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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司法院釋字第490號,其中有一段理由讓我開始重新思考現行兵役制度,尤其是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這些論述是否仍然適用。 釋字490當年之所以認為徵兵制度只適用於男性不違憲,理由之一是: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中華民國 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 也就是說,當年的邏輯架構是: 性別不同 → 社會定位不同 → 義務不同 → 不違反平等原則。 在1999年的社會背景下,這樣的論述確實反映了當時的性別期待、家庭結構與國防模式, 所以釋字的結論可以被接受。 但現在是2025年,台灣的社會環境已經和當時差很多: - 同性婚姻合法 - 性別角色不再由國家或社會預設 - 女性服役與軍事參與逐漸正常化 - 現代戰爭依賴科技、後勤、資訊,而非單純體能 因此,兵役制度開始出現一個以前不會被注意到的問題: 制度效果上,不同家庭型態負擔的義務不一樣。 如果把家庭作為觀察單位: 家庭型態 | 需要承擔兵役義務的人數 異性戀家庭 | 通常 1 人 男同性戀家庭 | 2 人 女同性戀家庭 | 0 人 同樣是受國家認可、具同樣法律地位的家庭,卻因為性別分類而承擔不同量級的義務。 有人可能會說:「同性婚姻家庭本來就是少數,不值得大改制度。」 但憲法保障平等並不是用投票決定的。如果是,那很多權利改革,包括同性婚姻本身,都 不會發生。 而且,現在造成義務差異的原因,也不是基於: 國防需求、人口政策或能力差異, 而只是因為:制度還停留在以前對性別角色的想法。 這時候再回頭看釋字490另一句關鍵內容: 「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 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 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這句話在當時成立,是因為制度和社會現實一致。 但問題是: 今天的制度,是因為它仍然合理所以留下來? 還是只是因為它以前合理,所以一直沒改? 這兩種理由,看起來很像,但差距很大。 所以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可能已經不是: 「兵役制度要不要存在?」 而是: 「在今天的社會,仍然以性別區分兵役義務,是否還合理、必要,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 同性婚姻合法後,國家承認不同性別組合的家庭具有同樣法律地位。 但現行兵役制度卻讓不同家庭型態承擔不同義務,而差異來源不是能力或需要,而是性別 。 既然如此,釋字490當年的結論是不是到了需要重新討論的時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56.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013136.A.6D8.html
Nevhir: 個人義務不適用家庭計算111.249.247.151 12/06 17:27
大法官自己解釋是"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社會生活不就是家庭嗎?
Osmium: 要當一起當 飛彈不會只炸男生 42.79.242.230 12/06 17:28
※ 編輯: h569 (218.164.156.65 臺灣), 12/06/2025 17:31:00
bigpan: 立法者歧視女性 27.53.112.56 12/06 17:31
scott123321: 這問題確實很值得再拿出來重新討論 27.52.97.156 12/06 17:33
scott123321: 。我自己的立場是認為女性未生育者 27.52.97.156 12/06 17:33
scott123321: 應服役是很合理。 27.52.97.156 12/06 17:33
ketrobo: 3年才合理223.136.116.193 12/06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