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kann (我怕練太壯)》之銘言:
: 蠻怪的
: 那賣出刀子讓張文殺人的賣家
: 感覺也要付出100%的殺人責任吧….
: 既然賣門號被詐騙拿去用
將『收錢,將門號改登記至對方名下』才叫做『賣門號』
原Po所說的情形,是『收錢,把自己的門號,讓詐騙集團任意使用』
也就是說,
1.收了利益
2.成為詐騙行為當中的一份子
: 詐騙金額要概括承受
看案情,有機會成為『共同正犯』
: 那賣作案工具的 酒駕前賣酒的
: 是不是也該全責
: ….
同前例,提供電信服務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沒事呀!
(未參與詐騙)
同理,賣刀子的
在某嫌犯買刀子的時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刀子的所有權已轉移
也未違反刀具的管制規定
賣酒的,
在你喝完酒、在櫃檯結帳的時候已經完成交易,還笑嘻嘻的說著某某朋友會來接你
酒精在你的血液當中跑,但已經跟老闆沒什麼關係了
走出店門口,開始酒駕.....那就是要自己負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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