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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如依這個判決的邏輯,如果是性交易,就不構成民事上侵害配偶 權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我還是第一次聽到這種抗辯,我不認為這種抗辯會被 多數的法官接受,因為從條文上,實在看不出性交易就不夠成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 ※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 : 60歲翁激戰20歲嫩妹「每日做羹湯」正宮氣炸怒告 : 東森新聞 : 2026-01-02 : 19:18實習編輯 李宛秦 : 台中一名60多歲男子大明(化名)出軌相差約40歲的花花(化名),小三遭正宮阿嬌(化 : 名)控告,花花對此急忙撇清,強調自己與大明僅存在性交易關係。但法院審理後認定, : 花花與大明確實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因此判決花花須賠償阿嬌新台 : 幣30萬元。 : 60歲人夫交往小40歲嫩妹 : 根據判決書指出,大明在2024年6月與花花認識,兩人交換LINE後開始聊天,逐漸產生情 : 愫,多次前往汽車旅館,在車上聊天、互相親暱。後來被阿嬌發現,花花曾在與大明的聊 : 天室傳送:「我負責愛你」,大明則回應:「愛你的老公」、「我願每日為妳做羹湯」等 : 。 : 大明指出,在交往期間,他曾借給花花258萬元清償債務,又提供5萬元旅費讓她赴大陸上 : 課。大明也曾提到自己已有太太,花花還特意詢問大明,如果被阿嬌知道,他會怎麼解釋 : ,由此可見花花知情大明有配偶。 : 小三撇清關係 稱兩人僅為性交易關係 : 對此,花花辯稱,她與大明只是因性交易認識,並非男女朋友,也不是為了交往或交友而 : 發展關係。她表示自己並不過問客人私事,大明也未告知她已婚,且當時自己因家中急需 : 用錢才答應交易,否認侵害配偶權,並強調:「我才20多歲,怎可能與年過60、比父親年 : 長的大明交往」。 : 法院調閱了花花與大明的聊天紀錄,發現花花曾向大明表示:「我那時候喜歡他不是因為 : 錢,所以這個還好」、「除非您不介意他另娶,不然我不會嫁給他」因此,法院認為,兩 : 人的互動並非僅限於性行為,還包含日常生活的分享、討論與情感交流,並非單純的性交 : 易。 : 法院也認定,花花的行為已對阿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符合法律上請求非財產損害賠 : 償的條件。綜合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交往時間及侵害程度,法院判決花花須賠償阿 : 嬌新台幣30萬元。 :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30436 : 備註: : 這是包養吧 : 2024年6月認識 : 換算下來每月應該差不多20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370144.A.229.html
YAYA6655: 郝貴阿 59.126.16.9 01/03 01:01
seanfan: 當然不構成 不然公娼還得查身分證嗎 1.162.142.242 01/03 01:57
seanfan: 184後段侵權首重故意 不知已婚何來故意 1.162.142.242 01/0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