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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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打臉高院?高虹安二審逆轉關鍵公文曝光
時間Fri Dec 19 13:35:59 2025
其實簡單講就 大罷免治百病
党雙標也不是這一兩天的
小兔就李俊俋的前辦公室助理 老公是檢察事務官
小兔也是坦白從寬 我懷疑就是個局
公積金 回捐制度也不是高獨創的 党一堆立委助理都是
還有助理薪水名目的支出跟議員不同
這其實很早就一堆人說 不會是貪汙了
不是人頭 有實際工作時數
40趴 你有證據去告發其他人啊
我沒記錯的話 被一審認定有罪的理由不是這些
是高給助理的薪資有變動 被認定是浮報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31952-c6ee2-1.html
(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
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
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
後之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之酬金聘
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
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
、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
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
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
加班費,均致不知情之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
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
公文書
,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簡單講 党說你有罪就是有罪啦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 引述《Doica2445 (千千千)》之銘言:
: 整個判決書我覺得這點很重要
: 4.被告高虹安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之運用規範,被告高
: 虹安辯稱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其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
: 他立委辦公室作法的經驗,應可採信,印證如下:
: 其他立法委員如何操作,從立法院回覆本院113年9月23日函詢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
: 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本院卷三第55至117頁)將立法院編列的預算數額
: 及立委每月報支數額相互對比,具有高度吻合現象,可認並非單純的巧合。明細表顯示:
: ⑴公費助理薪資部分:立法院於108年(上一屆)及110年(高虹安任職當屆)每月編列每一
: 立委公費助理費平均新臺幣42萬4360元,立委只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滿8位公
: 費助理以上,無論是8人、9人或13人、14人,除極少數之例外,幾乎全部「領滿」42萬4360
: 元,與被告黃惠玟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
: ⑵加班費部分:於相同的上述兩年,立法院每月編列每一立委公費助理加班費平均8萬4857
: 元,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立委聘
: : 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人,並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委申報的加班費多
: 在7、8萬元之間。
: 以上數據充分顯示,立法委員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之立法目的及預算
: 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性質。從申報結果並可推知被告高虹安辯稱:「辦公室
: 零用金制度並非其首創,而是參考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確認其合法性無誤後,同意採行。
: 」可以採信。應認並無明知違法而施用詐術詐取立法院財務之故意。
: 結果是大多立委都這樣做
: 三審法官緊張囉
: 駁回或撤銷99%都會被罵==
: ※ 引述 《laptic》 之銘言:
: : 先撇開立法院秘書長回信不談,今天已經可以看到一一三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六號刑事
: : 判決原文了
: :
: : 是否真的「公道自在人心」、甚至可以認定所謂「旗袍法官」有瀆職嫌疑,這有賴各位自
: : 行判斷,剩餘什麼的就不好多說。
: :
: :
: :
: : 理由原文:(共有兩份,一個是檢察官、高虹安等被告針對有罪部分的上訴,另一個則是
: : 前法務助理陳昱愷無罪部分,未被報導、但結果是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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