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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heal59 (Pohan)》之銘言: :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有外號「天道盟公主」竺姓女子曾被控色誘癌末友人房產還虐死他,最終僅被依棄屍罪判 : 2年,竺重出江湖再鎖定中風陳姓老翁,帶去土地質押借貸再虐死他,法院刑事一審依傷 : 害致死等罪判竺12年,上訴二審中;陳的兒子再求償430萬元,民事判處竺應給付陳子130 : 萬元,可上訴。 說「色誘」一詞,得先看原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 一、緣竺宇秦(綽號「甜甜」、LINE暱稱「一二三」)於民國一一二年間欲以陳X源 之名義申辦汽車貸款,並委由張孝存辦理,但因故未能申貸成功,然竺宇秦有資金需求, 知悉陳X源名下有多筆土地,遂欲以陳X源名下土地借款,復慮及辦理土地質押借款須地 主配合到場辦理相關文件,而陳X源因中風致行動不便、照顧不易,為身體障礙之人,竺 宇秦乃於一一二年年底另邀張孝存負責照顧陳X源,且承諾事成後會給付報酬予張孝存, 即與張孝存至陳X源位在苗栗縣○○鄉○○村○○號住處(下稱苗栗住處),偕同陳X源 一起南下,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入住大甲大飯店(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後於一一三年一月三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結識江德修(綽號「小龍」、LIN E暱稱「飛刀Lon」)與其女友陳苡妃,竺宇秦並對江德修表示其有土地可賣,若能賣 掉土地,其只要拿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價金,其餘款項即歸江德修所有,江德修因而 提供部分天數的住宿地點(張孝存、江德修共同涉犯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 訴字第六九九號〈下稱另案〉判決有罪,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一一四年度上 訴字第五三八號審理中)。 二、竺宇秦與張孝存均明知陳X源因中風致行動不便且身體虛弱,須仰賴助行器方能行走 ,且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大甲大飯店 時,已知悉陳X源當時欲返回苗栗住處,不願再繼續與竺宇秦、張孝存同行,而發生口角 爭執,陳X源於同日二十三時許,在大甲大飯店門口因步伐不穩而跌倒頭部受傷,致後腦 勺撞倒而在地面上留下血跡,遭送往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下稱大甲 光田醫院)就醫,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五十五分許陳X源欲出院,透過社工協助後, 已於同日十五時許獨自搭乘計程車返回苗栗住處。然竺宇秦及張孝存為達以陳X源名下土 地質押借款之目的,竟共同基於私行拘禁身體障礙之人而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之犯意聯 絡,利用陳X源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晚間因跌倒送醫時起,陳X源無法使用手機與 外界聯繫之情況,以及利用陳X源頭部剛受傷自醫院出院,須靜養休息,且須他人推輪椅 始能行動之身體狀態,由竺宇秦主導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一至七所 示之方式,委由他人駕車搭載陳X源前往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地點。其中,竺宇秦更指 示張孝存於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帶同陳X源辦理土地所有權狀之換發、印 鑑證明補發及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等事項,以上過程均由竺宇秦指示張孝存隨時在陳X源身 旁,使陳X源無法自由離開。其等於一一三年一月八日一時五十七分許入住附表編號7所 示由江德修提供之住宿地點(下稱港埠路租屋處)後,竺宇秦即指示張孝存與陳X源同住 一間房間,由張孝存睡床上,陳X源睡於床尾處寬約六十公分左右之地面上,共同以上述 方式私行拘禁陳X源至陳X源同年一月九日零時多許送醫急救。 三、竺宇秦於一一三年一月八日下午某時許,因不滿受到陳X源哮喘聲之干擾,另基於傷 害之犯意,徒手及持掃把毆打陳X源之頭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致陳X源之四肢軀幹 及左眼區域受有傷害,江德修於十七時許回到港埠路租屋處時,見陳X源之眉心、左眼區 域受傷流血,僅提供醫藥箱協助包紮,於同日晚間,林宜珊到港埠路租屋處找江德修,待 至二十三時許與張孝存、江德修一起離開港埠路租屋處而搭電梯下樓後,竺宇秦因故不滿 陳X源,竟接續前開傷害之犯意,坐在床上,赤腳踩踏躺在地上之陳X源胸部、腹部及頭 部,致陳X源受有傷害;嗣於同年一月九日零時三十分許,張孝存發現陳X源失去意識, 始撥打一一九將陳X源送往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合醫院)急救,而 竺宇秦於同日零時四十四分許,自港埠路租屋處之逃生梯徒步離開現場,並聯繫江德修前 來搭載前往苗栗市區。然陳X源經送醫救治後,仍於同日零時四十四分許,因遭他人以類 似棍棒鈍物毆打、左側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左肺扁塌、十二指腸裂傷出血、多量腹腔 積血、四肢多處大片瘀傷,導致多重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秦」的原字是上「天」下「林」,批踢踢打不出來 附表: 一、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二、沙鹿統一大飯店 三、清水天一大飯店 四、新竹○○○○○○○○○○○、新湖地政事務所 五、大家庭小吃店 六、臺中市南區學府路某處 七、臺中市某處 否認犯罪辯詞: 【被告】 我跟被害人陳X源相處不到七天,期間另案被告張孝存都會跟我們在一起,會幫忙推輪椅 ,陳X源整天黏著我,我不需要剝奪他的自由;辦任何文件都是陳X源教我們怎麼做,張 孝存陪同,本案之前,他已經將土地抵押給別人;陳X源的傷勢是前一天他拉住我,我們 一起跌倒,還有他之前自己跌倒的,他很喜歡我,我否認拿掃把毆打他 【辯護人】 根據證人張孝存、江德修、王建頴、蔡鴻文等人的證述,被害人不可能無自主行為能力, 且被害人有多次表示要娶被告,明確表示對被告的愛意,被告亦多次對被害人稱若無意願 提供土地隨時可以離開,由此可看出被害人並無遭強迫或違反意願的情形,應是自願或是 基於想跟被告交往而配合被告的行程,所以被告並無任何妨害自由或私行拘禁的行為。另 本案僅有張孝存陳述被告持相關物品或手腳毆打被害人的情形,但掃把上並無採集到任何 指紋,且張孝存與被害人相處過程中,被害人曾經赤裸身體對張孝存,張孝存也對被害人 產生排斥,被害人的傷勢也可能是張孝存所造成,張孝存之證述可能是其推卸之詞。此外 ,法醫亦證述從被害人的傷勢無從判斷是何人、何方式造成的,故不可由此認定被害人的 傷勢是被告所為,本案並無其他直接及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的傷勢是被告直接所導致 的,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從上述文字看來,說是「色誘」的話,應該不為過 而且被告還對死者死纏爛打、緊咬不放到目標達成,所以理論上不可能免除得了其責任。 而這次的民事判決部分,則提到(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二號):(求償人是 死者的兒子,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事實認定 1.證人證述一致指向被告長期毆打陳X源  ・證人張孝存與江德修均證稱,陳X源多處傷勢為被告以掃把、手機充電線、赤腳踹踏   等方式所造成。  ・張孝存更目睹被告在案發當晚以赤腳踹踏陳X源的胸、腹、頭部。 2.法醫鑑定結果與證人證述相符  ・陳X源有多處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肺塌陷、十二指腸破裂、腹腔大量出血、四肢   大片瘀傷。  ・傷勢呈現「平行軌道狀瘀傷」,符合遭長條狀物(如掃把)反覆擊打。  ・腸胃破裂、肋骨折斷刺穿肺等傷勢,更可能由強力踩踏所致,而非跌倒。 3.跌倒說不足採信  ・證據整體顯示傷勢與跌倒不符,且被告企圖以「跌倒」解釋傷勢,遭多項證據否定。 4.其他證人補強  ・王建頴證稱被告平時常辱罵與毆打陳X源,陳顯然畏懼被告。 二、法院認定 法院綜合證詞與法醫鑑定,認定:  ・被告確實對陳X源實施多次暴力:以掃把毆打、以腳踩踏胸腹與頭部。  ・這些行為直接造成致命傷勢,與陳X源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已因本案在刑事部分被判刑,合併執行十二年。 因此,本件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 1.喪葬費:  ・認定原告實際支出 309,010 元,金額合理,予以全額賠償。 2.精神慰撫金:  ・原告為死者子女,因被告重大不法侵害痛失父親。  ・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加害情節重大、家庭受創,法院認為以 1,000,000 元為適當。 3.合計:1,309,010 元 這理論上已經看便宜了,不知為何不能判更高...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4385123.A.B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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