賽開始後,秋哥會用微信告訴我該場次有無開賭盤,請我告訴吳季穎、柯
旻豪有無開盤或讓分,我再將吳季穎、柯旻豪的指令轉達給秋哥或薛薛。我自己跟著下注
大約3次,分別是112年4月16日下注1萬元,112年4月22日下注1萬2,000元至1萬5,000元,
112年4月30日下注3萬元。上開3次下注,我前2次輸錢,第3次贏錢,吳季穎結算時,扣除
我輸掉的錢後,在裕隆宿舍親自給我5,000元。裕隆隊有打假球,打假球的控制分數方式
是不超過下注分數,由場上球員來控制分數,賽後有上場的球員都會獲得獎金5,000元。
柯旻豪曾經把打假球的報酬交給我,請我轉交給其他有配合的球員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吳季穎在SBL第20屆籃球賽,幾乎每場都
有下注簽賭,我幫吳季穎下注,下注的賭資都是吳季穎給我的,如果下注有贏,他會請我
吃飯,他有時用我的帳號下注賺幾千元也會給我,幫吳季穎下注的人,還有邱廷昱、張曉
悌,我會知道是因為吳季穎要我跟他們用微信聯繫,他會要我聯絡邱廷昱場中下注。如果
吳季穎他們賽前就討論好要下注什麼,他就會告訴我要下哪邊、具體金額,如果賽前還沒
討論好,中場在休息室才討論的話,就會透過微信傳訊息給我,我再依指示下注。111年
12月27日開始,無論是熱身賽或正式比賽,只要有開盤,吳季穎就會叫我用我的手機下注
,他上場後,會請顏聞佐、邱忠博透過他的微信帳號暱稱「小無」跟我聯繫,告訴我要下
注什麼,我下注時就知道該場要打假球。吳季穎曾親口或傳訊息告訴我,他有打假球,他
們透過把節奏打慢、打快、故意失誤、故意投不進等方式打假球,並依照不同下注模式,
採取不同打假球的策略,例如,他們下注小分時,會把球賽節奏帶慢,分數會得比較少,
策略都是場上臨機應變的。裕隆隊要完成打假球的運作,必須吳季穎跟跟旻豪配合,因為
柯旻豪是球隊主要控球,單場上場時間高達35分鐘以上,如果沒有他配合,會很難運行。
賽後裕隆隊球員間會用現金或轉帳方式拆帳。吳季穎說秋哥(即邱繼緯)是柯旻豪介紹給
他認識的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知道吳季穎是裕隆隊籃球員,他
知道我有九州娛樂城帳號可以幫他下較大筆的金額,剛開始我是基於朋友交情幫忙下注,
下注賺到的錢,有時候他會留一點零頭給我,例如贏了9萬2,000元,他只拿走9萬元,但
後來我也想跟著賺一點錢,我知道吳季穎會透過我及其他人簽賭裕隆隊球賽,也知道他在
裕隆隊比賽期間打假球,如果他買自己贏,就會很認真打,如果買自己輸,就會故意投不
進、發生失誤,讓對手快攻,如果買小分,會故意拖慢節奏,降低比賽比分,如果買大分
,會一直投外線3分球,增加比賽總分,或在對方進攻時,故意犯規讓對手罰球。如果吳
季穎是在賽中下注,會透過沒有登錄的球員顏聞佐、邱忠博跟黃品瑄講,黃品瑄會再轉發
下注訊息給我,由我下注。裕隆隊的柯旻豪、吳季穎可以控制打球節奏,進而控制比賽,
配合他們打假球的其他球員,每場可以拿到報酬5,000元至1萬元。吳季穎有講過,他收買
班霸要班霸配合打假球,並分錢給班霸,給班霸的金額比給其他球員高。112年4月22日我
跟吳季穎微信對話紀錄的內容,就是吳季穎要下注他自己的比賽10萬,而他原本已經有4
萬元在我這裡,只要再補6萬元給我,所以該日黃品瑄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匯入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的6萬元,就是吳季穎補齊這場比賽的賭資,我跟吳
季穎的配合模式,就是如果我的帳戶中還有錢,就會湊到整數10萬元,如果沒有,他就會
自行或請他人轉帳給我,我該日下午3時許有出門去找ATM,幫吳季穎轉錢到九州娛樂城帳
戶。我幫吳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⑴被告吳季穎與被告柯旻豪於112年4月22日15時許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柯旻豪問吳
季穎:「邱哥問你158.5你要嗎」、「小」、「我有玩也玩一隻」,吳季穎回柯旻豪:「
小分?」,柯旻豪答:「我是想啦」,有該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可稽。
⑵被告黃品瑄與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問吳季穎問:「
我還以為有下小分」,吳季穎答:「有啊」,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⑶被告吳季穎與被告吳祐任於112年4月21日至22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對吳
祐任稱:「有辦法可以從哪先弄10萬來拚自己嗎?」,吳祐任答:「我錢都在華南」,吳
季穎稱:「好」,吳祐任答:「靠你了」,吳季穎稱:「拚自己的場,不是要拚自己」,
吳祐任答:「什麼意思」,吳季穎稱:「方向不確定」,吳祐任答:「好」,吳季穎稱:
「中國信託代號000-000000000000,10萬,這邊」,吳祐任答:「好...轉了,看一下」
,吳季穎稱;「好」,吳祐任答:「000-000000000000」,有上開對話紀錄可佐
⑷被告吳季穎與被告邱廷昱於112年4月2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吳季穎對邱廷昱稱:「
你現在去存」、「可以嗎」、「帳號給我」,邱廷昱答:「很趕」、「我來了」,吳季穎
稱:「帳號」、「趕緊」,邱廷昱答:「00000000000」、「007」、「這個」、「你要存
多少」,吳季穎稱:「先六萬」、「過去」,邱廷昱答:「10」、「收」、「出門處理」
、「就10對吧」、「我弄好就回家」、「等你出菜」,吳季穎稱:「好沒」,邱廷昱答:
「剛好」、「再等最後一筆」、「剛關盤」,吳季穎稱:「等走地」,邱廷昱答:「嗯嗯
」、「我懂你」、「我知道你在想什麼了哈」,有該對話紀錄文字檔可參。
⑸被告黃品瑄與被告邱廷昱於112年4月2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黃品瑄對邱廷昱稱:「
你同個帳號,6萬對嗎,理理我,我知道是轉給你,我怕你要分兩個」,邱廷昱答:「靠
,我剛沒看到啦,拍謝」,黃品瑄稱:「已經匯了」,邱廷昱答:「沒事,我存好了,我
用領的領得到別的帳號,所以可以,之前是超過十領不出來,才會分兩個」,有該對話紀
錄可參。
5.而公訴人補充理由書所指本場比賽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吳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
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投籃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
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妙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不進,倒數2分01秒時,班霸
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班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
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進,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
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豪剩3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
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柯旻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
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
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意犯規,柏力力2罰中1,倒
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秒3分球出手未進等情,亦有
本場比賽之影片檔案(偵2923卷末證物袋內光牒)可證。
6.賭資金流:
⑴被告黃品瑄112年4月22日15時45分許,自其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
萬元至被告邱廷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6萬元,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
⑵被告邱繼緯於112年4月30日以其胞弟邱煜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萬
2,000元至A20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
(三)本院之認定:
1.自台灣運彩公司之函文可知,112年4月22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運彩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為運動彩券發行條
例所稱之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2.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邱繼緯、A20、A21、顏聞佐、黃品瑄、邱廷昱之證述,
及柯旻豪及吳季穎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吳季穎之隊話紀錄、吳季穎與吳祐任之隊話紀錄
、吳季穎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黃品瑄與邱廷昱之對話紀錄、及上開黃品瑄及邱廷昱之帳
戶交易明細可知,柯旻豪於賽前向邱繼緯下注「158.5小分」,並請邱繼緯向柏力力隊球
員A20轉達上開下注內容,A20再將上開內容轉達同隊球員陳奕倫,A20、A21
進而於賽前均向邱繼緯下注「柏力力隊贏」,顏聞佐賽前向吳季穎下注「158.5小分」1萬
5,000元,再由吳季穎於賽前委請黃品瑄、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頁下注「158.5小分」,
黃品瑄及邱廷昱即代為下注,邱廷昱代為下注10萬元。吳季穎、顏聞佐、邱繼緯、黃品瑄
、邱廷昱下注前均知悉本場賽事將以控制比分打假球方式進行。
3.自證人吳季穎、柯旻豪、吳祐任、周暐宸、邱繼緯、顏聞佐、A20、A21之證述,
及柯旻豪及吳季穎之對話紀錄、吳季穎與吳祐任之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於賽前及賽中告
知吳季穎、周暐宸、吳祐任其賽前下注「158.5小分」,並要求渠等須以打慢一點、拖延
時間等方式,將本場比賽2隊總分控制在158.5分以內,並透過邱繼緯告知柏力力隊球員A
20,再由A20轉達A21裕隆隊之上開下注內容,要求渠等共同配合,從而裕隆隊之
上場球員周暐宸、吳祐任、班霸,柏力力隊之上場球員A20、A21即依柯旻豪之指示
,將比分控制在上開下注範圍內。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亦均自承,渠等在本場賽
事前,均已知悉要控制比分、打假球。再自本場比賽影片可知,例如第1節倒數9分37秒時
,吳祐任投籃不進,倒數8分32秒時吳祐任空檔投籃不進,倒數7分52秒時,吳祐任3分球
投籃不進,倒數5分41秒時,柯旻豪傳球失誤,倒數5分26秒時,夏普傳給柯旻豪空檔上籃
不進,倒數2分01秒時,班霸2罰中1,倒數54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2節倒數9分23秒時
,班霸籃下鉤射不進,倒數6分01秒時,柯旻豪出手沒進,倒數2分58秒時,柯旻豪投籃未
進,第3節倒數9分29秒時,班霸投籃不進,柯旻豪被犯規2罰中1,倒數8分48秒時,柯旻
豪剩3秒傳給班霸,班霸外線投籃不進,倒數8分04秒時,班霸投籃不進,倒數7分26秒時
,柯旻豪3分球出手不進,倒數6分19秒時,班霸走步違例,第4節倒數8分57秒時,周暐宸
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8分24秒時,柯旻豪最後4秒出手未進,倒數7分43秒時,柯旻豪惡
意犯規,柏力力2罰中1,倒數6分53秒時,柯旻豪投球未進,倒數3分31秒時,柯旻豪剩2
秒3分球出手未進,致柏力力隊與裕隆隊之最終比分為73比71,總得分為144分,在上開受
讓分差內,而詐得賭金。足認被告柯旻豪、吳祐任、周暐宸、班霸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結夥3人以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4.自吳季穎、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邱繼緯、A20、A21、邱廷昱之證述,及邱
煜桐及A20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柯旻豪因此詐得賭金7,000元,柯旻豪並賽後在渠等
寄宿之彰化飯店發放打假球之報酬予周暐宸5,000元、吳祐任5,000元及班霸1萬元。吳季
穎亦詐得賭金,A20及A21各詐得賭金3萬元及3,000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
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四)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回應:
1.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柯旻豪於賽前未告知隊友其下注小分,再自柯旻豪與吳
季穎對話紀錄中吳季穎稱「沒守住你的冠軍獎金」,可知雖柯旻豪本場賽事有下注,但如
晉級冠軍賽可獲得20萬元獎金,柯旻豪未打假球,柯旻豪本場球賽僅贏得5,000元至8,000
元之獎金,不可能再分報酬給其他隊員云云。惟柯旻豪確有告知隊友其下注內容及應控制
比分之證據業經本院敘明如上,於此不贅。又裕隆隊雖於本場比賽輸給柏力力隊,惟仍於
SBL第20屆比賽有晉級冠軍賽,柯旻豪仍有獲得獎金之機會。縱被告柯旻豪本場下注僅獲
得賭金7,000元,惟其仍可能基於長期與隊友相互配合打假球價碼之共識,仍有給付隊友
共超過其所獲賭金總額之可能。是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2.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周緯宸本場比賽只上場10分鐘,持球實間有限,而
本次數據亦不符其正常表現云云。惟SBL每場比賽共4節,每節時間為10分鐘,周暐宸上場
時間10分鐘已高達該場比賽之4分之1,難謂短暫。又被告周緯宸與其他場上球員間為共同
正犯,彼此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
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縱周暐宸所稱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
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周暐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3.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吳祐任投球不進,係因遭對方球員防守所致,被告
吳祐任亦有傳球與隊友,該隊友因而投球得分,吳祐任亦曾自行投球得分,或使隊友取得
進攻之機會,吳祐任本場比賽之數據無異常,不得單以被告吳祐任曾球不進,逕認有打假
球情事,吳祐任賽後分紅僅係他人為避免吳祐任將此情事告知教練、球團而給予之封口費
,非打假球之報酬云云。惟被告吳祐任前已自其承知悉本場比賽打假球並配合控制比分,
賽後取得之分紅係配合柯旻豪打假球之報酬。被告吳祐任乃職業籃球員,豈會以明顯失誤
之行為打放水球,使自身陷於立即遭大眾懷疑或遭教練棄而不用之困境,其必當採取非顯
而易見之手法,以達控制比分之目的。再被告吳祐任與場上其他球員間為共同正犯,彼此
基於犯意聯絡,在場參與分擔部分行為,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
不以參與人參與「全程」犯罪過程為必要,故縱吳祐任於本場比賽曾得分或給其他球員得
分機會,亦無礙於其部分時間仍配合柯旻豪等人控制比分,此等一部行為,依共同正犯之
法理,自應負全部責任。又縱吳祐任所述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
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吳祐任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4.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雖辯稱:班霸於本場比賽之命中率高於前個賽季之平均狀況,可知
班霸無配合放水打假球,班霸以中文溝通困難,無從與其他球員有打假球之犯意聯絡,共
同被告指稱班霸打假球均係轉述吳季穎之說法云云。惟證人吳季穎、吳祐任、邱忠博均證
稱,裕隆隊球員能與班霸溝通,裕隆對球員會以簡單的英文跟班霸溝通,而班霸會也說一
點中文,班霸本人經新聞媒體採訪時,亦自承其理解一點中文,只要別人說慢一點就比較
容易明白,有士林地檢署勘驗筆錄及緯來體育採訪影片截圖可佐等語。而本案證稱被告班
霸打假球之共同被告除吳季穎外,尚包含周暐宸、吳祐任等人,渠等均係基於身為球員親
自見聞得知班霸有打假球及分紅之行為及犯意聯絡,吳祐任更具體指明「班霸如果放水,
就會導致裕隆隊整體戰力明顯下降,如果柯旻豪隊班霸下達指令,班霸在那一場就會明顯
怪怪的,然後分數就容易朝他們要的分數傾斜」。又縱班霸所述之數據為真,至多代表其
過往表現狀況,無從據此逕認其本場未配合控制比分。是被告班霸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信。
六、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112年4月28日17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為台灣
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大眾投注之運動競技賽事,本場球賽裕隆隊之上場球員為邱忠
博、吳季穎、黃鉉閔、柯旻豪、周士淵、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黃宗翰、郭昭
男、周暐宸,本場比賽裕隆隊於第3節僅得5分,第3節比賽結束時台啤隊與裕隆隊比分為
66比44,最終比分為台啤隊83分、裕隆隊56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
程表、比賽各節數據、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
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二)被告吳季穎等人就本場球賽下注簽賭及控制比分之證據如下:
1.裕隆隊球員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8日裕隆隊對上台啤隊的
比賽,因我有聽到柯旻豪說這場要控制比賽,有聽到裕隆隊球員說台啤這場會贏,所以賽
前我有指示黃品瑄「押滿台啤受讓」,並請黃品瑄、邱廷昱把九州帳戶押滿,我有贏錢。
黃品瑄、邱廷昱及邱繼緯在下注前,都知道這場要打假球。柯旻豪先上場維持比分,但在
半場休息時,我親耳聽到他告訴球員要放水,並在賽中指示我們要輸,所以所有上場球員
都有離譜失誤,這場配合打假球的球員為陳品銓、翁嘉鴻、班霸、吳祐任、周暐宸、邱忠
博、黃鉉閔。本場比賽第3節有放水,該節比分從39比41變成44比66。因柯旻豪後來腳受
傷,他就請顏聞佐在場中來找我,告訴我柯旻豪跟他都已經押好小分了,邱繼緯也透過顏
聞佐來問我要不要「153.5小分」,我回覆「小分可以,沒問題」並向邱繼緯下注,之後
也有贏錢,顏聞佐也叫我將比分控制在盤口裡,所以我也在中場休息時間或零碎的死球狀
態(例如出界、罰球、電視暫停等),告訴陳品銓、黃鉉閔、班霸「不要超過153.5分」
。我傳達給陳品銓後,他就開始不得分。大家在第3節時,都在故意失誤、不進球,導致
最終比分台啤隊比裕隆隊83比56,裕隆隊輸。第3節過程中球員打假球之狀況如下:
①第3節開始39:41,裕隆輸2分,第3節剩8分12秒時柯旻豪受傷(控球長達1分48秒)比分
變成39:50(未得分、輸11分),符合柯旻豪走向。
②柯旻豪受傷後,我控球40秒場(無失誤),換陳品銓擔任控後,第3節剩6分5秒台啤犯
規,裕隆進攻時間回歸14秒(剩6分5秒-剩5分52秒),裕隆底線發球給陳品銓,陳品銓
發動戰術(開始導球),班霸在最後1秒才投(故意放慢進攻速度、且沒投進)剩5分48秒
黃宗翰搶下籃板後投進2分。
③第3節剩4分53秒陳品銓動底線戰術,球傳給班霸後,準備做二人組合(手遞手hand-off
)隨即發生失誤被台啤搶斷,台啤得分。
④第3節剩4分22秒班霸才得分該節唯一2分(該場8分班霸場均14.5分),班霸剩3分35秒
執行2罰,僅進球(1分),此時得分8分(全場8分),剩3分14秒班霸犯規下場,換翁嘉
鴻、吳祐任上場(班霸第3節出手5次,僅命中1球)。
⑤第3節剩1分46秒,翁嘉鴻出手沒進、剩18秒吳祐任3分空檔出手未進,整個第3節上場約
3分鐘,一直導傳未執行進攻,二人均出手一次未進。
112年4月28日我、顏聞佐及柯旻豪的WHATSAPP對話紀錄,是在說柯旻豪跟顏聞佐因該日比
賽共贏了27萬,他們在賽中指示我一起打假球,卻沒有分錢給我,所以我們就起爭執,當
時柯旻豪拿著顏聞佐的手機在跟我對話,這場比賽裕隆隊很多球員都有向顏聞佐下注,我
也跟著喊3支,所以最終拿了3萬元的報酬。因這場打假球有贏錢,所以我就跟柯旻豪分配
好誰要分給誰。我用現金發打假球的報酬給配合的球員吳祐任5,000元、周暐宸5,000元、
陳品銓5,000元、班霸1萬元,是在回程的遊覽車上發的。其餘的24萬元,是柯旻豪跟其餘
有參與下注的人拆分。柯旻豪有分打假球的報酬給配合的球員邱忠博、黃鉉閔、陳品銓各
5,000元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柯旻豪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8日我們有控制裕隆球隊比分,
這場比賽我有下注簽賭,我是在當天賽前約14至15時許,在彰師大體育館門口用我的
IPHONE 8手機打給邱繼緯下注「台啤讓分」3萬元,這場我跟顏聞佐都各贏了2萬1,000元
,比賽第2節進行到一半時,吳季穎在場上跟我說他下小分,我印象中是150幾分,請我幫
忙達成,我回覆「我知道」。這場比賽第3、4節比賽,裕隆隊異常低分,不符合我們球隊
的水準,我覺得很怪,我看過這場比賽第3節至比賽結束的影片,很明顯裕隆隊整體放慢
節奏、進攻速度很慢,依照班霸平時的正常表現,他本不該如此,陳品銓在場上也一直導
傳球,遲遲不進攻,黃鉉閔明顯在配合陳品銓的節奏,故意放慢進攻。因我下注有贏錢,
所以我在賽後在彰化福泰飯店內,去陳品銓、黃鉉閔、邱忠博各自的房間,發各5,000元
現金給他們3人,我跟他們說這是我「賭博分你們吃紅」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銓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柯旻豪通常在我上場前,
會告訴我不要贏太多、少得一點分,他們還會跟我說不要贏超過10分或20分,就是要我控
制比賽的意思。他們在賽前或賽中都有指示過我,賽前通常是在開始比賽準備跳球,從板
凳區走到球場準備跳球的位置,或是在熱身時告訴我,賽中就沒有特定時間,只要我們有
交談機會,例如犯規死球的時候,他們就會走到旁邊跟我說,我有故意做防守消極、故意
投籃不進、傳球傳不到位失誤、防守不積極、犯規來消極不得分,賽後他們也會跟我說,
打得很好、表現很好,通常他們這樣說,就是有給我錢的時候,如果當次他們有指示我如
何打比賽,該次比賽結束後,就會找時間當面拿現金給我,他們都是在沒人看到的時候,
像是在廁所、飯店房間及宿舍內,其中1次是112年4月28日柯旻豪給我5,000元,其餘3至4
個場次都是給我2,000元至3,000元,我第1次拿到錢時後,就知道這件事是錯的,知道他
們可能在做不好的事。112年4月28日這場比賽我有接收到柯旻豪、吳季穎的指示叫我不要
得太多分,柯旻豪給我指示的事情我有去做,因為先前他要我贏多一點時,我有收到
2,000元至3,000元,所以這次他要我不要得分,雖然我不知道他最後是否會給我錢,我還
是會照他的指示去做。這場比賽第3節剩4分53秒時,我不知道班霸為何會突然投球,因為
這球其實還有時間,正常來說,班霸要再把球給我,讓我跟他做2人組合的戰術才對。這
場賽後吳季穎、柯旻豪有給我錢,我有收到柯旻豪給的5,000元,該日如果是住飯店,就
是在飯店發錢,我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均屬實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周暐宸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8日柯旻豪、吳季穎賽前及場上
都有分別私下來跟我說,要我打輸、打慢一點,他們說要贏超過8.5分才能贏得賭金,還
要下注台啤隊獨贏及最終分數為小分才行。正常來說,如果比賽要打慢一點,是我們隊已
經贏很多分,或當時比賽快要結束有些微差距時,才會需要打慢一點,但112年4月28日都
不是這2種狀況。當天我上場後,就有故意出手投不進,刻意放水、拖時間、晃來晃去導
致比賽輸球,當天上場的班霸、翁嘉鴻、邱忠博、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也都有故意放
水、打假球。我跟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聊天時,他們有跟我說,他們當天都有依柯旻
豪、吳季穎的指示故意放水跟讓分,並獲得各5,000元的報酬。當時我們在聊說怎麼放水
,後來我們就想出可以投籃投不進、拖延時間。我認為班霸、翁嘉鴻、邱忠博當天也有打
假球,因他們3人當天都打不好,比平常表現還差,賽後柯旻豪當面給我現金5,000元,說
是該日打假球的報酬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鉉閔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6日、28日、30日我都有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1年12月2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7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用你的壓好了
...
黃品瑄:我也要壓」,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他們說開盤了
吳季穎:我知道
黃品瑄:但你們是要壓走地吧
吳季穎:不一定...我會再跟你講...就到時候我講什麼,你就轉達
黃品瑄:好ㄉ,三萬我幫你下喔~我存了,反正我自己少少的兒以,還有另一邊
吳季穎:好,另一邊什麼意思?
黃品瑄:不是有KU跟另一邊
吳季穎:隊欸
黃品瑄:KU下你的
吳季穎:嗯嗯
黃品瑄:但我想問,如果一節一節是下滿就好嗎,金額
...
吳季穎: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黃品瑄:好。現在讓比剛剛下的時候還要多欸,大部分都是6.5/7.5喔
吳季穎:我看單子
黃品瑄:(傳送投注紀錄2張,押注台啤受讓7.5,投注金額各3萬,最高返還57000)這是
翔,我的也是6.5/7.5,邱沒傳,你跟他拿...
...
黃品瑄:(傳送投注紀錄2張,其中1張押注台啤受讓6.5,投注金額3000,返還5710.80,
另1張押注台啤受讓7.5,投注金額2000,返還3807.20)我ㄉ」,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邱廷昱:嗯」,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⑷黃品瑄與翔於111年12月2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紀錄顯示:「
黃品瑄:下滿全場台啤受讓
翔:6.5目前?
黃品瑄:他剛傳來,我看也是,應該沒錯
...
翔:下完6.2萬了,現在受讓10.5(傳送投注紀錄2張,均下注台幣受讓7.5分,投注金額
均3萬元,最高返還均57000)
黃品瑄:我是下到6.5跟7.5
翔:我下到7.5唷,先跟你說下,下完收工吃飯去,等結果
」,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4.金流:
⑴游舜翔於111年12月28日9時48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5萬元至黃品瑄之中
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
⑵張曉悌於111年12月28日17時20分、21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各轉帳5萬元、
4萬元至黃品瑄之國泰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吳季穎於111年12月27日請黃
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在九州娛
樂城網站代為下注「台啤受讓」,黃品瑄即在九州娛樂網下注「台啤受讓6.5分」5,000元
、「台啤受讓7.5分」2,000元,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亦依上開指示代為下注。因本場
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0分、台啤隊67分,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
張曉悌、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黃品瑄下注贏得賭金9,518元(5,710.8元
+3,807.2元=9,518元),透過游舜翔下注贏得賭金5萬5,556元(5萬元×0.9=5萬5,556元
),透過張曉悌下注贏得賭金10萬元(9萬元锁0.9=10萬),共贏得16萬5,074元。游舜翔
則獲得按賭贏金額10%計算之佣金5,556元(5萬5,556元×10%=5,556元),張曉悌獲得按
賭贏金額10%計算之佣金1萬元(10萬元钨10%=1萬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
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二)111年12月29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1.111年12月29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進行之熱身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
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
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1年12月29日本場賽事我有請黃品瑄「
全場走地裕隆讓分押滿」,我並指示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押滿,
全押「裕隆讓分」,不論讓分多少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1年12月29日本場賽事較早開盤
,吳季穎指示我「全場走地裕隆讓分押滿」,我就向他表示,我已經下注好,並通知好其
他下線應如何下注了,我是在九州娛樂城下注,這場應該有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
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
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
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
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
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
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1年12月29
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1年12月2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全場走地裕隆讓分壓滿,趕緊
黃品瑄:通知完,自己也完成
...
黃品瑄:講了,我通知完才下,有壓到喔」,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⑵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1年12月29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他今天輪休,等候佳音
邱廷昱:恩
黃品瑄:全場走地裕隆讓分壓滿
邱廷昱:恩,全都-5.5,12完畢
黃品瑄:好哩」,有該對話紀錄可證。
4.金流:
⑴吳季穎於111年12月29日10時5分自其0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元至游舜翔之中國信託
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73頁、偵2923卷第22頁)。
⑵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14時3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2,000元至游
舜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908卷五第184頁、偵
2923卷第22頁)。
⑶黃品瑄於111年12月29日2時42分、4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
戶各轉2萬、5萬元至張曉悌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偵
908卷五第184、209頁、偵26053卷第319頁)。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可知,111年12月29日吳季穎委由黃品瑄、
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在九州娛樂城
網站下注「全場走地裕隆讓分」,邱廷昱代為下注12萬元、游舜翔代為下注6萬2,000元(
3萬2,000元+3萬元=6萬2,000元),張曉悌代為下注7萬元(2萬元+5萬元=7萬元),因本
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裕隆隊74分、柏力力隊71分,在讓分分差內,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
均贏得賭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三)112年1月1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1月14日16時30分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臺北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
分為裕隆隊92分、柏力力隊9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
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1月14日賽前,我曾以手機請黃品瑄
「初盤全場柏力力受讓11.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押滿,
本場有贏錢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1月14日這場我有下注,買柏力力隊
受讓2.5萬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
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1月14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自
己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
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
訴書所載112年1月14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1月1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柏利利受讓
黃品瑄:好的
吳季穎:降了,趕緊買
...
吳季穎:就一直買,買到不能買
黃品瑄:我到25000欸,好
...
黃品瑄:我的手機只剩10.5,壓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1月14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全場小分壓滿,傳分數給我
黃品瑄:好,170
...
黃品瑄:16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1月14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邱廷昱:我走地受讓,買好了,他跟我說10以上
黃品瑄:讚喔
邱廷昱:剩下要等你指示
黃品瑄:我有看到
邱廷昱:我猜應該是小分
...
邱廷昱:我10.5,9萬,8.5,3萬
...
邱廷昱:10.5都買了...買了快20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1月14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就
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輔仁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柏力力隊受讓
及小分,黃品瑄即代為下注2萬5,000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受讓10.5分」之部分9萬元、
「受讓8.5分」之部分3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因本場賽事柏力力隊與裕隆隊最終比分
為95比92,柏力力隊贏,吳季穎因而均贏得賭金。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
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四)112年2月17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2月17日20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
裕隆隊67分、柏力力隊65分,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第20屆SBL超
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2月17日賽前我用手機請黃品瑄「初
盤全場裕隆讓分3.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帳戶投注上限壓滿
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17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
通知我「初盤裕隆讓分8.5,走地柏力力受讓18.5或以上都可以」,之後在由我通知下線
邱廷昱、張舜丞、張弘及TANG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我的部分我下滿可投注金額的最大值。
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
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
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
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我只有借帳號給他,都是他自己
操作下注。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
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
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自
己去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
入我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
訴書所載112年2月17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7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初盤上裕隆8.5讓分,金額一半,走地上柏利利受讓18.5,18.5以上都可以上,
懂嗎?先回答我
黃品瑄:我照傳
吳季穎:你懂嗎?
黃品瑄:我懂
吳季穎: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7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白癡丘9.5ㄛ
...
吳季穎:下滿裕隆
...
黃品瑄:我有下到
...
吳季穎:他壓到3.5、2.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7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初盤上裕隆8.5讓分,金額一半
邱廷昱:恩,9.5瞬間...
黃品瑄:走地上柏利利受讓18.5,18.5以上都可以上...
邱廷昱:9.5,單我賽後再給他,我上了9.5,我知收
黃品瑄:(讚圖示)
...
黃品瑄:下滿裕隆,你剛有下到嗎,123
邱廷昱:下了6
...
邱廷昱:上9w了,-3.5/4.5
黃品瑄:好喔,希望要贏欸
...
黃品瑄:你全都倒嗎
邱廷昱:全都倒,我等等給他單」,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2月17日吳季穎透過黃品瑄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
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代為在九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8.5」、「柏力力受讓
18.5」,並協助轉達邱廷昱上開下注內容,吳季穎並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
網下注上開內容。黃品瑄即代為下注並轉達邱廷昱,邱廷昱即代為下注「裕隆讓分9.5」6
萬元、「裕隆讓分3.5分及4.5分」之部分9萬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吳季穎透
過黃品瑄及邱廷昱下注部分,因裕隆隊最終僅贏柏力力隊2分,而未贏得賭金。
(五)112年2月1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2月18日16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台
啤隊92分、裕隆隊81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券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
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2月18日賽前我用手機請黃品瑄「初
盤全場台啤受讓7.5以內押滿」,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將九州娛樂城帳戶投注上
限押滿,這場我有贏錢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2月18日吳季穎在賽前用LINE
通知我「台啤受讓押滿」,之後由我通知下線邱廷昱、張舜丞、張弘、TANG在九州娛樂城
下注,我的部分我下滿可投注金額的最大值。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
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8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
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
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
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
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
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8
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2年2月18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我中午看你們-2.5,現在-7.5了,被壓過了
吳季穎:白金買15萬台啤
黃品瑄:受讓台啤隊嗎?我買嗎?
吳季穎:然後發群組台啤受讓壓滿
黃品瑄:要通知嗎?好
吳季穎:隊,白癡邱那邊壓滿
黃品瑄:還有其他人對嗎,昨天一樣
吳季穎:嗯嗯,群發趕緊
黃品瑄:好,走地要嗎
吳季穎:走地也台啤,一開就上台啤
黃品瑄: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5.5ㄛ...
吳季穎:可以啊
...
吳季穎:有派彩嗎
黃品瑄:我在等,有,白金派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8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台啤受讓滿
邱廷昱:賽前滿嗎?走地還要?沒差我處理,恩
黃品瑄:走地一開上台啤
邱廷昱:不用了,都滿了,5.5/4.5很瞎,你壓多少
黃品瑄:我15
邱廷昱:我是說,受讓多少...
黃品瑄:4.5還行吧
邱廷昱:你呢?5.5嗎?...3:46壓好的(傳投注成功清單,下注台啤隊受讓4.5分10萬元
,可贏金額96,000畫面截圖)
...
邱廷昱:(傳投注成功清單,下注台啤隊受讓5.5分5萬5,000元,可贏金額52,800畫面截
圖)我有5.5的...
...
邱廷昱:我那張10萬是4.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2月18日20時23分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3萬元至黃品瑄之中國
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可知,吳季穎於112年2月18日賽前,委請黃品瑄
就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代為於初盤及走地均下注「全場台啤讓分
」,並請黃品瑄將上開下注內容轉達邱廷昱,吳季穎並自行委請張曉悌、游舜翔依上開內
容下注。黃品瑄即代為下注「台啤隊讓分5.5分」15萬元,邱廷昱代為下注「台啤隊讓分
4.5分」10萬元、「台啤隊讓分5.5分」5萬5,000元,游舜翔亦代為下注。本場賽事因台啤
隊以92比81贏球,達讓分分差,故吳季穎透過邱廷昱部分贏得14萬8,800元(9萬6,000元
+5萬2,800=14萬8,800元),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金3萬3,333元(3萬÷0.9=3萬
3,333元),吳季穎共贏得賭金18萬2,133元,透過黃品瑄下注部分亦贏得賭金,游舜翔則
獲得按其代吳季穎贏得賭金10%計算之佣金3,333元(3萬3,333元×10%=3,333元)。邱廷
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六)112年2月19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2月19日16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臺
銀隊80分、裕隆隊72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台灣運動彩卷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
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
賭博犯行。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
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曉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吳季穎在112年間問我我的九州娛
樂城賭博帳戶是否可下注臺灣SBL籃球賽事,他要下注裕隆隊的賽事,他會向我借帳號,
是因我的帳號可以下注較大的金額,例如10萬至20萬元,而一般人只能下注約3萬元。他
向我借帳號下注,並同意將其獲利之1成做為我的報酬。我知道吳季穎是SBL球賽成員,他
告訴我他有內幕消息,可以掌控球賽輸贏的關鍵及資訊。吳季穎會轉帳他要下注的金額給
我,我再轉帳到九州娛樂城指定的帳戶,贏得的賭金我再從九州娛樂城提領,將該金額扣
除10%作為我的報酬,餘款我再轉帳到吳季穎指定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2月19
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2年2月1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今天壓六萬
...
黃品瑄:好我先儲,就押看看
...
黃品瑄:KU壓滿6萬,LEO2000,全部都有壓到
吳季穎:你自己勒
黃品瑄:我自己初盤有開我就壓滿只有2萬多塊三萬」,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2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走地台銀受讓10.5以上壓滿,包括10.5
黃品瑄:初盤呢
黃品瑄:不用」,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2月18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黃品瑄:走地台銀受讓10.5以上壓滿
邱廷昱:(ok圖示)
...
黃品瑄:開了喔
邱廷昱:目前9,一直交易繁忙
黃品瑄:哇嗚,我剛剛買到了欸,12.5
...
邱廷昱:我們同時6/6/6這樣上去,很少人玩
黃品瑄:我3+3
...
邱廷昱:我壓到最後一張,才這樣(傳送2張投注成功截圖,2張均為下注台銀受讓15.5分
3萬元,可贏金額為2萬7,000元),你看我壓多快
...
邱廷昱:(傳送4張投注清單截圖,均為台銀受讓10.5,投注金額5,000元、可贏金額
4,500元3張、投注金額3,000元、可贏金額2,700元)分5000就可以欸,好奇怪
黃品瑄:你居然還分五千這樣買,真的厲害
邱廷昱:10.5,買完剩8.5,厲害嗎,今天表現還不錯
黃品瑄:真的
邱廷昱:笑,記得跟他說最低10.5,不說也可以啦,他們應該知道,一開始都講了
黃品瑄:他應該是知道,10.5是他講的...」,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金流:
張曉悌於112年2月19日21時40分許自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轉帳3萬3,000元至吳季穎之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證。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清單及交易明細可知,112年2月19日吳季穎指示黃品
瑄就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賽中下注「臺銀受讓10.5」,並請黃品
瑄通知邱廷昱下注上開內容。吳季穎則自行通知張曉悌及游舜翔下注。黃品瑄即在九州娛
樂城網站代為下注「臺銀受讓12.5分」6萬元,邱廷昱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臺銀
受讓15.5分」6萬元、「臺銀受讓10.5分」1萬8,000元(5,000元×3張+3,000元×1張=1萬
8,000元),張曉悌及游舜翔亦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臺銀隊與裕隆隊之
最終比分為80比72,在受讓分差內,故吳季穎透過渠等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邱廷昱
下注贏得7萬200元(2萬7,000元×2張+4,500元×3張+2,700元×1張=7萬200元),透過張
曉悌下注贏得3萬6,667元(3萬3,000元÷0.9=3萬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吳季穎共
贏得賭金10萬6,867元。張曉悌獲得佣金3,667元(3萬6,667元×10%=3,667元)。邱廷昱
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七)112年3月18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3月1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
裕隆隊85分、柏力力隊74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偵查中證稱:112年3月18日我有下注,我透過李其恩請黃品瑄
下注,如果有贏錢,我會分李其恩2,000元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3月18日這場有下注「裕隆隊讓分15.5
分」,印象中有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
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審判中證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3月18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原訴卷二第145頁、原訴卷十第29頁)。
3.對話紀錄:
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3月18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有開到15.5的話買柏利利,壓滿
黃品瑄:(ok圖示),我這有買到15.5喔
吳季穎:好
黃品瑄:但很少只有我這一點點」,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908卷四第184頁)。
4.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112年3月18日吳季穎透過李其恩指示黃品瑄在九州娛
樂城網站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下注「柏力力隊受讓15.5分」
,黃品瑄即代為下注,本場賽事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最終比分為85比74,達受讓分差,吳
季穎因而贏得賭金。
(八)112年3月25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3月25日19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為
裕隆隊86分、柏力力隊66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偵查中證稱:112年3月25日我有向邱繼緯下注,這場我輸錢等
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及審判中證稱:我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有幫吳季穎等
人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之地下賭盤,我轉請綽號「賴阿宏」的朋友在網路球板幫我們
買。對我來說,球員知道內幕消息,所以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
書所載112年3月25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邱繼緯與賴ㄚ宏於112年3月25日之對話紀錄顯示:「
邱繼緯:下一場走低,幫我出吧
賴ㄚ宏:好
邱繼緯:本周-225200
賴ㄚ宏:ok」,有該對話紀錄可參
4.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邱繼緯與綽號「賴阿宏」之人於SBL第20屆籃球
比賽之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大量接受被告吳季穎等人向其下注,代為在九州娛樂城
網站大量下注。被告吳季穎於112年3月25日就該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板橋體育館之例行
賽,向被告邱繼緯下注,被告邱繼緯轉而向賴阿宏下注。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柏力力隊之
最終比分未達讓分差,故吳季穎未贏得賭金。
(九)112年4月1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4月1日19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
為裕隆隊87分、台啤隊69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1日我就請李其恩幫我押台啤,
也請黃品瑄下達「押台啤受讓10.5以下」,結果後來黃品瑄傳達有誤,導致邱廷昱下錯邊
,押成裕隆,我在賭盤上有贏錢15萬元以上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1日吳季穎的隊友用吳季
穎的手機,在場中指示「如果台啤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於是我就交代下線邱廷昱
、張弘、翔,但因我誤解吳季穎的指示,導致吳季穎個人下注損失6萬元,我、邱廷昱、
張弘、翔則因我的誤解而獲利27萬元,實際總獲利21萬元。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
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112年4月1日吳季穎叫我下注6萬元,這場有贏錢,我在當天晚上
就轉帳11萬7,000元到吳季穎的帳戶,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1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
季穎下注,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其恩於警詢及偵查證稱:112年4月1日我操作吳季穎的手機在九州娛
樂城網頁幫他下注,他叫我幫他買15.5台啤贏,下注6萬元,因最終裕隆贏18分,所以我
幫吳季穎下注的部分輸錢。賽後我用通訊軟體問他我該日幫他下注的部分,是否有贏錢。
但因吳季穎另外請他女友下注結算後還是有贏錢,所以吳季穎還是在112年4月3日以其名
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至我名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2,000元
分紅給我,吳季穎於112年4月3日跟我說「合作愉快」就是感謝我幫他下注贏錢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我也通知他們-4.5,也有通知台啤受讓10.5...
吳季穎:結果我自己輸錢你們全贏,我要笑死
黃品瑄:??為何
吳季穎:我自己沒壓到初盤
黃品瑄:你台啤受讓喔?
吳季穎:全部壓台啤受讓
...
黃品瑄:那你輸多少...
吳季穎:6萬而已
...
黃品瑄:你那邊輸六萬,邱那邊呢
吳季穎:其他地方贏27
黃品瑄:哈哈哈那贏很多欸
吳季穎:還行
...
黃品瑄:但我還是有通知另外兩個...」,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1日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邱說他四點五ㄛ
吳季穎:如果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
...
吳季穎:你自己有壓什麼嗎?
黃品瑄:-4.5」,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⑶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1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邱廷昱:他在現場了嗎,他還可以回我很厲害欸
黃品瑄:他在了啊
邱廷昱:那他怎麼回我的,厲害,他跟我說開了就壓,沒說壓什麼啊,靠,裕隆是嗎
...
黃品瑄:你們前面沒討論嗎
邱廷昱:有啊
黃品瑄:那就壓你們討論的吧
...
邱廷昱:(傳送投注成功截圖1張,投注裕隆隊讓分4.5分8萬元、可贏金額6萬4,000元)
我傳給你,哈...我們下午就說要裕隆啊,我看盤口也知道
黃品瑄:好
邱廷昱:-1.5變成-4.5,很明顯啊哈哈哈哈,台啤買裕隆(傳送投注成功截圖1張,投注
裕隆隊讓分4.5分2萬元、可贏金額1萬5,600元)8+2等等走地再幫他補滿
黃品瑄:好喔...
...
邱廷昱:跟他說裕隆-4.5滿,這樣就好
黃品瑄:好
...
邱廷昱:下午有跟我說買裕隆
...
邱廷昱:(傳送投注成功截圖,投注裕隆隊讓分3.5分2萬元,可贏金額1萬8,000元)歐印
了
黃品瑄:好的,如果開到10.5直接買台啤受讓,沒了吧
邱廷昱:沒了,沒現金了
...
黃品瑄:還好你沒錢欸,受讓買下去直接哭出來喔
邱廷昱:搞不好沒買,他們才繼續出力的
黃品瑄:有可能
邱廷昱:也是台啤自己沒力欸」,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⑷吳季穎與李其恩於112年4月1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李其恩:等一下再拿,我上去一下,你放我包包,在綁腳桌子那邊,地上的包包
...
李其恩:這樣你也贏吧,你剛剛說的意思
吳季穎:對啊,只輸自己壓的
李其恩:笑死,啊你幹嘛不追加就好了
吳季穎:超可憐
李其恩:他們真的放掉
吳季穎:完完全全
李其恩:剛剛嘉鴻
吳季穎:那種,無恥,問你我有沒有壓
李其恩:他們配合的
吳季穎:我知道
李其恩:對啊,問你說是不是撇掉
吳季穎:但我以為他們不會放這麼徹底,但一方面
李其恩:我說沒買到,沒開
...
吳季穎:我明天拿2000給你,分紅
李其恩:okok,感謝感謝
吳季穎:不會(讚圖示)」,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⑸吳季穎與李其恩於112年4月3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給我帳號
李其恩:好,000000000000,華南
...
李其恩:感謝感謝,合作愉快
吳季穎:(讚圖示)」,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金流:
⑴邱廷昱於112年4月1日20時23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轉帳11萬7,000元至
吳季穎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
⑵吳季穎於112年4月3日0時20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轉帳2,000元至李其恩名下華南銀
行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佐。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投注清單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1日以
該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為賭博標的,請被告李其恩操作被告吳季
穎之手機,代為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讓分15.5分」6萬元,請被告黃品瑄代為在
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台啤受讓10.5以下」,並請黃品瑄轉達被告邱廷昱等人下注內容為
「台啤受讓10.5」及「讓分4.5」。黃品瑄即代為下注「讓分4.5分」,並因黃品瑄誤解吳
季穎之上開下注意思,從而於轉達邱廷昱時未正確傳達,致邱廷昱代為下注「裕隆讓分
4.5分」各8萬元、2萬元、「裕隆讓分3.5分」2萬元。因本場賽事裕隆隊與台啤隊最終比
分為87比69,吳季穎因而贏得賭金27萬元,吳季穎分紅2,000元與李其恩。邱廷昱分得每
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十)112年4月2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4月2日17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
為裕隆隊80分、臺銀隊79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字第
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日賽前我用我的手機請黃品瑄
押注「初盤裕隆受讓2.5分」,並請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金九州帳戶均投注此標的等
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2日吳季穎問我這場開盤
多少,我告訴他是「裕隆受讓2.5分」,吳季穎就表示可以先買,並說他已經處理好下線
,於是我就在九州娛樂城網頁幫他下注「裕隆受讓2.5分」2筆,共6,000元,這場應該有
贏。我從來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2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2年4月2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你那邊裕隆開了嗎?
黃品瑄:我看一下
吳季穎:受讓幾分
黃品瑄:2.5
吳季穎:讚喔
黃品瑄:要買嗎,我初盤也只有三千:)
吳季穎:那可以啊,先買
黃品瑄:搞笑吧哈哈,好
吳季穎:你王者那些不儲值一起買喔?
黃品瑄:我看看王者
吳季穎:看看有沒有開
黃品瑄:有喔,兩邊都是3000好好笑,6千了
吳季穎:那你走低在追裕隆」,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⑵黃品瑄與邱廷昱於112年4月2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投注清單顯示:「
邱廷昱:2.5/3.5感覺都可以
...
黃品瑄:你們幾分啊
邱廷昱:獨贏
...
黃品瑄:你們賠率高嗎...
邱廷昱:一半一半,有些受讓,因為獨贏額度不夠
...
邱廷昱:你買多少?...幾千是嗎哈哈,零用錢,你應該是買到受讓
黃品瑄:對啊零用錢,只有一注沒過-1.5,其他都過了
邱廷昱:酷,我們一開始+2.5,跟pk各買一半...
黃品瑄:我有+2.5ㄉ,但初盤我只能3000:)
邱廷昱:有賺就好」,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4月2日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轉帳2萬2,400元至吳季穎名下中
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2日賽前請被告黃
品瑄在九州娛樂城網站就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下注「初盤裕
隆受讓2.5分」,並請被告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上開內容。被告黃品瑄
即代為下注「裕隆隊受讓2.5分」共6,000元,被告邱廷昱及游舜翔亦均代為下注「裕隆隊
受讓2.5分」。本場賽事裕隆隊及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0比79,裕隆隊勝,故被告吳季穎
透過被告游舜翔下注獲得賭金2萬4,889元(2萬2,400元÷0.9=2萬4,889元,四捨五入),
被告游舜翔則獲得佣金2,489元(2萬4,889元×10%=2,489元)。
(十一)112年4月9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4月9日19時裕隆隊與台啤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最終比分
為裕隆隊76分、台啤隊70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華民國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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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9日賽前我用我的手機請黃品瑄
「初盤押裕隆受讓2.5分或讓分2.5分以內」,請她將九州帳戶都押滿,並請邱廷昱、游舜
翔在九州下注。這場下注我有贏錢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品瑄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稱:112年4月9日賽前吳季穎指示我先
押裕隆2.5分,下線由吳季穎自行聯繫,之後我就在九州娛樂網幫他下注3,000元。我從來
沒有跟吳季穎說過我要分帳多少或認何%數,所有前都是全部歸由他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廷昱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有幫吳季穎下注,因他額度不夠,他想
押大一點,所以透過我幫忙下注,我下注完,會傳給他女友黃品瑄,而九州娛樂城需儲值
才能下注,所以吳季穎會轉帳給我,因他網銀每月有轉帳上限,所以不一定從他的帳戶轉
過來,他也會用別人的帳戶轉,回水也是他給我帳號,我再轉過去,我幫他下注,他有時
會留零頭給我作為報酬,我承認起訴書所載112年4月9日之賭博犯行,我幫吳季穎下注,
平均每場可獲得2,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游舜翔於偵查及審判中證稱:我將九州娛樂城的帳號提供吳季穎讓他去
下注,並向他收租金1成,111年12月27日開始,我跟吳季穎、黃品瑄的帳戶交易,匯入我
帳戶的錢就是吳季穎下注的錢,從我帳戶匯出的錢,就是吳季穎賭贏的錢,我承認起訴書
所載112年4月9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⑴吳季穎與黃品瑄於112年4月9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黃品瑄:想說忘記問你,今天有沒有
吳季穎:有什麼?你先去壓裕隆2.5
黃品瑄:!好
吳季穎:不用告訴他們,我來講就好
黃品瑄:好的,初盤3000
吳季穎:我到了
黃品瑄:加油,你最帥,你最棒
吳季穎:場中應該夾台啤
黃品瑄:好的我在注意
吳季穎:走地跟邱說就好
黃品瑄:其他人呢
吳季穎:都不用」,有該對話紀錄可佐。
4.金流
游舜翔於112年4月9日22時28分、29分自其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各轉帳10萬元、
1萬7,430元至吳季穎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參。
5.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吳季穎於112年4月9日賽前,請被告
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在九州娛樂網下注「裕隆讓分2.5分」,被告黃品瑄、邱廷昱及
游舜翔即依指示代為下注。因本場比賽裕隆隊與台啤隊最終比分為76比70,達讓分分差,
故吳季穎透過黃品瑄、邱廷昱及游舜翔下注均贏得賭金,其中透過游舜翔下注部分贏得賭
金13萬478元(11萬7,430元÷0.9=13萬478元),游舜翔則獲得佣金即上開賭金之1成1萬
3,048元。邱廷昱分得每場2,000元至1萬元之下注報酬,以較有利之2,000元計算。
(十二)112年4月23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1.112年4月23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進行之例行賽,本場賽事
最終比分為裕隆隊86分、臺銀隊54分,有第20屆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及比分一覽表、中
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運彩
字第112200118號函、112年10月31日運彩字第112200089號函及所附投注賽事資料在卷可
參。
2.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於警詢、偵查中證稱:112年4月23日我、柯旻豪及顏聞佐共同向
邱繼緯下注112年4月23日之比賽,賺了7萬5,000元,我分紅邱繼緯3萬5,000元,柯旻豪及
顏聞佐則平分其餘的4萬元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聞佐於審判中供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賭博犯行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邱繼緯於警詢及審判中證稱:我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有幫吳季穎等
人下注SBL第20屆籃球比賽之地下賭盤,我轉請綽號「賴阿宏」的朋友在網路球板幫我們
買。對我來說,球員知道內幕消息,所以他們買什麼,我就會跟著買而獲利。我承認起訴
書所載112年4月23日之賭博犯行等語。
3.對話紀錄:
被告吳季穎與柯旻豪於112年4月23日之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吳季穎:我35000?
柯旻豪:恩恩,75000你覺得要怎麼分,看你,我都可以
吳季穎:OK啊,你們決定就好
柯旻豪:可以分沒差,差幾千塊,一個人兩萬五,沒差
吳季穎:我直接給邱哥35000
柯旻豪:沒事沒事,差個五千,沒差很多你有輸沒差
吳季穎:好喔,反正都是我給」,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偵28497卷一第68頁)。
4.本院之認定:
自上開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邱繼緯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與年籍不詳綽號
為「賴阿宏」之人,共同提供可大量下注九州娛樂城網站之帳號與他人下注。而被告吳季
穎、柯旻豪、顏聞佐即於112年4月23日以該日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
之例行賽為簽賭標的,向被告邱繼緯下注簽賭,再由被告邱繼緯轉而向「賴阿宏」下注。
本場賽事裕隆隊與臺銀隊之最終比分為86比54,達渠等下注範圍,故吳季穎、柯旻豪、顏
聞佐、邱繼緯共贏得賭資7萬5,000元,由吳季穎分得3萬5,000元、柯旻豪及顏聞佐各分得
2萬元,吳季穎並給付邱繼緯報酬3萬5,000元。
5.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柯旻豪未於112年4月23日下注云云。惟自被告柯旻
豪與吳季穎之對話紀錄即可清楚知悉,柯旻豪與吳季穎在討論渠等該日下注贏得賭金之分
配,足證被告柯旻豪有下注。被告柯旻豪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略)
十、緩刑之宣告:
(一)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邱繼緯、邱廷昱、游舜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考量被告吳季穎、李其恩、黃品瑄
、邱繼緯、邱廷昱、游舜翔犯後均坦承犯罪,被告吳季穎更於偵查中供出本件案情重要關
係事項及其他正犯、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院審酌渠等之犯案情節
及犯後態度,認上開被告非不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前
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吳季穎及邱繼緯部分
宣告緩刑5年,就李其恩部分宣告緩刑4年,就黃品瑄、邱廷昱、游舜翔部分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復為使被告吳季穎能深切反省,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
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其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其應於本案判
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而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前開負擔得為民事強
制執行名義,倘其就前揭附加條件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
敘明。
(二)被告張曉悌雖亦認罪,亦知悔悟,犯後態度尚可,惟因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訴字第2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112年4月
11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4月11日至117年4月10日;嗣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士簡字第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1月1日確定,114年2月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又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7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
11月7日確定;嗣上開2件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11號才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於114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
被告前因故意犯妨害風化罪章之罪名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案執行完畢未逾5年
,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目前仍在緩刑期間等情,認無從宣告緩刑。
(三)被告陳品銓及其辯護人固請求緩刑云云。惟被告陳品銓所受宣告刑均非2年以下有期
徒刑,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不合,無從宣告緩刑。
(中略)
貳、無罪部分:
一、112年2月24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鳳山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周暐宸、黃鉉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
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經被告柯旻豪於本場賽事第3節結束時告知本場賽事其押
注柏力力隊受讓13.5分,需控制分數不得贏超過柏力力隊13.5分,並依被告柯旻豪之指示
與被告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陳品銓等人共同於第4節比賽時,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
術,以故意投不進、傳球次數遽增及出手時機不符合常理等方式控制比分,於該節剩13秒
時,被告吳季穎傳球給黃鉉閔,但因故意傳偏且柏力力隊球員壓迫防守黃鉉閔,黃鉉閔接
球後順勢跳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利柏利利隊球員進攻拉近比分,最後2秒時,
黃鉉閔故意將球運出界外,將球權讓給柏力力隊,以避免裕隆隊進行最後一次進攻而擴大
勝分差,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因而獲得各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周暐宸及黃
鉉閔涉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
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均辯稱:112年2月24日比賽未收到要打假球之訊息,亦未配合吳
季穎等人打假球,賽後未拿到打假球之分紅等語。
(四)查卷內僅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季穎證稱,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曾在本場賽事協助控制
比分並分得報酬3,000元至5,000元等語,未經其他證人為相同之證述,卷內亦無其他確實
證據可證被告周暐宸及黃鉉閔曾協助控制比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共同被
告之證述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自無從遽為該2人有罪之認定,而應為無罪之諭
知。
二、112年4月8日17時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柯旻豪於本場例行賽賽事,透過被告邱繼緯押注柏力力隊受讓
13.5分,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之犯意聯
絡,告知具犯意聯絡之上場比賽球員即被告班霸、周暐宸、黃鉉閔、顏聞佐、翁嘉鴻配合
控制比分,將裕隆隊贏分控制在賭盤分差內之方式進行比賽。嗣在該場賽事第三節結束比
分為71比51、裕隆勝20分時,被告柯旻豪在場外再次提醒被告吳季穎其押注柏力力隊受讓
13.5分,不得贏超過14分,第四節開始後,被告吳季穎在場中轉達給被告班霸不得贏超過
14分,於賽事進行至第四節,裕隆隊上場球員開始未依教練指示進行戰術,以離譜投籃、
傳球失誤、刻意不傳球、故意遭抄球、罰球不進等方式控制比分,例如第四節比賽開始後
,剩7分20秒柯旻豪故意離譜投籃切板(即投球碰籃板邊緣);剩6分11秒周暐宸故意背後
傳球給斑霸失誤,導致柏力力隊球員抄球快攻得分;剩5分53秒柯旻豪故意用力傳球給黃
鉉閔,導致黃鉉閔無法接球,並同時將球權給柏力力隊以利拉近比分;剩2分48秒顏聞佐
接到翁嘉鴻傳球並故意在三分線外投出籃外空心。最終本場賽事為85比71,裕隆隊贏柏力
力隊14分而詐得賭資,班霸分得打假球之報酬1萬元,周暐宸、顏聞佐各分得打假球之報
酬5,000元。因認被告柯旻豪、周暐宸、顏聞佐、班霸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
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暐宸、顏聞佐、班霸涉犯上開犯罪事實,僅有共同被告吳季穎之
證述可證,而被告柯旻豪涉犯之上開犯罪事實,亦僅有共同被告吳季穎、黃鉉閔及李其恩
之證述可證,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共同被告之證述
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自無從遽為被告柯旻豪、周暐宸、顏聞佐、班霸有罪之認
定,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品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妨害投
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與其餘上場比賽之裕隆隊員,共同配合被告柯旻豪指示
之比賽節奏控制比分,致本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3比71,由柏力力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分僅
144分,低於賭盤之158.5分,被告陳品銓因而獲得5,000元打假球之報酬,因認被告陳品
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
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嫌等語。
(二)惟查,被告陳品銓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
、比賽各節數據可稽,自無從共同控制比分打假球,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陳品銓曾參與
下注簽賭,公訴意旨所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陳品銓
此部分之罪行,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111年12月27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臺北體育館之熱身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本場熱身賽賽事,賽前地下賭盤開出台啤隊受讓6.5分(即押注台
啤隊輸者,台啤隊輸分須在6.5分內始能贏得賭資),因吳季穎、翁嘉鴻簽賭押注台啤隊
受讓6.5分,其等為贏得賭資,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上場比
賽時以消極防守、故意失誤、投偏、不投籃等控制比分之方式,將裕隆隊贏分控制在6分
內進行比賽,而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均明知本場賽事以打假球方式進行,且
游舜翔、張曉悌並意圖賺取吳季穎所提供之佣金,亦均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協助吳季穎
(黃品瑄為吳季穎透過游舜翔下注6萬元,黃品瑄自行下注5,0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9萬
元)透過九州娛樂網下注簽賭,最終本場賽事為70比67,裕隆隊贏台啤隊3分,符合其等
下注賭盤設定之受讓分數內,透過邱廷昱下注部分吳季穎贏得賭資11萬4,000元,透過游
舜翔下注部分贏得11萬4,000元,透過張曉悌下注部分贏得45萬元(包含111年12月其餘下
注場次),黃品瑄贏得賭資9,500元,游舜翔、張曉悌並從中收取佣金。因認被告吳季穎
、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吳季穎及翁嘉鴻於本場賽事控制比分情事,卷內亦僅有被告吳季
穎之自白及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而吳季穎與黃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又與
吳季穎之自白性質無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被告有罪
之唯一證據,應有其他證據補強,惟卷內並無其他確實之證具可滋補強,自無從遽認本場
比賽有控制比分情事,進而無從認定被告吳季穎、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知悉
本場賽事控制比分下注而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據此為被告5人有罪之認定,此部分
本應為被告5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賭博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112年4月16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新竹市立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顏聞佐共同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
聯絡,與被告吳季穎及柯旻豪透過邱繼緯下注共7萬6,000元後,繼而與被告翁嘉鴻、周暐
宸、黃鉉閔、吳祐任在場上控制比分,因認被告顏聞佐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
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二)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
可稽,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有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
之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顏聞佐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112年4月22日裕隆隊與柏力力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吳季穎、顏聞佐共同基於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
意聯絡,經柯旻豪告知本場賽事押注小分,依被告柯旻豪指示之比賽節奏控制比分,使本
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3比71,由柏力力隊贏得比賽,雙方總分僅144分,低於賭盤之158.5分
,被告顏聞佐因而獲得打假球之報酬5,000元,因認被告吳季穎、顏聞佐另涉犯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二)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
、比賽各節數據可稽,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
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被告吳季穎雖事前知悉被告柯旻豪本場押注158.5小分,並經柯
旻豪要求配合控制比分,然被告吳季穎業於審判中否認此部分犯行,再自被告吳季穎與柯
旻豪於112年4月22日WHATSAPP對話紀錄可知,柯旻豪問吳季穎:「邱哥問你158.5你要嗎
」,吳季穎答:「大?」,柯旻豪稱:「小吧」,吳季穎答:「他們防守那麼爛...他買
小,我怎麼飆分」,柯旻豪稱:「那你好好飆吧」,嗣吳季穎再稱:「小分?別吧,你每
次對他們都10-20分的,為了小分,難道不得分了」,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他卷一
第102至107頁),可知被告吳季穎於柯旻豪賽前要求控制比分為小分時,當場拒絕,並表
示欲飆分數,再自本場賽事其餘裕隆隊員即共同被告柯旻豪、周暐宸、吳祐任,柏力力隊
球員A20、A21上開證述均未提及被告吳季穎曾參與本場控制比分打假球之行為及犯
意聯絡,可知被告吳季穎上開所辯非無理由,難認其就本場賽事具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
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吳季穎、顏聞佐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四、112年4月28日裕隆隊與台啤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顏聞佐共同基於詐欺及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意
聯絡,與被告柯旻豪、吳季穎討論如何以控制比賽分述方式贏得賭資,並告知上場比賽隊
友即被告班霸、翁嘉鴻、周暐宸、邱忠博、陳品銓、吳祐任、黃鉉閔本場賽事將故意輸球
及押注小分,請其等協助配合柯旻豪之比賽節奏,並以故意造成失誤、不進球、不進攻等
方式控制比分,因中場比分為41比39,裕隆隊僅輸2分,裕隆隊仍有贏球機會而可能無法
贏取賭資,被告柯旻豪遂在半場休息時間再次透過被告顏聞佐告知上開球員本場賽事將控
制比分,故在第三節上場之被告柯旻豪、吳季穎、班霸、翁嘉鴻、邱忠博、陳品銓、吳祐
任、黃鉉閔,僅有班霸得3分(投進1顆2分球、1顆罰球),第三節結束裕隆隊僅獲5分(
其中2分為不知情之替補球員黃宗翰得分),並以44比66大幅落後22分。因認被告顏聞佐
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之公平罪等語。
(二)惟查,被告顏聞佐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
、比賽各節數據可稽(偵26053卷第37至38頁、偵28497卷一第55至57頁),自無從控制比
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
為被告顏聞佐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
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112年4月30日19時裕隆隊與臺銀隊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館之例行賽: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柯旻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公平之犯意聯絡,在賽前告知被告班霸本場賽事須贏3.5分始能贏得賭資,請其協助配合
柯旻豪在場邊之戰術,並由柯旻豪指示被告班霸向A15示意喊暫停後,由被告吳季穎投
射3分球,使本場賽事最終分數為77比71。因認被告柯旻豪另涉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
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等語。
(二)惟查,被告柯旻豪本場比賽未曾上場,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SBL超級籃球聯賽賽程表
、比賽各節數據可稽,自無從控制比分打假球而結夥三人以上犯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
競技賽事之公平罪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柯旻豪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
揭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其餘簽賭賽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曉悌於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8日、112
年2月19日以其九州娛樂城網站帳號代吳季穎下注之行為,被告游舜翔於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14日、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8日、112年4月2日、112年4月9日以其九州娛樂
城網站帳號代吳季穎下注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等語。
(二)惟被告張曉悌、游舜翔僅係提供其個人帳號代被告吳季穎下注,其數量及規模難認已
達供給賭博場所之程度,無從與本罪相繩,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以網際網路賭博犯
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職權告發部分:
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經查,
依證人周暐宸就本案犯罪事實重要關係事項,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7日偵查
中經具結之證述,顯與本院113年6月12日審判中經具結之證述極大幅相異,嚴重矛盾,證
人周暐宸亦自承其具結後之證述不實在,有偵查訊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而涉犯刑
法第168條偽證罪嫌,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只能說,刑事第六庭真的辛苦了
繼十餘年前的職棒簽賭爭議之後,又再發生這種令人咋舌、重創台灣體壇的事件,當時宣
佈的禁止踏足場館、禁止註冊參賽是真的夠了嗎?
然後整個案件還有假證供嫌疑,只能說有人真的很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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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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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poloii: 本篇重點是? 42.77.83.119 11/19 09:48
→ a5687920: 台籃薪水不是很高嗎 還要打假球 101.8.240.205 11/19 09:48
→ ziso: END 一百多頁誰要看啦 211.72.185.125 11/19 09:48
推 chen31502: 馬來人日常洗文章 39.14.49.103 11/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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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tellable: 看來本文重點就是第一句 太長 XD 123.51.235.216 11/19 09:49
推 OPPAISuki: SBL不是職業的 薪水比較低阿 1.160.174.173 11/1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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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PAISuki: 台灣有好幾個籃球職業聯盟薪水才比較高 1.160.174.173 11/1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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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tsao: 老實說,文中太長看不完 114.37.90.98 11/19 09:53
推 MMJ5566: 我很疑惑為了那幾千小幾萬台幣在打假球? 49.215.219.28 11/19 09:58
推 madaofreak: SBL是半職業,大部分球隊薪資都不怎 114.136.29.82 11/19 10:06
→ madaofreak: 麼樣,可是有些企業會照顧從球隊退下 114.136.29.82 11/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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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urorahuangh: 九州娛樂城那些類似的XX娛樂城都有223.137.175.237 11/19 10:17
→ aurorahuangh: 問題223.137.175.237 11/19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