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直播是為了影響判決!
時間Thu Dec 11 13:00:50 2025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有給予正向回饋)》之銘言:
: 欸欸 剛剛在隔壁棚聽到有人說
: 力推法庭直播是為了影響判決!
: 難道法官開庭的時候會邊刷聊天室看留言?
: 看到嘉年華法官立刻站起來跳舞謝謝乾爹這樣
: 這樣說起來台灣司法真的很脆弱餒!
: 那麼肥宅我最愛看的NBA是不是也應該停止直播啊
: 萬一裁判被影響了改變比賽結果怎麼辦?
: 卦?
: 推 meatmm: 直播怎麼影響啦 法官會看著直播判嗎? 36.236.81.216 12/11 11:38
: → meatmm: 要求判死刑時聲勢不是更大 怎麼就不怕了? 36.236.81.216 12/11 11:39
其實,需要從法律審法庭直播的畫面來思考(這邊不談事實審的法庭直播):
憲法法庭:即時放送
最高法院:在下判後才公開(且大多都只有聲音、簡報檔,沒有現場畫面)
如果這兩類公播的法官都沒有因為畫面、語音等會對外宣示,而感受到壓力,那麼這個人
說的自然也就會是無稽之談了啊!
以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八號刑事判決為例(加重詐欺案),該案因為有待
澄清的法律課題,所以審判長命行辯論
綜合:
言詞辯論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Zy5fNTXwLI
判決結果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二、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自白」,係指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包括客觀構成要件要
素(行為人、行為、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過失、意圖等
),如被告、犯罪嫌疑人僅坦承部分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對於其他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仍有
爭執,或雖坦承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卻否認具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者,均非自白,此與被
告對於其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均已自白,僅對於此等構成要件事實應成立何罪等為不
同法律上評價,或主張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欠缺客觀處罰條件者,係屬二事,
不能混淆。又自白既係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思表示,性質上
係關於實體形成之訴訟行為,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固非所問,但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行後,「主動」向偵審機關供述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
部分之具體內容者,當屬自白;於偵審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告知其
犯罪嫌疑時,或偵審機關依同法96條就所涉犯罪嫌疑為訊問(詢問)、予以辯明犯罪嫌疑
之機會時,「被動」就所涉犯罪嫌疑為認罪之答辯,亦屬之。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審
機關尚未告知犯罪嫌疑、或就犯罪嫌疑為訊問(詢問)前,僅空泛表示願意認罪,而無從
特定所承認犯罪事實之範圍(無法確定究係承認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或僅屬承認部
分事實之不利陳述;究係承認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或僅承認客觀構成要件而爭執主
觀構成要件要素)者,自非屬自白。至偵查中之犯罪嫌疑,固往往隨著偵查進度而有浮動
、不確定性,然偵查機關於訊問(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依法既需告知犯罪嫌疑、
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以保障其防禦權,於犯罪嫌疑有所擴張或減縮時,亦應隨時告
知,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偵查機關未就犯罪嫌疑(包含擴張後之犯罪嫌疑)為訊問、或
未告知犯罪嫌疑、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能就此部分犯罪嫌疑
為自白者,固不能謂其未於偵查中自白,而剝奪其減免優惠;然偵查機關業已踐行上開告
知、訊問(詢問)、給予辯明機會之程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就受訊問(詢問)犯罪嫌
疑之客觀或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之全部或主要部分有所爭執者,自非屬自白。又自白既屬關
於實體形成之訴訟行為,性質上固不允許其撤回,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如先以概
括用語表達承認之意,其後再就客觀或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全部或主要部分為爭執,既無助
於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法院因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無於偵查中為自白,而未為相關
減免規定之適用,自無違法可指。
三、本案依卷證資料記載,承辦本案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固曾通知上訴人到案,然上
訴人並未到案,案經該局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並於
同年8月27日批示傳喚上訴人於同年9月28日到庭,上訴人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即於同年9月21日
為上訴人撰具「刑事陳報(解除委任暨請求併案)狀」,該狀固稱「今因被告願意認罪」
,並謂本案不需續受委任,且請求檢察官將本案併案至另案一併審判等語,然上訴人於同
年9月28日到庭後,經檢察官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告知其犯罪嫌疑,並
就陳XX所述係於111年5、6月間透過UT聊天室認識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因無力還
款,遂依上訴人要求,於111年10月27日凌晨,在臺北市西門町附近旅館,提供本案帳戶
之存簿、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上訴人等情,訊問上訴人、並提示陳XX之相片影
像資料,上訴人則稱:不認識陳XX,也沒有使用UT聊天室,沒有於111年10月27日在臺
北市西門町附近旅館向陳XX收取本案帳戶云云,上訴人於偵查機關尚未告知犯罪嫌疑、
或就犯罪嫌疑為訊問(詢問)前,僅空泛表示願意認罪,本無從特定所承認犯罪事實之範
圍,繼於檢察官踐行告知、訊問、給予辯明機會之程序後,上訴人就受訊問犯罪嫌疑之客
觀構成要件則全數否認,綜合上訴人之前後供述,顯無從認為上訴人有對自己之犯罪事實
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依前開說明,自難認上訴人曾於偵查中自白,核無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且原審於審判程序期日,業已依法提示上
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及原審中所言並告以要旨,即已就前開「刑事陳報(解除委任暨請求
併案)狀」為合法之調查。原判決因認上訴人於偵查否認犯行,僅於第一審及原審坦承犯
罪,雖經原審認定本案無犯罪所得,仍無從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
規定,原審辯護人主張上訴人於偵查坦承犯行,並不可採等旨,當無違法可指。上訴意旨
仍以前開「刑事陳報(解除委任暨請求併案)狀」所稱「願意認罪」即屬自白,原審未予
調查,並謂上訴人於111年9月28日偵訊時所為供述,僅係記憶不清或有落差所致,並非否
認犯行,縱上開供述屬翻異前詞而否認犯罪,然上訴人既曾自白,自仍有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調查未盡及不適用法則之違
法,並致其另案所獲緩刑恐將遭撤銷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這是延遲放送的結果,難道會有差別?不如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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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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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6.100 馬來西亞), 12/11/2025 13:03:21
噓 coon182: 洗錢仔去死 1.161.64.35 12/11 13:03
→ a221877890: 直播沒有斗內機制我是不看的~124.218.229.213 12/1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