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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kann (我怕練太壯)》之銘言: : 蠻怪的 : 那賣出刀子讓張文殺人的賣家 : 感覺也要付出100%的殺人責任吧…. : 既然賣門號被詐騙拿去用 將『收錢,將門號改登記至對方名下』才叫做『賣門號』 原Po所說的情形,是『收錢,把自己的門號,讓詐騙集團任意使用』 也就是說, 1.收了利益 2.成為詐騙行為當中的一份子 : 詐騙金額要概括承受 看案情,有機會成為『共同正犯』 : 那賣作案工具的 酒駕前賣酒的 : 是不是也該全責 : …. 同前例,提供電信服務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沒事呀! (未參與詐騙) 同理,賣刀子的 在某嫌犯買刀子的時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刀子的所有權已轉移 也未違反刀具的管制規定 賣酒的, 在你喝完酒、在櫃檯結帳的時候已經完成交易,還笑嘻嘻的說著某某朋友會來接你 酒精在你的血液當中跑,但已經跟老闆沒什麼關係了 走出店門口,開始酒駕.....那就是要自己負責的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47.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656147.A.3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