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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很支持。 大家都知道那個噁爛黨在想什麼,我就不贅述, 但借力使力: 公投本來就可以得到最大公約數, 的確可以讓那些王八蛋閉嘴。 那麼, 既然罷免不成後,不能再提罷免,有這種效力, 那我們該做的,不也是讓公投的創制權有效力嗎? 現在的公投法,在多年前被藍綠共同修廢創制權, 所以各位可以發現那票噁爛人只敢提“複決權”。 那其實把創制權修回來,就可以做很多事了,例如: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用創制權的方式公投! 在檢察官變成鷹犬官的現在, 我們迫切需要國會調查權。 2. 創制權、複決權的公投,讓它有基本法的效力或位階, 不能再提起憲法訴訟。 技術上,公投題目應限制用訴訟上「訴之聲明」的方式來訂, 讓它嚴謹化、決定人時地事物的範圍。 但為避免也是鷹犬的中選會亂搞, 這個程序審核權,應該移轉到立法院,以聽證+投票方式處理。 小知識:公投沒過,就跟敗訴的判決一樣,要有確認的效力, 即行政、立法、司法,均不能再為否認的任何行為、立法及裁判。 所以才說要以訴之聲明的方式去訂。 鄙人從憲判9開始,就一直鼓吹必須修公投法,就是知道接下來會有這一招, 如果那時就開始研究,現在差不多已經三讀。 如果沒有,就又會被那些外圍組織捷足先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2.58.209.37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4573375.A.0EC.html ※ 編輯: court0043 (172.58.209.37 美國), 12/01/2025 15:18:17 ※ 編輯: court0043 (172.58.209.37 美國), 12/01/2025 15:18:58
bole: 民進黨才不管公投結果,已經好多次了42.75.236.189 12/01 15:25
所以才說:「要有效力」 ! 就跟民法規定“子女要孝順父母”一樣, 沒有效力的規定/制度,就會形成具文。 具文的結果, 就是被拿來做動員、政治鬥爭用, 例如現在“他們”就純粹只是為縣市長選舉而已。 ※ 編輯: court0043 (172.58.209.37 美國), 12/01/2025 15:29:41
phix: 提法案罷免總統吧223.137.130.85 12/01 15:30
我直接舉例如可以的公投題目: 中央及地方的各級選舉,參選人有三人以上時,應為二階段選舉, 第一階段得票最高的二位,為第二階段之候選人, 第二階段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人。 (就訴之聲明的寫法) 但重點,仍然是必須讓這個公投有效力, 通過: 就立刻有效,未為二階段的選舉就不生效力。 不通過:立法院所為二階段選舉的立法無效/or 即刻失去效力。 ※ 編輯: court0043 (172.58.209.37 美國), 12/01/2025 15:43:28
SeaForest: 你推推看啊 看有沒有人理你223.139.79.124 12/01 15:41
廢言! 廢人專講這種有營養的話。 ※ 編輯: court0043 (172.58.209.37 美國), 12/01/2025 15:44:25
seanfan: 他還在大罷免成功平行時空啦 111.243.71.5 12/01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