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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晚安,我是錢律師。以下這段話:「按憲法為人民權利保障書,保障人民之權利 乃憲法核心目的,為達此一目的,憲法乃賦與國家機關各種權限,並透過權力分立之設計 ,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而可能侵害人民之權利。蓋人民所以有必要享有各種不同之基本 權利,主要乃是因為作為人,得自由發展自己之人格,追求自己之利益之故...」是憲法 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的判決理由中的一小段話。看完這段話,各位有沒有什麼感 想?我個人是覺得前面幾句算是中規中矩,不過這一小段話的最後幾句,層次感覺有點低 落,人民所以有必要享有各種不同之基本權利,僅是因為這樣可以自由發展自己的人格, 追求"自己的利益"嗎?還是說,人民所以有必要享有各種不同之基本權利,是因為唯有如 此,人才有可能有人的樣子,人才有最起碼的尊嚴,有了身為人的尊嚴以後,接著才會有 發展自己人格的需求吧!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句話完完全全是一句廢話,人類本質上就有自 利的傾向,這樣的傾向也是人類文明得以持續發展的基礎。古代沒有憲法,難道古代人就 不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嗎?一個人的人格得到發展以後,有些人著重於追求自己的利益, 有些人著重於追求公眾的福祉,有些人遠離塵世,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不論選擇哪一種 生活方式,只要這些生活方式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都是每個人人格的實質展現,都受 到憲法的保障。憲法法庭上面那段話說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各種不同的基本權利的目的之一 ,竟只是因為這樣可以追求自己之利益?憲法法庭這部分的見解,實在顯得狹隘、膚淺及 庸俗。總之,我覺得憲法法庭這段話展現出來的格局實在有點小,跟十幾年或二十幾年前 的大法官解釋所展現出來的格局及氣度比,可說是相去甚遠。難道我國真的已經從一個態 度泱泱的文化大國變成一個只能靠經濟掛帥的文化小國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4956391.A.862.html
sellgd: 不侵害其他人的情況下 追求自身利益 OK 203.222.13.227 12/06 01:42
monitor: 發展自己的人格跟憲法一點關係都沒 111.243.25.210 12/06 02:10
monitor: 有 111.243.25.210 12/06 02:10
globalera: 發展人格的文字是以前幾屆的大法官照抄125.227.222.121 12/06 02:19
globalera: 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句子,現125.227.222.121 12/06 02:20
globalera: 任大法官僅是沿用以前大法官的句子。125.227.222.121 12/06 02:21
globalera: 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人於不侵125.227.222.121 12/06 02:22
globalera: 害他人之權利或不牴觸憲政秩序或道德規125.227.222.121 12/06 02:23
globalera: 範之範圍內,享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125.227.222.121 12/06 02:23
globalera: 。125.227.222.121 12/06 02:25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3:08:07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3:09:17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4:45:1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4:51:38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4:58:33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5:01:14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5:02:48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5:08:41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5:12:43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12/06/2025 05: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