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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splay314 (公平正義 侯友宜)》之銘言: : 大家早安0.0 : 一早起床就看到劉老師這文 : 她這意思是目前管委會人數不足,五個大法官直接吧少數大法官直接提出社區的意思嗎? : https://i.imgur.com/fmWJCQ1.jpeg 這種比喻手法... 問題是,不管委員會管理性質為何(負責的是公寓大廈、商辦,甚至是宗教團體等),最 高法院曾有諸多民事判例,就管委會召開的問題,予以相當解釋 這邊隨便挑幾個為例子: (一)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而非法人團體之章程,係多數同向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之共同行為,除法令另有限 制外,不僅為該團體之行為規範,亦係涉訟後法院之裁判規範。倘非法人團體所訂立之章 程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應為闡明性解釋(單純性解釋),即依文義解釋(以章程文義為 基準)、體系解釋(通觀章程全文)、歷史解釋(斟酌章程訂立當時情形及其他一切資料 )、目的解釋(考量章程之目的及規範意旨),並參酌一般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檢視 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權利義務之公平正義,且應兼顧不能超過章程最大可能之文義。若法 院認章程出現漏洞而為補充性解釋時,應斟酌章程之訂立目的、過程、內容、意旨及非法 人團體類型等關連事項,參考相類章程條款、法規範規定及誠信原則予以填補。 (二)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所舉行之會議,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起造人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均應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指定 之臨時召集人亦同,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非合法召集權人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 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所為決議自始無效。 (三)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零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之對象,舉凡一定地域或空間內,在構造上或使用上具獨立性 之各建築物,對於共同設施之使用及管理具有相互依存之關係,可認為具有整體不可分性 ,該一定地域或空間內之建築物,即該當於管理條例之公寓大廈或集居地區,關於其管理 及組織即有管理條例之適用或準用,至於建築物之使用目的究係供住宅、商業或工廠使用 ,均所不論。 綜合這一切簡單來說: 管委會如果是在違反組織章程或法律的情況下召開會議,是可以被帶上法院挑戰的,但憲 法法庭卻不同,沒有這種門道啊! (按照《憲法訴訟法》,不得就憲法法庭或審查庭的判決、裁定聲明不服) 至於把「少數」踢出去的部分,這要看後續發展 如果第一次無法滿足出席人數,「流會」可以說是依法執行的、會議不得繼續召開;但第 二次或之後仍然有相同狀況時,照理要有「內部救濟」的方式 (如以當前的人數定通過議案的門檻,馬來西亞方面對此有類似規定) 雖然有很多「類推」的說法,但有時還是要依理性論斷啊...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283399.A.3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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