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urt0043 (紅色十月)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快訊/32元回收電鍋送拾荒嬤煮熱粥 清
時間Tue Dec 2 17:47:28 2025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民事不法 vs 刑事不法 vs 行政不法
: 是這樣:這什麼須知的,就只是個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算,
: 而行政規則不能、無法去更改某個物品所有權的得、喪、變、更,
: 就跟大樓管委會訂了規定說 未經同意停放大樓前騎樓者,所有權歸管委會… 一樣!
: 看得懂嗎?
: 所有權的得喪變更,不是你一個須知、一個管委會規定,就可以創造的!
: 推 roger840410: 所以法院認定垃圾不是公物,不然是 60.249.90.109 12/02 13:
05
: → roger840410: 10年以上。問題是這個”無主物”是 60.249.90.109 12/02 13:
05
: 推 magamanzero: 去問檢察官..zzzz 60.248.126.193 12/02 13:
05
: → roger840410: 透過你的職權(清潔工)拿到的所以 60.249.90.109 12/02 13:
05
: → roger840410: 用這條沒什麼問題 60.249.90.109 12/02 13:
05
: 噓 sars7125889: 你內文已經矛盾了,既然都有行政規則 118.232.5.150 12/02 13:
07
: → sars7125889: 表示回收物所有權都是政府,那就是有 118.232.5.150 12/02 13:
07
: → sars7125889: 要以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回收哪來沒有 118.232.5.150 12/02 13:
08
: → sars7125889: 而且基本上這都早有判例跟法務部函釋 118.232.5.150 12/02 13:
09
: → roger840410: 所以丟上車後才撿起來還是拿到直就 60.249.90.109 12/02 13:
10
: → roger840410: 給人是有差的? 60.249.90.109 12/02 13:
10
: → sars7125889: 你這篇說不通的 118.232.5.150 12/02 13:
11
來個思想實驗吧:
少婦甲把婚前男友乙 所送的UBS純度99.9%的 1公斤金塊,
連同保證書, 藏在書櫃的底層, 做為平日思念時 賭物思人 之用.
後來有了新男友丙, 因每日魚水之歡, 就忘了這回事。
2年後的2027年12月1日, 金價漲到每盎司6000美元, 甲突然想起來!
但該書櫃卻在前一天, 已被甲自己通知台北市清潔隊回收站。
甲於是前往清潔隊, 要求取回該書櫃。
試問:
1. 台北市清潔隊能否以那什麼須知的, 主張台北市已取得所有權,
從而拒絕甲的書櫃取回要求?
2. 清潔隊員丁憑藉自己的帥氣, 從甲處探知書櫃有金塊,
於是三更半夜摸黑進入清潔隊保管場, 把書櫃底層的金塊取走.
請問 丁 能否主張無主物的先佔?
3. 續2, 今清潔隊主管發現後, 以清潔隊(或市政府)名義提起侵佔告訴,
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清潔隊(或市政府)有告訴權?
(很多前例可以舉啦, 如私房錢、婚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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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解魔法, 還是得用魔法,
講那麼多結論應該怎樣又怎樣, 卻沒有法律的論述或推導,
是要法官寫進判決書?
各位, 什麼叫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
定及裁量基準。
它就是只有對內的效力!!
一個只有對內的效力,就跟管委會/住戶大會的規章一樣,
怎麼對外發生效力?
無法對外發生效力, 要怎麼對外發生所有權 得、喪、變更的 物權效力?
當然沒辦法。
所以我上面這個舉例,
清潔隊當然不能主張取得書櫃連同附屬物 金塊 的所有權,
甲要取回, 清潔隊當然不能拒絕。
也就所以這案件的電鍋所有人真要取回電鍋, 清潔隊也不能拒絕.
所以問題的重點, 是 先佔vs甲的所有權,
判決根本還沒打到核心.(依報載內容)
核心的核心就是: 甲真的抛棄所有權了嗎?
當然沒有!
所以是貴的金塊就沒有、便宜的電鍋就會有?
以價值來分?
從 事後諸葛亮 的角度去決定?
當然不是!!
那怎麼辦? 怎麼辦? 要怎麼解釋? 判決理由要怎麼說理?
這邊就是灰色、就是法官可以發揮威力的地方。
我想到的有:
1. 附條件的抛棄物權意思表示.
缺點: 附條件 可能會被認為無效.
2. 物權上的抛棄意思 與 債權上的贈與意思並存, 或擇一.
缺點: 這只是 附條件 的換句話說而已.
3. 原所有人根本沒有抛棄物權的意思,
只是對於清潔隊拿去分解、回收材料的行為,無意主張所有權.
這個第3的說法, 可以同時解決 金塊 及 電鍋 的問題:
1. 甲可以取回金塊, 沒有任何其他人包含清潔隊可以主張所有權.
2. 電鍋的問題, 可以找原所有人來問「有無意願贈與本案被告」,,
找不到原所有人, 以無被害人申告、不確定有法益被侵害, 簽結或罪疑為輕判無罪.
這種解法,是不是符合“歐盟根本鼓勵這種隊員取回自用的行為” ?
這就是翻譯!
在台灣, 法官、檢察官, 都只看得懂法律術語,
即使你再怎麼覺得理所當然,都必須「翻譯」成法律術語,
才有可能被吃進去、才有可能變成判決理由。
所以才說要破解魔法(法律術語),仍然必須用魔法
發現沒, 在第一個子題, 就已經破解了被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第二個子題,是要讓普通/業務侵佔罪都無法成立。
後記:
大家都知道,會起訴這種案件,純粹是業績考量,
32元的電鍋,就可以讓地檢署在數字上有一件貪污案件的業績,
地檢署當然會死咬著不放.
說到底,仍是檢察官/地檢署的考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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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7:58:58
推 uhbygv45: 你一開始就搞錯了,這個是廢棄物清理法 36.227.213.39 12/02 17:57
哪一條?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01:26
推 gueswmi: 可變賣的廢棄物 還是廢棄物 只是有價值125.224.152.62 12/02 18:04
法律的用法,
並不是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的廢棄物,
感覺上、好像、差不多 就是民法上的抛棄物權行為。
這是兩碼子事。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09:44
→ gueswmi: 環保回收是為了佔有電鍋所有權嗎 搞笑 125.224.152.62 12/02 18:08
→ gueswmi: 變現而已 那種金條例子 沒公告就變賣125.224.152.62 12/02 18:09
→ gueswmi: 有人主張所有權 環保局也有侵占疑慮125.224.152.62 12/02 18:10
對,我就是這意思。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11:31
→ gueswmi: 用貪汙治罪的公有物概念看待廢棄物也是 125.224.152.62 12/02 18:12
→ gueswmi: 擴張法條的解釋 明明就憲法禁止的125.224.152.62 12/02 18:12
推 uhbygv45: 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就是公款 明定的36.227.213.39 12/02 18:25
→ uhbygv45: 清潔隊員執行公務回收視為公務員身份36.227.213.39 12/02 18:25
→ uhbygv45: 你在執行公務時回收的電鍋自然是公物36.227.213.39 12/02 18:26
那只是你的感覺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28:32
推 gbman: 這東西真能賣錢才算吧XD 61.70.186.58 12/02 18:28
→ gueswmi: 有限管領權 ≠ 公有財物所有權125.224.152.62 12/02 18:32
→ uhbygv45: 都跟你說是廢棄物清理法第69條了36.227.213.39 12/02 18:33
→ uhbygv45: 然後執行公務視為公務員是環境部法規 36.227.213.39 12/02 18:33
→ uhbygv45: 你是不知道你要吵什麼 36.227.213.39 12/02 18:34
下面已經回得很清楚,
廢棄物清理法第69條,並沒有物權的得喪變更規定,
也符合我上面講的第3: 原所有人不對分解、回收等主張所有權。
→ gueswmi: 環保局最多屬於佔有狀態125.224.152.62 12/02 18:35
→ gueswmi: 環保局有變賣 收益權 沒錯 就這樣125.224.152.62 12/02 18:36
→ uhbygv45: 環保局就是公家,你拿公家的就是貪汙36.227.213.39 12/02 18:38
→ gueswmi: 法律給予的權限就這樣125.224.152.62 12/02 18:39
→ uhbygv45: 拿多拿少是判多判少,但事實就是貪汙 36.227.213.39 12/02 18:39
必須是能同時處理 金塊 及 電鍋 的, 才是正解,
你這種鬼打牆引用廢棄物處理法方法, 無法處理金塊的問題,
就會是錯誤的答案。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45:41
→ gueswmi: 樓上就是判定電鍋不是公有物 才會用 125.224.152.62 12/02 18:45
→ gueswmi: 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125.224.152.62 12/02 18:45
我有看到這條文,
所以才說: 叫電鍋所有人出來!
電鍋所有人本意就是要讓“任何人”取得所有權的話,
就會連侵佔都不成罪。
找不到所有人? 那就罪嫌不足,更可以判無罪了。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6 臺灣), 12/02/2025 18:48:15
→ samnpc: 你先確定地檢的考評方式吧122.118.3.192 12/02 20:24
推 abcdragon: 為什麼一定要有貪污案件的業績?誰規定118.168.211.162 12/02 23:44
升官要比業績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29 臺灣), 12/03/2025 12: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