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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詮釋方式,真的不行啊... 一個個來講: ※ 引述《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之銘言: : 今天兩個爆文讓我驚掉下巴 : 一個是職業軍人強姦未成年國中生少女 : 不和解不賠償 : 法官才判1年半而已 這個推論是來自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三十六號刑事判決,其中犯罪事實、量刑審 酌事項提到:(沒提到是否有「合意」) A12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三日前某日,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A女(民國○○年 ○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雙方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A12明知A女為十四歲 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竟基於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之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一至三所示之時、地,對A女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性交行為。 (附表部分略) 量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A女於行為時係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正處於 身心與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就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之狀態,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 力均未臻成熟,難與一般成年人等同視之,竟對之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三次性交行為,足 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影響A女身心之正常發展,所為實應嚴懲。兼衡被告犯後矢口否認 犯行,偵審期間始終對所為犯行辯稱「忘記了」、「不記得」云云,也未與A女達成和解 、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並考量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害程度、其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於本案前無前案紀錄之素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另審酌被告各次犯罪手法雷同,且犯罪時間相近, 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應綜合考量 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一 年六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 : 另一個是印度阿三酒後強制猥褻台女 : 因為就業金卡吃了無敵星星 : 所以法官只判半年,而且緩刑3年 這部分的犯罪事實、量刑審酌則為:(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三十二號) EDWIN R**** J******與A女(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不相識,EDWIN R**** J****** 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日凌晨一時許,前往A女任職、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 路四段之甲酒吧(完整地址、店名詳卷)消費,見A女獨自在工作區,竟基於性騷擾之犯 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撫摸A女之背部、以臉及手碰觸A女之臉部;嗣為滿足自 己之性慾,將原先性騷擾之犯意提升為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接續徒手環繞 A女之頸部、抱住A女之腰部,並以下體頂住A女之下半身,再以雙手在A女腋下胸部兩 側上下搓揉,期間A女欲以雙手推開,惟其並未放手,仍緊將A女抱住,並親吻A女之臉 頰及頸部而持續相當時間,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量刑: 三、刑之減輕: (一)刑法第19條第2項: 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其刑,固為刑第19條第2項所明定。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被告於本 案發生前,已現在他間酒吧飲酒,再至甲酒吧飲酒,故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實已酩酊大醉 ,縱外觀上看似可正常說話或行動,但意識已經模糊,記憶亦不清晰,故被告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辨識行為能力確實顯有降低等語,然被告於警詢時稱:在進去甲酒吧前喝了2杯, 進去後喝了2杯等語,堪認被告並未大量飲酒,輔以被告尚能待其他客人皆離去後,利用 四下無人之時,始為本案行為,並於案發後之同日3時17分許至3時50分許至警局製作筆錄 時,亦可向警方表示其沒有騷擾告訴人,且沒有觸碰告訴人之私密部位等語,具體就本案 為有利於己之答辯,再者,告訴人於偵查中稱:被告是有一點酒意,但我覺得被告當下意 識是清楚的等語,足徵被告於行為時意識清楚,未因酒精使用障礙導致認知功能下降,且 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仍屬正常,亦未較常人有顯著降低之情事,基上, 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為不可採。 (二)刑法第59條: 查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守法、品行良好之公民,在國內、外均不曾有任何犯罪 行為,被告亦非預謀針對告訴人為性騷擾或猥褻行為,被告於警詢時即向警方表達希望向 告訴人道歉及賠償,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亦多次表達其歉意,並有意願賠償告訴人,足見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對其犯行知所悔悟,又被告於案發後,多次向兒童及婦女權益保護 之社福團體進行捐獻,有相關捐款收據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68至79頁),故足徵被告 確有悛悔之意,並已深自警惕,而刑法第224條最輕法定刑係有期徒刑6月,即意味甚難對 被告處以得易刑處分之刑度,則被告人身自由將受剝奪,並會喪失在臺賴以餬口之工作, 實有情輕罰重乙節,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 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查被告為具有正常智 識之成年人,本應明暸人際相處分際所在,竟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且經告訴人制止, 仍罔顧告訴人意願進而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其犯罪之情狀 ,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又本院判決所宣告者為 依法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之刑度,如獲准許,即無入監服刑之問題,非有辯護人 所稱被告人身自由將受剝奪之情形,故本案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辯 護人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對告訴人為上開犯行,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致告訴人蒙受身心之痛苦,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庭,故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 解或和解;兼衡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風力發電工程師,未婚,沒有未成 年子女,需扶養父母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 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茲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再者,被告於案發後,多次向兒童及婦女權益保護之社福團體進行捐款, 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3萬元,有相關捐款收據在卷可證,且被告自108年2月14日首 次入境我國迄今約6年,均無任何刑事犯罪前科,亦徵被告在我國素行良好,本次應為一 時酒後衝動不當所致,堪認被告有意彌補其過錯,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本案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本院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不宜無條件宣告緩刑,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 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確保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並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 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六、又被告為應聘來臺工作之印度籍人士,居留日期至116年8月30日,有我國就業金卡在 卷可查,審酌其犯後態度尚可,經本院宣告主文所示附條件之緩刑,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質、前科素行、生活 狀況,及其於我國有正當工作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併此敘明。末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8章 之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定有明文。該條第1項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 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况,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本案被告既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檢 察官於執行時,自得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取代保護管束,附此敘明 。 : 我只能說 : 台灣少子化不是沒有原因的 : 壞人一再輕縱 : 誰想生女兒長大給別人欺辱啊?! : 台灣到底怎麼了?什麼都爛透,司法也爛透 所以問題是: 一、沒有犯罪前科、都是初犯,到底能期望判到多重?不如提案要加重《刑法》強制猥褻 罪、性交罪的罰則吧! 二、相較於性交罪(有侵犯到身體),猥褻罪只是讓心理留下陰影,表面上什麼都看不出 來,相信法官通常是這樣想的! 就算司法確實有問題,應該是要請願法務部修正法律,而不是靠北法院沒有依法審判啦! (且要小心「非常上訴」這種特殊機制)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4288067.A.5B9.html
jarry1007: 家裡神明廳應該要供著黨證 49.216.253.200 11/28 08:01
jacky3838: 黨證比較好用 114.32.82.154 11/28 08:03
Qinsect: 中國kmt空轉國會無法修法怪滯支囉 1.169.173.145 11/28 08:04
eachau: 不知判多重? 所以一律往輕的判? 他"明知" 163.27.175.24 11/28 08:05
eachau: "未和解" "未符合減刑條件" 這樣也是一年 163.27.175.24 11/28 08:06
laptic: 「明知」是檢察官的說法 但不一定和量刑有 180.74.216.178 11/28 08:06
laptic: 關聯 (?) 180.74.216.178 11/28 08:06
eachau: 半, 那其他被判重的 應該出來喊冤獄就對了 163.27.175.24 11/28 08:07
laptic: 但當然 數年前曾推動的量刑標準法規 都沒 180.74.216.178 11/28 08:07
SRadiant: https://i.mopix.cc/VWfl9x.jpg 42.70.154.185 11/28 08:07
laptic: 有再提 這也令人感覺費解... 180.74.216.178 11/28 08:07
SRadiant: 強制猥褻本來就不重 42.70.154.185 11/28 08:08
eachau: 更何況職業軍人犯刑法是可以加重 1/2 的 163.27.175.24 11/28 08:10
eachau: 這個量刑程度說沒有可議之處 那司法就太 163.27.175.24 11/28 08:10
eachau: 扭曲獨斷了 163.27.175.24 11/28 08:10
SRadiant: 男女朋友、三次,基本上就是合意,只是 42.70.154.185 11/28 08:12
SRadiant: 通常和解才會輕判,不然誰還願意和解呢 42.70.154.185 11/28 08:12
pippen2002: 講 中文! 有很難嗎? 嘻嘻~~ 114.36.166.62 11/28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