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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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夫護孕妻「勒死小偷」 家屬討700萬鉅
時間Fri Dec 26 20:56:38 2025
※ 引述《LJer (i'm ok)》之銘言:
: 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 張文在馬路上丟煙霧彈、隨機砍人,網友們好奇提出「如果開車撞死他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 算不算防衛過當?」成討論焦點;不少人回憶起9年前的案子,當時一位何姓男子見到小偷
: 闖入家中,為保護懷有身孕的妻子而將對方勒死,高等刑事法庭認定何男正當防衛過當,依
: 過失致死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而小偷的家屬向何男求償700萬,最後是判賠64萬。
: 記得那時候法界還評論說法官已經很佛心了,面對導致被害者要反賠給加害者的問題,完全
: 不回應也沒記者去詢問,不知道後來怎樣了,也沒追蹤報導,不只有沒有上訴。
其實應不存在上訴的問題,追蹤也不一定有人關心
因為當年的「過失致死」罪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且罰
則上也今非昔比
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二號刑事判決中,援引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條內容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
元以下罰金。
但現行版本是: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緩刑理由部分,亦明示: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外出返家後,發覺侵入其住宅竊盜
之被害人,並遭被害人攻擊,其妻又有孕在身,其為排除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財產所遭
受之侵害及威脅,因而徒手推壓被害人臉部並緊拉被害人衣領,以此方式持續壓制被害
人,不慎肇致被害人死亡,事後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然被害人家屬已循民事途
徑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則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已經可以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且由於沒有被檢察官聲請撤銷,所以可以直接當作這位何某已經不需要服刑了。
回到張文的環境設想,不管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前提都須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才
可以適用
這畢竟是心證上的問題(是否符合起訴門檻),所以通常來講是看不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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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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