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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sLove710 (DoraApen)》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案,二審逆轉,貪污部分獲判無罪,引發法界人士討論 : 。律師林智群表示,高等法院判決一出,一堆法律人都嘖嘖稱奇,他覺得2件事情很奇怪 : ,「如果(助理費)是立法委員自己的錢,為什麼立法委員領走它,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 」 ※ 引述《douge (樹大便是美)》之銘言: : ※ 引述《jizzinmyhand (射手座)》之銘言: : : 奇怪,高院不是都說明了嗎 : : 偽造文書是因為給助理的薪水實際上是7萬元,但向立法院申報8萬 : : (多的1萬用作公積金) : : 因實際跟申報二者不符合所以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高院列了很多典理由 : 其實就歸納成兩個 : 第一個就你們在討論經費的名目 : 論點就是一開始就不應該起訴了 : 第二個就是"退而求其次" : 就算依照檢察官起訴貪汙罪的理由來看 : 高虹安根本還自掏腰包出來填補辦公室支出 : 根本沒有透過貪汙有收入 : 沒有收入哪來的貪汙犯意 : 一審法官辛苦的指控助理貪汙勞退金466元 : 重判兩年 : 終於又翻了一頁 反而是想著: 如果真的「不起訴」、不用移交審判,也要直接上級(高等檢察署)同意才行 因為只要是任何「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沒有任何裁量餘 地,如果認定嫌疑不足而不起訴,縱使無人聲請再議,檢察官也必須依職權送再議,待他 們確認調查已完備之後,全案才能視作落幕 除非藍白打算要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限縮這方面的行使,否則沒轍。 至於「大水庫理論」本身,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民事判決曾予以詮釋, 這邊摘錄如下: 「……或與「大水庫理論」相似(即款項定性不清或已經混同時,只要「具有正當性之支 出」大於「私用」即可)……」 且最高法院在當年駁回童仲彥上訴時,僅認為類似論述不可採的理由沒有違法,而沒有實 質認定論述本身的意思 原文:(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零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漫以上訴人因議員公務支出之金額,已大於其領取之公費助理補助款,依 大水庫理論,無法證明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指摘原判決調查未盡,且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再事爭辯,同非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所以高虹安是怎樣抗辯的,得等完整判決書出來後,再來探討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939651.A.76A.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12/17/2025 10:49:48
preisner: 所以以前被判刑的都是直接用人頭領助理 60.248.161.28 12/17 10:52
magamanzero: 這次爭議會大就是以前都是人頭 60.248.126.193 12/17 10:55
magamanzero: 有做事就沒事 但是一審有不同見解 60.248.126.193 12/17 10:56
magamanzero: 要說的話 就人治法律 www 60.248.126.193 12/17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