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a91153456 (追逐太陽的阿呆)》之銘言:
: 前兩天新北割喉案的被害家屬爸爸 上節目談自己的心情及看法
: 結果小商人爆料
: 新北地院還發函給被害家屬, 說因為兒少法 要求對方不得在媒體上講兇手的名字
: https://i.mopix.cc/kQcEiB.jpg
: 然後小商人就抓狂了
: 馬上在FB發一篇文直接嗆說
: 「我直接找一個人出面改名成郭OO」
: 到時候我一定會弄到全台灣人都知道
: 他媽的看誰比較猛
: 我頂多損失一筆保證金
: 我就偏偏要講郭OO
: 放兇手出來孝順被害家屬?
: 等我出來你就知道了?
: 有沒有小商人用魔法對付魔法的八卦?
「官逼民反」固然是有其道理
但也要擔心是否會招致「自討無趣」的結果,畢竟數年前早有田○○(即「口交惡徒」案
)的前車之鑒,當時引發不少網路巡邏爭議
嗣後還有挑戰法律的模仿效應,只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就停止了...
被害方的遭遇會引來同情沒錯,但法理層面上卻不能不妥協、也不好硬硬衝撞上去(還是
要遵從)
否則本應保障的權益就會受損,且被反咬一口的滋味也不會好到哪去...
更何況,所提第一審判決書的「程序事項」已言明:
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
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
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
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
之被告,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第六十九條
第二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被告郭○紳、林○芸分別為民國(
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生、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生、尚未年滿十八歲,依據兒童及
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適用,然渠等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即本院一一三年度
少重訴字一號殺人等事件),且本判決所涉及事實與該少年刑事事件相關,爰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及上開規定於判決內文隱匿被告郭○紳、林○芸等人及渠等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訊
。
縱有再多的無奈,在法律上有更正(如得公開經判決有罪之少年被告姓名)前,也不容有
太多幻想。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925115.A.5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