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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公民課教的,我記得覆議後投票的門檻會變2/3 但查了法條台灣是不是門檻又變1/2了? 這樣不就是同一群人同一件事再重新投一次票有意義嗎? 美國總統否決後國會重新表決的門檻也是變三分之二 所以到底哪個是對的, 有沒有掛? 下面是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1.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Sent from Be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227.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948641.A.ECB.html
axalto: 我也有同樣疑慮,以立院都是政黨黨意為依 101.10.238.118 12/17 13:20
axalto: 歸, 表決一次跟二次根本沒意義 101.10.238.118 12/17 13:20
axalto: 除非五五波,還可以靠跑票翻船 101.10.238.118 12/17 13:21
qt359101: 是用增修條文阿 第三條第一項不就寫了114.136.243.107 12/17 13:21
boredboy: 有吧 行政院的覆議要寫出一個能夠說服民 118.163.32.35 12/17 13:23
boredboy: 意的理由阿 就像我把我的工作完成交給下 118.163.32.35 12/17 13:23
pinkyho: 有差啊 給你時間提出立院滿意的協調方案 101.10.156.230 12/17 13:23
pinkyho: 假如2/3立院幹嘛不直接罷免總統就好 101.10.156.230 12/17 13:24
boredboy: 一位負責人 下一位如果覺得有些地方要回 118.163.32.35 12/17 13:24
boredboy: 到我這邊處理 就再退回 如果情況正如他 118.163.32.35 12/17 13:25
boredboy: 所說 我就再修改 改成1/2我猜是不想來回 118.163.32.35 12/17 13:26
boredboy: 造成國家停滯吧 118.163.32.35 12/17 13:26
yokojima: 以前行政院長要立法院同意啊,覆議 42.79.129.181 12/17 13:39
yokojima: 的門檻高些很合理。後來院長變成總 42.79.129.181 12/17 13:39
yokojima: 統免洗筷,門檻較低也說正常。 42.79.129.181 12/17 13:39
sad775566: 美國的各部長任命要國會同意 台灣有嗎 36.233.5.240 12/17 13:50
sad775566: 權利制衡的概念 36.233.5.240 12/17 13:51
sad775566: 人事同意權給國會 就可以改2/3 36.233.5.240 12/17 13:52
roger840410: 原來是這樣 感謝說明 60.249.90.109 12/17 13:59
KudanAkito: 以前只有兩個黨 36.231.156.243 12/17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