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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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通姦除罪推手周方慰 涉A公款2850萬+詐貸
時間Fri Nov 28 13:19:13 2025
※ 引述《lycppt ()》之銘言:
: 2025/11/28 05:3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
: 吞公款購買房產
: 曾就「通姦除罪」議題聲請大法官釋憲,與諸多聲請釋憲者一同促成通姦除罪化的「知名
: 律師」、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周方慰,涉侵占公司款項二八五〇萬元,用以私用或購
: 台北市信義區房產,另又涉墊高公司名下房地產買賣交易價格,以此向銀行詐貸得手一.
: 億元,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廿路發動搜索,約談周方慰等八人,朝
: 反銀行法、刑法詐欺、侵占等罪嫌偵辦。
: 推 rererere147: 原來推手是他喔 我還以為是某立委 101.9.102.59 11/28 12:04
嚴格來講:
因為有憲法法庭判決(以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務部、立法院才會需要修改被宣告
與憲法不符、不能繼續施行的法律
且當初「釋字第七九一號」中,已明確標示聲請的當事人如下:
【先行發動聲請的】
聲請人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共十三件)
聲請人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直股法官等(共二件)
聲請人三:林建宏
【公告辯論庭期後才聲請的】
聲請人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
聲請人五:林志宏
聲請人六:林庭安
聲請人七:林郁芸
聲請人八:詹民進、羅秀燕
聲請人九:
周方慰
而周方慰也憑著這解釋,成功聲請非常上訴並獲得免訴判決(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非字
第十三號)
大法庭裁定主文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違憲,應
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
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只是如今會淪落成罪犯的「助手」
這與「仙塔律師」等類似案例相比,還真的是不勝唏噓,當初伸張的正義,如今說沒走歪
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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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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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rangehb: 人越老越愛$$$$$ 114.27.150.66 11/28 13:21
推 preisner: 司法真的很脆弱,因為都自己人在亂來啊 60.248.161.28 11/2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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