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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CYPMGO (黑白郎君)》之銘言: : 2025-12-28 10:54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台南即時報導 : 吳姓民眾被詐騙,深夜前往台南市警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報案,謝姓警員卻一再聲稱報案 : 要到戶籍地的分局,現在有人要報案,在這邊等要等兩、三個小時;吳無奈離去,抱怨遭 : 詐騙已經很可憐,警察還不受理報案,市警局將謝記一大過處分,謝不服提告,法院駁回 : 。 這案源頭指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就 原告(謝某警員)主張的部分,看來有點好笑: 一、被告依合法性存疑之電話錄音譯文及現場監視器影像擅自加註字幕,影響原處分及復 審決定之效力: ⑴原告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五十四分曾致電吳姓民眾「告知其已將前案詐騙 案受理完畢,詢問其是否來所內受理,吳姓民眾表示其目前已不願報案」,惟新化分局山 上分駐所表示錄音設備毀損,影響被告提出之電話譯文合法性,原告無法勘驗電話錄音之 譯文真實性,被告調查程序之正當性具有瑕疵。 ⑵依原告之記憶,原告與吳姓民眾之對話如「他要先去別處睡覺」等語,被告提供之監視 器譯文並未如實記載,被告及復審程序以合法性有疑義之錄音與錄影譯文作為懲處之基礎 事實,調查程序不完備,其因而作成之處分真實性存疑,應予撤銷。 二、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⑴吳姓民眾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向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下稱一六五反詐專線)報 案,經一六五反詐專線評估後請吳姓民眾至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報案。此際,山上分駐所 僅原告一人執勤,原告甫受理另位報案人案件,原告告知吳姓民眾分身乏術可能令其等待 二至三小時方可受理案件,由於吳姓民眾戶籍地轄區為被告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下稱關 廟分駐所),倘若不願等待可至關廟分駐所報案,因依內部程序最後案件仍需移至關廟分 駐所,並非有意推諉或拒絕受理報案,吳姓民眾未經告知即取走身分證離去。原告係誤解 發生地及戶籍地與受理案件應循流程有誤之過失行為,並非有意推諉或拒絕受理。如果最 後是請求關廟員警的協助,應也算是一種支援。 ⑵原告僅為初犯,並未有他項違規行為受有懲處。考量原告行為動機、目的、行為時所受 之刺激、行為之手段、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後所受之危險或損害暨綜合其他判斷 因素,另得考量受處分者行為後之態度,如果違規情節非屬重大卻處以相當嚴重之大過一 次懲處,有違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 ⑶原告身處偏鄉地帶之分駐所,深夜人力不足,突遇兩名被害人報案,原告事發時對受理 案件於人力不足狀態下應依循之流程不熟悉,至多為過失而已。且吳姓民眾曾向原告表示 不願為報案程序,並無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之情形,僅為工作方面過失,依獎懲標準第十一 條應為減輕。 ⑷原告對民眾之權益影響是否重大,何以達到「重大疏失」程度,被告應予敘明,否則難 認符合比例原則而無裁量濫用情形。 單就「自行加註字幕」部分來說,能不哄堂大笑才怪 而且不管有無跑錯地方報警,都應該要先受理,後才調查是否要移送其他警察局或地檢署 為後續處理 一開始就擋下來,看得下去都假... 而法院的判斷則如下: (三)……員警接獲民眾一般刑案報案時,不分本轄或他轄,均應立即受理,並遵守前開 規定,若藉故推諉怠忽或無故延誤處理時,違反前揭「受理刑事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e化刑案作業規定」等規定,應視其違犯情節之輕微、嚴重或重大程度,分別給予申 誡、記過、或記大過等懲罰處置。而獎懲標準第8條第1款規定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者,記1大過。又警察人員之考核獎懲,具高度屬人性,涉及機關長官之領導統御權限, 是行政法院受理此類行政爭訟事件,對於考績會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而對其 判斷採取較低密度之審查。而獎懲標準第8條第1款所稱「重大疏(缺)失」係屬不確定法 律概念,警察人員違規事實該當重大疏(缺)失與否,應視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一切情狀 判斷之。 (四)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供之山上分駐所監視器錄影內容及電話錄音內容,與被告提供 之譯文內容,兩者差異處,經本院以橘色文字標記,被告提供之譯文內容較為簡略,但與 原告或吳姓民眾有關之重要陳述,大致與錄影或錄音內容相符,不致影響原告有無原處分 所載獎懲事由之認定,有光碟片(原處分卷公文封內)、勘驗筆錄、本院譯文內容、被告 提供譯文內容等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張電話錄音及監視器影像內容有影響原處分或復審決 定之瑕疵,並非可採。 (五)經查,吳姓民眾及配偶於113年5月29日晚間前往山上分駐所稱「我被詐騙了要報案 」,另名員警有告知原告165反詐專線有撥打電話來山上分駐所。原告問「你是住哪裡啊 ?你住哪邊?關廟?你現住地住關廟?」,吳姓民眾配偶稱「他我先生他住在我們山上這 。」,原告問「戶籍地在哪裡?」、「你關廟來,你報錯了,你要到關廟那邊啊,要以戶 籍地那個餒。」,經吳姓民眾表示165反詐專線有詢問住在哪裡,其現住在山上,原告表 示是以戶籍地作為管轄地,吳姓民眾走錯地方,165反詐專線也弄錯,「你不能跟他講你 住山上」、要原告拿身分證去歸仁分局。吳姓民眾詢問「在哪裡?」,原告表示「這我不 曉得,因為我現在還在處理一件詐欺的案件,我只能就你的情況先幫你詢問,剛剛問到的 結果就是說你還有沒有住在關廟,如果你還有住在那邊,就沒有錯,就是要去那邊。」。 吳姓民眾與165反詐專線聯繫後,165反詐專線撥打電話至山上分駐所,原告向165反詐專 線人員稱「怎麼會以他太太呢?學長,這東西都有他的發生地,不是以他太太的那個啊, 他的身分證的戶籍地。我主管今天沒上班,但是這個東西戶籍地不是發生地嗎?沒有啊, 我先問一下他發生地是戶籍地,怎麼會以他太太那個來作這個。那如果是他太太,這個東 西的依據是依據什麼?對啊,因為我們這個東西去看那個上面的字義,他發生地就是他的 戶籍地,我們這裡就不是他的戶籍地。」,隨後向吳姓民眾稱「那個165是說你是沒有要 去關廟那邊,是這樣?你有跟他講那些嗎?」,吳姓民眾回「啊就說直接要報,我住在這 裡。」,原告稱「我知道,你是你的戶籍地在那裡,他說你有跟他說你沒有要去關廟,是 這樣的意思?」,吳姓民眾回「對。」,原告問「那你為什麼不去關廟?」,吳姓民眾配 偶稱「我們就住在這裡啊」,原告稱「如果你要等我們這邊,你可能要等兩個小時,因為 我這也是一個詐騙的當事人,所以我們開始來的時候就在跟你講這個狀況,你發生的不在 我們這邊,不是說你想要怎麼樣,那如果……。」,吳姓民眾說「在這邊發生的啊」,原 告又回「對,在我們警察機關的受理是以戶籍地,所以我們這個人(即另一個報案人)他 就是戶籍地在我們這,所以我們在處理,你問他,他是住我們山上區的,他的戶籍地在這 。那如果你要等我們這裡處置完,你就是等兩三個小時之後,因為我必須得要把他整個完 整受理到165那邊去,我們才有辦法去幫你,但是我們通知你,做完你的資料,我們傳到 關廟,關廟要你再去一趟,你還是得要去一趟,就這麼簡單,因為發生地在他們那邊,整 個卷會移到他們那邊做管轄,那移到他們那邊做管轄,他只要覺得他的案子有不明瞭的地 方,他會再通知你去一趟,等於是你要做兩次筆錄,你在我們這邊做完,他看不清楚,他 不了解的,他再傳你一次,再通知你去,你會再做第二次,就是這個樣子,所以他不是說 你想要再來,就算你今天在台北用,他轉移到台南的關廟這裡去,他覺得案情不了解的部 分,他還是會通知你去,因為你這個東西,你如果是詐欺案件,是公訴罪的話,是進入訴 訟狀態,就是整個流程是這個樣子,啊如果是在我們這裡用可以,就是等我把這個人用完 ,兩三個小時之後,就是這麼簡單,因為我現在才剛來做他,那他這個也是詐欺案件,那 他戶籍地就在我們這裡,所以這個東西就是有一個原則的,……」;吳姓民眾又問「那我 在這等於是什麼都沒有就對了?」,原告:「確實啊,是這個樣子沒錯,你只是165說你 發生了這件事情,我們才會幫你跟165詢問說你住在哪邊,而不是你一來,你就要求說什 麼東西都一定要用,因為我們都有先來順序的問題,你來就看到這個民眾坐在這裡跟我們 報案,……」、「所以我也現在跟你講重點,就是你如果要我們這邊做,就是等兩三個小 時之後才有辦法,因為我現在才剛在做他的而已……」、「他是165打電話跟我說,他要 幫你轉,是你不要去,他剛剛電話中打來我這裡,有一支02的電話打來我這裡,他說是你 不要去,所以我才問你說你有這樣跟他講嗎?你說你又有,那但是就這樣,我也沒話說, 你就住那邊,你不要回去那邊,我也覺得很奇怪,你所有的通知書都寄到關廟去,你以後 要出庭,就是寄傳票都會寄到你關廟去,不可能寄到山上這邊,所以這個東西就是看你的 意願,你要等,那就等到兩三個小時結束弄你的,就這麼簡單,但是我們也會跟關廟分局 說,如果後續我們做完,我們轉移給他,他如果覺得有需要請他們自己通知你去做第二次 的相關程序,因為我們沒辦法知道他們的偵查隊需要什麼樣的資料,齁,大概是這個樣子 。」;之後吳姓民眾配偶按原告指示,取回桌上的身分證後離開山上分駐所等情,業經本 院當庭勘驗被告提供之山上分駐所監視錄影內容無誤,有光碟片(原處分卷公文封內)、 勘驗筆錄、譯文內容等在卷可佐。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吳姓民眾表明住在山上區,因詐 欺受騙要報案,且165反詐專線已通知原告應受理,原告仍要求吳姓民眾前往他處(戶籍 地)警局報案,經165反詐專線告知及吳姓民眾表達要在山上分駐所作筆錄,原告未依「e 化刑案作業規定」第12點第5款規定先向單位主管反映,或委請另名在所員警廖○○(見 勤務分配表)協助,逕以警力不足及非管轄單位等為由,誘導報案人向其他警察機關報案 ,原告確有拒絕、推諉吳姓民眾刑事報案之情,應可認定。另原告稱請求關廟員警協助也 算是一種支援云云,審酌山上分駐所與關廟分駐所相距甚遠,且本件是吳姓民眾另行前往 關廟分駐所報案,原告所為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主張並非可採。 (六)原告自97年10月擔任警察人員迄今,有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原處分卷第105 頁至第109頁)在卷可參。原告擔任刑事調查工作已逾15年,對於前揭「受理刑事報案單 一窗口實施要點」、「e化刑案作業規定」等規定,自難諉為不知。原告拒絕、推諉吳姓 民眾刑事報案一事,已陳述如上。經查:吳姓民眾離開山上分駐所後之同日晚間11時47分 許,新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楊閔雄致電山上分駐所告知原告「管轄地跟報案人沒有關係啊 ,報案人他要去哪裡報案是隨他,看要去哪裡報都可以啊。」、「你不要跟我講什麼他那 個戶籍地」、「我現在是165給我這案件,我就是轉派給你們而已,至於你說他是什麼戶 籍地,那權責……人家偵查隊,你到時卷上來,他們就會自己去看單一窗口或是」、「他 有電話啊,你電話連絡他啊,說『你現在可以過來了,我現在A已經受理完了』……」、 「有當事人在做,現在問題是又有案件進來,你要看是否請所長或他員協助你之類的啊」 ,原告表示「不然我先打電話問看看他的意思。……他不願意報案,我直接電話中看他怎 麼講,只有這樣了,不然他要不要報我哪知道?我也沒辦法強制他留在我們所裡啊」;嗣 於同日晚間11時54分許原告撥打電話給吳姓民眾稱:「喂吳○○喔,這邊山上分駐所,剛 剛你的證件有拿走是不是?啊你人是去哪裡啊?關廟的哪裡啊?關廟分駐所是不是?呃… …你已經到了是不是,到關廟分駐所了是不是?喔好好OKOK,你證件你自己有拿走了就對 了是不是這樣,確認一下。確認你的那個證件,因為剛剛好像是有看到你好像有拿你的證 件自己就離開,但是我們不太確定證件有沒有在你的手上,所以打電話確認一下,因為你 沒有跟我們講啊,你人就走了不是嗎?你有看到我這裡手頭上(雜訊)還有一個人在處理 嗎?我跟你說是165那個人的系統,不是我key的,我剛剛幫你回電兩三次,他們的那個人 都一直在接聽中,是他的同事代為回電,我也不曉得他為什麼後端處置會這麼地慢,導致 說我跟你講的時候,他跟我講的那個時間,因為他根本没有打來我們這裡,那他是在臺北 的單位,我們這裡也不知道他的情況,所以整個情況是怎麼樣。呃,好沒關係,如果你到 關廟分駐所了,那那0K,我就確認你那個證件有拿走這樣就好了,好0K。」等情,業經本 院當庭勘驗被告提供之錄影及電話錄音內容無誤,有光碟片(原處分卷公文封內)、勘驗 筆錄、譯文內容等附卷可證。是新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已告知原告電話聯繫吳姓民眾 可以來山上分駐所報案,原告雖答應,惟與吳姓民眾電話聯繫時,隻字未提可以受理報案 一事,應可認定。原告雖稱同日晚間11時54分電洽吳姓民眾「告知其已將前案詐騙案受理 完畢,詢問其是否來所內受理,吳姓表示其目前已不願報案」云云,惟與上開勘驗結果不 符,尚難採信。 (七)吳姓民眾於113年5月30日凌晨0時12分在關廟分駐所報案,於同日凌晨0時49分完成 報案手續;於同日凌晨0時35分撥打110指陳原告不受理案件等情,有調查筆錄、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關廟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等在卷足稽。可知原告拒絕 、推諉吳姓民眾刑事報案,於新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電請原告聯繫吳姓民眾於山上分 駐所報案時,再次推諉未為,原告違規後態度非佳,應屬無疑。吳姓民眾於113年5月30日 凌晨0時12分始經關廟分駐所員警受理刑事報案,除撥打110反映原告拒絕受理報案外,於 關廟分駐所亦表示「我遭詐騙已經很可憐了,想說要報案,又要再跑一趟,心理、精神疲 憊」,足認吳姓民眾對原告推諉報案之行為甚為不滿。另原告於山上分駐所內對另名報案 人稱吳姓民眾「這個真的是白癡,幹,又不是住這還在這裡亂。」、「這自己要白癡的, 那就白癡的啊,自己買東西買一買又分期付款,這類東西都宣導到不想宣導了,他仍然這 樣。」、「他自己買東西然後解除,這就真的白癡的啊,沒辦法。」等語,經本院勘驗山 上分駐所監視錄影內容明確,有光碟片(原處分卷公文封內)、勘驗筆錄、譯文內容等附 卷可證。是原告拒絕、推諉吳姓民眾刑事報案且於不相干民眾前評價、批評吳姓民眾,造 成吳姓民眾花費更多不必要的勞力、時間、費用前往關廟分駐所報案,有害行政效率且嚴 重破壞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政府信譽,其對民眾權益及警譽所造成之損害,顯已達到 情節重大之程度。被告113年度考績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核通過,核予原告記一大過處分, 審酌委員會並無考量與事件無關之觀點,是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亦無違背一般之評 價標準。從而,被告以原處分核予原告一大過之懲處,於法有據,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 可言。 就對話內容看來,根本是想助長詐騙歪風吧?! 連警察也不願意幫助的時候,犯罪集團大概已經在偷笑了,只是這個警員的情節未如直接 參與的嚴重,似乎還好...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965439.A.B2E.html
william826: 詐騙、交通 台灣兩大國恥223.139.246.150 12/29 07:45
nikewang: 這警察很油條 從警16年還這麼混 79.127.231.145 12/2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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