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obli (千王之王 我在賭場殺瘋了)》之銘言: :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被告夏復翔等涉犯國家安全法等事件,於112年7月21日上午9時30 : 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夏復翔為「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部分): : 故認被告夏復翔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未遂,處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蘭指部上尉買個咖啡,吃個夜市就一年四個月? : 將軍拿洗衣機6年11個月 : 共諜輕輕鬆鬆 從從容容? : 為什麼一邊說反中 : 一邊放任共諜? 第一審都已經過去了,更好笑的在後頭 第二審在一一三年時,將夏某部分改判「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 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部分」無罪 所憑依據略以: 【第二審辯詞】 夏復翔: 我早在退役之前,就已經是恆星高爾夫球隊之一員,並因而認識曾任隊長的羅志明。而我 退役後,因接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恆星高爾夫球隊隊長等職,經由羅志明之引介而認 識陸商李鷹,就我所知李鷹沒有任何官方背景,是以曾應羅志明所託,幫忙聯繫、邀請海 軍退將赴陸參加附表一所示之高爾夫球聯誼等活動,但都是單純去大陸球敘或參訪,不是 為大陸方面發展組織(即「子部分」);再後來我與李鷹更加熟識而成為好朋友後,李鷹 固曾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招待我與配偶赴大陸旅遊,但只是跟李鷹見面而一起觀光、聚餐 ,並沒有接觸大陸官方人員,我絕對沒有藉機為大陸方面發展組織的行為(即「丑部分」 );至於我雖曾負責附表二活動(受「黃埔同學會」指示,引介退將赴陸)之聯繫,但那 只是受老師庚○○所託循往例賡續辦理,更不是為陸方發展組織而要無危害國家安全意圖 (即「寅部分」)。 羅志明: 據我所知,李鷹沒有任何大陸官方身分,也不是大陸軍事機構的運用人員,就只是位大陸 商人,我在大陸經商與之相識後,進而成為非常要好的朋友,且一直禮尚往來,還包括會 接待彼此的朋友。李鷹來臺時,我會招待他及他朋友,相對的,我邀請退將去參加附表一 所示活動,也都只是單純的交流、打球,這些都是出於互惠往來,沒有任何為李鷹所屬, 或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 體發展組織的犯行、犯意。況就附表一(共同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將赴陸)之活動,多數 是我擔任恆星高爾夫球隊長期間,承襲往例,拜託當時擔任球隊總幹事之夏復翔,協助我 出面聯繫他比較熟悉的海軍退將共襄盛舉,就只是單純出於把活動辦好的想法,再之後, 我會把李鷹直接介紹給夏復翔認識,也是我勢必會卸任隊長一職,主要基於日後持續辦好 活動的考量。 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羅志明部分因為《速審法》限制,沒有挑起違背法令的疑點, 而無罪確定 嗣後申請刑事補償,獲決定: 羅志明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壹佰肆拾貳日,准予補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元。(一天 五千元折算) 理由: 1.羈押係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此人身自由之喪失,不僅造 成其心理上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又因請求人受羈押無從 負擔家計,致其家庭成員之負擔加劇,且請求人前為立法委員之公眾人物身分,本案據以 羈押之罪名為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第1項位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 機構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罪嫌等涉及國家法益 重大之犯罪,於案發當時廣為新聞媒體報導及網路瀏覽,是其留存於社會大眾之負面印象 更為深烙而難以抹滅; 2.請求人羈押期間共計142日,期間均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且不得閱覽報紙及觀 看電視,除身體自由受到禁錮外,亦無法與親友聯絡或接觸外在訊息,身心所受煎熬非輕 ; 3.請求人自身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而檢察官聲請羈押及法院歷次裁定羈押之決定亦係根據 卷內客觀卷證所為之判斷,並無違法濫權及不當之處; 4.請求人於執行羈押時年齡為65歲,於羈押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及其於本院調查訊問時自 陳之工作情形、家庭生活、健康狀況(事涉個人隱私,爰不予公開)等一切情狀,認依刑 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補償每日5,000元之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核算應准予補 償請求之受羈押日數為142日,補償金額共71萬元(計算式:5,000元×142日=710,000元 )。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刑補字第十八號刑事補償決定書) 但夏某部分,則不幸運了 被最高法院抓包有諸多瑕疵 敘述: 惟按: (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併加以注意,並綜合全部證 據資料定其取捨而為判斷;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否則 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依憑證人李肇麟、甯攸武、黃幸強之證詞,以「寅部分 」所示第6、7、8、10屆「黃埔情兩岸退役將領高爾夫球邀請賽」(下稱黃埔高爾夫球賽 ),對口單位為陸軍官校校友會,均會在退役將領球隊群組張貼活動訊息,開放報名;並 以甯攸武擔任陸軍官校校友會會長後期,指派夏復翔負責處理海軍退役將領部分,夏復翔 僅在海軍退役將領報名人數不足,或因故無法成行時,始應甯攸武提問而建議備案之邀請 (替代出席)人選;且依證人李肇麟、甘克強、蔣海安、朱從榮、高揚等人之證詞,「寅 部分」黃埔高爾夫球賽活動前,上述證人均已身在大陸地區;依萬尚俊、董遠、官本鯤、 劉永康等人證詞,其等前已有參與黃埔高爾夫球賽等事證,認夏復翔僅承甯攸武之命協助 聯繫,並無物色、引介我國特定階級、軍種之退役將領赴大陸地區參與「寅部分」活動( 見原判決第27頁第6列至第31頁第9列)。惟依夏復翔與大陸地區郝一峰(時任大陸地區「 黃埔同學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下稱「統一促進會」〉副秘書長)、方新生(時任 大陸地區「黃埔同學會」臺港澳聯絡部副部長)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六卷第39至62頁 ),郝一峰、方新生多次向夏復翔要求欲與「新人」接觸,復多次指示夏復翔邀約海軍退 役「上將」參與活動,甚而於訪臺期間指示夏復翔安排與時任國民黨黃復興黨部黃國屏支 黨部主委之空軍退役少將江定慧、繼任夏復翔擔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之張平海等特定軍 方人士會面。如果無訛,夏復翔似係郝一峰、方新生直接對口單位,而非被動僅承甯攸武 之命安排聯繫我方海軍退役將領行程。又依證人萬尚俊於調詢、偵訊及第一審證稱:伊係 由夏復翔邀請到大陸地區旅遊,基本上都不用花到錢等語(見警五卷第199至218頁、偵二 卷第7至17頁,第一審卷二第285至365頁)、證人官本鯤於偵訊及第一審證稱:有參加第5 、6、7、8屆黃埔高爾夫球賽,這些活動都是夏復翔聯絡伊參加;都是落地招待等語(見 偵四卷第443至453頁,第一審卷三第13至97頁)、證人李肇麟於調詢、偵訊及第一審證稱 :是夏復翔揪團去打球或參觀等語(見警四卷第237至第252頁,偵一卷第333至353頁,第 一審卷二第219至273頁)、證人甘克強於調詢及偵訊證稱:夏復翔向伊表示他在邀約到大 陸地區廣東打球的夥伴,問伊有沒有意願跟他一起去;第6屆是夏復翔邀約的,第7屆伊人 就在大陸,所以不用支付機票費;伊大部分都是夏復翔聯繫的等語(見警五卷第257至279 頁)、蔣海安於調詢及偵訊證稱:伊受夏復翔邀請赴大陸地區參加高爾夫球敘;有參加第 6屆黃埔高爾夫球賽,只支付機票錢,住宿及相關旅費是落地招待等語(見警八卷第61至 84頁,偵四卷第163至175頁)、證人周薛萍於調詢及偵訊證述:是夏復翔邀約我去打球, 跟我聯絡的人是夏復翔等語(見警八卷第17至28頁)、證人董遠於偵訊證稱:有參加第7 屆、第10屆黃埔高爾夫球賽,是夏復翔邀請的,費用是自付來回機票,其餘落地招待等語 (見警五卷第31至48頁,偵一卷第389至399頁)、證人朱從榮於調詢及偵訊證稱:有參加 第8屆黃埔高爾夫球賽,是夏復翔邀請,到大陸地區後的行程及食宿花費落地招待是由夏 復翔的何友人支付伊不清楚;夏復翔跟伊講他負責找海軍的退將等語(見警六卷第31至42 頁,偵二卷第61至67頁)。倘若屬實,夏復翔是否居於主導地位,並非僅承甯攸武之命而 安排海軍退役將領赴陸?原判決未就上開事證詳予推究勾稽,逕為如前事實認定,非無判 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 (二)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固屬事實審法院得裁量判斷之職權,惟 此項職權之行使,不得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 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論理法則,乃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自作主張。 又鑑於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及其掌控之機構、團體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規定,而此 種行為,如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目的,自應予以處罰,以免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 與安定,反而不利兩岸關係之和平、穩定發展,國家安全法於民國85年1月12日增訂第2條 之1明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 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或發展組織。」所稱「發展組織」,指組織中之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 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以擴大組織中可 用人力資源而言,不以有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依同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前述機構、團體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之客觀行為, 若該被招攬之成員同意而與該組織具備共同目的,則上開組織之發展行為即屬既遂;反之 ,則為未遂。稽之卷內資料,「寅部分」所示黃埔高爾夫球賽,我國退役將領赴大陸地區 參與活動,僅需自付來回機票費用,並分擔禮品購置費用,其餘包含餐食、住宿及球敘場 地費用等,均是由「黃埔同學會」出資支付,而屬俗稱「落地招待」之模式等情,除據夏 復翔於偵訊時供稱:機票錢是自己出,有晚宴就由他們招待,住宿大部分是他們支付,如 果是「黃埔同學會」邀請的就由「黃埔同學會」支付等語(見偵二卷第301至302頁、聲羈 一卷第49頁),並據證人官本鯤於調詢、偵訊及第一審(見警四卷第333頁、偵一卷第373 頁、偵四卷第385至386頁、第444頁、第一審卷三第49頁)、萬尚俊於調詢及偵訊(見警 五卷第214頁、偵二卷第12頁)、朱從榮於調詢及偵訊(見警六卷第31至42頁、偵二卷第 65頁)、李肇麟於偵訊(見偵一卷第344至349頁)、甘克強於調詢及偵訊(見警五卷第 274頁、偵二卷第43頁)、董遠於調詢及偵訊(見警五卷第37至38頁、偵一卷第396至399 頁)、高揚於調詢及第一審(見警四卷第12頁、第一審卷二第314至315頁)、方壽祿於調 詢及偵訊(見警八卷第262至263頁、偵四卷第243至244頁)、周薛萍於調詢及偵訊(見警 八卷第23頁、偵四卷第153頁)、蔣海安於調詢及偵訊(見警八卷第77至78頁、偵四卷第 170頁)證述相符。而「寅部分」黃埔高爾夫球賽活動,「黃埔同學會」所屬成員均會安 排兩岸退役將領餐敘、茶會及座談會活動,而於該等場合,「黃埔同學會」所屬成員及大 陸地區退役將領或提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武統臺灣」等言論,或為溫情喊 話、兩岸一家親,大家都是自己人等情,除據夏復翔於偵訊時自承在案(見偵四卷第79至 80頁),並經證人官本鯤於調詢及偵訊(見偵四卷第385至386頁,偵四卷第445頁)、萬 尚俊於偵訊(見偵二卷第7至17頁)、朱從榮於偵訊(見偵二卷第61至67頁)、方壽祿於 調詢及偵訊(見警八卷第267頁,偵四卷第245至246頁)、周薛萍於偵訊(見偵四卷第154 頁)證述相符。上情如若無訛,「黃埔同學會」倘僅為一般校友同學會之組織,背後如無 經濟上奧援,是否有能力單方、並歷屆負擔此鉅額之落地招待費用?又「黃埔同學會」是 否以落地招待模式,吸引邀約我國退役將領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寅部分」活動,遂其接觸 、招攬、吸收我國退役將領之目的?均非無研求餘地。原判決僅以「免費提供餐、宿之活 動,不能逕予『主辦者對參與者之攏絡甚且招安(降)、參與者因貪小便宜而欣然允收』 等視」(見原判決第31頁第10列至第33頁第20列),是否與經驗法則相符?能否排除「黃 埔同學會」係藉前述方式,接觸、招攬、吸收我國退役將領,而達其發展組織之目的?原 判決未予說明。又證人苗永慶於調詢時陳述:「...我在同學會上遇到高揚,高揚向我表 示,當時夏復翔曾找他,希望我本人帶隊赴陸,但他就幫我向夏復翔回絕。...」(見警 八卷第247頁),已證述夏復翔確有轉請高揚邀約苗永慶赴陸之事。此與夏復翔與方新生 於105年4月12日、20日電話聯繫第8屆黃埔高爾夫球賽,方新生請夏復翔「爭取搞一個大 將軍來」,夏復翔應允之,並轉囑託高揚邀請苗永慶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九卷第263至 267、271至272頁)相符。如若屬實,夏復翔似有依方新生指示,轉請高揚邀約苗永慶赴 大陸地區,最終僅因高揚未經徵詢苗永慶,即以苗永慶欲出國為由而予回絕,始未達其目 的,此部分夏復翔配合方新生而邀約我國高階退役上將赴大陸地區之事實,如何不足證夏 復翔於上揭邀請過程係居於主導地位?原判決未為完足之說明。又原判決以「夏復翔與附 表二各該次活動之參與者,...預期參與該等活動...出席陸方官員、人員,...藉機表述 自己之兩岸政治理念,又或詢以私事俾套交情...夏復翔對於該等事態之預期、掌握,並 無明顯優於其他活動參與者之處,...原難率認被告夏復翔所為,有何提升(高)我退將 遭大陸官方招攬、吸收之風險。...夏復翔於評估其所聯繫參與活動者既均為閱歷、經驗 豐富之海軍退將,要非不諳世事而易被影響、說服之稚童,當有各自妥適因應之道,致斷 不可能因此即予動搖,遑論盲目追隨而遭對方招攬、吸收」(見原判決第37頁第13列至第 26列)。既認夏復翔「聯繫參與活動者既均為閱歷、經驗豐富之海軍退將,要非不諳世事 而易被影響、說服之稚童,當有各自妥適因應之道,致斷不可能因此即予動搖,遑論盲目 追隨而遭對方招攬、吸收」,何以未該當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之未遂 罪,原判決未予說明釐清,亦有未合。 發回更審後,今年七月尾才判決:「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國 上更一字第一號),目前夏某正在第三審上訴中 這些都可以看得出,原本的無罪很無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20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529971.A.4C1.html
good90150: 懶人包呢? 39.9.70.184 11/19 13:33
dnzteeqrq: =.= 49.216.90.67 11/19 13:34
pippen2002: 然後呢? 114.36.174.234 11/19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