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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先說結論 : 依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這樣搞是不能定罪的 : 無罪推定原則:檢方需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 罪疑惟輕原則:如果證據不足以消除合理懷疑,法院應判無罪。 : 法理上 : 刑事訴訟中,不能僅憑反證法定罪。 : 反證或排除法只能輔助,必須要有正面的、積極的證據來印證。 : 若僅憑「邏輯推理」或「沒有別的可能性」等臆測就判罪,屬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舉個簡單例子 : 傳國玉璽不見了,監視器只拍到A、柯、C 三人曾進入,現場卻只發現一張便利貼上寫著 : 一個字柯。北檢若據此主張:既然紙條上不是 A 也不是 C,那犯罪者就只能是柯,想靠 你舉的例子不太對吧 應該是傳國玉璽不見 監視器只拍到柯曾進入現場 就像柯的usb被逮到 裡面的工作簿記載小沈1500 因此你的傳國玉璽事件 柯應該解釋為何在現場 或是提出不在場證明 而不是一直吵說你有畫面拍到我拿傳國玉璽嗎 同樣的柯的"1500 小沈"被逮到 柯應該解釋usb為何會有此記載 看是要說自己的心腹[橘子]亂寫的 或是自己亂寫的 而不是一直吵說你有看到現鈔嗎 畢竟你的usb已經被逮到囉 這是不爭的事實 : 推理將柯定罪。按現代法理審判,如果沒有更積極證據支撐,是不可以判柯有罪的 : 實務上 : 間接證據鏈就算排除其他可能性成為定罪的一部分,仍必須完整、無漏洞,且互相印證。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207 號刑事判例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 否與事實相符。若僅依自白即可定罪,容易造成誤判、濫訴,衝擊被告之人權保障與正當 : 程序。 :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831 號刑事判例 : 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僅 : 靠反證(例如排除法)、或主觀揣測,無法達到無法合理懷疑之外的證明標準,應以「積 : 極正面證據」為主。 : 更別說ExcelPay本身就不是積極事證,且相關證人證詞既不完整還有漏洞。 : -----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8.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805233.A.8AD.html
ss96003: 蛤! 1.171.146.47 12/15 21:29
DCSHK: 挺可憐的 1.34.78.141 12/15 21:29
star99: 自證無罪不是白色恐怖年代的東西嗎 223.141.151.8 12/15 21:29
kangchan: 怎麼是被告要證明 218.187.83.108 12/15 21:30
mersma: 你有唸過書嗎? 111.82.243.144 12/15 21:31
hsnumax: 柯只要能證明有其他人碰過usb就好 71.202.48.13 12/15 21:32
hsnumax: 包括檢察官 是檢察官要證明他沒可能偷改 71.202.48.13 12/15 21:33
cisyong: USB都被改過,誰知有沒有加料 210.62.199.145 12/15 21:34
iamacomic: 告人要舉證,沒有證據到底要怎麼定罪? 106.64.33.213 12/15 21:38
ggBird: 好可憐 111.254.26.191 12/15 21:39
simga: 你證物都被動過 在美國法官根本就不受理了 61.222.133.39 12/15 21:40
seanfan: 你是文組 但不是全部文組都是法盲123.193.165.104 12/15 21:42
iverson414: 智障留名青史 101.10.161.124 12/15 21:43
dapei842110: 刪民智受眾123.204.139.214 12/15 21:46
s0914714: 原來是這樣解釋喔 那白色恐怖不恐怖 123.241.68.54 12/15 21:50
yamatai: 笑死 柯文哲說不是他寫的阿 你怎麼辦 36.239.24.42 12/15 21:53
Amara: 你的資訊還在去年9月嗎 27.240.192.152 12/15 22:12
tinuo: 回去唸書,又一個被三民自洗腦的 59.115.198.160 12/15 22:20
hwsbetty: ???? 49.218.146.172 12/15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