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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ambitious (Andrew)》之銘言: : : 剛剛馬郁雯在脆上表示: : : 「記者從來都不在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內」 : : 原來偵查不公開不包含記者啊 : : 你各位法盲學到法學知識了嗎 : 請你自己網搜法務部發布的相關辦法,搞清楚所謂偵查不公開的意思,以及 : 承擔法律義務不公開偵查所得資料的人物。 : ***** :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 : 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 : 公開之。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 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 : 偵查活動及計畫。 :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 : 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 *** : 瞪大眼睛看清楚了沒? 上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 : 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 該條第二項規定: : 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 所以? : 偵查不公開,指的當然是「參與偵查工作或能讀到偵查工作所得資料的人」, : 不可以洩漏「因為偵查所得的資料或證據」。 : 如果還不清楚「哪些人承擔法律義務不公開偵查資料」,請閱讀: : ***** : 第 5 條 :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 : 之人員。 : *** : 夠清楚了? : 麻煩此後不要亂扯,用偵查不公開去亂咬人。 : 範例: : 小花被某個才幹過人的黨國英才利用權勢奸了又奸,向檢警控訴卻許久 : 無下文,指說已經開始偵辦。小花悲憤之餘,在社交媒體對該黨國英才大 : 加撻伐。 : 請問大家,根據上面公告的偵查不公開辦法,小花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 : 法律義務了嗎? 等等,所以照這個意思來講,應該是可以合理解釋近期劉某臉書網民被馬郁雯提告一案, 第一審的判決結果了...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二二七七號刑事判決(三天前有判決): 【主文】 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之帳號「劉在原 」,見馬郁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郁雯 Wendy」臉書粉絲專頁,轉發台灣 新聞記者協會「台灣記協聲明」之貼文中,有網友陸續留言「…記者到底陪誰睡七年」、 「陪睡女」、「支持馬記者,馬記者經營這條線七年絕對沒有靠陪睡或是張腿亦或是口技 …」、「過幾天會不會有陪睡名單出現?」等內容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容任他人產生 馬郁雯從事性交易聯想而足以貶損馬郁雯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亦不違背本意之犯意,留言「 1500 1H2S?」,影射馬郁雯有在以一小時收費新臺幣1500元之對價之方式與他人從事性 交易,以此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而足以貶損馬郁雯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馬郁雯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起訴。 【理由】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固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論內容係由其所發表,並有一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之手機截圖「臺灣新聞記者協會」之發文及留言擷圖在卷足憑,應堪信其為 真實;惟否認其有誹謗故意,並於偵訊時辯稱:「『1500 1H2S?』意思是1H 2 Section( 階段),1500是下午三點的意思,不是金額」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所為的系 爭留言是數字加上代碼和問號,告訴人之名譽到底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之評價來論,而非 以告訴人的主觀情感感受判斷之,因此告訴人之人格是否因留言而受損是有疑慮的。另針 對『1500』係因告訴人揭露有關柯文哲1500是否收取賄賂,是與公共議題有關,為可受公 共評論表述與批判,告訴人有先入為主不舒服感受,這是可受公評之事」等語。   (二)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 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 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 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即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 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 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 誹謗故意。衡諸目前社會現狀,如指摘此等內容自足以損害他人之名譽法益。  (三)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然惡意散 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 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對於誹謗行為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個人言論 自由所加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 本權衝突,以「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申 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即不得據以誹謗罪相繩,即「真實惡意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參 照)。另發表意見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 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 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 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四)再按大法官對於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真實惡意原則)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 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 ,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 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 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 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 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 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 據資料原非真正,或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 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 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七號判 決同此意旨)。亦即,所謂真實惡意,係指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直 接故意),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其所言是否真實(間接故意),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 即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五)經查,被告有於上述時、地在「馬郁雯 Wendy」臉書粉絲專頁轉發臺灣新聞記者協會 之貼文中,以其申設之臉書帳號「劉在原」發表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文字,供不特定人上網 至該網頁瀏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臉書「馬郁 雯 Wendy」粉絲專業之發文及留言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9頁),而依臉書網頁之 公開性,於粉絲專業之文章下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站,足見被告確實有 意藉由臉書網頁散布前揭文字,容由任何進入臉書網站並得以聯結被告前揭帳號網頁之不 特定人共聞共見該等內容之文字訊息甚明。 (六)復查,被告在此紛絲專頁留言前,已有多則提及告訴人關於性相關之語句,諸如「用 你們的邏輯可能要檢查處女膜在不在」、「好了啦,陪睡女」、「過幾天會不會有陪睡名 單出現?」「支持馬記者,馬記者經營這條線七年絕對沒有靠陪睡或是張腿亦或是口技, 蔡先生太過分了」、「馬記者只要拿出醫院處女證明就好啊」等留言,被告卻仍辯稱其留 言並無依附於其貼文下之其他則留言,而是單獨的留言;其辯護人則辯稱:「告訴人的臉 書專業當時系爭聲明下面的留言多達0000-0000則,被告留言時是沒有依附在任何其他人 的留言之下,且在其前後也沒有相關的留言」等語。 然而,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針對『1500 1H2S?』之留言,被告於審理中表明,其認 為有可能被其他閱讀者解讀亦或想像成一小時1500的價碼。縱如被告所陳,因告訴人率先 報導柯文哲隨身碟檔案中記載1500係指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為反擊告訴人同時彰顯1500 其實可以有各種解讀與涵意,因此有意留言「1500 1H2S?」,亦無冒犯告訴人之意思。惟 如前所述,被告卻在「…記者到底陪誰睡七年」、「陪睡女」、「支持馬記者,馬記者經 營這條線七年絕對沒有靠陪睡或是張腿亦或是口技…」、「過幾天會不會有陪睡名單出現 ?」等女性以性交易方式獲得特定地位、新聞類此內容之眾多留言之後,留下「1500 1H2 S?」,又稱可以有各種解讀,亦稱也有可能被人誤解為一小時1500元。然若被告針對此留 言既認為有可能被他人誤解成上述所陳之意涵,卻仍做出此等行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一般人基於行為常態之道德感受,一旦聽聞被告所指摘之前開情節,自可能對告訴人品格 形象產生懷疑,認為告訴人不僅是從事性交易以換取對價、甚至價碼低到只剩1500元行情 極差的雙重詆毀,而屬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尤其在被告亦自承上開留言 不無被他人誤解之可能。 就此足認被告留言之際,已存有容任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結果發生之誹謗亦 無所謂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且此留言,純粹是一種事實描述,並非評論,更非夾議夾敘。 按刑法之故意,既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則被告 針對此則留言縱無直接故意,然其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論以 誹謗故意進而成立誹謗罪責。是被告所辯,要無可採。而被告辯護人所稱因告訴人為公眾 人物,故被告留言影射或讓他人聯想告訴人以一小時1500元從事性交易此種僅涉個人名節 (名譽)之私德為可受公評,更是對公眾人物公、私領域分際的絕對模糊,恐令人誤解只 要是公眾人物,即可任人全方位詆毀踐踏而不能回應反擊,殊不足取。 (七)綜上所述,被告在臉書網頁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張貼本案內容 中含有上開負面意涵之用語誹謗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堪以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內容,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 (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一一四年度審附民字第二九九五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而沒記錯的話,呂政燁就是負責去年偵查中羈押柯文哲一案的強制處分庭法官,今年八月 據報才調職到審查庭 所以當談到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時,各位還是小心一點 提到馬前記者的名字時,更不要胡扯什麼性暗示的內容,否則準備要繳付新台幣十二萬元 罰金了(假設可以易科執行)...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1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690974.A.A86.html
aakkssqq: 黨說了算~黨說殺人不犯法也算!! 61.216.162.228 11/21 10:10
belmontc: 犯罪就犯罪、該怎辦就怎辦 111.83.170.187 11/21 10:11
janchris: 記者不是那你的消息來源也不是? 223.136.23.127 11/21 10:12
JAR: 打狗也要看主人、黨的狗是你隨便可以打的嗎? 42.72.78.143 11/21 10:12
xiemark: 馬應該當大法官 101.14.5.247 11/21 10:14
※ 編輯: laptic (180.74.217.213 馬來西亞), 11/21/2025 10:16:21
snow3804: 綠能你不能 111.71.212.0 11/21 10:17
babuarea: 偵查不公開然後丟給記者就可以了 110.30.96.24 11/21 10:20
babuarea: 然後記者造謠無法證實偵查被公開 110.30.96.24 11/21 10:21
marymary123: 好可怕223.140.165.212 11/21 10:24
tinuo: 綠色恐怖,綠共專制 59.115.201.43 11/21 10:31
IAMQT: 反正法官明顯綠的 你能怎樣 路整個都通了223.140.198.145 11/21 10:35
sunday0913: 綠能你不能 49.216.191.191 11/21 10:37
a03520: 笑死這樣也能告成功,果然不能亂惹黨 42.79.159.16 11/21 10:51
xiyephoto: 又來一個自定義法律的 1.161.55.125 11/21 10:52
xiyephoto: 綠能你不能 1.161.55.125 11/21 10:52
pingshou: 撇除那些留言的問題 她本來就不能公開 42.77.221.112 11/21 11:04
pingshou: 偵查中的案件 42.77.221.112 11/21 11:04
pingshou: https://i.imgur.com/2JJQ11e.jpeg 42.77.221.112 11/21 11:04
smallplug: 超越黨的只有党 223.138.238.13 11/21 11:31
TheDraggers: 偵查不公開是規範執法人員,不是規 101.12.233.201 11/21 13:27
TheDraggers: 範一般民眾的好嗎 101.12.233.201 11/21 13:27
marke18: 嘖嘖 118.168.129.68 11/21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