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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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卦] 一下7年4個月一下6個月 司法不脆弱才怪
時間Tue Dec 16 10:38:56 2025
※ 引述《LawLawDer (肉肉的)》之銘言:
: 如題
: 一下可以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人生GG
: 一下可以判6個月還能易科罰金18萬付錢了事
: 操
: 這樣的司法不脆弱才怪啊
: 都自己搞出來的==
: 不過隨便啦
: 反正2026新竹應該穩了
: 一堆宅宅
: 願意為了多慧再戰的人應該很多
但是更好笑的在於,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昨天(十二月十五日)連發兩則前任/現任法
官涉嫌違紀的通稿
以下原文:
(一)一一四年度評字第四號決議書
主文:
本件請求成立。
受評鑑法官施志遠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
務員。
違紀行為明細:
一、在臺南地檢署一一一年度他字第○號一案中,提供梁○○律師相關法律意見、代為撰
狀(共計三次,案號均不同)
二、在桃園地院方面(經函詢後,查無民事調解資料),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先收取
委任律師費用(一次)
三、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號一案中,提供梁○○律師相關法律意見、
代為撰狀(一次)
四、在臺南地檢署一一二年度他字第○號一案中,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先收取委任律
師費用(一次)
五、在臺南地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號一案中,轉介案件予梁○○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
一次)
六、在基隆地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號一案中,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先收取委任律師
費用(一次)
七、在臺南地檢署一一一年度他字第○號一案中,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一次)
八、在臺北地院一一二年度店簡字第○號一案中,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先收取委任律
師費用(一次)
理由摘要:
受評鑑法官所為,顯已違反法官法第十六條第五款「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五、
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法官倫
理規範第二十三條「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
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
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文書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本會認受評鑑法官有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應為請
求成立之決議,並考量:
受評鑑法官自一零五年九月一日起任職法官迄至一一二年三月一日辭職止,審判年資將近
七年,一零六年至一一零年之年終職務評定為良好、一一一年度之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曾因二次言行不當,分別經臺南地院院長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及經本會以一一
二年度評字第一號決議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作成書面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詎受評鑑法官竟
未知所警惕,謹言慎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規定,已嚴重減損人民對
其具有客觀、中立與公正等審判核心功能之信任,而動搖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基礎,
並損及司法獨立、公正之形象,已不適宜續任法官職務,亦不適任其他公務員之職務。
本件受評鑑法官雖已於一一二年三月一日辭職轉任律師,但免除其法官職務仍有實益,蓋
其受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懲戒處分後,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即停止其
執行律師職務。況本件若僅依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作成剝奪或減
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申誡等較輕微之懲戒處分,無異於容認在職法官若有違規執行
律師業務牟利之情形,僅需受罰款等較輕懲戒處分後,即可離職執行律師職務,如此司法
公信力必將嚴重受損。
從而,本會審酌上述受評鑑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
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官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
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以昭警惕。
(二)一一四年度評字第五號決議書
主文:
本件請求成立。
受評鑑法官張○○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
陸個月。
違紀行為:
受評鑑法官張浩銘自113年12月23日起派任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其於任職期間之有下列違
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
(1)緣受評鑑法官曾於114年3月10日以雙親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為由向司法院申請
優先調動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新北地院於114年5月27日中午12時30分召開法官會議決
議不同意受評鑑法官申請優先調動至該院任職,受評鑑法官因此心生不滿,於同日晚間8
時57分56秒,透過VPN院外連線之方式,以「不吐不快」之作者名稱,在法官論壇發表標
題為「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之貼文,該貼文發表後旋即在法官論壇引起熱
烈討論。
(2)受評鑑法官為平息風波,欲刪除系爭貼文,遂於114年6月4日下午3時50分及3時57分許
,先後以電話及電子郵件聯繫司法院資訊處,表示系爭貼文非其本人所發,且對本人造成
困擾,故要求資訊處刪除系爭貼文。至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受評鑑法官再次致電資訊處
,進一步表示因其服務法院之資訊室已在調查何人盜用帳號,故資訊處不用提供其他協助
。
(3)資訊處接獲受評鑑法官上述通報後,研判受評鑑法官所述內容涉及法官帳號被盜用之
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立即啟動調查程序,除請受評鑑法官服務之高雄地院協助提供受評
鑑法官使用之IP進行查核比對,確認系爭貼文確係透過其使用之IP發出,另於114年6月5
日致電該院詢問後續調查狀況,惟該院資訊室回覆並未接獲任何通知啟動調查程序之電話
或郵件。至同日下午5時及5時15分許,資訊處卻先後接獲受評鑑法官之來電及電子郵件,
告知系爭貼文係由其本人所發,故無資安疑慮,並表示造成困擾,深感抱歉等語。
理由摘要:
法官職司審判,平亭曲直,執行攸關人民自由、財產之審判職務,人民不會希望由誠實、
能力或個人道德標準受到質疑的法官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之非職務行為仍須符合一般理
性人民期待之標準,以維繫公眾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信任。然受
評鑑法官為隱瞞其發布系爭貼文之事實,竟向資訊處陳稱帳號遭人盜用,其行為使資訊處
因而啟動第一級資安調查,無端耗費人力、物力;且法官電腦遭人盜用為嚴重之資安問題
,或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受評鑑法官向資訊處謊稱其帳號遭人盜用一事,亦與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僅有一線之隔,且事後仍一再否認有向資訊處明
確表示「帳號遭盜用」一詞,所為明顯思慮不周且言行不檢。再者,受評鑑法官於本案不
誠實之行為,損及法官正直形象,足認受評鑑法官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及法官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而有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七款之個
案評鑑事由,應為請求成立之決議。
本會審酌受評鑑法官向資訊處謊報帳號遭人盜用之動機、目的為刪除法官論壇上之系爭貼
文,其行為本身惡性固非特別重大,然受評鑑法官於事後接受調查時所表現出的態度,反
更凸顯受評鑑法官為掩飾自身違失,不思恪守法官倫理規範之誠信問題,情節重大,而有
給予較重懲戒處分之必要,爰依法官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六個月,以
昭警惕。
綜合這些內容,雖然看似沒有所述由《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改判為「偽造文書」罪的狀況
嚴重,但也足以令法官形象受損
只是目前判決摘要尚未出爐(尤其要瞭解緣何心證而要如此變更罪名),所以理論上不好
多講一兩句
反正不管怎樣講,「脆弱」是集合多件不同爭議而成的結果,而既然相關關係各造毫無覺
悟之意,自甘墮落是不足以令人驚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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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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