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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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亂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 周玉蔻賠30萬
時間Wed Nov 26 13:23:58 2025
※ 引述《DsLove710 (DoraApen)》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名嘴周玉蔻2023年6月間,在自己的臉書上PO文稱立委黃國昌「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
: )硬上女學生(據說如此)」,黃國昌提告。民事部分,周玉蔻最後遭判賠30萬元,並給
: 付完畢。至於刑事部分,周玉蔻遭起訴後,一審判刑3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26
: 日駁回上訴,周玉蔻遭判刑3月定讞。
: 推 faust666: 又易科罰金,法官認為有錢人不用關啊 111.71.215.165 11/26 11:10
法律有明文的東西,要這樣指控根本過火了...
一、「易科罰金」不是「應」,法官判完了之後,責任就到此為止,是否要准許執行,已
經是檢察官的事了
二、「誹謗」罪的罰則,都已經寫了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是可以諭知折斷標準的
而且因為「不准予易科罰金」,而聲明異議的案例可不少
一般上會看到的判例敘述如下:
按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概念,屬維繫人性尊嚴之一環,實現此憲法概念之
程序法規定,則因人民所處法律位階層面之不同,而分散臚列於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中,於踐履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時,應視個案判斷適用之程序法規定。行政程
序法與刑事訴訟法雖屬不同法律層面之程序規定,惟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踐履及人權保障
之實現,並無二致。刑罰係由法院裁判後,由檢察官執行實現裁判內容,完成國家刑罰權
之行使,故執行有罪判決乃行使刑事訴訟所確定之國家具體刑罰權,係為輔助完成刑事司
法權之完整實現,以達刑事訴訟之目的,屬廣義之刑事訴訟程序,應定位為司法行政處分
,雖非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特別
攸關受刑人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利,仍宜遵循適當之程序,慎重從事。易科罰金制度係對
於違犯輕罪之行為人,本受徒刑或拘役之判決,若依宣告刑而執行,可能產生不良之影響
,故於刑罰執行時變更本所宣告之刑,改以罰金替代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分,以避免執行
短期自由刑所產生之流弊。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其立法理由說明,個
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該項但書規定,審酌
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決
定之。是以,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僅取得得聲請易科罰金之資格,檢察官對於得易
科罰金案件之指揮執行,仍應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
因素,如認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自得
不准予易科罰金,此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濫用權限,本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
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並未排除受刑人於檢察
官否准易科罰金時,得請求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認受刑人不宜易科罰金時,非不得准
許其得易服社會勞動。
雖刑事訴訟法並無執行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指揮時,應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之規定,但此
重大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能賦予受刑人對於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或許受刑人能及時提供一定之答辯或舉出相當證據,得就對其不利之理由進行
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能使檢察官改變准否易刑處分之決定,無待受刑人日後
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對檢察官之指揮聲明異議。尤其在現行實務上,檢察官
指揮執行,係以准予科罰金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
不准易科罰金,則於否准易科罰金時,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
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行政罰法
第四十二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
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同
一法理,倘能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易刑處分之定奪,自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之宗旨無違,最高
法院一零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就算多討厭一個人,但也必須按照法治精神為出發點
總不能因為某些方面的狂熱,而失去了理智,進而任意判斷一個人的是非...
但話說回來,周玉蔻面對的刑事案不僅是黃國昌部分而已(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號
),還有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七號
且更好笑的是,她還就不能上訴第三審的「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結果被
最高法院洗臉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六號刑事裁定:
查抗告人周玉蔻因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現仍繫屬於原審法院,
尚未判決,有卷附上開案號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抗告人被訴之加重誹謗罪,其
最重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
審法院之案件,又不符同條項但書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本件法
官迴避之聲請,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所以她可能還需要再精研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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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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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stToDust: 應該用選罷法辦 49.217.197.11 11/26 13:24
推 seanfan: 大哥 應執行什麼刑是法院決定123.193.165.104 11/26 13:25
→ seanfan: 你不要嚇爛台灣人 還可以檢察官決定123.193.165.104 11/26 13:26
→ seanfan: 每天都要提醒你一次有興趣就去讀書嗎123.193.165.104 11/26 13:27
推 pig250907: 乾你馬來人什麼事 36.231.114.111 11/26 13:27
噓 qt359101: 馬來人研究台灣法律幹麻114.136.184.127 11/26 13:28
→ seanfan: 檢察官只能給意見 法院要不要聽隨他123.193.165.104 11/26 13:28
→ seanfan: 不然檢察官起訴你 然後法院判了 檢方還可123.193.165.104 11/26 13:29
→ seanfan: 不同意 那怎麼搞 wwww123.193.165.104 11/26 13:29
→ brdn: 准不准易科罰金是地檢署的權限 法院只要判決 49.216.22.128 11/26 13:32
→ brdn: 下的刑度符合易科罰金的規定就要下易科罰金 49.216.22.128 11/26 13:32
→ brdn: 的標準 法院判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地檢也可 49.216.22.128 11/26 13:32
→ brdn: 以不准要求入監 49.216.22.128 11/26 13:32
推 seanfan: 六個月以上就不行改罰金刑喔123.193.165.104 11/26 13:35
噓 encoreb00124: 台灣還是法治?????你穿越來的??? 211.72.236.166 11/26 13:38
→ nikewang: 周玉蔻很有錢 這幾年她的官司下來 不知 175.214.39.244 11/26 14:22
→ nikewang: 道判賠幾百萬出去 她現在還有1年半的牢 175.214.39.244 11/26 14:22
→ nikewang: 獄官司在上訴中 175.214.39.244 11/26 14:22
推 raychen0322: 這咖不是單純誹謗而已吧,他每次亂123.194.149.201 11/27 00:31
→ raychen0322: 講話都能造成國安問題......123.194.149.201 11/27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