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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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連腦漿都流出!被討債反殺二房東297刀
時間Wed Nov 26 20:58:10 2025
※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北市68歲老翁陳進財積欠失明的二房東顏男債務起糾紛,去年(2024年)6月涉持3把刀狂
: 刺顏男297刀奪命,到案被羈押至今,台北地院選任國民法官今(18日)上午起密集審理
: ,陳堅稱犯案動機非欠債不還,而是顏男要的利息過高令他生氣,辯護律師主張陳翁符合
: 自首條件,爭取減刑。
台北地院今天稍早前宣判:(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五號)
【主文】
陳進財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玖年。
扣案之黑色塑膠柄菜刀壹把沒收。
【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陳進財前於民國一一零年、一一一年間,向顏文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萬華區民和街一
四三號二樓公寓(下稱本案公寓)內之其中一個房間,二人並因此同住在本案公寓內,其間
陳進財因染有賭博習慣之故,而屢向顏文堂借貸金錢花用。嗣顏文堂於一一三年六月八日
晚間在本案公寓內,因陳進財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即前往賭博一事勸戒陳進財,並要求陳進
財儘速清償債務,二人因此發生爭執。陳進財於爭執後心有未甘,遂於次日 (一一三年六
月九日) 上午六時至七時十四分間之某時許,持放置在本案公寓廚房處之剪刀 (黑白色握
柄,下稱甲剪刀) 至顏文堂房間內與顏文堂理論,二人再度發生爭執,陳進財竟因此心生
憤恨而萌生殺人犯意,先持甲剪刀當場朝顏文堂之喉部猛刺,旋復持甲剪刀繼續猛刺顏文
堂之頭部、右上肢等身體部位數十次;過程中顏文堂起身以雙手抱頭阻擋陳進財之攻勢,
並往本案公寓廚房方向移動,而陳進財仍接續持原放置在本案公寓廚房處之黑色塑膠柄菜
刀 (下稱乙菜刀) 朝顏文堂身體部位揮砍,復持放置在本案公寓內之木頭柄菜刀 (下稱丙
菜刀) 繼續朝顏文堂身體部位揮砍,其揮刺或揮砍前後共計達二百餘次。顏文堂遂因陳進
財前開等持銳器接續攻擊之行為,倒臥在本案公寓廚房之地板上,並受至少有:
(一)頭部銳器刀傷共約九十九處(其中剪刀傷共約二十六處)
(二)頸部刀傷約九處
(三)左上肢銳器刀傷約五十六處
(四)右上肢銳器刀傷至少五十四處、剪刀傷約十二處
(五)左下肢銳器刀傷共十六處
(六)右下肢銳器刀傷約八處
(七)左臀及外側部縱橫交錯刮傷及表淺銳器刀傷十六處
(八)左下腹壁部表淺銳器刀傷一處等多重銳器傷
(刀傷至少二百五十九處、剪刀傷約三十八處),且因該等傷勢引發出血性休克,而當場死
亡。
二、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自白,稽核檢察官提出之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被告主觀上確
係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而為事實欄所載之殺人犯行。另說明如下:
(一)被告本案有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依卷內事證,被告於行為後雖未留在本案公寓內並通報警消人員到場,
反而搭乘計程車前往新竹地區賭博與尋覓藏匿地點,期間甚至有丟棄所持用行動電話之舉
動,然被告於自知法網難逃後,仍於犯罪偵查機關發現被害人遭殺害前,撥打公用電話報
警投案坦承殺人,並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場,其後並配合檢警偵查與接受法院審理,其已
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所定自首要件,爰依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案不構成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事由:
經國民法官法庭評議結果,認被告並未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本案依前述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後,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更足徵當無任何科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之情,自不
得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量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除借貸債務外,彼此並無任何重大仇怨糾紛,被告僅因
被害人要求其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先行儘速償債,即率爾心生憤恨而萌生殺人犯意,先後持
甲剪刀、乙菜刀與丙菜刀接續朝身為視障而毫無防備能力之被害人的頭部與其他身體部位
揮刺與揮砍,次數竟達接近三百次,致被害人當場因多重銳器傷引發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犯案手段極為兇殘,致被害人橫遭剝奪寶貴生命,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
彌平之憾事,其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
高度領域。再被告於犯案後雖有自首之舉動,惟其於本案偵查與審理中就犯案動機、犯意
等攸關事項說詞反覆且多有保留,復先辯稱其並無殺人犯意,所為犯行僅構成傷害致死,
迨至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殺人犯行,於審理時方坦承殺人之直接故意,且對於其積欠被
害人債務之金額、利息計算與償還方式等攸關犯案動機之供述,前後反覆矛盾,其犯後態
度難謂良好,更無足認定背後係純粹出於真心悔悟而自白犯行。復參酌被告迄今尚未與被
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填補損害,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
,對被告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審酌被告本身有輕度智能障礙,自幼成長於失能家庭,
且素行不佳等狀況,以及被告現年六十九歲,犯案前依賴政府社會救助維生,其與家人間
關係長期疏離甚或已斷絕、家庭支持系統幾乎全無,社會人際關係網絡未能建立正向聯結
,自身智識與技能基礎亦甚為薄弱,經比較被告之保護因子與風險因子後,評估其社會復
歸可能性低。經評議決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九年。
所以是說,只是因為「自首」,所以不能處死刑、無期徒刑
這反而是讓被害人家屬陷入恐懼之中吧?
同時更好笑的是,在本判決發佈的一個月餘前,被告曾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判」,
但想當然耳,「聲請駁回」
理由:(一一四年度國審聲字第十號)
(二)聲請人雖以旨揭事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惟查:
1.參諸國民法官法第六條之立法理由「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之案件,如果法院斟酌
個案情節,檢辯雙方對於量刑亦無重大爭議,且並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者
,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亦
得排除行國民參與審判」。因此,是否排除行國民參與審判,應綜合考量「個案情節」、
「量刑是否有重大爭議」、「是否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等因素。
2.查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客觀行為事實及被害人死亡結果雖均不爭執,惟對於其殺人行
為係出於直接故意抑或間接故意、行為動機以等攸關量刑之事由,以及被告有無刑法第十
九條所定阻卻或減免罪責之事由,均仍容有爭執,則此部分自有待調查釐清。從而本案倘
率爾僅以被告為有罪之陳述,而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在現今實務對於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
判後,被告是否具有禁反言之適用,尚未有所共識下,實難避免被告先以有罪陳述為由聲
請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後,復翻異其詞,改為其他答辯方向,架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3.再本案係殺人案件,其情節雖非屬繁雜,然重大犯罪所定刑罰之輕重,常為社會大眾高
度關注,涉犯此罪應如何論罪科刑,法院量刑是否適法妥適,有無縱放輕判而違反國民法
感情,尤其應加入一般國民之意見,提供其多元思考、生活經驗與深入討論,透明裁判之
過程,將正當法律感情充分反映於裁判中,豐富司法權判斷的視角與內涵。故本案係牽涉
公共利益而具有量刑意義之案件,適可故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可將其等之生活經驗、
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除使司法審判更透明外,更可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
與信賴,並且讓國民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有更深刻之認識與充分之理解。本院經權衡國
民法官制度之公益目的、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被害人家屬之權益,難認本案有何其他事實
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
所以都是卸責的言辭,自然不能期待是真的會悔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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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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