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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enItSnows (幻影旅團)》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資深藝人余天的女婿陳鑒,前年(2024)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頭遭檢警拘提,羈押半年才交 : 保,之後他與被害人調解成功,獲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目前全案由檢方上訴三審中 : ,今天下午陳鑒卻又因為詐欺案現身法院,同樣是因為收取車手轉交的贓款而遭到起訴, : 這次不只法官不同意緩刑,檢察官更對陳鑒求刑1年10月,擺明要他進去關,陳鑒打親情 : 牌,搬出兩個年幼小孩需要照顧陪伴,希望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前案部分查詢了一下,是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零二一號刑事判決,共有 三份判決書: (一)蔡○○上訴部分(逾期上訴,經認定程式上不合法而駁回)【發佈日期:一一四年三 月十日】 (二)檢察官就涂○○、林○○、張○○及蔡○○上訴部分 (三)檢察官就李○○、陳 鑒、蔡○○、張○○及莊○○上訴,以及李○○、陳 鑒及蔡 ○○上訴部分 【後二份判決書的發佈日期都是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而(二)、(三)部分,檢察官都是依循其中一位告訴人要求上訴,其中(二)部分單純主張沒 有和解、量刑過輕(即只有下述的第三點) 至於(三)部分,則寫得更長了(同樣是量刑過輕),原文為: ⑴原審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該次辯論終結時,被告陳鑒、莊○○仍全 盤否認犯行,被告張○○則部分否認犯行。直到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其等因順利與告訴 人許○○、林○○、陳○○達成和解,陳鑒、張○○、莊○○才全部承認犯行,法院始再 開辯論而二度辯論終結。由此歷程可看出,陳鑒、張○○、莊○○認罪的時間點非常晚, 顯然是在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心存企求緩刑的僥倖,才為認罪的表示,顯非出於真誠悔 意,且完全沒有節省任何司法資源,自不應因其等認罪即從輕量刑,甚至宣告緩刑; ⑵陳鑒、張○○、莊○○、蔡○○雖已與被害人許○○、陳○○、告訴人林○○達成和解 ,但同為告訴人陳○○卻未與被告等人達成和解,原判決未審酌此情,即為過輕之量刑, 容有未洽;尤有甚者,其中陳鑒、張○○、莊○○更因「分別與被害人、告訴人調解成立 或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被害人、告訴人」而獲緩刑宣告。然而,如果說法院宣告緩刑的 標準是:有認罪且有達成和解,就宣告緩刑;沒認罪或沒達成和解,就不宣告緩刑,那在 此標準下,同為告訴人陳○○既未與陳鑒、張○○、莊○○達成和解,法院就不應該宣告 緩刑。否則,無非是指點詐欺集團成員:如果你因為騙到一個不肯和解的人,導致你拿不 到緩刑,那麼就再多騙一些肯和解的人,你就能順利拿到緩刑了!是故,就算法院要用「 是否達成和解」來作為宣告緩刑的標準,也應該是要與「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 ,才可宣告緩刑。遺憾的是,陳鑒、張○○及莊○○只有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 和解,而原判決卻對此三位被告宣告緩刑,恐造成刑罰輕重失衡,更失去了預防作用; ⑶被告李○○、陳鑒、張○○、蔡○○、莊○○(下合稱被告五人)與共同被告涂○○、 林○○、張○○、蔡○○等人犯罪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巨大財產損害,且未與告訴人陳 ○○達成和解,原判決未充分審酌,量刑均容有過輕之虞。 被告方面: 被告前於原審雖已就其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狀況等量刑相關事項為口頭陳述,並於科 刑範圍辯論時請求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惟恐原審審理時未見相關證明以及未以書狀詳述 ,致原審量刑時或有審酌之遺漏,故僅就此部分提出上訴,並補呈被告刑事無前科、生活 家庭狀況、工作狀況、犯後態度(提出悔過書),並與被害人陳○○、許○○、林○○達 成和解,於以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當庭賠償陳○○、許○○、林○○各四十五萬元、五十 萬元、七十萬元。綜合上列被告一切情狀,被告乃因自知己身行為不當而悔悟,已於原審 當庭賠償陳○○、許○○、林○○各四十五萬元、五十萬元、七十萬元,而與其等調解成 立,取得原諒。被告於案發遭羈押禁見,待原審言詞辯論後具保獲釋迄今,對其信賴共同 被告張○○請託而收受他人交付款項之行為深戚懊悔,其犯後態度可參卷附之悔過書為斷 ,且被告為人殷實,素行良好向無前科,素來品行端正,係因錯誤認知下輕率代張○○收 受他人購買虛擬貨幣而觸法,堪見被告非基於強烈法敵對意識犯案,尚非倘不入監受人身 自由刑拘束,不足收警惕矯治效果之情形。再者,被告於偵查中羈押禁見至原審言詞辯論 終結,共羈押七月餘,思及己身錯誤行為所致後果,而深悔不已,每每思及尚年幼之二子 女因此無端受累而暗夜哭泣,諒經此一偵查等程序,對被告而言確已足收警惕之效。爰請 法院念及被告於有正當職業,需於任職公司作為其他員工之表率,且有患發展遲緩亟需陪 伴之幼子須照顧,及有尚年幼之女兒、年邁之父母親需養育,希能獲從輕量刑及緩刑而令 其等安心;又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及宣告附條件緩刑,被告仍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 刑及維持附條件緩刑。 不過法院認為陳鑒部分,當時第一審宣告附帶條件之緩刑沒有問題: 關於刑之量定,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 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 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零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 (以下部分經人工智能整理) 【被告:「量刑過重」部分】 一、原審並未漏未審酌其有利情狀  ・陳鑒無前科、坦承犯行、實際賠償多名被害人並取得諒解、具悔意、已有正當工作與   家庭負擔等,均已被原審納入量刑及緩刑考量。 二、認罪時間較晚不影響量刑合法性  ・認罪是否出於真誠悔意,屬法院整體判斷事項,非僅以認罪時間先後即否定其悔意。 三、未與陳○○和解,非量刑不當理由  ・陳鑒等人對陳○○部分屬未遂犯,未造成實害;且陳○○表示對其等無意見、未求償  ・刑事責任不應過度與民事賠償結果連結,以免量刑失衡。 四、原審已給予實質寬典  ・定應執行刑後宣告緩刑,並附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屬衡平且適當之處遇 結論:陳鑒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無理由。 【檢察官:「量刑過輕」部分】 一、原審已充分評價犯罪嚴重性  ・已明確指出詐欺犯罪對社會秩序與被害人造成重大危害,並予以嚴正非難。 二、被告犯後補救行為具實質意義  ・陳鑒、張○○、莊○○均實際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非僅形式性認罪。 三、未與部分告訴人和解,非必然導致量刑過輕  ・原審非僅以和解作為量刑唯一依據,且部分被告對該告訴人並無實害結果。 四、附條件緩刑具矯正與預防功能  ・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足以補充短期自由刑不足,符合刑罰目的。 結論:檢察官指摘量刑過輕及緩刑不當,均無理由。 所以就這次另案審理的部分,看來儼然有前一次「騙」得過法官,但第二次不可能還賣乖 輕放的感覺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623520.A.86F.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01/05/2026 22: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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