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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目前國內登錄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多達14萬人,勞動部今日預告制 : 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將外送員最關注的停權問題、報酬計算等問 : 題明確化,針對報酬計算的方式,明訂外送員每筆訂單分開計算,「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 : 間所換算的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的1.25倍、明年為245元,以保障外 : 送員基本報酬。 補附這草案的法條全文,供為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 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處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 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 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 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 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 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 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 、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 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 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 ,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 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 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 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 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 作商家之款項。 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 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 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 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 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第五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運價成本相關資料供交通 主管機關審訂。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 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 資之一點二五倍。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 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 應保存五年。 第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 相關重要資訊。 第七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 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 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 外送員申訴機會。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 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 ,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 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三、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 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 險。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 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 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 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 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 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 及外送員。 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 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 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 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 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 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 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 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 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 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 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 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就整個內容看來,應該是要解決因為《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而產生的諸 多行政訴訟 以最近期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一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十六號判決而言: (二)系爭規定關於系爭保險部分,從商事法角度觀之,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牴觸中央與 地方權限劃分: 1.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 ,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 自治條例或規則。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亦曾釋示:「……各地方自治團體所訂相關自 治條例須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可資參照。又地制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 ,無效。」即係為貫徹上述單一國體制所定之中央法律規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 判決意旨參照)。 2.憲法第107條第3款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三、國籍法及刑事、 民事、商事之法律。」第108條第3款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 縣執行之……三、森林、工礦及商業。」由於保險契約牽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其中保險人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於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負擔賠償之義務。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 法第12條規定,保險之主管機關均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知保險相關法規屬於商事法 範疇,依憲法第107條第3款規定,屬於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又地制法第18條第7 款第3目雖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惟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有關直轄市之「工商輔導及管理 」,僅能在中央法規之框架下為之,尤其不能變動中央法規之重要事項,乃屬當然。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係以汽車所有人為要保人並負有交付保 險費義務,同法第9條第2項係以要保人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為被保險 人;同法第11條係因本保險為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為明確界定請求權人之範圍,故避 免使用「受益人」一詞(該條修法理由參照)。然系爭規定雖非明文以業者為要保人,但課 予業者以自己之費用、以所屬外送員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 其中,關於受益人部分已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符;就保險法上重要事項之繳納保險費 及一律以所屬外送員為被保險人的部分,亦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牴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前揭規定,違反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依地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 像這種已經有統一見解,但臺南市政府卻還屢敗屢戰的狀況,導致中央必須介入制定專法 以為保障,自然是正常的...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1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3806422.A.A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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