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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謝佳潾 : 陸軍333旅陳姓士兵逾假不歸,不僅當逃兵還加入詐騙集團靠洗錢犯罪維生,且在落網後 : 還嗆,「沒差」,案經審結後,法官認陳犯罪時間不長,因此依違反職役職責案判有期徒 : 刑3個月,但檢方認陳犯後態度冥頑不靈、品性惡劣,因此依法提出上訴。 : 推 lovelva00: 其實三年也很短… 223.140.128.84 12/23 09:47 按照屏東地院一一四年度軍簡字第六號所附的法條:(即《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 ,減輕其刑。」 問題是: 一、打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用「簡易判決」,因為這種情況一般上僅能適用於得處易科罰 金(無論是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社會勞動或緩刑的案件 而在遇到這樣對被告寬容的情況下,檢察官要上訴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的話, 就必須主張必須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現在可不是戰爭時期,第二項「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沒有適用的空間 三、再說了,這個陳姓被告在偵辦期間,否認犯罪:「要超過第七天才構成本罪,扣掉假 日、收假那天,最後一天剛好是第七天」、「我都已經被判三十幾年了,我沒差啊, 這件對我的刑期不影響,我有需要顧慮這些嗎」 到了法院審理期間(準備程序),才改口認罪 從而只能說,除非法律上有修正,不然要真的重判,不可能!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456945.A.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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