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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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陳歐珀涉貪汙 500萬、電子監控交保
時間Fri Nov 28 10:54:08 2025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被控在擔任立委時收受業者賄賂、詐領助理費涉嫌貪汙874萬元,起
: 訴移審後裁定羈押禁見3月,他聲請具保停押,台北地院昨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審理證據
: 顯示,陳涉貪犯行明確,全案明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 證人沒問完,可500萬交保
: 反觀
其實沒有必要「反觀」,今天(或昨天)公開的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四十三號刑
事裁定已經道盡一切了:
【主文】
陳歐珀於提出新臺幣伍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及
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與同案被告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亦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
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二、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捌月:
(一)應於每周一、三、五上午九時起至十二時前,在如附件所示門牌號碼前,以如附件所
示方式,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一次,定期向本
院報到。
(二)配戴電子腳環。
陳歐珀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附件:
一、個案手機,係指由法院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交付被告持用,專用於科技設備監
控用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之手機。
二、使用個案手機電子報到地點為:宜蘭縣
……(略)
三、被告於上開報到地點前,持個案手機拍照時,應將報到地點門牌一併拍攝入鏡。
四、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後,將由中心人員透過系統自動比對、
個案手機視訊通話、撥打被告聯絡電話或其他適合方式,確認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
人物是否確為被告。
五、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需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判讀確認被告已依指示辦
理,始為完成;若中心判讀確認結果,認為被告仍未完成報到,被告應配合中心指示為一
定之行為,例如重新拍照上傳或移動至適當之地點拍照上傳。
【理由】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
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
(一)被告固仍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等犯行,
惟與犯罪事實欄一(一)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英正、證人王宛娟,與
犯罪事實一(二)待證事實具有密切關聯性之重要證人即共同被告蕭明仁、薛蓬生、證人王
宛娟、林建良、洪文宗,業於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詰問完畢,顯
已大幅降低被告就本案重罪部分串供證人之可能性,堪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欄一(一)(二)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
(二)至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雖尚待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文宗、證人陳清擇
,被訴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尚須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世璋、證人劉育麟到庭交互
詰問,惟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
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他證人
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
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重要證人已到庭證述如上,而前揭尚未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
中具結作證,共同被告洪文宗、王世璋於本院準備程序,亦分別以開庭陳述、出具書狀等
方式答辯,是共同被告實已十分清楚知悉彼此間之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再參酌本案相關
待證事實有諸多手機採證結果報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訊監察譯文、會
議紀錄及交易明細等客觀證據足資佐證,就目前尚未到庭詰問之證人之偵查中證述或審理
中之證述何者較為可信,尚非不得透過勾稽其等證述內容與卷內客觀證據資料,相互印證
,權衡全案卷證綜合判斷,此核屬法院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要不得徒憑共同
被告或其他證人尚未全部詰問完畢,遽謂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否則恐有過度限制被告之人
身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三)本院斟酌羈押乃係判決確定前長期而非暫時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屬干預人身自由最
為嚴重之強制手段,應係以無法選擇其他同樣有效且對基本權限制更小之方法時,始屬必
要,亦即當具保、限制住居或命遵守必要命令等干預基本權較小之手段已足達到目的時,
自得以其他手段作為替代,是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
、資力等節,認如命被告提出新臺幣五百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足夠
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
,無續予羈押之必要。若被告未提出上開保證金額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形成之約束力即
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被告如其未能具保,則自一
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又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通常社會觀念,面對如斯重罪之追訴,實具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
本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
,倘不對其限制出境、出海,無從排除其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之可能性,經權衡國家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
全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詳為衡酌,本院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一併裁定被告自停
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併依前揭規定命其定期向本院報到及遵守接受電子腳
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另為避免被告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之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爰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即其配偶徐慧
諭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亦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
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
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前揭其應遵守之不
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
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附此指明。
重點在於:
一、剩餘的「重要證人」不足以需要繼續羈押
二、相較於前次聲請交保被駁回(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二六二七號刑事裁定,
抗告審合議庭和柯文哲案一樣,是第二庭【即以遲中慧審判長為首】負責),情勢已
有改變
當時的理由:
【抗告意旨】
(一)被告自114年8月28日起訴移審後,業經羈押3月,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二)部
分犯行,被告並無犯罪嫌疑。再者,被告於立法委員卸任前出國多為公務行程,且被告長
年與至親家屬定居宜蘭,於國外無人際網絡、未持有國外護照,亦未於國外置產,況被告
罹有疾病,需於國內治療始能維生,是被告實無逃亡海外之能力、管道及意願,自不能僅
以被告涉犯重罪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二)被告與同案被告洪文宗最後傳訊時間為110年3月間,迄今已逾4年,是被告縱未留存
當時所使用之手機或對話記錄,亦屬常情。況洪文宗案發時所使用之手機業經扣押並經鑑
識還原相關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就此尚不影響本案訴訟程序進行。
(三)本案相關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且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已坦認犯行,被
告實無影響相關證人證述之動機及必要。且被告行使防禦權本可自由答辯,縱令被告與同
案被告所述相互歧異,均屬法院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問題,況同案被告洪文宗是否及如何
答辯均與被告無涉,此外,被告從未利用親屬關係或過往交誼而試圖影響共犯或證人,原
審因上開理由推論被告有勾串之虞,已不當限制被告防禦權,並違反武器平等、比例原則
、公平法院及無罪推定等原則。
(四)本案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刑事審判可能產生之妨礙程序已經降低,對被告續為羈押
之強制處分,實違反比例原則,且過度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而應可以具保、責付、限制
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禁止接觸、定期拍照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撤銷原裁定。
【法院判斷】
(二)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查:
1.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亦即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
很有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而言,與認定犯罪事實依憑之證據需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
度者,尚屬有別。被告雖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二)所載犯行,但原審依被告供述、
相關證人證述及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其餘各項證據之形式上以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俱有卷存相關事證可佐,尚無不合。
2.被告抗告意旨雖以前詞爭執其無逃亡之動機及可能云云。惟審酌被告曾擔任立法委員及
黨團要職,依其社會經濟地位及人際網絡,與一般人相比,顯較具備在海外長期居住之能
力與資源。且被告所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均為最輕本
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檢察求處重刑,是其客觀上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
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乃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況
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不顧國內有親友、財產、事業及前已繳納之保證金等,潛逃
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所在多有,是原審審酌上情,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並
駁回被告之聲請,尚非無據。
3.被告抗告意旨復稱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云云。然查:
⑴被告及其他涉案之同案被告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及相
關證人證述均有出入,其等所為辯解之真實性尚待釐清,合理推斷被告仍有與共犯或證人
勾串或滅證致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險。且檢察官前於原審準備程序聲請傳喚洪文宗、洪英
正、葉協隆、陳清擇、王宛娟、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林建良、劉育麟等人,而被告
辯護人亦聲請傳喚洪英正、王宛娟、蕭明仁、林建良,是依目前訴訟進度,重要證人均尚
未調查完畢。再者,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被告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其在涉犯重刑之壓
力下,對於禍福相依或立場不同之共犯或證人進行勾串,或以其他方式施壓、影響其等未
來陳述內容,確實存在高度可能性。則原裁定審酌被告與證人間之關係,暨被告之身分地
位,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難謂無合理之依據,亦與客觀存在之論理法則及經驗
法則無違。
⑵參以證據資料包括人證及物證,可能隨審判程序之進展而有擴張、增加,不因前階段已
蒐證相關人等供述及扣押物證,即認全部之證據資料已經保全。而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
本案甫繫屬於原審法院,相關證據資料仍處於浮動狀態。考量現今網路通訊軟體發達,被
告可輕易透過行動電話或其他裝置之網路通訊軟體,不受時空限制與他人互為聯絡,尚難
認被告如交保在外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
4.被告抗告意旨固指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羈押必要性已有所改變云云,惟:
⑴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抗字第六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係審查被告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就具體個案
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
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⑵依卷存事證,被告與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均有差異,且本案重要證人均未為詰問,且被
告亦有諸多證據調查之聲請,是本案事實尚待釐清,而被告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疑慮
依仍存在,已如前述,佐以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罪嫌情節非輕,則原審考量上情,經衡酌
國家刑事刑罰權之有效行使、對社會之危害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
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審判
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經核於目的與
手段間之衡量,且無明顯違反比例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是
此部分抗告意旨,亦無可採。
所以自然的,不能說有不合理之處了啊... (除非北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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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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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4298452.A.58F.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11/28/2025 10:57:18
噓 in99: 太長 42.74.28.248 11/28 10:54
推 durex310: 党證 118.171.172.16 11/28 10:55
噓 Mradult: 柯就天價交保金,這個連貪污所得都不到 111.83.221.255 11/28 10:57
→ xling5216: 閱 61.222.79.163 11/28 10:57
推 waynewayne56: 綠能你不能 59.124.112.186 11/28 11:00
推 Paulsic: 詐騙集團供養的就是不一樣 39.10.8.219 11/28 11:04
推 rossikao: 笑死 垃圾綠共都當人民是瞎子 163.16.118.4 11/28 11:05
推 magamanzero: 正常都問玩了 本來就..CF例外 60.248.126.193 11/28 11:06
噓 ted01234567: 靠。交保金原來可以那麼便宜。反觀1 42.79.110.109 11/28 11:07
→ ted01234567: 500 42.79.110.109 11/28 11:07
推 damnyou: 當然反觀起訴了還在找證據的 111.243.99.147 11/28 11:12
→ jun7154: 我就問陳被養這麼久 500萬就不跑路? 42.71.215.109 11/28 11:25
→ angel902037: 好爽喔,這樣也能交保喔 61.219.21.177 11/28 11:31
→ angel902037: 不用先關一年嗎 61.219.21.177 11/28 11:32
噓 s10910chris: 就不能因為沒問完就繼續羈押 101.12.152.71 11/28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