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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我朋友在法庭答辯結果之後 被法官諭知未來要到庭聽判 : 不來的話將立刻拘提 :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不能律師到場聽結果 再轉答就好嗎? 這種案例,目前只有兩個。 一個是鄭捷。一個是最近的柯文哲。 所以你說你朋友遭遇,該不會他是鄭捷吧 因為這種情況,真的非常罕見。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12條寫得清清楚楚: 被告可以請代理人;被告沒到場,照樣可以宣判。 也就是說——聽宣判,是權利,不是義務。 正因如此,當年鄭捷被法官要求「一定要到場聽判」,才會立刻引發大量法界人士砲轟, 直指法官濫權。 他們的核心主張很一致:聽判是被告的權利,法官沒有權力把它變成強制義務。 所以我才會說,這種案件真的少到不能再少。 至於法官為何這樣做,柯文哲法官意思我是不知道啦。 不過回頭看鄭捷案,當年那位法官這樣做的意思,其實非常明顯。 不是程序需要 而是要在被告面前,狠狠訓斥他,然後,當庭判他重刑,四個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233.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646839.A.F45.html
strike519: 法官素質本來就爛 36.226.174.208 12/25 15:17
swfswf: 法官早就是綠色精選用來政治迫害柯文哲 114.43.142.27 12/25 15:27
ayaka16: 自以為是神 39.12.0.155 12/25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