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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huang1991 (Sam Huang)》之銘言: : 這樣做有什麼意義嗎?是原告個資就一定要給被告看嗎? 法院在起訴書、判決書記載資料是為了確認人別無誤、判決可以正確送達 所以我看到鄉民義憤填膺就覺得很腿,這種事早就行之有年了 其實過去也發生過類似的事,十年前有人勸架被兇手告,結果判無罪 https://i.imgur.com/067IDFV.jpeg 不滿的兇手在判決書上找到被告住址,燒死他六個家人 被告地址會被對方知道,是法律保障訴訟權利 所以這件事情,法院並沒有過錯 感到憤怒的鄉民們,你們有去想辦法修改刑事訴訟法第51條嗎 沒有?那你們根本也覺得判決書公開住址沒差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16.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635301.A.012.html
marktak: 好笑就是告訴你可以去堵門砍死啊 27.52.124.113 12/25 12:02
shirokase: 好笑的是有東西在護這坨,然後鬼扯自 42.73.186.254 12/25 12:06
shirokase: 己不修法 42.73.186.254 12/25 12:06
yesonline: 法律人會說找他們處理.地址就寫事務所 220.133.253.85 12/25 12:07
mm58307533: 應該也要揭露法官個資 111.185.92.18 12/25 12:07
yoshilin: 行之有年就代表正確嗎?違停也行之有年 27.52.193.7 12/25 12:07
那判決書就不公開受裁判人個資囉?這樣就變成法院違法了,違法的事情才是正確的嗎 覺得法律很扯,但立委是人民選出來的 這條還在就代表多數人民認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問題,否則早就修法了 ※ 編輯: chadmu (49.159.216.136 臺灣), 12/25/2025 12:11:42
ShiuanRefuel: 早就很多年前就寫信給某位法律學者118.161.145.127 12/25 12:17
ShiuanRefuel: 出身的立委請他修法 完全沒被鳥 那118.161.145.127 12/25 12:17
ShiuanRefuel: 個人叫黃國昌 他還在時代力量時118.161.145.127 12/25 12:17
shirokase: 還多數人民咧,正常一般人民被告機率 42.73.186.254 12/25 12:23
shirokase: 是多少?2016後綠吱搞了個大濫訴時代 42.73.186.254 12/25 12:23
shirokase: 出來,用公家名義在那色違法、特別條 42.73.186.254 12/25 12:23
shirokase: 款亂告一堆,不然誰會曉得鬼島司法爛 42.73.186.254 12/25 12:23
shirokase: 到這地步 42.73.186.254 12/25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