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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llwed (ggwp)》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律師鄭鴻威組「軍師團」洩密給詐團,16名律師被訴,律師朱一品女友、桃園地檢署候補 : 檢察官吳亞芝傳送未公開的書類給朱,監察院彈劾,法務部也將她送懲戒。職務法庭今判 : 吳女「罰款」,數額為月薪10個月,約百餘萬元,可上訴。 : 罰十個月薪水? 不免職 也不用關? 是否要「監禁」,非懲戒法院的職權 至於為何只有「罰款」處分,可參考一一四年度懲字第一號、第四號判決摘要中,所記載 的重點: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係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有移送機關法務部、監察院所指下列違失行為: (一)違失行為一: 被付懲戒人非出於公務需要,於一一一年七月、一一一年十月、一一二年十一月間,將查 詢書類系統取得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予以拍攝節錄部分內容後,使用通訊軟體在其 與男友朱君的私下對話中傳送給朱君;於一一二年十二月間因朱君央請,將朱君擔任選任 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傳送給朱君;且均未遮隱其上當事人姓名之個人資料。有違反法務部 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且未遵守個資第十六條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規定之行為。 (二)違失行為二: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一年八月間僅因朱君央請,即將其前偵辦案件曾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 訴書及收到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照片,傳送給朱君參考計二次;於一一二年十月間 為抒發個人情緒,將承辦另案偵查案件之某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資料,傳送給朱君,且 均未遮隱其上當事人姓名、部分包含地址的個人資料。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 五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向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揭露,及個資法第 十六條規定之職務上義務。 被付懲戒人坦承有前開違失行為一、違失行為二,案經法務部、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違反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法官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分別移送;監察院另移送被付懲戒人涉及下述三所示違失行為部分 ,經認尚無移送意旨所指違失(詳後述)。以上經本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涉及下述行為部分,難認構成違失: (一)監察院另以被付懲戒人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及法 官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違失移送本院審理,係以:被付懲戒人 與涉嫌參與詐欺集團犯罪遭另刑事案件起訴的案外人鄭鴻威律師(下稱鄭君)、朱君均加 入同一通訊軟體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卻在系爭群組為朱君即 時監看鄭君派案訊息,積極鼓勵朱君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建議朱君與鄭君談合作模式 ,及知悉朱君涉及犯罪且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情形,未依法偵查;對於朱君違反律師倫理 規範亦未勸阻,而有違失。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雖任檢察官,仍有正常社交往來等真實生活需求。系爭群組為之前 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成員所共同成立,非鄭君或朱君、被懲戒人所主導或專用,部分成員包 含鄭君曾於其中探詢其他律師願否接案,後續接案事宜則私下聯繫,鄭君使用情形並無不 同,群組話題亦未以此為主。又朱君、鄭君從事律師工作,如何與當事人洽商擇定、更換 律師或共同辯護等,屬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辯護策略暨如何銜接而有秘密自由溝通空間( 憲法法庭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被付懲戒人得參與了解,且朱君 均自行與鄭君聯繫接案事宜,未有須詳細告知被付懲戒人的事證;甚至曾表示其僅係陪同 偵訊、收取一小時報酬,及不將偵查卷交給鄭君等節,難以認定被付懲戒人得以詳知鄭君 、朱君除從事律師辯護工作外,是否另涉及詐欺集團犯罪。至於被付懲戒人雖曾向朱君表 示有打進去詐騙圈子的機會等語,由前後對話可知被付懲戒人主要在對朱君事業決定表達 關心及支持,且對話當時朱君尚未與鄭君密集接洽,難僅擷取其等私下簡略對話的片段文 義,而不探求上下文真意,即認定其有移送意旨所指違失。 四、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為被付懲戒人有懲戒必要: 被付懲戒人確有前開違失行為一、二所示違反職務上義務之行為,其僅為向朱君抒發個人 情緒、表達其見聞暨評價,或因朱君央請提供參考資料,與公務均無關,又未遮隱其上個 人資料,即輕率傳送上開資料給朱君,部分行為並嚴重違背檢察官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 任意揭露偵查案件相關資料的行為標準。至於是否對其有刑事或行政裁罰之究責,與本件 懲戒係二事,不在本院審理範圍。經考量其思慮不謹慎的次數及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已 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有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禁止洩漏職務上不得公開資料,及不得 行為不檢、不得為與檢察官公正形象不符活動等倫理規範要求,情節重大,有必要施以懲 戒讓其心生警惕。 五、本院酌定被付懲戒人應處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懲戒處分的理由: 被付懲戒人發生違失時僅擔任候補檢察官二年餘,參酌其一零九年至一一二年度職務評定 均考評為良好等執行職務表現,對檢察官職務尚有努力學習精進之意願,本件係出於對相 關行為分際,思慮不周而有違失,傳送資料多為部分節錄較難勾稽案情全貌,傳送與男友 朱君情形,無意對外揭露個案情節或個人資料,且無外流事證,起訴書部分又屬於嗣後將 公開性質,造成的實質妨害尚輕微。經整體評價結果,難認被付懲戒人已達法務部、監察 院所指不適任檢察官之程度,但考量其輕忽應遵守職務義務之程度,及對檢察官整體公正 形象的不利影響,應認對其施以如主文所示懲戒即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 ,較為允當。 看來就是認為「一切不是出於故意」、且「情節不嚴重」,所以就輕放了 而且可別忘了,吳亞芝近來還有執行職務的事實,桃園地院一一四年度審金訴緝字第四十 號刑事判決(詐欺等案)中就有記載: 「本案經檢察官吳○○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粘○○移送併辦,檢察官吳亞芝、江亮 宇到庭執行職務。」 (不相關者予以遮隱) 進而,只能看監察院、法務部是否會上訴,尋求更重罰則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828101.A.EA4.html
XixChill: 多次洩漏且只洩漏這一案 說不是故意的 118.170.202.54 12/27 17:57
pippen2002: 不用快點羈押嗎?? 很嚴重喲!!excel? 42.77.205.56 12/27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