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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NS3056 (奶奶)》之銘言: : 風傳媒 羅立邦 : 行政院今(20)日通過政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這次政院通過 : 的財劃法,是目前看來能取得最大共識的版本,內容也最具合理性,希望立法院不要再一 : 意孤行,能夠審慎的看待,共同把政府財政穩健回復到常軌,「當國家被迫被逼要坐上一 : 部財政的失速列車,一定會出狀況」,若讓立院的新版財劃法據以執行,那將是一場財政 : 土石流,一定會釀成巨大災害。 ※ 引述《hurtmind》之銘言: : → su4vu6: 叫在野推版本前先檢查內容而已 114.45.151.164 11/20 17:52 : → su4vu6: 又不是啥過分要求 114.45.151.164 11/20 17:52 : 避重就輕說什麼廢話 : 行政院版核心關鍵就是刪減一般性補助 我是覺得,與其胡亂批評,不如先看法條全文:(上色部分為有修訂)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八十五,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但超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規定之最低稅率 所徵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訂定該項收入之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 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 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給各該縣。其餘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 直轄市及縣(市)。 第十六條之一(大修改,就不標了) 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 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之款項,應以 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 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及縣(市)分配額度;其核算基準、 計算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按公式分配,依下列方式及順序,計算各該直 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優先彌補最近三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基本財政需要額減基本財政收入額之差額( 以下簡稱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平均值;最近三年度內無基本財政需要額項目之核算方式, 應於依本項所定辦法中定之。縣所轄鄉(鎮、市)之基本財政收支差額併入各該縣計算。 (二)保障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受分配年度依前目算定之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加計依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設算補助教育與社會福利項目之一般性補助款獲配數及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之 合計數達其財源保障基準百分之七十五。 (三)依前二目設算分配後之賸餘款項,百分之四十按財政努力績效及百分之六十按基本建 設需求,分配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並依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指標及權數設算分配之。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一列為財政調節款,用以彌補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受分 配年度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合計數與其財源保障基準之差額。如有不足,得以第二項之特 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如有賸餘,作為受分配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獲配下列各目合計 數之增幅未達全國平均增幅者之彌補財源,但最近三年度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平均值大於 百分之九十者,不予彌補: (一)依第一款各目公式設算分配之合計數。 (二)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 (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算分配之一般性補助款。 (四)依本款規定設算彌補財源保障基準之數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所稱財源保障基準,指一百十四年度(以下簡稱基準年期)各該 直轄市及縣(市)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合計數;縣所轄鄉(鎮、市)於基準年 期獲配之上述款項併入各該縣計算。 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指受分配年度較基準年期 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菸酒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增減數,其核算方式應於依第三項所定辦 法中定之。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增幅未達全國平均增幅者之彌補財源核算方式,應於依該項 所定辦法中定之。 因中央相關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致受分配年度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應負擔之款項增加或減少者,於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核算基本財政收 支差額時,應納入考量;其核算方式應於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定之。 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公式設算之分配指標收入或產值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有大幅減少時, 財政部得衡酌實際情形予以調整,其調整方式應於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定之。依第三項算 定分配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比率,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 算分配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 原則,由縣政府會商所轄鄉(鎮、市)公所後訂定分配之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 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 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五目之二規定按各項指標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百分比 或比例設算分配部分,改按各項指標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百分比或比例 設算分配;同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五目之2規定按各項指標占全部直轄市及縣( 市)百分比或比例設算分配部分,改按各項指標占離島三縣(市)百分比或比例設算分配 撥付。 第十六條之二【新增】 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基本財政需要額,係依地方制度法應屬地方自治事項,並確 保全民基本生活福祉,具均衡性、普遍性之常態辦理事項所需經費,包括下列各款之合計 金額: 一、正式編制人員、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之人事費及基本辦公費。 二、依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規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之社會福利支 出。 三、環境維護及管理、交通道路等公共建築及設備之基本維護及修建經費。 四、各級學校、公共場館之基本維護經費。 五、基層公共衛生、保健、醫療、保護及福利服務之基本工作經費。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納入事項之經費。 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基本財政收入額,指稅課收入扣除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 方稅法通則徵收之稅課收入後之數額;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基本財政收入額之計算 ,應另扣除菸酒稅收入。 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算定各該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基本財政收支差 額為負值時,以零列計。 第一項第一款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包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所定每年所節省之退休撫卹經費支出。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基本財政需要額與基本財政收入額之核算基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定之。 第十六條之三【新增】 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按財政努力績效分配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 該直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 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 二、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內最近三年度人口數乘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地價稅相 對有效稅率之數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合計數百分比之平均值,權數占百分之十五; 地價稅相對有效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價稅相對有效稅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地價稅有效稅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 )地價稅有效稅率。 (二)前目地價稅有效稅率=地價稅實徵數÷(課稅地價÷申報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 率)。 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收入成長努力度,權數 占百分之五十;計算公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收入成長努力度=各該 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地價稅收入成長努力度×百分之十+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 三年度土地增值稅收入成長努力度×百分之二十+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房屋稅 收入成長努力度×百分之二十。 (二)前目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收入成長努力度 ,按個別稅目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最近三年度個別稅目收入成長努力度=[各該直轄市 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個別稅目平均成長率序位評分÷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評分合計 數]×[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個別稅目實徵數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轄市及縣( 市)實徵數每人平均值]。 四、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規費、罰款及賠償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平均成長率 序位評分÷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評分合計數×[最近三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該等 收入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平均值],權數占百分之十。 五、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度規費、罰款及賠償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合計數占自 籌財源平均比率努力度序位評分÷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評分合計數×[最近三年度各 該直轄市及縣(市)該等收入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平均值],權數占百分之五 。 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按基本建設需求分配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 該直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 權數占百分之三十。前開土地面積,離島縣及離島鄉面積以二倍計算;非都市土地使用地 類別之農牧用地面積以一點五倍計算、林業用地面積以百分之四十計算、國土保安用地及 生態保護用地面積以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人口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人口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 百分之三十。前開人口數,離島縣及離島鄉以二倍計算;六十五歲以上及十四歲以下人口 數以一點二倍計算,並以全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平均每戶可支配 所得之比率調整之。 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工業從業人口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工業從業人口合計數 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直轄市及縣(市)受中高污染事業影響者,該事業工廠從業 人口數以一點二倍計算。四、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農林漁牧從業人口數占全部直轄市 及縣(市)農林漁牧從業人口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五、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農林漁牧業產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農林漁牧業產值合計 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序位評分,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設算指標之 比率最高者以一百分計算,並按一分級距依序遞減計分,最低七十九分。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土地面積,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數: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經地 政機關登記之土地面積+(行政轄區面積-經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面積;差額為負值時,以 零列計)×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條之四【新增】 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九項規定通知分配縣之款項,縣應提撥一定金額分配所轄鄉(鎮、市)。 前項縣應分配所轄鄉(鎮、市)之金額,應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成長率、各鄉(鎮、市)基本 財政收支差額、財政努力績效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由縣分配之 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情形等因素,研訂透明化、公式化之方式分配,且各年度各鄉(鎮 、市)獲配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及由縣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合計金額不得低於基準 年期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及由縣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合計獲配數;其分配規定,由 縣政府會商鄉(鎮、市)公所後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縣政府依前二項規定設算分配各鄉(鎮、市)之金額,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 知各鄉(鎮、市)公所、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 鄉(鎮、市)努力開闢財源致提高其財政自主程度者,縣政府於依第二項規定訂定財政努力 績效之指標及計算方式時,應納入考量。 縣政府未依前四項規定辦理者,財政部會同中央主計機關查明後,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得暫停撥付應分配該縣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依第二項所定之最低金額先行 設算並撥付該縣所轄鄉(鎮、市)。 第十六條之五【新增】 依第十六條之一與第十六條之四規定應分配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由財 政部辦理撥付;其撥付作業等相關事項,應於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定之。 第三十條【新增第二項之後】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並以下列事項為限:(按:原本是 「。但」)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應以補助地方政府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 施項目所需經費為限,得分別參酌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類人口數、土地面積及其 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所定分配方式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中央得限定其支用範圍、 支出用途或指定應辦理之施政計畫及內容。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違反前揭限制規定者 ,中央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暫停撥付或扣減補助款。 中央得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本財政需要額所辦理事項執行情形、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及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由中央各主管機關依政策及業務需要,並視 中央財政狀況及地方財政能力予以補助。 本條所定補助之項目、比率、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之負 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第四項: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前二項規定負擔應負擔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其中央統籌分配 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 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之;必要時,並得扣減其補助款。 第三十七條之一(大翻修) 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預算中就下列各款支出,優先籌妥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一、已列入本法核算之基本財政需要額項目及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之經費項目。 二、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四、中央各主管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中,應由地方政府配合分擔之經費。 五、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經常性或地方性事務所需經費。 各級地方政府未就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經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決議未依 前項第二款規定編列或編足預算,其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 配稅款、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 補助款扣減抵充之;必要時,並得扣減其補助款。 第三十七條之二【新增】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前條第二項、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減少、減列、 減撥、暫停撥付、扣減抵充或扣減之程序及相關處理事項,屬中央政府權責者,分別由財 政部於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及行政院於依第三十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定之;屬 縣政府權責者,由縣政府於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項所定辦法及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新增】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年 ○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就上述內容來看,可能有「土匪」的疑慮 但既然是在很十萬火急的前提下,被迫提案來應付在野陣營的,就不能期望會好到哪去 政治算計滿腹的時候,人民利益的受損自然不能排除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1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635131.A.0CB.html
hikaru77613: 內文太長,就問有沒有違憲? 101.10.79.62 11/20 18:40
ayeae: 行政院違反程序 這個內容基本上就是垃圾了 101.9.39.38 11/20 18:43
spzper: 就這是黨完全執政8年搞出來的版本 125.230.207.38 11/20 18:44
monitor: 中央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暫停撥付地 114.137.106.42 11/20 18:55
monitor: 方補助款才對吧 114.137.106.42 11/20 18:55
JinJoy: 這不是情報鴿嗎?只會複製貼上 61.230.199.87 11/20 19:21
R3hab: https://i.imgur.com/AnmXJXq.gif122.116.159.243 11/20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