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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之銘言: : 現在很多人面對面致命侵害時 : 不敢反擊 : 就因為害怕恐龍法官判防衛過當 : 一些人甚至因爲不敢反擊而失去生命 : 刑法第 23 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但書防衛過當部分,不能修正嗎? : 比如再加一段「侵害危及生命者。不受但書之限」 : 這樣不行嗎? : 一定要讓恐龍法官有保護加害人權益的空間嗎? 但今天這個勒死竊賊的例子 本質上就是偷個東西被抓到而已 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解釋成危及生命 從而適用這位法學大師的修法意見 另外再提問一下 很多人面對面致命侵害時不敢反擊 一些人甚至因爲不敢反擊而失去生命 是哪裡來的案例 是原po大師的想像嗎 不然實在是很難去想像會有人不怕死只怕被告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5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764422.A.8DB.html ※ 編輯: joshua0606 (1.168.52.38 臺灣), 12/26/2025 23:54:22
TheDraggers: 問題不在條文,在過當的認定 101.9.53.161 12/27 00:26
sazdj: 割頸案發生前 只是學生在吵架 捷運無差別 49.215.217.92 12/27 00:49
sazdj: 殺人案發生前 只是在丟煙霧彈 49.215.217.92 12/27 00:50
sazdj: 完成強盜案 真的就不會殺人嗎?完成強姦案 49.215.217.92 12/27 00:53
sazdj: 之後不會殺人嗎?綁架兒童後 一定不會撕 49.215.217.92 12/27 00:54
sazdj: 票嗎? 49.215.217.92 12/27 00:54
eriop1234: 你除了挑毛病之外 能有什麼用? 114.137.22.101 12/27 01:07
j020109873: 老兄有時第一時間怕犯法沒反擊,就 114.137.47.65 12/27 03:21
j020109873: 沒時間反擊了 114.137.47.65 12/27 03:21
j020109873: 應該說沒機會反擊了 114.137.47.65 12/27 03:21
j020109873: 當下拼的只是直覺,你不知道匪徒的 114.137.47.65 12/27 03:22
j020109873: 意圖 114.137.47.65 12/27 03:22
j020109873: 你不知到匪徒會不會開殺,匪徒自己 114.137.47.65 12/27 03:22
j020109873: 可能也不知道 114.137.47.65 12/27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