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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黃翊婷 3.完整新聞標題: 「跟警對到眼」秒衝餐廳喝一杯 騎士拒酒測挨罰27萬 4.完整新聞內文: 男子阿成(化名)去年5月間騎車搭載友人,卻在行經台南市一處路口時,因駛入路肩未 使用方向燈、身上有酒味等問題,被警員攔查,但他表明拒絕酒測,事後挨罰27萬元。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僅判處撤銷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 部分,其餘駁回。 阿成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5月間他騎乘租賃機車搭載友人,前往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2段 某餐廳聚餐,但他剛進入餐廳並飲用酒類不久,警員就跑進來要求進行酒測,他自認沒有 酒駕行為,所以選擇拒測。 阿成認為,警方在私人場域中強行實施攔查程序,顯然有不當之處,他卻因為此事挨罰27 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以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警員則表示,當時雙方在路口對到眼,阿成立刻撇頭違規直行,他當下感到很奇怪,加上 阿成要靠路邊停車的時候沒有打方向燈,他便決定依這個規定攔查,哪知道阿成車子一丟 ,也不管後座乘客,竟直接跑進餐廳拿起桌上一杯透明液體一飲而盡,接著他上前要求阿 成出來接受盤查,之後的過程都與密錄器影像一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之後,發現阿成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 燈、拒絕酒測等行為,由於阿成和警員曾近距離接觸談話,客觀上警員應當能聞到阿成身 上是否有酒味,而且警員在要求實施酒測的過程中,都有全程連續錄影,難認有任何違法 疏失。 法官表示,阿成領有駕照,應當知道上述規定,卻仍做出違規行為,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 ,原處分裁處罰鍰27萬元並無不妥,但「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 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 2項第1款但書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最終,法官僅裁定撤銷「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 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部分,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09/3080801.htm 6.備註: 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5.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371976.A.416.html
mopepe5566: 測了要背前科,罰起來更貴 49.216.86.4 12/10 21:06
Yefim618: 是在糖幾點的?不敢酒測喔?肏俗辣 101.8.234.127 12/10 21:07
mopepe5566: 拒測是黨留的漏洞,被捉到拒測就好 49.216.86.4 12/10 21:07
Qinsect: 中國kmt都靠這招啦 1.169.170.188 12/10 21:08
brianuser: 我以為是什麼男同戀愛故事 111.242.210.28 12/10 21:08
railman: 罰金有點高?223.137.195.222 12/10 21:08
chifeng: 五樓在228和熊甲對到眼 馬上衝入男廁 1.168.67.30 12/10 21:08
adamlovedogc: 這怎麼判的 完全看不懂 36.230.199.82 12/10 21:09
Dcwei: 對到眼不是要抽插嗎111.242.198.104 12/10 21:12
Beanoodle: 通靈酒測嗎 110.28.1.217 12/10 21:15
coffee112: 讓人想起... 111.255.220.93 12/10 21:21
Weylulu: 果然是南部人 不過這招沒用 27.247.129.23 12/10 22:01
IRPT001: 錢真多 220.141.202.5 12/10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