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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migo (lamigo)》之銘言: :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 南投縣男子王忠義因11年前接連被控弒父、弒母詐保,最終都被判無罪。不過最後檢方以過 : 失致死起訴,最終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 → MrXD: 在變相鼓勵除老嗎? 114.26.128.242 01/03 07:28 不能這樣說,因為犯罪時間是在《刑法》「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死」罪合二為一 之前,所以從對被告有利的角度出發,必須依舊法判刑 而且「過失致死」本來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因此案號 也和當今的不一樣 (本案案號是南投地院一一三年度字第二五三號,王忠義已經改名為「王川行舟」) 且對照了被告辯詞、法院判斷:(母親部分判有罪,父親部分則無罪) 有罪部分: 【辯詞】 (一)我的小孩王○新曾說他最後看到阿嬤王蔡○○下水撈東西,既然王蔡○○有下水撈東 西,就代表她是因為下水撈東西而失足溺水,不能歸責於我; (二)如廁本身係高度隱私行為,我基於尊重我母親王蔡○○的如廁隱私,本來就不能太一 直注意她,而且王蔡○○係非典型之中度智能障礙,並非完全沒有照顧自己之能力,當時 我也只未注意我母親大約五分鐘,而五分鐘是合理的如廁時間,而且她去上廁所的地方是 平緩的步道,就一公尺來回而已,我並沒有怠於履行應注意之義務。 【法院判斷】(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被害人狀況  ・王蔡○○自幼因高燒傷及腦部,屬中度智能障礙,成年後心理年齡約六至九歲,行動   遲緩、判斷與應變能力不足,並疑有躁鬱症。  ・案發時已七十歲,雖可部分自理,但無獨立生活能力,屬高度需要照護者。 二、案發環境與時間  ・案發日為一零三年十月五日傍晚至夜間,約十八時五十分後天色已昏暗,十八時十分   後幾近全黑,僅靠月光難以清楚視物。  ・種瓜溪為野溪環境,溪床石頭大小不一、高低不平,水量豐沛,步道部分被水淹沒且   濕滑,具高度危險性。 三、死亡原因  ・王蔡○○因失足跌落溪中,頭部後枕撞擊石頭後溺水,死因為溺水窒息。  ・頭部傷勢不足以致死,排除他殺或致命外傷,符合意外落水情形。 四、被告身分與義務  ・被告為王蔡○○之兒子,依法負有扶養與照護義務,具「保證人地位」,有防止母親   陷入危險與死亡之法律義務。 五、被告過失認定  ・被告明知母親高齡、行動不便、智能不足,且身處陌生且危險之野溪環境,仍於天色   昏暗時:   ・任由王蔡○○獨自落後行走;   ・未提供照明工具;   ・未隨時回頭確認安全;   ・專注找魚而忽略母親動向。  ・王蔡○○表示要如廁時,被告未先陪同至安全地點或請他人協助看顧,已違反注意與   照護義務。 六、法律評價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若被告盡到合理照護義務,死亡結果應可避   免;  ・被告的不作為與王蔡○○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無罪部分: 【辯詞】 我係經過南投醫院准許才帶我父親王○○請假離院,我帶父親回豐丘村住處,王○○說暫 時不想回醫院,我依照規定馬上打電話向南投醫院請假,之後我依父親的意思,載他到南 投縣信義鄉人倫部落、魚池鄉水社等地,不論是豐丘村住處或是上開任何一個地點,距離 南投醫院都沒有超過五十公里,這期間只要我父親有任何的狀況,我都能在一定的時間內 回到南投醫院,我並沒有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後來我因為行車一整天覺得疲勞,就停留在 南投縣仁愛鄉中原橋旁休息,而中原橋護欄高度約一百二十五公分,王○○身高約一百五 十五公分,王○○難以自行爬上護欄跳橋而下,表示我選擇停留休息的地方是安全的,但 不能因為王○○不可能自行跳橋,就認為是我造成王○○死亡的結果。 【法院判斷】(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法律判斷基準  ・過失犯須具備:   (一)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   (二)客觀上能注意而未注意、   (三)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行為與結果間須具有常態關連性,   不得屬偏離常軌之因果歷程。  ・不作為犯成立,尚須證明:若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可避免,且   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二、死者死亡原因之鑑定結果  ・王○○被發現時已成骨骸,經多次解剖與鑑定:   ・確認其生前頭部遭受不明外力之鈍力性顱腦損傷;   ・傷勢型態非一般跌倒或高處墜落所致;   ・頭部骨折方向顯示外力自左後方介入。  ・無法確認外力來源或加害方式。 三、與被告行為之因果關係判斷  ・檢方主張:被告將車停在人煙罕至、無照明處,未妥善注意,致死者離車後發生死亡  ・法院認為:   ・停車地點中原橋設有水泥護欄,高度足以防止失足墜落;   ・死者傷勢不符從橋上墜落或河道跌倒之型態;   ・排除死者因停車地點環境直接導致死亡之可能。   ・死者自離車至發現骨骸間歷時8個多月,期間存在多重外力介入之可能,因果關係    已中斷。 四、注意義務是否違反  ・被告停車時與死者共同在車內,並未獨留死者。  ・死者雖身體孱弱,但仍具意識與行動能力,能與他人對話並自行行動。  ・停車地點非緊鄰山谷或邊坡,未鎖車門亦不必然導致危險發生。  ・即使停於更明亮或上鎖車門,亦無法必然防止死者自行離車。 看來主要是地形上的問題,所以沒辦法開脫... 且順帶一提,前審(台中高分院一一二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二號)判決後,因為《速審法》 規定(拖了超過六年的案件,經兩次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後,不得再上訴第三審),因此已 經宣告落幕,地檢署只能重開檔案調查。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401122.A.B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