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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19890926 (c19890926)》之銘言: : 中時新聞 于川 : 近日不少民眾在網路熱議一個商務、公文用語「我司」,PO文者認為現在許多人把「本公 : 司」簡化成「我司」不太妥。文章曝光後引爆網友爭論,有些人認為「我司」大陸用語; : 但也有人表示很多年前就看過「我司」這個用法。不過律師顏紘頤過去指出,「司」是政 : 府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由他們稱「本司」較為妥當,一般公司使用「本公司」、「貴 : 公司」就可以了。 : 推 jarry1007: 都是中文 是要分什麼?語言就是海納百 49.216.252.97 12/12 10:21 : → jarry1007: 川 49.216.252.97 12/12 10:21 但對於想搞分化的個體來說,這種好話根本聽不進去吧? 像是「影片」=「視頻」等,都已經有辦法吵起來了 類似這種不太明顯的(個人也會覺得「我司」和「本公司」沒有差別、本得交替使用), 這時才來質疑,很難講不奇怪 更何況,以法律文書的角度來說 有很多機關、單位都是這樣用的,足見對「我司」的認知與中國本身非密切相關,二分法 根本不合理 例如: 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海商字第二號民事判決 ……查被告辯稱其與微星公司自一零一年四月一日起即訂有系爭協議,雙方最新一次更新 定價合約價格之時間為一一二年一月六日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協議及系爭定價合約等為證 ,系爭協議並經微星公司於一一四年八月七日依本院詢問函覆系爭協議雖未於我司(按指 微星公司,下同)合約資料庫中存檔,惟所蓋印「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出口專用章」 確實為我司進出口專用印章,核其內容亦為確實之交易條件,故判斷確係洋基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即被告)與我司簽署之合約等詞。系爭協議之約定事項1.明定:「本協議書經 客戶蓋妥公司大小章,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直至協議書終止時為止。任一方 有信用不良、遲延付款或其他違約等情事發生時,他方得立即終止本協議書。且任一方有 權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書。」,關於運費結算與付款 方式則明定:「3.運費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以DHL另行提供客戶之價格表所載運費 及計算單位作為計價依據。」,其他事項並明定:「6.有關貨物保險(價)事宜,客戶 或託運人在寄件時得選擇是否願意參加DHL安排之保險(價)計酬。一旦客戶或託運人 在寄件時於DHL提單上勾選參加DHL安排之保險(價),客戶即負給付保險(價)費 予DHL之責;若未勾選者,則視為客戶接受按DHL標準運送條件與條款處理貨物賠償 事宜。惟DHL對於不被接受承運之貨物及客戶之間接或衍生性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7.DHL係依據提單及協議書背面之標準運送條件與條款提供運送服務。該條款亦 為本協議書之一部分(第十四條除外),客戶已詳細審閱,並明瞭內容。」。…… 進而只能說,這真的是神人 不僅是公文,各式各樣的合約也都有「我司」一詞,要這樣檢討就不對了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6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507866.A.0C5.html
A80211ab: 該出征法院了 61.224.0.67 12/12 10:52
moslaa: 推 219.70.118.121 12/12 10:57
zephyr105: 他是在引述微星公司的話…… 223.136.183.55 12/12 10:58
zephyr105: 你看法院就不會用我院啊 …… 223.136.183.55 12/12 11:03
dferww55: 引述微星與客戶對話而已,正式合約不可 1.171.207.63 12/12 11:07
dferww55: 能這樣寫 1.171.207.63 12/12 11:07
markhbad54: 某幾個人在用而已,不具普遍性 49.216.30.13 12/12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