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我朋友被法官諭知到庭聽判 否則立即拘提
時間Thu Dec 25 15:13:57 2025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我朋友在法庭答辯結果之後 被法官諭知未來要到庭聽判
: 不來的話將立刻拘提
: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不能律師到場聽結果 再轉答就好嗎?
這種案例,目前只有兩個。
一個是鄭捷。一個是最近的柯文哲。
所以你說你朋友遭遇,該不會他是鄭捷吧
因為這種情況,真的非常罕見。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12條寫得清清楚楚:
被告可以請代理人;被告沒到場,照樣可以宣判。
也就是說——聽宣判,是權利,不是義務。
正因如此,當年鄭捷被法官要求「一定要到場聽判」,才會立刻引發大量法界人士砲轟,
直指法官濫權。
他們的核心主張很一致:聽判是被告的權利,法官沒有權力把它變成強制義務。
所以我才會說,這種案件真的少到不能再少。
至於法官為何這樣做,柯文哲法官意思我是不知道啦。
不過回頭看鄭捷案,當年那位法官這樣做的意思,其實非常明顯。
不是程序需要
而是要在被告面前,狠狠訓斥他,然後,當庭判他重刑,四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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